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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萬國專題講座·題庫版】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萬國專題講座·題庫版【共八本】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6972
- 條形碼:9787521616972 ; 978-7-5216-1697-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021萬國專題講座·題庫版】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萬國專題講座·題庫版【共八本】 本書特色
習題千萬道 題庫*重要 考前不練習 考后徒煩惱 中國法制出版社、北京萬國學校聯合推薦 萬國學習包系列之三,機考時代精選必做習題 與《萬國專題講座 講義版》分冊、專題完全匹配,搭配使用效果更佳 模擬機考 法考名師 深藍學城 大數據分析 專題框架 題解分離 準確鎖定必考知識 完整反映命題趨勢 智能掃碼分析講解
【2021萬國專題講座·題庫版】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萬國專題講座·題庫版【共八本】 內容簡介
本書是由擁有多年法考教學和培訓經驗的北京萬國學校,根據歷年司法考試真題及近年法考仿真模擬題進行編寫的。書中,作者根據近期新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對從2010-2017年八年的真題進行詳細、有針對性的地解答剖析,舊題新解,并加入2018-2020仿真模擬題,以便讀者能在復習時掌握很準確的考點,并對真題的出題角度和考試難度有一個較為準確的把握。近期新收錄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刑十一、行政處罰法、刑訴高法解釋等近期新規定。
【2021萬國專題講座·題庫版】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萬國專題講座·題庫版【共八本】 目錄
總則部分
專題一?民法概述/ 1
專題二?自然人/ 3
**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3
第二節?自然人的監護制度/ 3
第三節?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4
專題三?法人與非法人組織/ 5
**節?法人的概念與分類/ 5
第二節?法人能力/ 5
第三節?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組織機構/ 5
第四節?法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6
第五節?非法人組織/ 6
專題四?民事法律行為/ 7
**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與分類/ 7
第二節?意思表示/ 7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7
第四節?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7
第五節?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8
第六節?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8
第七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 10
專題五?代理/ 11
**節?代理的概念與類型/ 11
第二節?代理權/ 11
第三節?無權代理/ 11
專題六?訴訟時效與期間/ 13
**節?訴訟時效的概述/ 13
第二節?訴訟時效的期間與起算/ 13
第三節?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 13
第四節?期間/ 14
物權部分
專題七?物權概述/ 15
**節?物權的概念、效力與類型/ 15
第二節?物權變動原則及原因/ 15
第三節?登記及其法律效果/ 16
第四節?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17
第五節?物權的保護/ 17
專題八?所有權/ 18
**節?所有權的基本內容/ 18
第二節?相鄰關系/ 18
第三節?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18
第四節?善意取得/ 19
第五節?拾得遺失物、先占、添附/ 19
專題九?共有/ 21
專題十?用益物權/ 23
專題十一?擔保物權/ 25
**節?擔保物權的概念與類型/ 25
第二節?普通抵押/ 25
第三節?特殊抵押/ 26
第四節?質權/ 27
第五節?留置權/ 28
第六節?擔保物權的競合與混合擔保/ 28
專題十二?占有/ 30
**節?占有的概念與種類/ 30
第二節?占有的保護與效力/ 30
合同部分
專題十三?債的概述/ 32
**節?債的概念與發生/ 32
第二節?債的分類/ 32
專題十四?債的履行/ 33
專題十五?債的保全/ 34
**節?債權人代位權/ 34
第二節?債權人撤銷權/ 34
專題十六?債的擔保/ 36
**節?保證的分類與設立/ 36
第二節?保證的效力與保證責任/ 37
第三節?定金/ 38
專題十七?債的移轉/ 39
專題十八?債的消滅/ 41
**節?清償與抵銷/ 41
第二節?提存、免除與混同/ 42
專題十九?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 43
**節?無因管理/ 43
第二節?不當得利/ 44
專題二十?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46
**節?合同概述/ 46
第二節?合同的訂立與生效/ 46
第三節?締約過失責任/ 47
第四節?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 48
專題二十一?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50
**節?合同的變更/ 50
第二節?合同的解除/ 50
專題二十二?違約責任/ 52
**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52
第二節?違約責任的形式/ 53
專題二十三?轉移財產所有權的一般合同——買賣合同/ 55
**節?買賣合同成立及效力/ 55
第二節?買賣合同標的物風險負擔與孳息歸屬/ 56
第三節?特種買賣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 57
