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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干部民法典十講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7023
- 條形碼:9787521617023 ; 978-7-5216-1702-3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領導干部民法典十講 本書特色
領導干部的民法典“導游” 帶您進入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領導干部民法典十講 內容簡介
本書采用干部教育培訓講壇的形式,緊緊圍繞上述問題謀篇布局、精準講解,意在讓領導干部感受民法厚重的歷史和文化、把握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和核心制度、明晰民法典給領導干部提出的要求和希望,從而培養領導干部民法思維和法治思維,提升領導干部正確處理權力與權利關系的能力,切實推動民法典實施。
領導干部民法典十講 目錄
領導干部應當學點民法(代序)??劉銳// 001
**講 學習好實施好民法典的突破口和著力點 // 001
一、充分認識實施好民法典的重大意義 // 003
(一)
充分認識實施好民法典對保障人民權益實現和發展的重大意義 // 003
(二)
充分認識實施好民法典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重大意義 // 004
(三)
充分認識實施好民法典對提高我們黨治國理政水平的重大意義 // 005
二、把握民法典的基本結構和重點內容 // 006
(一)民法典的形式框架 // 006
(二)民法典的制度框架 // 008
(三)領導干部應關注的主要問題 // 012
三、全面全力持續推進民法典實施 // 013
(一)全面推進民法典實施 // 014
(二)全力推進民法典實施 // 015
(三)持續推進民法典實施 // 015
(四)加快樹立民法思維 // 016
第二講 民法典的前世今生 // 018
一、民法為何物 // 020
二、世界民法法典化之路 // 021
三、新中國民法法典化之夢 // 023
第三講 民法典的靈魂:基本原則 // 029
一、民法典基本原則的作用 // 035
(一)什么是法律的基本原則 // 035
(二)民法典基本原則的功能 // 035
二、平等原則 // 037
三、自愿原則 // 039
四、公平原則 // 042
五、誠信原則 // 044
六、守法原則 // 046
七、公序良俗原則 // 048
八、綠色原則 // 050
第四講 民事主體制度:民法視野下的組織 // 054
一、什么是法人 // 057
(一)法人制度的作用 // 057
(二)設立法人的一般條件 // 058
(三)設立中的法人 // 058
二、法人的分類 // 059
(一)法人分類標準 // 060
(二)營利法人 // 061
(三)非營利法人 // 061
(四)特別法人 // 062
三、法人的內部治理和外部意思表達機制 // 063
(一)法人的內部治理機制 // 064
(二)法人的外部意思表達機制 // 067
四、法人的終止 // 068
(一)法人終止的原因 // 068
(二)清算義務人 // 068
(三)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 // 069
(四)清算后剩余財產的分配 // 070
五、非法人組織 // 070
(一)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 // 071
(二)非法人組織的主要類型 // 072
(三)非法人組織的基本特點 // 072
第五講 民事權利制度:自由及其限制 // 075
一、人格權 // 084
(一)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 084
(二)姓名權和名稱權 // 085
(三)肖像權 // 086
(四)名譽權和榮譽權 // 086
(五)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 087
二、身份權 // 090
三、物權 // 091
(一)所有權 // 092
(二)用益物權 // 097
(三)擔保物權 // 099
四、債權 // 101
五、知識產權 // 104
六、社員權 // 105
第六講 民事行為制度:意愿的實現 // 114
一、民事法律行為 // 120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 121
(一)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 // 122
(二)可撤銷和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 124
(三)其他類型的民事法律行為 // 125
(四)善于運用民事法律行為制度實現好、維護好權益 // 125
三、了解合同制度 // 128
(一)合同基本制度 // 128
(二)民法典對合同制度的革新 // 135
四、重視合同的談判、簽訂和履行 // 136
(一)重視合同的談判和簽署 // 137
(二)重視合同的履行 // 139
第七講 民事責任制度:風險及其防范 // 143
一、在責任體系中,民事責任是重要一員 // 148
