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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較真(4) 版權信息
- ISBN:9787542673589
- 條形碼:9787542673589 ; 978-7-5426-7358-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于法較真(4) 內容簡介
本書中的“于法”, 不僅是依據法律, 基于法律, 還有可能是質疑法律、完善法律, 給法律挑刺之意。“較真”, 則是對于公共事件, 或者公眾人物, 以及現行的某項制度、某種觀點, 提出不同看法, 甚至進行商榷, 與之較勁。內容包括: 高鐵扒門事件當事人該擔何責? 北航性騷擾事件能否成為里程碑等。
于法較真(4) 目錄
重罰搭伙做飯,有高射炮打蚊子之嫌
對“攔高鐵”,能否適用治安拘留的處罰?
高鐵扒門事件當事人該擔何責?
北航性騷擾事件能否成為里程碑
殘害“姐妹花”兇手為什么能改判死緩?
幼童屢遭性侵,嬌嫩的花朵該如何呵護
*高法評“2017十大案件”:推出典型案例,推動良法之治
群眾路線仍然是掃黑除惡的根本路線
“掏空”上市公司的高管該不該追究刑責
不能總讓保留追責權成為一句空話
打通離監探親與假釋*后一公里
糾正經濟錯案,才能保護產權、激勵企業家
嚴打酒駕醉駕,執法要狠且有度
“拐走兒童26年后送回”也應追究刑事責任
共享單車為何被迫退出法國市場
婚禮非法外之地,習俗更不是惡意“婚鬧”擋箭牌
涉老案件中的法律問題
消費者高價索賠,到底算不算敲詐勒索罪?
診斷差異率不能成為醫生失職罪的決定因素
證監會罰了北八道55億,那么刑事責任呢?
“兩高”《批復》,讓重刑伺候真正的槍案
厘清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
落實刑訴法,受理報案不能等“鬧上微博”
殘忍的“尊嚴死”不宜判得過輕
股市黑嘴被罰1億說是“做廣告”,可別忘了刑責
狗患治理必須走向法治
官員“通奸”被偷拍:處理當保證公權監督和私權保護的平衡
如何對待家暴案件中的弱者犯罪
奸淫幼女,只有“明知不滿14歲”才能定罪嗎?
因執行領導決定被判有罪不是替領導“背鍋”
幼兒校車遺忘致死案不能總是輕判
陰陽合同門:財富不均等,但稅法執行要平等
謹防“盜出貪官”丑劇再次上演
檢察長“跨界”*高院審委會:能改變什么?
網絡脅迫女童拍裸照,也構成猥褻兒童罪
“強迫交易罪”不只適用于打擊“黑導游”
“內盜”不賠償,銀行被錯誤的訴訟觀慣壞了
傳銷命案豈能因傳銷而輕判?
停播“邦瑞特”廣告,更別忘追究虛假廣告罪
于法較真(4) 節選
《于法較真(4)》: 連日來,旅客羅某以等丈夫為由在合肥火車站扒阻高鐵發車一事被全民熱議。*新消息是,羅某道歉了,還被罰款2000元。面對媒體采訪,羅某做出了這樣的解釋,由于跑錯車站,自己到檢票口已經是16:37分,但是她在出租車上查了該車次已經晚點到16:52分發車。自己和女兒成功地過了檢票口,可是后面帶行李的丈夫卻被工作人員攔下了。自己和列車長說,我老公就在樓上,10秒就能跑上車,麻煩工作人員放行。 她覺得動車在一個站停靠10分鐘,還剩2分鐘,而且她老公10秒就可以下來,為什么工作人員就不讓她老公下來。面對媒體采訪,羅某反問道:“我這樣做有錯嗎?”羅某的道歉看來并不是發自內心的。 眾所周知,在車門沒有關閉的情況下,高鐵是不能發車的。可高鐵能夠等嗎?“車不等人”這個基本常識在面對特殊情況時可否變通一下呢?也就是說,高鐵能否為遲到的乘客等上這10秒鐘? 根據高鐵專家們的解釋,高鐵調度指揮系統是一個計劃性很強的系統,因為哪怕5分鐘的延誤,可能導致調度員要為后續列車變更接車站臺,車站接發車人員、其他車次的旅客要緊急從原定計劃的站臺轉移到變更后的站臺,會對車站運輸秩序帶來極大的干擾。對整個高鐵鐵路網來說,5分鐘甚至可能影響全國路網運行。 所以,高鐵晚點牽一發而動全身。鐵路專家還表示,車站時間是聯網的,精確到秒,只要安檢口關閉,就意味著站臺也要執行清潔工作面,啟動車輛前的工作,乘客必須服從這樣的運行規則。高鐵發車時間都是精確到分秒的,無法遷就個別乘客。如果此次高鐵部門為羅某個人“開后門”,那以后是不是人人都可以以各種理由讓高鐵等著他! 至于說羅某強調他丈夫10秒鐘就能夠跑進列車,這完全是其站在個人角度只為自己著想。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車站應當在開車前提前停止檢票,但應當在本站營業場所通告停止檢票的提前時間。”有媒體報道,鐵道部曾規定,全國各車站停止檢票時間均規定在開車前5分鐘,2007年“4·18”大提速后,鐵路部門對各車站開車前停止檢票的時間,下放到各車站,由車站自行規定。