專題二十四?轉移財產所有權的特殊合同/ 58
**節?贈與合同/ 58
第二節?借款合同/ 58
專題二十五?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 60
專題二十六?完成工作任務成果的合同/ 62
專題二十七?提供勞務的合同/ 64
**節?運輸合同/ 64
第二節?保管合同/ 64
第三節?委托合同/ 64
第四節?行紀合同與中介合同/ 65
專題二十八?技術合同/ 67
**節?技術合同的基本內容/ 67
第二節?技術開發合同/ 67
第三節?技術轉讓合同/ 68
婚姻與繼承部分
專題二十九?婚姻家庭/ 69
**節?結婚/ 69
第二節?夫妻關系/ 70
第三節?父母子女關系/ 70
第四節?離婚/ 71
專題三十?繼承/ 73
**節?繼承權/ 73
第二節?法定繼承/ 73
第三節?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 74
第四節?遺產/ 75
人格權與侵權責任部分
專題三十一?人格權/ 76
專題三十二?侵權責任概述/ 78
專題三十三?各類侵權行為與責任/ 80
**節?特殊主體的侵權責任/ 80
第二節?產品責任/ 81
第三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82
第四節?醫療損害責任與環境污染責任/ 82
第五節?高度危險責任與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83
第六節?物件損害責任/ 83
【答案及解析】
總則部分
專題一?民法概述/ 84
專題二?自然人/ 87
**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87
第二節?自然人的監護制度/ 87
第三節?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90
專題三?法人與非法人組織/ 91
**節?法人的概念與分類/ 91
第二節?法人能力/ 92
第三節?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組織機構/ 92
第四節?法人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93
第五節?非法人組織/ 93
專題四?民事法律行為/ 94
**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與分類/ 94
第二節?意思表示/ 94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94
第四節?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95
第五節?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96
第六節?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96
第七節?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 100
專題五?代理/ 101
**節?代理的概念與類型/ 101
第二節?代理權/ 101
第三節?無權代理/ 102
專題六?訴訟時效與期間/ 104
**節?訴訟時效的概述/ 104
第二節?訴訟時效的期間與起算/ 104
第三節?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與延長/ 105
第四節?期間/ 106
物權部分
專題七?物權概述/ 107
**節?物權的概念、效力與類型/ 107
第二節?物權變動原則及原因/ 107
第三節?登記及其法律效果/ 109
第四節?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110
第五節?物權的保護/ 110
專題八?所有權/ 112
**節?所有權的基本內容/ 112
第二節?相鄰關系/ 112
第三節?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112
第四節?善意取得/ 113
第五節?拾得遺失物、先占、添附/ 114
專題九?共有/ 116
專題十?用益物權/ 119
專題十一?擔保物權/ 121
**節?擔保物權的概念與類型/ 121
第二節?普通抵押/ 121
第三節?特殊抵押/ 123
第四節?質權/ 125
第五節?留置權/ 126
第六節?擔保物權的競合與混合擔保/ 127
專題十二?占有/ 129
**節?占有的概念與種類/ 129
第二節?占有的保護與效力/ 130
合同部分
專題十三?債的概述/ 133
**節?債的概念與發生/ 133
第二節?債的分類/ 133
專題十四?債的履行/ 134
專題十五?債的保全/ 135
**節?債權人代位權/ 135
第二節?債權人撤銷權/ 136
專題十六?債的擔保/ 138
**節?保證的分類與設立/ 138
第二節?保證的效力與保證責任/ 139
第三節?定金/ 141
專題十七?債的移轉/ 142
專題十八?債的消滅/ 145
**節?清償與抵銷/ 145
第二節?提存、免除與混同/ 146
專題十九?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 147
**節?無因管理/ 147
第二節?不當得利/ 148
專題二十?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151
**節?合同概述/ 151
第二節?合同的訂立與生效/ 151
第三節?締約過失責任/ 153
第四節?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 153
專題二十一?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56
**節?合同的變更/ 156
第二節?合同的解除/ 156
專題二十二?違約責任/ 158
**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158
第二節?違約責任的形式/ 160
專題二十三?轉移財產所有權的一般合同——買賣合同/ 162
**節?買賣合同成立及效力/ 162
第二節?買賣合同標的物風險負擔與孳息歸屬/ 163
第三節?特種買賣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 164
專題二十四?轉移財產所有權的特殊合同/ 166
**節?贈與合同/ 166
第二節?借款合同/ 167
專題二十五?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 169
專題二十六?完成工作任務成果的合同/ 172
專題二十七?提供勞務的合同/ 175
**節?運輸合同/ 175
第二節?保管合同/ 175
