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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律常識七堂課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8488
- 條形碼:9787521618488 ; 978-7-5216-1848-8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法典法律常識七堂課 本書特色
根據《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新修訂法律編寫,聚焦七個民事領域熱點問題,法官結合案例進行專業解析,讓常備法律知識與生活同行。 1. 有人向你借錢時應該如何做——民間借貸相關問題解答 2. 入職如何簽合同&離職如何要補償——勞動法相關問題解答 3. 遭遇職場性騷擾,你該怎么辦——性侵犯相關問題解答 4. 離婚時你該知道些什么——離婚制度相關問題解答 5. 被家庭成員毆打或虐待該怎么辦——反家庭暴力相關問題解答 6. 消費者該如何維權——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問題解答 7. 遭遇道路交通事故該怎么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相關問題解答
民法典法律常識七堂課 內容簡介
現代社會,即使你不從事經常遇到糾紛的商事工作,仍避免不了遇到需要法律支持的各種糾紛。在司法實踐中,我經常遇到因為事件發生當時的處置不慎,導致證據滅失或者前期處置不當,使得后續訴訟很好艱難的案件;也常常會在庭審中遇到當事人不正確的庭審答辯造成不必要損失的情況。當時我就在想:“如果當事人可以知道一些常見法律糾紛方面的對應辦法,這筆冤枉錢是可以省下來的。” 本書我將根據我在常見民事糾紛案件中審判實踐,結合真實的案例,針對普通人會遇到的法律困境,給讀者一些實務上的建議。以期糾紛真正發生時,讀者可以優選限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民法典法律常識七堂課 目錄
有人向你借錢時該怎么辦
——民間借貸相關問題和解答
什么是民間借貸 / 002
民間借貸和其他法律關系 / 002
不受法律保護的借貸關系 / 004
借條的規范寫法 / 008
借條和欠條 / 009
大小寫金額和“今收到……”的效力 / 012
借條要明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 / 015
關于借款利息的約定 / 018
民間借貸的利率 / 020
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 020
民間借貸中雙方當事人約定復利 / 021
民間借貸中約定的逾期利息、違約金、其他費用并存 / 023
還款日期和提前還款 / 025
證據不齊備時的挽救 / 027
僅有合意憑證的訴訟 / 027
僅有支付憑證的訴訟 / 028
民間借貸中的第三人 / 031
入職簽合同與離職要補償
——勞動法律相關問題和解答
勞動合同和勞務關系 / 034
勞動合同的訂立 / 038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知情權 / 038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 / 041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 043
合同的生效和持有 / 047
試用期、服務期和競業限制 / 050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 056
勞動合同的履行 / 056
勞動合同的變更 / 060
勞動合同的解除 / 062
勞動者的單方解除 / 062
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 / 065
不得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 073
經濟補償與賠償 / 076
勞務派遣 / 084
從職場性騷擾說起
——性侵犯相關問題和解答
性侵犯的含義和層級 / 092
輕微性侵犯的應對 / 095
嚴重侵害的應對 / 098
如何收集性侵害證據 / 103
書面證據 / 105
電子信息 / 105
錄音、錄像 / 106
人體痕跡 / 106
DNA等生物學證據 / 107
離婚時你該知道的
——離婚制度相關問題和解答
協議離婚與“離婚冷靜期” / 110
訴訟離婚的判斷標準 / 112
共同財產的認定與分割 / 120
共同財產的認定 / 120
房產的分割 / 123
共同債務的清償 / 130
撫養權和探望權 / 133
過錯方可提出賠償請求 / 140
被家庭成員毆打虐待該怎么辦
——反家庭暴力相關問題和解答
什么是家庭暴力,只有打罵才是家庭暴力嗎 / 146
遇家庭暴力后該如何制止進一步侵害 / 148
可以向哪些機構尋求幫助 / 151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護令,要如何申請以獲得保護 / 156
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問題和解答
誰是消費者 / 162
消費者有哪些權利 / 165
安全權 / 165
知情權 / 166
自主選擇權 / 168
公平交易權 / 170
求償權 / 172
受尊重權及信息得到保護權 / 174
監督權 / 176
消費爭議的解決 / 178
常見的解決途徑 / 178
確定賠償主體 / 180
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 183
依法維權的邊界 / 190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該怎么辦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相關問題和解答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 194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意識與核心環節 / 196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 / 200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 203
