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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權判解研究與適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8600
- 條形碼:9787521618600 ; 978-7-5216-1860-0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法典·物權判解研究與適用 本書特色
王軼教授親自作序 (王軼,中國人民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成員、秘書長) 問題引導:聚焦理論及實務難題,總結歸納,突出重點 典型案例:精選*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及全國典型、疑難案例,以案釋法 法理闡釋:結合法理及審判實踐深入闡述民法理論,博采眾長,以便全面、正確適用民法典 案例精析:回歸案例提煉裁判觀點,為司法實踐提供經驗基礎
民法典·物權判解研究與適用 內容簡介
本書從實踐入手,以《民法典》物權編為主線,結合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立足民法典實踐,博采民法典理論,用具體的案例,以章節的形式,采用判解研究的方法(從案例入手――提出問題――理論闡述――案例評析),全面、系統地闡述了抽象的民法理論。全書共有精心挑選或編纂的百余則典型案例,凝聚了作者多年的司法審判實踐經驗,將理論闡述與案例分析相結合,既能使讀者學習到民法物權知識,又能得到法律適用指導,還能獲得審判實踐經驗參考。
民法典·物權判解研究與適用 目錄
**編 物權通則 / 001
**章 物權的一般規定 / 003
**節 物權概說/ 003
案例1:“一女”嫁“二男”,誰擁有物權?/ 003
案例2:下列屬何類物權?/ 004
第二節 物權的客體/ 013
案例3:誰買我的臉?/ 013
案例4:下列情形能否構成物權的客體?/ 013
第三節 民法物權的基本原則/ 019
案例5:
陳某與興業銀行列東支行、鑫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020
案例6:李某與楊某、大地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020
第四節 物權的效力/ 030
案例7:承包經營權歸屬何人?/ 030
案例8:擔保物權競合,誰更優先?/ 030
案例9:抵押物轉讓糾紛案/ 030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 039
**節 物權變動概說/ 039
案例10:未經抵押登記能否取得抵押權?/ 039
案例11:買賣行為被撤銷,受讓人能否取得物權?/ 039
第二節 不動產登記/ 053
案例12:
現代物流港公司、現代置業公司與中建七局、現代投資集團票據追索權及合同糾紛案/ 053
案例13:
仁恒置業公司與光大銀行湖北路支行、萬某靜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054
第三節 動產交付/ 071
案例14:
王某與王某華、茍某義、遵義鑫海泓物資貿易有限公司、李某海案外人執行異議糾紛案/ 072
第四節 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物權變動/ 081
案例15:謝某衡訴國土局、高新區管委會行政賠償案/ 081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 090
**節 物權請求權/ 090
案例16:牛某是行使物權請求權,還是侵權請求權?/ 090
第二節 物權請求權的具體類型/ 097
案例17:張某元因所有權確認糾紛案/ 097
案例18:
保工支行與新華園酒店、楊某、李某華返還原物糾紛
案/ 098
第二編 所有權 / 111
**章 所有權的一般規定 / 114
**節 所有權概說/ 114
案例19:海泉公司與韋某租賃合同糾紛案/ 114
案例20:夏某與張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115
第二節 不動產、動產的征收與征用/ 127
案例21:安業公司訴太原市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案/ 128
案例22:華云公司與三聯公司合同糾紛案/ 129
第二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 138
**節 國家所有權/ 138
第二節 集體所有權/ 142
案例23:銀盆嶺村委會與石嶺塘村委會合同糾紛案/ 143
案例24:田某與杉樹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144
第三節 私人所有權/ 155
案例25:“紅帽子”當否摘掉?/ 156
第三章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 160
**節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概說/ 160
第二節 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168
案例26:久樂業主大會訴環亞公司業主共有權糾紛案/ 168
第三節 “住改商”與車庫、車位/ 177
案例27:農行鄖陽支行與郝某等排除妨害糾紛案/ 177
案例28:張某、耿某與碧桂園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178
第四節 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184
案例29:徐某等與新青年公館業委會業主撤銷權糾紛案/ 184
第四章 不動產相鄰關系 / 194
案例30:相鄰用水,順其自然/ 194
案例31:相鄰建房,應當防險/ 194
案例32:該案通風采光權能否保護?/ 195
第五章 共 有 / 206
**節 共有概說/ 206
第二節 按份共有/ 210
案例33:梁某、張某船舶權屬糾紛再審審查案/ 210
第三節 共同共有/ 222
案例34:民生小額貸公司與張某、孫某執行異議糾紛案/ 222
第六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 231
**節 善意取得制度/ 231
案例35:劉某訴盧某財產權屬糾紛案/ 231
第二節 拾得遺失物/ 244
案例36:張某訴蘇某遺失物返還糾紛案/ 245
第三節 添附/ 252
