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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郵 經濟法概論

作者:陳踐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時間:2020-09-01
開本: 16開 頁數: 337
本類榜單:教材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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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概論 版權信息

經濟法概論 本書特色

《經濟法概論》特色  內容新穎  該書根據我國新法律法規及*高法院司法解釋等內容編寫而成,兼顧現實性和前瞻性。  內容體系設計科學、實用  以“必須”“實用”為原則,結合經濟管理類職業資格標準,重構經濟法課程內容體系,實現“雙證融通”。  注重培養應用能力  該書融入素質教育和創新人才培養的理念,以實用為原則,突出基本知識和基礎理論,插入實用案例,提高學生理論聯系實際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教學資源豐富  該書提供配套PPT、導入案例及例題參考答案。  《經濟法概論》讀者  該書適合應用型高等院校經濟管理類專業學生學習使用,也可供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考使用。

經濟法概論 內容簡介

  《經濟法概論》參考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法學教材編寫規劃”的要求,針對大學非法學專業的教學特點和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依據我國新經濟法律及相關制度編寫的經濟法教材。全書分為六個模塊,共二十一章,在內容上優化了傳統經濟法教材的編寫體系,兼顧了非法學專業尤其是經濟管理類專業學生的知識背景和特點。為適應時代發展對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市場營銷專業、工商企業管理專業、人力資源管理專業以及會計類專業學生的新要求,為了配合普通高等院校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我們除了在內容上盡可能吸收滲透新的立法內容,注重時效性、實用性的同時還在結構安排、案例及例題選擇、編寫體例等方面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調整和創新。《經濟法概論》內容較全面,在具體教學中教師可根據授課對象的具體專業,以及學時數量,對內容自行加以取舍。  《經濟法概論》可作為應用型高等院校經濟管理類專業學生的教材,也可供國家經濟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考使用。  《經濟法概論》對應的電子課件、導入案例及例題答案可以到http://www.tupwk.com.cn/downpage網站下載。

經濟法概論 目錄

**模塊 經濟法律基礎知識
**章 經濟法概述
**節 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一、經濟法一詞的由來
二、經濟法的產生
三、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第二節 經濟法的概念及調整對象
一、經濟法的概念
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第三節 經濟法的淵源與體系
一、經濟法的淵源
二、經濟法的體系
三、經濟法的特征
第四節 經濟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
二、法律責任的種類
【復習思考題】
第二章 經濟法律關系
**節 經濟法律關系概述
一、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
二、經濟法律關系的特征
三、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
第二節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組織
第三節 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
一、經濟權利
二、經濟義務
三、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的關系
第四節 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一、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
二、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
第五節 經濟法律事實
一、經濟法律事實
二、經濟法律事實的分類
第六節 代理行為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
三、代理的種類
四、無權代理
五、表見代理
六、代理權的終止
【復習思考題】

第二模塊 市場主體法律制度
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法
**節 企業概述
一、企業的概念
二、企業的特點
三、企業的分類
第二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
一、概述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三、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
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復習思考題】
第四章 合伙企業法
**節 合伙企業法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
二、合伙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三、合伙企業法
第二節 普通合伙企業
一、合伙企業設立
二、合伙企業財產
三、合伙事務執行
四、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
五、入伙、退伙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第三節 有限合伙企業
一、有限合伙企業的概念及法律適用
二、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的特殊規定
三、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
四、有限合伙企業財產出質與轉讓的特殊規定
五、有限合伙人債務清償的特殊規定
六、有限合伙企業入伙與退伙的特殊規定
七、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轉變
第四節 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的情形
二、解散清算
【復習思考題】
第五章 公司法
**節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司的分類
三、公司法概述
第二節 有限責任公司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四、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規定
五、國有獨資公司的法律規定
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和繼承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義務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五、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
第三模塊 市場交易及財產法律制度
第四模塊 市場競爭法律制度
第五模塊 金融及財務相關法律制度
第六模塊 經濟糾紛解決法律制度
展開全部

經濟法概論 節選

  《經濟法概論》:  (一)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從而取得合伙人資格。  1.入伙的條件和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這一規定包括四層含義:一是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獲得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二是合伙協議無另外約定,如果合伙協議對新合伙人入伙約定了相應的條件,則必須按照約定執行;三是新合伙人入伙,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協議應當以原合伙協議為基礎,并對原合伙協議事項做相應變更,訂立入伙協議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四是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新合伙人的權利和責任  一般來講,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優越的條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較為不利的條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協議中另行約定。  關于新入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問題,《合伙企業法》規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從而喪失合伙人資格。  1.退伙的原因  合伙人退伙一般有兩種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  (1)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可以分為協議退伙和通知退伙兩種。  協議退伙,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合伙人違反上述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通知退伙,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由此可見,法律對通知退伙有一定的限制,即附有以下三項條件:①必須是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②必須是合伙人的退伙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③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這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合伙人違反上述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2)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分為當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兩類。  當然退伙,《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除名退伙,《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④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退伙的效果  退伙的效果,是指退伙時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和民事責任的歸屬變動。分為兩類情況:一是財產繼承;二是退伙結算。  財產繼承,《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①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②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③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根據這一法律規定,合伙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可依法定條件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一是有合法繼承權;二是有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三是繼承人愿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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