二、三、四步識別法判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之有無 // 150
三、不懼怕風險,但也應學會識別、控制風險 // 152
四、侵權責任重點制度提示 // 155
(一)侵權責任的種類 // 155
(二)特殊侵權行為 // 156
(三)侵權損害賠償 // 162
五、莫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 163
(一)助人為“禍” // 163
(二)圣人的智慧 // 166
(三)法律的權衡 // 167
第八講 婚姻家庭繼承這些“家務事”真那么難斷嗎 // 172
一、基本婚姻家庭制度 // 176
(一)婚姻自由及婚姻效力的認定 // 176
(二)夫妻財產的認定 // 176
(三)夫妻債務的認定 // 177
(四)離婚 // 178
(五)家庭關系 // 180
二、基本收養制度 // 180
(一)送養人、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資格 // 180
(二)收養的特殊限制 // 180
(三)收養的成立與生效 // 181
三、基本繼承制度 // 181
(一)遺產的范圍 // 181
(二)繼承權及其喪失 // 181
(三)遺囑繼承和遺贈 // 182
(四)遺贈扶養協議 // 183
(五)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的處理 // 183
(六)遺產管理人 // 183
第九講 攸關權利“生命”的時間 // 186
一、民法典規定的時間及其分類 // 188
二、除斥期間 // 189
三、訴訟時效 // 189
(一)訴訟時效的界定、適用對象和種類 // 189
(二)訴訟時效的起算 // 190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 191
(四)訴訟時效經過的后果 // 191
(五)訴訟時效不得通過約定排除或改變 // 192
第十講 民法典普法如何“普” // 194
一、“十四五”時期民法典普法工作應堅持的原則 // 196
(一)需求導向 // 196
(二)目標定向 // 197
(三)科學規劃 // 197
(四)形式多樣 // 198
二、領導干部的民法典普法工作 // 198
(一)實施好民法典的重大意義 // 198
(二)民法典的基本原則 // 199
(三)民法典的基本制度 // 200
三、青少年的民法典普及工作 // 200
(一)法治教育及其重點 // 200
(二)我國青少年普法教育的問題 // 201
(三)青少年民法典教育的重點 // 202
四、社會大眾的民法典普法工作 // 202
(一)內容上重視權利教育和義務教育 // 202
(二)對象上要突出對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民法典普法 // 205
(三)推動民法普法優質資源向基層下沉 // 206
領導干部民法典十講 節選
第二講 民法典的前世今生 金句名言 法包含著一個民族經歷多少世紀發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將它僅僅當作好像一本數學教科書里的定理、公式來研究。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們必須了解它的過去以及未來趨勢。 ——[美]霍姆斯 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為人誠實,不損害他人,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 ——[古羅馬]查士丁尼 我真正的光榮并非打了40多次勝仗,滑鐵盧之戰抹去了關于這一切的記憶。但是有一樣東西是不會被人忘記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法]拿破侖 民法典較之刑法、訴訟法等,更足以代表一個民族的文化高度,而且只有一個全中華民族的民法典才能表明中華民族已攀上了歷史的高峰。 ——謝懷栻 要點提示 羅馬用法律征服了世界,大陸法系也叫羅馬法系,英美法系也深受羅馬法影響。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羅馬征服世界的法律是民法,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主持編纂的《國法大全》也叫《民法大全》。從某種意義上講,羅馬用平等、自由、公平、誠信的民法精神征服了世界,今天,我們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就包括自由、平等、公正和誠信。 偉大的時代必然出現偉大的法典,1804年《法國民法典》如此,1900年《德國民法典》也如此,兩部法典各引領世界100年。當下的中國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更加接近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目標,民法典必將對中華民族的崛起和世界民法文化的繁榮產生重大影響。 美國學者艾倫·沃森指出:“在整個大陸法系的歷史中,民法典誕生的深遠意義,是無與倫比的。(法國)民法典的問世,開辟了一個新紀元,整個大陸法系都因而產生了深刻的變化。的確,在典型的近代形式的民法典面前,先前的法律蕩然無存,就連輔助性的作用也談不上了。” 法國比較法學家勒內·達維德認為:“在19世紀,民法典在法國一直被視為核心,是法律的真正心臟。” 