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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總論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91529
- 條形碼:9787300291529 ; 978-7-300-29152-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商法總論研究 本書特色
本書作者對商法基礎理論及各商事部門法進行全景式的研究,成果頗豐。書稿對我國商法理論體系中的總論部分所作的全新建構,以期為建立中國商事立法體系提供全面的理論指引。本書共十五章,既吸收了近年來的商法理論研究成果,又立足于中國市場經濟制度及實踐需求。在基本知識點之外,基于商法的實踐性特征,作者為體現商法理念的商事法律實踐中典型問題的解決提供了基本思路與路徑,從而使商法理論與實踐之間的關系更為明晰。
商法總論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作者對商法基礎理論及各商事部門法進行全景式的研究,成果頗豐。書稿對我國商法理論體系中的總論部分所作的全新建構,以期為建立中國商事立法體系提供全面的理論指引。本書共十五章,既吸收了近年來的商法理論研究成果,又立足于中國市場經濟制度及實踐需求。在基本知識點之外,基于商法的實踐性特征,作者為體現商法理念的商事法律實踐中典型問題的解決提供了基本思路與路徑,從而使商法理論與實踐之間的關系更為明晰。
商法總論研究 目錄
**章 中國商法概念界定的問題與進路 1
**節 中外商法概念學理界定的現狀及問題 1
第二節 商法的特征:商事關系特別調整的內在要求 10
第二章 商法的特殊性與獨立性 23
**節 商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 23
第二節 商法的獨立性 40
第三章 商法的歷史脈絡與發展趨勢 55
**節 商法的萌芽與早期發展 55
第二節 近現代商法的形成與發展 76
第三節 中國商法的變遷與展望 85
第四章 商法的價值及其實踐應用 91
**節 商法價值的內涵界定 91
第二節 商法核心價值的實踐應用:自由與秩序的平衡 99
第五章 商法的理念及其實踐應用 106
**節 法律理念的界定 106
第二節 商法基本理念 112
第三節 商法理念的實踐應用 126
第六章 商法的原則及其實踐應用 140
**節 法律原則與商法原則的界定 140
第二節 商法基本原則 145
第三節 商法基本原則的功能與實踐應用 155
第七章 商法淵源的確認與適用 158
**節 商法淵源的內涵與外延界定 158
第二節 商事習慣法與商事習慣 163
第三節 商事判例 168
第四節 商事自治規則與法理 182
第八章 我國現行商法體系的缺陷及其補救方案 188
**節 我國現行商法體系的結構與缺陷 188
第二節 我國現行商法體系缺陷的補救思路:民商 區分 202
第三節 民商區分的判斷標準 212
第九章 商主體的理論重構 218
**節 傳統商法中商主體制度的考察與反思 218
第二節 商主體性質與形態的變遷:歷史線索與發展規律 230
第三節 商主體制度的變革與創新:從商人到企業的變遷 254
第四節 我國商法中商主體的理論重構 267
第十章 商行為的理論重構 283
**節 傳統商法中商行為制度的考察與反思 283
第二節 我國商法中商行為的理論構建:經營行為概念的采用 303
第十一章 商事登記制度 320
**節 商事登記的概念與特征 320
第二節 商事登記立法:境外商事登記立法例與立法原則 323
第三節 商事登記的效力 331
第四節 我國現行商事登記制度的缺陷 336
第五節 我國商事登記制度的立法構想 340
第十二章 商事代理制度 347
**節 商事代理的內涵界定 347
第二節 商事代理法律關系的特殊性 354
第三節 我國商事代理制度存在的問題及解決 方案 358
第十三章 商事賬簿制度 365
**節 商事賬簿內涵界定 365
第二節 商事賬簿的類型及制作原則 375
第三節 商事賬簿的效力與商事賬簿的保管 380
第四節 商事賬簿的特殊問題:交互計算制度 384
第十四章 商事權利與商事義務的理論構建 389
**節 商事權利與義務的體系化思考 389
第二節 基本商事權利 398
第三節 典型的具體商事權利 427
第四節 基本商事義務 435
第五節 典型的具體商事義務 439
第十五章 商事糾紛的特性與解決方式 446
**節 商事糾紛的內涵及解決方式的內在要求 446
第二節 商事糾紛的非訟救濟 448
第三節 商事糾紛解決的訴訟救濟 455
主要參考文獻 461
商法總論研究 節選