第三節?委托合同/ 176
第四節?行紀合同與中介合同/ 177
專題二十八?技術合同/ 179
**節?技術合同的基本內容/ 179
第二節?技術開發合同/ 179
第三節?技術轉讓合同/ 180
婚姻與繼承部分
專題二十九?婚姻家庭/ 182
**節?結婚/ 182
第二節?夫妻關系/ 183
第三節?父母子女關系/ 185
第四節?離婚/ 186
專題三十?繼承/ 189
**節?繼承權/ 189
第二節?法定繼承/ 189
第三節?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 191
第四節?遺產/ 194
人格權與侵權責任部分
專題三十一?人格權/ 195
專題三十二?侵權責任概述/ 198
專題三十三?各類侵權行為與責任/ 200
**節?特殊主體的侵權責任/ 200
第二節?產品責任/ 202
第三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204
第四節?醫療損害責任與環境污染責任/ 205
第五節?高度危險責任與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206
第六節?物件損害責任/ 206
【2021萬國專題講座·題庫版】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萬國專題講座·題庫版【共八本】 節選
專題二?自然人 **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1.肖特有音樂天賦,16歲便不再上學,以演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肖特成長過程中,多有長輩饋贈:7歲時受贈口琴1個,9歲時受贈鋼琴1架,15歲時受贈名貴小提琴1把。對肖特行為能力及其受贈行為效力的判斷,根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7年卷三2題,單選) A.肖特尚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B.受贈口琴的行為無效,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 C.受贈鋼琴的行為無效,因與其當時的年齡智力不相當 D.受贈小提琴的行為無效,因與其當時的年齡智力不相當 2.甲懷孕期間因身體不適去了醫院,因醫生用藥錯誤導致甲險些流產,雖保住了胎兒,但是經檢測胎兒乙殘疾,甲因此也受到了身體傷害,事后甲想要就這件事對醫院主張侵權賠償,對此一下說法正確的是?(2020年仿真模擬題,單選) A.甲乙均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B.只有甲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C.甲乙均無損害賠償請求權 D.只有乙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二節?自然人的監護制度 1. 70周歲的甲早年喪偶,有一對成年子女,均已經獨立生活。甲與已喪偶的50歲乙情投意合,雙方簽訂監護協議,約定:“甲向乙支付其本人全部財產的50%,當甲喪失行為能力時,由乙負責照顧甲。”對此,以下說法正確的是?(2019年仿真模擬題,單選) A.甲的行為因侵犯其子女的權益而導致無效 B.甲處分其財產的行為無效 C.甲可以自己選擇監護人 D.該協議在甲死亡后方發生效力 2.余某與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養了孤兒小翠。不久后余某與妻子離婚,小翠由余某撫養。現余某身患重病,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來擔憂,欲作相應安排。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2017年卷三51題,多選) A.余某可通過遺囑指定其父親在其身故后擔任小翠的監護人 B.余某可與前妻協議確定由前妻擔任小翠的監護人 C.余某可與其堂兄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堂兄為自己的監護人 D.如余某病故,應由余某父母擔任小翠的監護人 3.甲8周歲,多次在國際鋼琴大賽中獲獎,并獲得大量獎金。甲的父母乙、丙為了甲的利益,考慮到甲的獎金存放銀行增值有限,遂將獎金全部購買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獎金損失過半。關于乙、丙的行為,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2016年卷三52題,多選) A.乙、丙應對投資股票給甲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B.乙、丙不能隨意處分甲的財產 C.乙、丙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無須承擔責任 D.如主張賠償,甲對父母的訴訟時效期間在進行中的*后6個月內因自己系無行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繼續計算 4.關于監護,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2013年卷三2題,單選) A.甲委托醫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醫院是委托監護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兒園期間,甲的監護職責全部轉移給幼兒園 C.甲喪夫后攜幼子乙改嫁,乙的爺爺有權要求法院確定自己為乙的法定監護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歲,甲乙離婚后對誰擔任丙的監護人發生爭議,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有權指定 5.乙因病需要換腎,其兄甲的腎臟剛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腎。因甲是精神病人,醫院拒絕辦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決定將甲的腎臟捐獻給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2011年卷三2題,單選) A.甲決定將其腎臟捐獻給乙的行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決定將甲的腎臟捐獻給乙的行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決定將甲的腎臟捐獻給乙的行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決定將甲的腎臟捐獻給乙的行為無效 6.