案例37:該案添附物應當如何處理?/ 252
第三編 用益物權 / 259
**章 用益物權的一般規定 / 261
案例38:占用耕地建窯合法嗎?/ 261
案例39:宅基地買賣違法嗎?/ 261
第二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 271
**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概說/ 271
案例40:雙方各執一詞,王某承包權沒了/ 272
案例41:該承包經營合同是否有效?/ 272
第二節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效力/ 282
案例42:張某與張某某、北張莊村委會、趙某委托合同糾紛案/ 283
第三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291
案例43:
盧某與叢某、金家莊村委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案/ 291
第四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299
案例44:遭遇不可抗力,承包費怎么辦?/ 299
案例45:居延公司與圣邦公司合同糾紛案/ 300
第五節 其他方式的承包/ 309
案例46:
達盛公司與九頂塔公司、華洋置業公司、龐某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糾紛案/ 309
第三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 316
**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概說/ 316
第二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效力/ 323
案例47:
青島市嶗山區國土局與南太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 323
案例48:
桂馨源公司訴全威公司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案/ 324
第三節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與轉讓/ 333
案例49:嘉和泰公司與太重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334
第四章 宅基地使用權 / 342
案例50:民生小額貸公司與張某、孫某執行異議糾紛案/ 342
第五章 居住權 / 351
案例51:韓某與聶某物權保護糾紛案/ 351
第六章 地役權 / 356
**節 地役權概說/ 356
案例52:地役權有哪些特性?/ 356
第二節 地役權的效力/ 365
案例53:該筆維護費用由誰負擔?/ 365
第三節 地役權的消滅/ 370
案例54:試析下列地役權消滅的原因/ 370
第四編 擔保物權 / 373
**章 擔保物權的一般規定 / 376
**節 擔保物權概說/ 376
第二節 擔保合同的效力/ 384
案例55:外商獨資企業提供的對外擔保未經登記應認定無效/ 385
案例56:
招行東港支行與振邦股份公司、振邦集團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386
第三節 擔保物權合同的生效與擔保物權的設立/ 404
案例57:元亨曦地公司與青島天一公司及信恒基公司、青島澳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王某壁、宮某鵬企業借貸糾紛案/ 405
案例58:車輛抵押未登記,能否設立抵押權?/ 406
第四節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 413
案例59:白乃廟公司與建新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案/ 414
第五節 擔保物權優先受償權行使的限制/ 421
案例60:建設工程優先權與抵押權之爭/ 421
案例61:抵押權與租賃權之爭/ 421
第六節 人保與物保并存的擔保責任/ 427
案例62:
建行綠城支行與鄭州中貫公司、江蘇中貫公司、河南力堅投資公司、河南力堅置業公司、張某中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428
第七節 擔保物權競合的處理/ 435
第二章 抵押權 / 444
**節 抵押權的設定/ 444
案例63:
南充經開區投資公司與招行金沙支行、四川黃浦投資公司、駱某明、重慶黃浦建設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案/ 444
第二節 抵押財產/ 451
案例64:
金匯信托公司與三聯集團公司、三聯控股公司、馬某生、樓某珍、華源置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452
案例65:鄧某與屏山農商行、楊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454
第三節 抵押權的效力/ 463
第四節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分別抵押的效力/ 473
案例66:
中行龍珠支行與國托公司、美源公司、粵榮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474
第五節 動產浮動抵押/ 485
案例67:民豐小貸公司與林某、佳德信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486
第六節 抵押物的轉讓/ 491
案例68:
建行分宜支行與江鋰科技及張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案/ 492
第七節 抵押權的保全/ 501
案例69:
長城資產公司與合成化工公司、融海公司、重大高科、高科物業欠款糾紛案/ 502
第八節 抵押期間/ 507
案例70:抵押權存續期間糾紛案/ 508
第九節 抵押權的實行/ 515
案例71:
平安銀行與瞿某某、潘某某執行分配方案異議糾紛
案/ 516
第十節 *高額抵押權/ 527
案例72:
尤某、王某梅與臨泉農商行、路達建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527
第三章 質權 / 536
**節 質權概說/ 536
案例73:質押擔保借款糾紛案/ 536