**章 中國商法概念界定的問題與進路**節 中外商法概念學理界定的現狀及問題一、我國商法學界對商法概念的學理界定我國商法學界關于商法概念的界定主要包括以下五種類型。**,僅從商事關系而不提及其具體內容的角度來界定商法概念。我國不少商法著作都提出,商法是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①這一概念界定固然不存在錯誤,但缺陷在于未能對商事關系的要素作必要說明,無法使人通過該概念界定而對商法形成較為清晰的初步認識。第二,不提及商事關系而直接從商主體與商行為或者商事關系的具體內容的角度來界定商法概念。例如,不少學者認為,商法是指規范商人和商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②這一概念界定明確揭示了商事關系的兩大要素,但未揭示商主體與商行為之間的關系,仍無法使人借此對商法形成較為清晰的認識。另有學者認為,“商法是規范市場主體(商人)和現代市場行為(商行為)法律規范的總稱,一般包括‘商組織法'和‘商行為法'兩大部分的內容”①。與此相似,還有學者認為,“現代意義上的商法,應當是規范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②。這種概念界定以市場主體取代或等同于商主體并以市場行為取代或等同于商行為,不僅同樣未揭示商主體與商行為之間的關系,而且還模糊了商主體與商行為的內涵。第三,從商事關系及其某個構成要素的角度來界定商法概念。例如,馬工程教材《商法學》如此界定:“商法,又稱商事法,是指調整商事主體參加的商事關系之特別私法。”③另如,有學者認為,“商法又稱‘商事法',它是指規制營利性主體的經營性活動,調整由其所生的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④。又如,施天濤教授認為:“商法調整的商事關系是商人以追求利潤為目的從事特定營業所形成的經營關系。簡單地說,商事關系是一種經營關系。這種關系由如下三個核心要素構成:營利、營業、商人。”施教授還認為,商人是經營關系的靈魂和統領,其對營業組織、營業行為和營業資產進行有機地統籌以實現其營利目的。⑤這一概念界定明確提出,商事關系系營利性主體(商人)在實施經營性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法律關系(經營關系),較好地遵從了法律概念定義的一般要求。但其仍存在明顯不足,即未能明確地揭示商行為與商主體之間的關系,營利性主體(商人)概念也存在內涵模糊的問題。第四,從商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具體構成的角度來界定商法概念。例如,有學者認為,“商法是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由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的有關調整商人從事商事交易活動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①。該概念界定顯然采取了我國法學理論中定義法律時的通常方式,并將商法的調整對象明確界定為“商人從事商事交易活動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其優點在于,對概念的內涵作了清晰揭示,缺點則在于將商事法律關系的實施主體限定于商人,并將商事法律關系中的客體要素限定為商人所從事的商事交易活動,從而大大限縮了商事法律關系的范圍,與商事法律實踐顯然不符。第五,從商事法律關系及其構成要素的角度來界定商法概念,并將商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明確界定為商行為。筆者曾在相關教科書中對商法概念作出這樣的定義:“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②相對而言,這一定義明確了商事法律關系的含義,并克服了商主體與商行為關系模糊不清的缺陷。不過,該定義還是存在以下明顯缺陷:未能明確揭示“商事交易主體”的具體范圍,并且系以商事交易主體來界定商行為,從而導致商主體與商行為的內涵均處于不確定狀態。此外,筆者還在相關著作中作了略有不同的界定:“商法是指調整因商主體及其他主體所從事的商行為而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可以更加簡潔地將其定義為:商法是指調整因商行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③這一界定既明確界定了商事法律關系的內涵及其構成要素,也明確說明了商行為的實施主體并不限于商主體。但該定義在立足于我國商法所應構建的理論體系而提出這一概念界定的同時,仍將商行為作為商事法律關系的核心構成要素,并繼續采用了商主體概念,因而其清晰性尚顯不足。有鑒于此,我們又將商法概念的界定調整為:“商法,是指調整因商行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①該定義明確以商行為為商法的核心范疇,并放棄了內涵較為模糊的商主體概念,使商法的內涵得以進一步明朗化。除商法學者外,我國一些否認商法獨立性的學者將商法調整對象泛化為經濟貿易關系,認為“在大陸法的思維和背景下,‘商法'只能是指私的調整各種經濟貿易關系的法,屬于民法范疇,又必然包含著民法。”②顯然,這種理解完全忽視了商法與民法之間的關系,并誤解了商法的內涵。我國臺灣地區學者一般認為商法是“規范關于商事(交易)之法律”,并將其區分為形式意義上的商法與實質意義上的商法。形式意義上的商法,是指民商分立國家所制定而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實質意義上的商法,則是指以商事為其規范對象之各種法規,就法律形式言之,則無所謂商法法典,凡有關商事的規定,或分別編入民法法典,或另訂商事單行法規,均屬商法范疇。③
商法總論研究 作者簡介