事故責任賠償范圍的認定 / 207
行動指南:車險的種類和購買建議 / 215
民法典法律常識七堂課 節選
借條要明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 很多時候我們都知道借條上要寫借款人姓名,讓借款人簽字,但經常有人不寫出借人姓名。而借條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憑證,如果只載有借款人姓名,可能遇到借款人否認借條持有人為出借人的情況。雖然法院在一般情況下基于日常經驗規則,會推定持有人為出借人,但若根據具體案情,僅憑借條難以達到高度可信的程度,則這種推定不能成立。 案例:原告盧某起訴稱,兩被告系夫妻關系。2007年8月22日,被告林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20萬元,雙方約定以月利率1.5%計算,還款日期至2007年9月5日,如超過還款日期除支付上述利息外,借款人還要支付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法律起訴等其他追還費用由被告全部負責),并由被告林某向原告出具了其親筆簽名的借條一份。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仍以各種理由搪塞。現原告起訴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20萬元及利息(從2007年8月22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訴訟費、律師費由被告負擔。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放棄要求被告支付律師費的訴訟請求。被告林某、顏某答辯稱:被告并沒有向原告借過錢。其是經過陳某介紹,向案外人應某借了20萬元,該款也是通過陳某給被告的。借條亦是向應某出具的,在場人只有被告、應某及陳某三人,借條上只有被告及應某的筆跡,而出借人一欄當時是空著的。被告已分多次向應某還清本金和利息。而被告與原告一直不認識,后原告確就該筆款項向被告討要,但被告認為其與原告素不相識,原告是敲詐,便與原告發生了爭打,并向派出所報案。因為應某是原告朋友,應某把被告出具的借條送過來交與盧某,派出所便沒有再繼續處理此事。就該爭打之事,經黃某調解,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萬元的醫藥費。借款本息被告已向應某支付完畢,應某委托原告將該借條還于被告,但原告現卻填上自己的名字并以此借條起訴被告,故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一審法院經公開審理后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上訴人林某是否向上訴人盧某借款20萬元。上訴人提供的借條除借款時間、還款時間、借款人、借款金額等是填寫的外,其他條款均是事先打印。雙方一致認可借條上“林某”的簽名及指印是被上訴人林某所為,借款時間等其他空白處均由應某填寫,出具借條時出借人一欄空白,盧某的名字是上訴人盧某事后填寫。因此,借條能夠證明借款時應某在場,而不能證明上訴人同時也在現場。如果存在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即使出借人沒有在場,借條上也應當載明出借人,而不是該欄空白,由債權人事后填寫,這顯然不符合常情。上訴人在二審中陳述當時向誰借款不確定,應某和盧某兩人誰出錢就寫誰的名字。即便如此,也說明出具借條時債權人尚未確定。由于出借人一欄空白,上訴人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是出借人,而且應某系聯系人及經辦人,被上訴人有理由相信所借款項系應某籌集,故其向應某履行債務并無不當。雖然上訴人持有借條原件,但該借條明顯存在瑕疵,而且上訴人在一、二審中對款項來源及借款經過等陳述存在矛盾,又無相關證據證明自己是本案借款的出借人。鑒于被上訴人已向應某履行了債務,且屬于善意履行,上訴人雖持有債權憑證,但其要求被上訴人償還借款的主張,不予支持。 借條當然也要明確借款人的身份。借款人的身份應當是確定的,這一點沒有人會有疑問。但是,怎樣算是借款人的“身份確定”呢?借條常見的錯誤之一是不寫身份證號碼。有時候,借款人署名的只是他多個名字中的一個,甚至可能只是綽號。當借款人否認借條為其所寫,甚至拿出身份證來說明其本人不叫這個名字之時,出借人就陷入了十分尷尬的境地。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要經過筆跡鑒定來確定真實的借款人,這樣無疑會大大拖長訴訟期限,增加雙方當事人的訟累,也浪費了司法資源。為了防范這種不必要的麻煩,借貸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在借款時可在借款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上寫借條,并由借款一方寫上自己的身份證號碼,并捺手印確認。或者,雙方可以使用有關機構提供的標準的借條格式來書寫借條,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將有利于當事人和法院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法條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 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民法典法律常識七堂課 作者簡介
裘潔,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浙江大學法律碩士。現任職浙江省某中級人民法院,國家開放大學浙江分部論文指導老師,上海海事大學特邀講師;知乎法學、法律、法官話題優秀回答者。具有多年的審判實務、法學教育和網絡普法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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