第二節 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 545
案例74:王某穎訴王某超、馬某質押合同糾紛案/ 545
第三節 動產質權的轉質權/ 549
案例75:滕某成與陳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550
第四節 動產質權的效力/ 557
案例76:質押擔保范圍糾紛案/ 557
案例77:質押期間,質物損害賠償糾紛案/ 558
第五節 動產質權的行使與消滅/ 566
案例78:質權人是否應當擔責/ 566
第六節 權利質權若干問題研究/ 570
案例79:
興業銀行重慶分行與重慶力帆公司申請實現擔保物權
案/ 570
案例80:商儲公司與劉某寧、中鼎翔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571
第四章 留置權 / 588
**節 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588
案例81:鐘某斌與騰捷公司留置權糾紛案/ 588
第二節 留置權的效力/ 596
案例82:鄧某訴貨運公司賠償損失糾紛案/ 596
第三節 留置權的行使/ 607
案例83:江蘇公司與舟山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607
第五編 占 有 / 613
**章 占有概說 / 614
案例84:下列情形中,誰是物之占有人?/ 614
案例85:繼承人是否為有權占有?/ 614
第二章 占有的分類 / 621
案例86:下列情形中,占有是何種類型?/ 621
第三章 占有的效力 / 628
案例87:下列情形中,誰是電動車的所有權人?/ 628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 636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 / 662
法釋〔2020〕24號,2020年12月25日*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 665
法釋〔2020〕28號,2020年12月25日*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4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物權判解研究與適用 節選
**節 物權概說 一、問題的提出 人類為了生存,必須對外界的物資加以利用,但人類的需求無窮,而外界的物資有限,為定分止爭,法律必須對人與物的支配加以規范,并不允許任何人加以干涉而保障物資的安全利用,此為物權的社會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和物的結合表現為物權,當物進入流通領域之后,在不同主體之間的交換則體現為債權。因此,物權和債權反映著社會經濟生活中*基本的財產關系,也是民法中*基本的財產權形式。 在研究物權的幾個基本問題之前,先看一則案例,并思考之。 案例1:“一女”嫁“二男”,誰擁有物權? 宏業公司和王某于2021年1月1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將位于該市宏業花園的一處別墅以300萬元的價格賣給王某,約定王某在5日內交付房款,宏業公司在4月1日前將別墅交付給王某,一并將產權證書辦妥;并約定哪一方違約就處以房款300萬元的20%的違約金。 同年2月16日,宏業公司為解決經營中的資金困難,和牛某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將于1月1日簽訂合同賣給王某的別墅又以250萬元的價格賣給牛某,牛某于當日即交付房款250萬元,并約定宏業公司在30日內交付該處別墅,一并將產權證書辦妥。3月12日,宏業公司將別墅的產權證書辦妥,連同別墅一并交付于牛某。 同年3月29日,牛某對別墅進行裝修。次日,王某到宏業公司催促其履行合同,得知宏業公司已將自己所預訂的別墅賣給牛某,王某于4月8日以宏業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宏業公司交付別墅,并支付違約金60萬元。法院審理中,牛某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 案例2:下列屬何類物權? 1.甲擁有一座房產和一部轎車。 2.乙承包50畝耕地。 3.丙借給李某10萬元,李某以其房產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4.丁以張某欠其貨款為由而占有張某的臨街門面房10間,丁將其出租,并每年收取租金2萬元。租金抵償貨款后,張某要求丁返還房屋時,丁拒絕返還而形成糾紛。 根據上述案例,試問:物權的法律意義如何?《民法典》物權編的法律性質如何?物權與債權有何區別?物權有哪些類型? 二、物權的法律意義 近現代各國民法對物權的概念除奧地利民法典外,基本上沒有作定義性的規定,故學理上多有爭議。《民法典》**百一十四條**款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由此可見,物權的歸屬性和排他性集中體現了它在本質上是人與人的關系,即物權的權利主體與所有不特定人之間的關系。 物權是對物直接支配的權利,得享受其利益,并具有排他的絕對效力。具體來說,物權包括兩者,一是對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二是排他的保護絕對性。此兩者系來自物的歸屬,即法律將特定物歸屬于某權利主體,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對此支配領域的侵害或干預,此為物權本質之所在。從物權的定義來看,物權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物權的主體具有對世性。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人,而義務主體則是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該義務主體均負有不得侵害物權人的權利及妨害物權人權利行使的義務。因此,物權的效力可以向一切人主張,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其支配之物給予的侵害、妨礙與干涉,在受他人侵害時,物權人得主張物上請求權,排除他人侵害,以恢復物權之原狀。因此,物權的主體具有對世性,物權又稱為絕對權。 2.物權的客體具有特定性。物權以物為其客體,而且物權的客體必須具有確定性,也就是說,物權的客體必須是現存、獨立和特定之物。