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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擔保制度及其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5678
- 條形碼:9787521615678 ; 978-7-5216-1567-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法典擔保制度及其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下) 本書特色
全程參與立法的專家傾力打造 專業解讀擔保制度司法解釋,提供司法適用導引
民法典擔保制度及其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下) 內容簡介
民法典中的擔保制度分散于物權編與合同編。本書將民法典中分散于各編各處的擔保制度法律規定整合在一起,從新舊法條對比、條文釋義和適用本條應注意的問題等三個視角對各個條文逐條進行深入分析,便于讀者學習掌握民法典中擔保制度的新規定新內容,以利于民法典的貫徹實施。本書還對既有裁判作了相應整理,將裁判中的分歧及本書作者的觀點穿插于各條文之中,以利于裁判中的準確把握。全書涉及民法典的94個法律條文,總字數約50萬字。
民法典擔保制度及其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下) 目錄
上冊
導言:《民法典》擔保制度的體系構成1
**章民法典典型擔保制度:保證合同
導讀民法典合同編保證合同章修改概說
一、保證方式推定規則的修改
二、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推定規則的修改
三、一般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起算規則的修改
四、保證人權利保護體系:主債務人的抗辯
五、保證人權利保護體系:保證人清償承受權
**節保證合同的意義與從屬性
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的定義】
◆ 新舊對照解讀
◆ 配套司法解釋
◆ 條文釋義
一、保證合同的界定
二、保證債權可得行使的情形
◆ 適用疑難解析
一、被擔保的主債務是否限于合同之債
二、被擔保的主債務是否包括將來債務
三、以不特定的財產設定抵押時的性質認定
四、人事保證糾紛中的爭議問題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和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 新舊對照解讀
◆ 配套司法解釋
◆ 條文釋義
一、保證合同的從屬性
二、無效保證的法律后果
◆ 適用疑難解析
一、獨立保函的性質與效力
二、排除從屬性的約定無效的法律后果
三、“借新還舊”時的保證責任
第二節保證合同的當事人
第六百八十三條【保證人的資格與限制】
◆ 新舊對照解讀
◆ 配套司法解釋
◆ 條文釋義
一、機關法人的保證人資格問題
二、公益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保證人資格問題
◆ 適用疑難解析
……
民法典擔保制度及其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下) 節選
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 第七百五十四條 【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而解除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新舊對照解讀 《融資租賃解釋》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雙方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的;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原因意外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 本條在《融資租賃解釋》原第11條的基礎上修改而成。本條僅作文字上的調整。 配套司法解釋 《融資租賃解釋》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二)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三)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出租人依照本解釋第五條的規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 條文釋義 本條是關于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而解除的情形的規定。 融資租賃合同是為了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長期使用而訂立的合同,為了實現融資租賃合同的締約目的,就應當保持租賃物的利用關系的穩定性。由此而決定,對于此類合同的解除應當有比較嚴格的限制。但這并非意味著禁止當事人解除合同。違約解除是對違約行為的救濟,雖然融資租賃合同具有特殊性,但如完全不允許解除,就可能導致當事人無法得到充分的救濟,甚至因為非違約方嚴格受到合同的拘束,反而使其利益受損。 一、融資租賃合同是否具有不可解約性 從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性質和經濟目的來看,禁止中途解約有其合理性。所謂禁止中途解約條款,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約定,在融資租賃合同存續期間,雙方都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締約目的決定了需要保持租賃物利用關系的穩定性,從比較法的角度來分析,各國法律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都有比較嚴格的限制,我國《合同法》中雖然未直接規定,但總結司法實踐中的案例以及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理應支持合同當事人積極訂立禁止中途解約條款,來保護各自的權利。 基于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性,雖然應對當事人的解除權有一定的限制,但這并非意味著要禁止當事人解除合同。一方面,違約解除是對違約行為的救濟。雖然融資租賃合同具有其特殊性,但是如完全不允許解除,就可能導致當事人無法得到充分的救濟。甚至因非違約方嚴格受到合同的拘束,反而使其利益受損。另一方面,《民法典》上關于解除權的一般規定也應當可以適用于融資租賃合同。即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禁止解約的情形下,仍然應當允許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 二、融資租賃合同因履行不能而解除的具體情形 (一)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且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 《民法典》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566條第1款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由此可見,無論是買賣合同解除,還是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均發生返還標的物的法律效果。因此,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因買賣合同解除、被認定無效以及被撤銷而導致的標的物返還,勢必影響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如出租人與出賣人在買賣合同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后未能重新訂立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即無法交付,融資租賃合同的締約目的無法實現。 (二)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 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僅對租賃物享有名義上的所有權,租賃物的實際占有、使用以及收益均掌握在承租人的手中,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的風險負擔責任。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毀損、滅失,且不能修復或者確定替代物的,融資租賃合同已無法履行。承租人和出租人均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雖然出賣人不屬于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當事人,但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對于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至關重要。而作為買賣合同的一方主體,出賣人掌握著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如出賣人基于自己的原因而使標的物的交付歸于不可能,導致買賣合同履行不能,亦或出賣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買賣合同的,都將直接影響到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導致合同履行不能。 適用疑難解析 禁止中途解約條款的效力 如果當事人約定了禁止中途解約條款,是否實際上排除了本條關于法定解除權的適用?對此,多數觀點認為,本條規定屬于任意性規定,如果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就不能適用本條的規定。如當事人約定了禁止中途解約條款,就排除了本條的適用。也就是說,如當事人約定了該條款,即便發生了本條所規定的三種情形,當事人也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也有觀點反對約定排除法定解除權,其認為預先排除基于履行不能或合同目的落空時的法定解除權,其實是將當事人強行且無限期地束縛在一個根本沒有任何前途和未來的合同關系中,顯然構成對締約方經濟自由的不合理的束縛。正因為如此,在比較法上,幾乎沒有哪個國家會認同這種解除權的預先排除:德國法中因違約之外的原因而導致的合同解除權或終止權不得預先放棄,該條款被理解為一種典型的法定風險負擔規則。在合同目的落空時,解除權的行使十分有意義,當整個合同已失去交易標的或當持續性債務關系中已出現明顯的法律情勢改變時,仍要求繼續行使合同權利有可能構成不被允許的權利濫用。即預先放棄嗣后履行不能之法定解除權,或放棄繼續性合同解除權的,或者棄權涉及到消費者保護等其他公共利益時,應屬無效。 ……
民法典擔保制度及其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下) 作者簡介
高圣平,教育部長江學者獎勵計劃特聘教授,馬工程項目首席專家,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農業農村法治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小組成員,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特邀咨詢專家,全國人大財經委融資租賃法立法小組成員,自然資源部不動產登記法立法專家組成員,農村農業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立法專家組成員,中國銀行業協會法律專家組成員。參與《民法典》《關于審理擔保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起草與論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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