1804年《法國民法典》揭開了近代法典化的序幕,其與1900年《德國民法典》和1907年《瑞士民法典》,被稱為“世界三大民法典”。 討論案例 2014年5月,劉某賣掉了自己的老房,獲得價款500多萬元,計劃給自己的兒子購買結婚用房。考慮到當時房價過高,兒子兩年內并不需要房子,便產生了將手頭的幾百萬元閑錢投資獲利的想法。由于沒有合適的投資信息和渠道,他就上百度搜索到了一個A投資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資基金項目,并直接和該項目的管理人B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項目管理人員聯系。經項目管理人員介紹、勸說,劉某對這個投資項目頗感興趣。該投資基金項目總認繳出資額為6000萬元,由普通合伙人C公司認繳400萬元,一般有限合伙人D公司認繳200萬元,其他由優先合伙人認繳,每位有限合伙人的出資限額不低于100萬元。優先合伙人出資期限為1年,年收益率15%,滿半年還本10萬元并支付相應收益,屆滿支付剩余本金和收益,A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屆期不能支付本金和收益的,由普通合伙人C公司和一般有限合伙人D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考慮到這個投資項目能夠保本,且有穩定的高回報(兩個公司擔保),擔心貨幣貶值、急于投資的劉某便于當天與普通合伙人C公司和一般有限合伙人D公司簽訂了《A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協議》,次日支付投資金100萬元。半年后,A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如期支付了10萬元本金和利息75000元。嘗到甜頭的劉某更加堅定了對該投資項目的信心,之后分兩次再向該基金投資共250萬元。2015年6月,**期投資期限屆滿,劉某并未拿到自己期待已久的剩余本金和高額回報。經與投資管理人聯系,雙方確定延遲還本并支付投資回報。之后,第二、三期投資陸續到期,劉某遭遇了同樣的命運。經查,普通合伙人C公司、一般有限合伙人D公司、項目的管理人B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A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均為同一實際控制人投資設立,所謂的投資基金項目并不存在,現在,A投資中心(有限合伙)、B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C公司和D公司均已處于不正常經營狀態,人去樓空無法聯系,劉某不僅沒有收到預期的高額回報,本金也幾乎無收回的希望。 思考問題: 1. A投資中心(有限合伙)的性質是什么?其和公司有什么不同? 2.劉某與C公司和D公司簽訂的《A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協議》的性質是什么?劉某向A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支付款項的行為是投資嗎? 3.誰應當為劉某負責? 主要內容 一、民法為何物 從本質上講,“民法準則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現了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恩格斯語),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與政治國家的法相對,所表達的是商品生產與交換的一般條件,包括社會分工與所有權、身份平等、意思自治。市民社會不是指生產和交換本身,而是指生產和交換存在于中的組織和制度的總和。商品生產的首要條件是社會分工,而與分工同時出現的是分配產生的所有權,所有權是市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在羅馬私法中,所有權是全部財產制度的基礎,是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的舞臺。簡單講,商品交換的前提是商品為不同人所有,交換必然要求不同所有者彼此承認對方是平等的交易對手,而且交換只能發生在有共同意愿且意愿一致的交易當事人之間。 概括來講,民法規范,調整社會普通成員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是社會生產、生活的基本準則,被譽為百姓權利的宣言書、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人的一生,從搖籃到墳墓,甚至搖籃之前的胎兒階段和人死亡之后的名譽,都在民法的視野之內。民法以人的全面發展為終極關懷,正如孟德斯鳩所說,“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 二、世界民法法典化之路 世界各國的法律,基于法律淵源和傳統等的不同,大致可以歸入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法系、歐陸法系、市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涵蓋的國家和地區廣泛,德國、法國是典型代表,日本、韓國、我國臺灣地區、澳門地區均屬這一法系。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海洋法系、判例法系、英國法系,是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英國、美國是其典型代表,主要涵蓋曾經是英國的殖民地、附屬國的許多國家和地區。 