這就是說,車站可以根據實際確定停止檢票的時間,特別是在車子晚點的情況下,做出適當處置。所以,停止檢票后就不能再進站,錯過了可以改簽。 高鐵發車前幾分鐘關閉檢票通道,不讓人進是一種常識,也是一項基本規則,不可有例外。試想一想,如果乘客都抱著“踩點”的想法去坐車,都有著趁這10秒跑進高鐵的權利,那車站還會有正常的秩序嗎?那很可能時不時就會出現擁擠逃難似的場景,哪還會有秩序可言! 不過,在此次輿論潮中,也有為羅某鳴不平的。如有觀點表示,依據列車晚點的實際時間推算,乘車人羅某有權阻止車門關閉,羅某是在維護自己和家人的“乘車權”,反而是高鐵工作人員工作方式傲慢、冷漠以及僵化。 這種貌似講法的邏輯推理恐怕比羅某扒阻列車更可怕。任何人的權利決不是孤立的存在。發車時間決不等于上車時間。過分強調遲到乘客的“乘車權”,就是對其他廣大乘客權利的漠視,也是對公共安全的漠視,對鐵路運輸秩序的漠視。 另外,對于本次事件的處理也值得一說。鐵路公安對羅某的罰款是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也僅是罰款2000元。由于國務院頒布的法規不能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所以,依據該條例不能對羅某實施拘留等更嚴厲的措施。 但事實上,羅某的行為也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規定,“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情節較重的,可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也許鐵路公安機關認為羅某破壞的主要是站內的火車安全運行管理秩序,而非社會治安管理秩序,所以就選擇了依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予以罰款處理。 目前的2000元罰款雖然比拘留和罰款并行的治安處罰要輕,但也在鐵路公安的行政處罰權裁量范圍內。不過,這件事雖然沒有給高鐵運營造成嚴重后果,但其社會影響惡劣,是否需要對羅某施以更為嚴厲的治安拘留措施,值得考慮。 與此同時,還有人質疑,羅某的行為是不是已涉嫌刑事犯罪,即使不構成比較嚴重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至少也已涉嫌“尋釁滋事罪”。然而,就本次事件而言,由于高鐵停在站內,還沒有發車,車站對于車輛運行安全的控制是沒有問題的,所以一般乘客扒阻車門的行為對車站的公共安全的危險尚達不到犯罪的程度。 而尋釁滋事罪則要求行為者故意無事找事,惹是生非,或者起哄鬧事,肆意破壞社會管理秩序,這一點羅某也不符合。加上刑罰的發動還是要謹慎為之,所以,公安機關未對羅某追究刑事責任亦在法理之中。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乘車規則的制定就是為了維護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保護所有乘車人的合法權益。那種心里有私利,眼中無規則的行為注定是背離法治的。 ……
于法較真(4) 作者簡介
金澤剛,湖北鄂州人,法學博士(1996-1999),應用經濟學博士后(2001-2003)。2002年通過國家首次統一司法資格考試。曾任上海市第1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和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現任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系中國刑法學會理事,中國犯罪學會常務理事,多次到臺灣、香港、倫敦等地交流訪學。 主要研究刑法學,還涉及犯罪學、刑事司法、未成年人犯罪、金融法制等多學科領域。在《法治日報》、《人民法院報》、《檢察日報》、《人民日報》、《光明日報》、《新京報》、《南方都市報》、人民網、光明網、澎湃新聞、搜狐、騰訊等媒體發表法學隨筆和評論文章500余篇。系新京報、澎湃新聞、法治周末、法律與生活等媒體的專欄作者或特約評論員。同時兼任多家律師事務所特邀顧問,辦理或者參與辦理刑事案件數百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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