《民法典》**百一十五條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由此可見,物權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及法律規定的權利,如《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所規定的作為權利質押的標的——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因此,物權客體的特定性是實現物權的支配效力的客觀要求。 3.物權的內容以直接支配權為核心。物權是法律賦予物權人對物的直接支配的權利。此所謂“直接”,指物權人實現其權利不必借助他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權利。此所謂“支配”,指依權利人的意思,對標的物加以管領處分。而此種管領處分,不限于法律行為,包括事實上的使用、處分等一切對物可實施的行為。《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上述權利體現了物權的直接支配權。因此,物權的內容若失去了直接支配權,則物權存在的價值和社會作用也就失去了。 三、《民法典》物權編的法律性質 按照大陸法系民法理論,規范財產關系的法律,為財產法。財產法分為物權法和債權法兩大部分。物權法是規范財產歸屬關系的法律,債權法是規范財產流轉關系的法律。近現代物權法通說認為,《民法典》物權編的調整對象是財產的占有關系。財產的占有關系,包括財產的歸屬關系和財產的物權利用關系。這種占有關系以保護財產歸屬秩序為目的,以財產享有利用為內容,注重保護社會經濟生活的靜態的安全。此與債權法調整對象以財產取得為內容,注重保護社會經濟生活的動態的安全,借以實現財產流轉的功能,形成對應。《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條規定:“本編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產生的民事關系。”因此,對財產的兩種占有關系,即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物權利用關系是《民法典》物權編的調整對象,其由此形成了《民法典》物權編中以所有權為核心,以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為兩翼的三大法律制度。 《民法典》物權編作為《民法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有其鮮明的法律性質: 1.《民法典》物權編是私法。法律上區分公法與私法,起源于羅馬法,雖區別的標準莫衷一是,但區分公法和私法仍然是有必要的。一般而言,私法規范的是民事法律關系,而公法規范的是行政法律關系。私法強調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民事權利的保護,充分尊重民事主體在法定的范圍內所享有的行為自由,尊重民事主體依法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利益所作出的處分。而公法則更注重對民事關系的干預,對社會經濟生活的管理。《民法典》物權編是民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性質當為私法。正如王澤鑒先生所言:“物權法旨在規范私人間關于財產上的權利義務,是為私法。”雖現代物權法越來越重視在物權的行使、移轉等方面從公法上加以干預,但《民法典》物權編在本質上仍為私法。 2.適用的強制法性。基于物權支配性、排他性、公示性的要求,《民法典》物權編多為強制性規范,實行物權法定主義、一物一權、公示與公信等原則,并以此為物權結構的支柱。除少數的例外,《民法典》物權編的各項制度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創設或任意變更,須絕對適用。若當事人的約定違法,則應認定為無效行為。而債權法規范具有任意性,債權法力倡并實行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原則上可對債的契約種類、內容、形式甚至違約責任的方式加以約定,債權法不予干涉,有效的契約具有法律效力。 3.內容的固有法性。一國法律的制定,與該國的經濟基礎、民族習慣、歷史傳統甚至統治者的意志均有密切關系。因此,《民法典》物權編內容更多地反映了固有法特征,少染繼受法色彩。尤其是關于一國民眾賴以生存的土地制度的規范,注重考慮的就是與社會制度相適應。我國土地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反映這種公有制的《民法典》物權編內容自然有其特殊性、固有法性。債權法強調對財產流轉秩序的維護,它具有普遍意義,各國對債權法的規范不僅大同小異,而且越來越趨同。因此,《民法典》物權編的固有法性與債權法的普遍性對比鮮明。 4.適用上的公益法性。《民法典》物權編以保護財產靜的安全、明確財產歸屬為己任,其標的物尤其是對土地等稀缺性自然資源的保護,涉及國家、社會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與社會公益關系甚大,故《民法典》物權編中通常有不少關于公共利益的規定。
民法典·物權判解研究與適用 作者簡介
何志,首屆全國審判業務專家,河南省十大優秀中青年法學家,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兼職教授,河南省南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分黨組書記、院長。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近 30 年,先后發表文章 150 余篇,獲獎 30 余篇,其中,《顧此不能失彼:裁判與民意的博弈與衡平》榮獲全國法院系統第二十四屆學術討論會一等獎。先后出版了《民法典·總則判解研究與適用》、《物權法判解研究與適用》(榮獲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 2006 年度優秀科研成果獎)、《擔保法判解研究與適用》、《合同法總則判解研究與適用》、《合同法分則判解研究與適用》、《侵權責任判解研究與適用》、《婚姻法判解研究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釋精釋精解》、《婚姻案件審理要點精釋》等 30 余部法學專著。擔任《民商事糾紛裁判依據新釋新解叢書》(一套 8 本)、《民商事司法解釋精釋精解叢書》(一套 13 本、再版 7 本)的總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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