其實,大陸法系的諸多稱謂本身就是從不同角度揭示該法系的特點,民法的法典化也就發生在這一法系之中。民法源于羅馬法,羅馬法的法律淵源除立法外,還包括習慣、法學家解釋、長官告示等,羅馬人編纂法典主要是在羅馬后期,在查士丁尼皇帝時期達到頂峰。查士丁尼當政后的第二年即頒布一項諭令,任命一個由10人組成的委員會,編纂形成了系統編排并劃分為章節的“簡單明了的成文法律”——《查士丁尼法典》;之后又將法學家的著述匯編,形成了《學說匯纂》;編輯了一本新的教科書,即查士丁尼的《法學階梯》,這三部加上之后的新律構成著名的《民法大全》。 羅馬帝國崩潰之后,精細的羅馬法因很難被其他粗糙的法律所取代而被新統治者繼續傳播和繼受。伴隨著文藝復興,羅馬法在意大利出現了復興,意大利的一些地方也成了歐洲的法律中心,歐洲共同法也隨之形成。隨著民族國家和民族主權觀念的出現(意味著政治國家的形成與社會的分離),民族法興起,但共同法并未完全消失,這也是后來歐陸各國法典化的共同基礎。17世紀的歐洲大陸,隨著啟蒙運動、科技革命,理性主義不斷發展,與之相應的便是以自覺設計、構造清晰、內容豐富的法典編纂代替分散凌亂、雜亂無章的單行立法。這一法典化趨勢*早發生在丹麥,經由法國和普魯士的努力,使在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達到頂峰。 1800年,拿破侖主持成立了由四位著名法學家組成的民法典起草委員會。起草委員會經過四個多月的努力,于1801年元旦拿出了草案。據記載,起草委員會先后召開了102次審議該草案的會議,后陸續于1803年2月5日至1804年3月15日分篇章以單行法規的形式頒布。1804年3月21日,拿破侖簽署法令,《法國民法典》正式頒布實施。由于拿破侖在編纂民法典過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1807年9月9日民法典被命名為《拿破侖法典》,后恢復《法國民法典》,1852年又改稱《拿破侖法典》,1870年以后正式稱為《法國民法典》,但習慣上仍稱為《拿破侖法典》。拿破侖對自己親自主持《法國民法典》的編纂十分自豪,當他被流放在外時,他說:“我真正的光榮并非打了40多次勝仗,滑鐵盧之戰抹去了關于這一切的記憶。但是有一樣東西是不會被人忘記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法國民法典的重要來源之一就是羅馬法特別是《法學階梯》。1804年《法國民法典》包括總則、3編正文,共36章、2281條。總則是一個簡短的序言,只有6條,第1編為“人”法,共11章,主要是關于人法和家庭法的規定。第2編為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限制,共4章,包括財產分類,所有權,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和役權或地役權。第3編是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共20章,包括繼承、生前贈與及遺囑、債和契約等。法國民法典確立了一系列資產階級法制原則,如自由和平等原則、私人財產所有權無限制原則、契約自由原則等。美國學者艾倫·沃森指出:“在整個大陸法系的歷史中,民法典誕生的深遠意義,是無與倫比的。(法國)民法典的問世,開辟了一個新紀元,整個大陸法系都因而產生了深刻的變化。的確,在典型的近代形式的民法典面前,先前的法律蕩然無存,就連輔助性的作用也談不上了。”法國比較法學家勒內·達維德認為:“在19世紀,民法典在法國一直被視為核心,是法律的真正心臟。” 1804年《法國民法典》揭開了近代法典化的序幕,其與1900年《德國民法典》和1907年《瑞士民法典》,被稱為“世界三大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制定于1896年,1900年1月1日生效。法典分為總則、物權、債的關系、家庭法和繼承法五編,共2385條。截至1998年6月29日,它已被修改141次。《德國民法典》結構嚴謹、規范細密、條理性強,中文譯本超過40萬字,許多國家在制定自己的民法時都把它作為重要參考文本。 亞洲的日本于1890年制定了舊民法典,1998年頒布了新民法典。據不完全統計,世界上包括奧地利、荷蘭、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巴西、埃及、韓國、越南、菲律賓等在內的至少50多個國家和地區有了自己的民法典。 三、新中國民法法典化之夢 馬克思說,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經。已故著名民法學家謝懷栻曾言:“民法典較之刑法、訴訟法等,更足以代表一個民族的文化高度,而且只有一個全中華民族的民法典才能表明中華民族已攀上了歷史的高峰。” 早在解放前夕,民法學家陳瑾昆就于1948年在河北省平山縣西柏坡村起草了新中國**部民法草案,堅持了大陸法系的民法傳統,作出了與民國民法不同的原則和制度設計,但未頒行。1949年2月,《中共中央關于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中明確提出了“在無產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主體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下,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應當廢除”。 制定或編纂一部民法典,是新中國幾代法律人尤其是民法人的夢想,也是幾代中國人的夙愿。