王建文 安徽省望江縣人。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社會兼職:江蘇省委法律專家庫成員,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決策咨詢專家,江蘇省政協法律顧問,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民事專業研究小組特邀成員,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專家,南京市秦淮區委法律顧問。主要學術兼職:中國商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兼信托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江蘇省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江蘇省法學會互聯網與信息法學研究會會長。獲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2020年度商法人物(2021年入選)、第三屆江蘇省優秀青年法學家(2013年入選)、江蘇省“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中青年科學技術帶頭人(2011年入選)、江蘇省高校“青藍工程”中青年學術帶頭人(2010年入選)、江蘇省高校“青藍工程”優秀青年骨干教師(2004年入選)等榮譽稱號。先后畢業于西北政法學院經濟法系(本科)、南京大學法學院(碩士、博士),并曾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從事博士后研究。主要研究領域為商法、金融法,并立足于商法,開展營商環境研究與評價工作。主持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特別資助項目、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面上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江蘇省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等***及省部級課題多項,并承擔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江蘇省工商聯、江蘇省司法廳委托課題多項。作為第三方評價負責人,持續承擔江蘇省營商環境評價工作。在《中國法學》《法學家》《法商研究》《法律科學》《法學》《現代法學》《法學評論》《比較法研究》《政治與法律》《當代法學》《法學雜志》等學術刊物發表學術論文百余篇,其中十余篇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人大復印報刊資料》及《社會科學文摘》轉載。出版專著、專著型統編教材二十余部,主要有:《商法總論研究》(2021年,獨著)、《證券法研究》(2021年,獨著)、《商法教程》(第四版)(2019年,獨著)、《中國商法的理論重構與立法構想》(2018年,獨著)、《公司高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民事責任研究》(2012年,第一作者)、《中國商法立法體系:批判與建構》(2009年,獨著)、《商法學》(第五版)(2021年,第二作者)、《證券法》(第三版)(2020年,第二作者)、《商法總論》(第二版)(2019年,第二作者)、《公司法》(第五版)(“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規劃教材,2018年,第二作者)、《保險法》(2017年,第二作者)、《破產法》(2009年,第二作者)、《商法的價值、源流及本體》(第二版)(2007年,第二作者)、《商法基礎理論專題研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推薦“研究生教學用書”,2005年,第二作者)、《商法》(第二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組編、全國成人高等教育規劃教材,2005年,第二作者)、《商法論》(2003年,第二作者)、《商法學》(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重點教材,2019年,參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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