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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年修訂) 版權信息
- ISBN:9787010233406
- 條形碼:9787010233406 ; 978-7-01-023340-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年修訂) 內容簡介
為了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維護糧食流通秩序,根據有關法律,制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年修訂)》。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年修訂) 目錄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年修訂) 節選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年修訂)》: 第十條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的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 第十一條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應當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 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確保糧食質量安全。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應當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 第十二條 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 跨省收購糧食,應當向收購地和糧食收購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糧食收購者、從事糧食儲存的企業(以下簡稱糧食儲存企業)使用的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具有與儲存品種、規模、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條件,減少糧食儲存損耗。 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 第十四條 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減少糧食運輸損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 第十五條 從事糧食的食品生產,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對其生產食品的安全負責。 國家鼓勵糧食經營者提高成品糧出品率和副產物綜合利用率。 第十六條 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等有關標準,不得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積居奇、壟斷或者操縱糧食價格、欺行霸市。 第十七條 糧食儲存期間,應當定期進行糧食品質檢驗,糧食品質達到輕度不宜存時應當及時出庫。 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儲存企業自行或者委托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糧食,以及色澤、氣味異常的糧食,在出庫前應當由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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