黨的十八大之前,新中國曾先后四次啟動民法(典)制定工作,但前兩次不幸夭折,后兩次也與民法典失之交臂。可喜的是,第三次誕生了被稱為“小民法典”的民法通則,第四次催生了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基本民事法律,這些為民法典的編纂奠定了厚實基礎。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將編纂民法典作為重點領域立法中的重中之重,為民法典的編纂掃清了障礙。下面簡要回顧一下新中國的五次民法法典化歷程。 1954年,誕生不久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即組建了專門的工作班子,組織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該班子在對民事習慣廣泛調查研究,批判地借鑒外國特別是蘇聯的民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兩年多的艱苦努力,于1956年12月完成了《民法(草稿)》,包括總則、所有權、債和繼承4編,共525條,加上已經公布的婚姻法,實際上為五編制的德國民法典體例。該草案主要受當時蘇聯的民事立法,尤其是1922年蘇俄民法典的影響。然而,由于隨之而來的“整風”“反右”等政治運動,該草案被迫夭折。但該草案在新中國民法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它標志著新中國民事立法對蘇俄民法理論的全面繼受。由于蘇俄民法典主要是參照大陸法系的德國民法典制定的,因此也就意味著新中國**個民法草案仍然沿襲了大陸法系德國法的立法技術、編制體例和概念框架。 1962年,在國民經濟貫徹實施“調整、鞏固、充實、提高”八字方針的同時,毛澤東主席發出指示:“不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現在是無法無天。沒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遵照這一指示,全國人大常委會組建了以中國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孫亞明領銜的工作班子第二次起草民法典。1964年7月,該班子寫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試擬稿)》,包括總則、所有權和財產流轉3編,共24章262條。與**次草案相比,該草案是當時集權型行政經濟體制和“左”傾經濟思想的反映,同時也受到了國際、國內政治斗爭的影響。在指導思想上,一方面試圖擺脫蘇聯模式,另一方面又想與資本主義國家的民法徹底決裂;在內容上,不僅錯誤地將親屬、繼承等排除在外,而且又將預算、稅收等納入了法典;在語言上,不僅拒絕使用“權利”“義務”“所有權”“債權”“自然人”“法人”等法律術語,而且字里行間充斥著“高舉三面紅旗”“政治工作是一切經濟工作的生命線”等政治口號。不幸的是,就連這樣一個政治性極強的草案也被接踵而至的“四清運動”“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和史無前例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所遺棄。 1978年5月15日,《人民日報》摘要發表了董必武1956年9月15日在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關于法制問題的發言——《進一步加強國家法制,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董必武在發言中將民法作為急需制定的基本法規之一。同年10月30日,在中央政法小組召開的法制問題座談會上,政法小組成員陶希晉作了修改、起草法規的說明,將民法作為急需制定的法規之一。1978年12月13日的中共中央工作會議閉幕會上,鄧小平同志作了題為《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的報告,提出了“為了保障民主,必須加強法律”的口號,并明確指出“應該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訴訟法和其他各種必要的法律”。民法典的制定再次被提上議事日程。1979年11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再次組建民法起草小組,委員長兼該會主任彭真委任副主任楊秀峰、陶希晉領銜。由楊秀峰、陶希晉等七人組成的中心小組經過三年的艱苦努力,三易其稿,于1982年5月起草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稿(四稿)》,包括任務和基本原則、民事主體、財產所有權、合同、智力成果、繼承、民事責任和其他規定共8編、43章、465條。該草案后來因經濟體制改革剛剛起步,經濟模式沒有*后確定等因素終未能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之后不久,當時領導全國人大法制委員會立法工作的彭真、習仲勛等同志深入研究后,決定按照“成熟一個通過一個”的工作思路,確定先制定民事單行法律。雖然該草案也未*終成為法律,但其后的經濟合同法、繼承法等單行法及民法通則也都是以其為基礎制定的。 在這里,有必要對在新中國民法史具有舉足輕重地位的民法通則的制定作一簡單的介紹,雖然它僅僅是以民事單行法共同規則的面目出現的。