甲十五歲,精神病人。關于其監護問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2010年卷三3題,單選) A.監護人只能是甲的近親屬或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B.監護人可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C.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可直接請求法院裁決 D.為甲設定監護人,適用關于精神病人監護的規定 7.陸某因犯詐騙罪入獄服刑,其妻孟某與其協議離婚,雙方約定12歲的兒子小勇由陸某撫養,實際由陸某父母照管,對此,下列哪一項正確(2020年仿真模擬題,單選) A.陸某是小勇唯一監護人 B.孟某是小勇唯一監護人 C.陸某父母為小勇監護人 D.陸某,孟某為小勇監護人 專題二?自然人 **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 1.[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民法典》第18條第2款規定:“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題中,肖特16歲便不再上學,以演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故應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A項錯誤。《民法典》第20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同時,該法第144條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肖特7歲時受贈口琴1個,7歲應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贈口琴,贈與行為屬于民事法律行為,故該行為無效,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故B項正確。《民法典》第19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本題中,肖特在9歲時受贈鋼琴1架,15歲時受贈名貴小提琴1把。9歲和15歲時均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贈與屬于純獲利益的行為,故均應有效,故C、D項均錯誤。 2.[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民法典》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題中,甲的身體受到了傷害,因此甲有權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乙還沒有出生,暫時沒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乙出生之后是存活狀態,才能有權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本題B選項正確,A、C、D項都錯誤。 第二節?自然人的監護制度 1.[答案]C [解析]本題考查協議監護制度。 甲、乙之間關于“當甲喪失行為能力時,由乙負責照顧甲”的約定,實際上屬于協議監護的約定,具有法律效力。該協議中關于“甲向乙支付其本人全部財產的50%”,屬于甲在處分個人財產,是甲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不侵犯甲的子女的權利,應認定為有效,同時對該協議的效力也沒有影響。該協議不是遺囑,所以在當事人生前就發生效力,一方面,甲向乙支付財產;另一方面,乙在甲喪失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綜上分析,本題正確選項為C選項。 2.[答案]AC(司法部原答案為ABC) [解析]本題考查遺囑監護、協議監護、成年監護制度。 A選項,《民法典》第29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余某是小翠的養父,可通過遺囑指定其父親在其身故后擔任小翠的監護人,A選項正確,當選。 B選項,同時,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第1款,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余某與其妻婚后依法收養了孤兒小翠,兩人離婚并不影響雙方對小翠的監護。因此,B選項錯誤,不當選。 C選項,《民法典》第33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所以C選項正確,當選。 D選項,《民法典》第27條第1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如果余某病故,余某前妻作為養母,仍然是小翠的監護人,只有在父母均已經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擔任監護人。D選項錯誤,不當選。 3.[答案]AB(司法部原答案為ABD) [解析]本題主要考查監護人責任、無因管理、訴訟時效的起算。 《民法典》第34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35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A選項,乙、丙購買股票的行為存在風險,不屬于“純獲利益”行為,又給甲造成了財產損失,應當賠償損失。故A選項正確,當選。B選項,除為了維護甲的利益外,乙、丙不得隨意處分甲的財產。故B選項正確,當選。C選項,《民法典》第121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父母乙和丙作為甲的法定監護人具有法律規定的義務,不適用無因管理制度。故C選項錯誤,不當選。D選項,《民法典》第19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甲對父母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D選項訴訟時效尚未開始計算,因此無所謂中止,故D選項錯誤,不當選。 4.[答案]A [解析]本題主要考查監護人的設立。 A選項,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甲委托醫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醫院此時為委托監護人,A選項正確。