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部民事立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年)頒布后,民事單行法大量出現而且矛盾沖突規定不斷暴露。而這恰恰反映了制定民事共同規則的迫切需要。1984年夏,立法機關決定在1982年民法草稿的基礎上,刪繁就簡,起草民法通則草案。1984年10月25日,民法起草小組完成《民法總則(草案初稿)》,包括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期限、訴訟時效7章83條。1985年8月15日,又完成《民法通則(征求意見稿)》,包括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公民,法人,合伙組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民事責任,時效和期間8章113條。第六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于1986年4月12日通過民法通則(草案)并于同日公布。民法通則分基本原則、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民事權利、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和附則9章156條。雖然民法通則不僅在內容上相當單薄,而且在體例編制、邏輯結構等方面也問題不少,但它填補了我國法律體系中長期存在的空白,功不可沒。 民法通則的頒布實施,并未終止民法法典化的征程。制定民法典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在民法通則頒布實施后不久,就有學者提出制定民法典的構想。尤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依法治國方略的提出,眾多學者卓有成效的理論準備,使得民法典的制定終于再次提上了議事日程。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2002年年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審議,草案共9編1209條,分別為第1編:總則;第2編:物權法;第3編:合同法;第4編:人格權法;第5編:婚姻法;第6編:收養法;第7編:繼承法;第8編:侵權責任法;第9編: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法。該草案形式上的一個獨到之處是草案條文以編單獨計算。這是新中國法制史上條目*多、內容*多的一部法律草案。就內容而言,草案中的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4編直接采用了當時單行法的規定,而其他5編是在當時既有法律基礎上重新起草的。九屆全國人大經討論和研究,仍確定繼續采取分別制定單行法的辦法推進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建設。 黨的十八大將法治確立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法治十六字方針,從而為法治中國建設邁向深入奠定了總基調。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更是在黨的中央委員會層面上史無前例地討論了全面依法治國,會議通過的決定是對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總體部署,其中將編纂民法典列為重點領域立法中的重中之重,這是中央文件中首次明確提出編纂民法典,毫無疑問,這是一個重要的政治決定,彰顯了編纂民法典的極端重要性和極其迫切性。 2015年3月20日,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宣布民法典起草工作正式啟動。2016年6月14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聽取并原則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于民法典編纂工作和民法總則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匯報,并作出重要指示,為編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總則提供了重要指導和基本遵循。民法典將由總則編和各分編組成(包括物權編、合同編、侵權責任編、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等)。編纂工作按照“兩步走”的思路進行:**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于2018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分階段審議后,爭取于2020年將民法典各分編一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民法總則(草案)》,民法典的開篇之作由此誕生,中國民法典的時代也由此正式開啟。 民法總則通過后,十二屆、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接續努力、抓緊開展作為民法典編纂第二步的各分編編纂工作。2018年8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包括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6個分編在內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之后,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拆分審議。2019年12月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民法典正式誕生,新中國幾代人的夙愿得以實現。 民法典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這種從“零售到批發”的立法模式,對于其他部門法的體系化也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案例解析 這是一個根據真實案件改變的案例,也是一個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近年來,我們老百姓手中的“閑錢”似乎越來越多,在股票市場和房地產市場大起大落、銀行儲蓄利率過低且貨幣貶值預期加速的背景下,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了投資理財。然而,從近幾年爆發的大量糾紛來看,我們的很多老百姓顯然是在沒有一定的準備的情況下獲利心切,貿然選擇了自己并不熟悉的對手和交易模式,而一些市場投機者也正是瞄準了這類人群,利用甚至濫用自己對規則的優勢和對手的“弱勢地位”“貪財心理”,用美麗的謊言、精巧的圈套,使得善良而又無知的人們逐漸上當、血本無歸。 本案中,劉某所犯的一個致命錯誤就是相信所謂的“低風險高回報”的謊言。對于劉某來講,不知道合伙與公司的區別不可怕,不知道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人責任的不同也不可怕,不知道合伙和借貸的區別還不可怕,畢竟這些法律術語早已超出了一般人的知識范圍。但在銀行*高儲蓄利率不到5%的情況下,簽訂保本且有15%高額回報的所謂合伙協議,本身就違反了“高風險高回報、低風險低回報”的基本原理。從法律上講,劉某所選擇的A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是一種特殊的合伙企業組織形式,是相對于所有合伙人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而言的。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伙人則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但必須注意的是,無論是設立合伙企業,還是成立有限公司,出資人的出資都是投資行為,凡投資都有“風險”,無“保本”一說。“保本付息”是借貸的典型特征,在合伙協議中約定“保本且高額投資回報率”,顯然不是真正的投資行為,本質上就是“借貸”,實踐中,此類行為大量存在,被稱為“名為合伙實為借貸”。而且,與銀行儲蓄不同的是,本案中劉某是將款項支付給了非銀行組織,給這類組織放款的風險就是很高,可能會有高額回報,但問題是保不了本。本案中,劉某雖然可以向A投資中心(有限合伙)、C公司和D公司請求剩余本金返還和一定額度資金占用費的支付,但在幾家公司被同一人實際控制的情況下,劉某能否*終得到救濟似乎僅存在理論上的可能性。
領導干部民法典十講 作者簡介
劉銳,甘肅定西人,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教授、博士生導師、民商法學博士。中國應急管理學會常務理事、法律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秘書長,中國保險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土地學會理事、土地法學分會副主任委員,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輛保險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曾于2011-2012年在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律中心(Georgetown University Law Center)做訪問學者,2013-2014年掛職海南省五指山市副市長。出版《領導干部法治思維十講》(第四版,第三版于2016年獲評中*部“全國干部培訓好教材”,被列入中央和國家機關“強素質??作表率”讀書活動2017年下半年推薦書目)《中國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研究》(獲評中國保險學會優秀成果二等獎)《民法總則八講》(人民出版社)等10余部著作,發表學術論文80余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及國務院國資委、自然資源部、銀監會等委托課題20余項,主講課程《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2017年入選“全國干部教育培訓好課程推薦目錄”,并被確定為國家行政學院第二屆精品課,主講課程《加強法治思維》2020年入選中*部“全國好課程”推薦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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