B選項,未成年人到學校上學,在學校生活學習期間,監護人并沒有發生變化,依然是原來的監護人,故B選項錯誤。C選項,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祖父母才有可能成為監護人。本題乙的母親尚未死亡,也沒有無監護能力情形的出現,祖父母不是監護人,故C選項錯誤。D選項,只有當父母之外的人對于監護的確定存在爭議時,才需要經過基層組織指定;夫妻離婚時,父母仍然是監護人,向法院起訴解決的是撫養權之爭。故D選項錯誤。 5.[答案]D [解析]本題主要考查監護、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因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甲決定將其腎臟捐獻給乙的行為無效,故A選項錯誤。監護人應當按照*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舉輕以明重,對被監護人財產的處理尚且如此,對被監護人活體器官的捐獻更應作嚴格的限制。所以,甲的父母以監護人的身份決定將甲的腎臟捐獻給乙的行為并非為了被監護人甲的利益,該捐獻行為不能認定為有效,故B選項錯誤。甲是精神病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監護人無權在其死后作出器官捐獻決定,故C選項錯誤,D選項正確。 注意:該問題在理論上爭議較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第1款規定:“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其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形式的捐獻意愿,對已經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愿,有權予以撤銷。”據此,人體器官的捐獻者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該條第2款進一步規定:“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摘取該公民的人體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愿。”該款是對第1款的補充,即如果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生前沒有表示不同意捐獻的,則在其死后,經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一致同意的,可以將其器官進行捐獻。這一款背后的考慮因素是:既然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生前能夠表示捐獻,則在其死后,其器官捐獻也有了可行性。簡而言之,本人生前可以表示捐獻自己器官的,則在其死后,*密切的利害關系人也應該可以捐獻其器官。根據上述原則,可以從反面對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器官捐獻問題進行如下解釋: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生前不具有表示捐獻器官的能力,因此,在其死后,也就不具有捐獻其器官的可能性。簡而言之,本人生前都不能捐獻其器官,則在其死后,任何人都不可以捐獻其器官。故本題選D選項。 6.[答案]BC(司法部原答案為B) [解析]本題主要考查監護人的設立。 A選項,《民法典》第27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民法典》第32條規定:“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據此,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是被監護人的父母、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以及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故A選項錯誤,不當選。B選項,B項中的關鍵詞為“可”和“數人”。同一順序(順位)中具有資格的監護人可能為多人(如有資格做未成年人監護人的同一順序的監護人為祖父母、外祖父母,顯然潛在的主體為4人),監護人當然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故B項表述正確,當選。C項中的關鍵詞為“有爭議”和“直接”。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爭議解決程序有二:(1)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指定監護人;(2)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指定監護人。基于救濟途徑多元化的理念,當事人可以直接前往法院起訴,請求法院指定監護人。故C項表述正確,當選。D選項,《民法典》規定,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設定監護人,適用未成年人監護的規定,故D選項錯誤,不當選。 7.[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自然人的監護制度。 《民法典》第1084條第1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即使陸某與其妻孟某離婚,也不影響他們跟兒子小勇的監護關系。除此之外,陸某是犯罪入獄服刑,但是是因為犯詐騙罪,而不是對被監護人故意犯罪,也沒有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等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而導致監護被撤銷的行為,也不符合監護關系終止的條件,因此,陸某仍然是小勇的監護人,孟某也是小勇的監護人。所以,本題D項正確。
【2021萬國專題講座·題庫版】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萬國專題講座·題庫版【共八本】 作者簡介
北京萬國學校,中國法律界的黃埔軍校,是目前中國著名的法律教育培訓基地之一。專注于法考(司考)培訓二十余年,培訓輻射全國。萬國追求專業化的發展道路,不斷創造著行業的標準。萬國的系列課程、師資與圖書已成為行業內的標桿。作為社會辦學的知*品牌,萬國在國內高端法律培訓市場迅速崛起,成為法考培訓領域的卓越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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