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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法學)聯考重要主觀題背誦(含關鍵詞)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89809
- 條形碼:9787300289809 ; 978-7-300-28980-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碩士(法學)聯考重要主觀題背誦(含關鍵詞) 內容簡介
主要內容為法律碩士聯考專業課考試中,5個學科即刑法學、民法學、中國憲法學、法理學和中國法制史的主觀題,本書按照主觀題難易度,分章節編排了30萬字的主觀題,并且給出了答案要點,指明了復習熱點。
法律碩士(法學)聯考重要主觀題背誦(含關鍵詞) 目錄
**部分刑法學
一、簡答題
二、論述題
三、案例分析題
第二部分民法學
一、簡答題
二、論述題
三、案例分析題
第三部分法理學
一、簡答題
二、分析題
三、論述題
第四部分中國憲法學
一、簡答題
二、分析題
三、論述題
第五部分中國法制史
一、簡答題
二、分析論述題
法律碩士(法學)聯考重要主觀題背誦(含關鍵詞) 節選
**部分刑法學 一、簡答題 1.簡述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內容。 【記憶要點】法定化、明確化、合理化。 【參考答案】(1)法定化。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罰必須事先由法律明文規定。 (2)明確化。明確化,即對于什么行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產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須作出具體的規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3)合理化。合理化,即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合理確定犯罪的范圍和懲罰的程度,防止濫施刑罰,禁止采用過分的、殘酷的刑罰。 2.簡述刑法適用平等原則的基本內容和體現。 【記憶要點】刑法適用平等;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參考答案】(1)刑法適用平等原則即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2)刑法適用平等原則主要體現在:①定罪上一律平等。任何人犯罪,都一律平等地對待,適用相同的定罪標準。不能因為被告人地位高、功勞大而使其逍遙法外,不予定罪;也不能因為被告人是普通公民就妄加追究,任意定罪。②量刑上一律平等。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節的,應做到同罪同罰;罪名相同但犯罪情節不同的,應針對不同情況實行區別對待,但不能因為權勢大、地位高、財產多而實行同罪異罰。③行刑上一律平等。在刑罰執行上,對于所有受刑人都應平等對待;適用減刑、假釋的標準也應體現公平,要嚴格以法律為準繩。 3.簡述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基本內容和體現。 【記憶要點】內容:刑罰輕重與犯罪行為、危害結果相適應;刑罰輕重與主觀惡性深淺、再犯危險性大小相適應。體現:重罪重刑、輕罪輕刑、罰當其罪、區別對待。 【參考答案】(1)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即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具體而言,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基本內容包括:①刑罰的輕重與客觀的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相適應。②刑罰的輕重與犯罪人主觀惡性的深淺、再次犯罪危險性的大小相適應。 (2)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具體表現為:①刑法分則對每一個罪都根據其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規定了相應的法定刑,對重罪適用重刑,對輕罪適用輕刑。②刑法總則中規定了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使刑罰裁量與具體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做到罰當其罪。③刑法總則還規定,對累犯從重處罰、不得假釋、不得緩刑;對未成年人、又聾又啞的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自首或立功的人從寬處理;對中止犯處罰明顯寬大于未遂犯、預備犯;對過失犯處罰明顯寬大于故意犯等。這體現了刑罰與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相適應。 【補充說明】就參考答案第(2)點中第③小點所列的區別對待的處罰原則,考生也可以簡化記憶為“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刑法總則中體現為刑罰與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相適應”,對于第③小點所列區別對待的內容,考生不必答全,如僅回答對累犯從重處罰、不得假釋、不得緩刑其中之一二項者,即可給分,其他情形以此類推。★4.簡述刑法中危害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記憶要點】客觀要素、主觀要素、實質要素。 【參考答案】危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在意識支配之下實施的危害社會并被刑法禁止的身體活動。 危害行為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觀要素:危害行為是人的身體活動或動作,包括積極的活動和消極的活動。 (2)主觀要素:危害行為是人的意識支配的產物和表現,如果沒有人的意識支配,則不能認為是危害行為。 (3)實質要素:危害行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利益,具有社會危害性。 ★5.簡述刑法中不作為構成犯罪的條件。 【記憶要點】負有特定義務;能夠履行義務;不履行義務造成危害結果。 【參考答案】(1)行為人負有某種特定的義務。行為人有實施一定行為的義務,這種義務是由法律直接規定,或者是基于職務或業務上的要求,或者是基于先前行為產生的義務,或者是由于行為人自己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于危險狀態所發生的救助義務。 (2)行為人能夠履行義務。行為人有可能和能力履行其實施一定行為的義務,行為人負有某種法律義務是不作為構成犯罪的前提。如果行為人雖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也不成立不作為犯罪。 (3)行為人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行為人確實沒有實施他有義務實行的行為,并且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非不可抗力或緊急避險情況下的不作為,只要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可成立不作為犯罪。 6.簡述刑法中危害結果的含義和在定罪量刑中的意義。 【記憶要點】構成要件、既遂條件、加重法定刑條件、實際損害作為構成要件和既遂條件。 【參考答案】危害結果是指危害行為對犯罪直接客體造成的實際損害或現實危險狀態。 危害結果對定罪量刑有如下不同影響: (1)危害結果作為某些犯罪的構成要件。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要求發生法定的物質性危害結果才構成犯罪;一些故意犯罪把發生法定結果規定為構成要素。 (2)危害結果作為某些犯罪既遂的條件。在故意犯罪且懲罰該罪的未完成形態的場合下,發生法定危害結果才能認定為犯罪既遂。 (3)出現某種危害結果作為對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條件。某些犯罪行為發生了某種嚴重的危害結果,加重其法定刑。 (4)發生某種實際損害的可能性(危險)作為某些犯罪的構成要件,或者作為某些犯罪既遂的條件。 ★7.簡述刑法中因果關系的概念和特點。 【記憶要點】客觀性、相對性、必然性、復雜性。 【參考答案】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一種客觀的引起與被引起的聯系。 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的特點有: (1)客觀性。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 (2)相對性。因果關系中的原因和結果是相對的,某一現象既是前一現象的結果又是后一現象的原因。 (3)必然性。因果關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兩種現象之間有著內在的、必然的、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4)復雜性。因果關系在不同的場合會呈現出“一因多果”“一果多因”等復雜的形態。★8.簡述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異同。 【記憶要點】認識因素、意志因素、特定危害結果是否發生對二者具有不同意義。 【參考答案】(1)相同點:①從認識因素看,都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②從意志因素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結果發生,由此說明和決定了二者都具有故意的性質。 (2)不同點:①從認識因素看,二者對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程度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的情況下,行為人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在間接故意的情況下,行為人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②從意志因素看,二者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態度明顯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這種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對結果是積極追求的態度;間接故意則是放任這種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不是積極追求的態度,而是任憑事態發展。③特定的危害結果是否發生對二者具有不同的意義。在直接故意的場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結果沒有實際發生,通常也應當追究預備、未遂的罪責;在間接故意的場合,如果沒有實際發生特定危害結果,就無所謂犯罪的成立。 9.簡述犯罪過失的概念和特征。 【記憶要點】特征:沒有犯罪故意;沒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謹慎的態度。 【參考答案】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 犯罪過失的特征有: (1)沒有犯罪故意。對特定的危害結果成立,犯罪過失是以對該結果不具有犯罪故意為前提的。具體而言,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既不具有希望的態度也不具有放任的態度。如果具有犯罪故意,則成立故意犯罪,排斥成立過失犯罪。 (2)沒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謹慎的態度。表現為兩種情況:①沒有履行法律、規章、社會生活準則所要求的注意義務,極端馬虎草率、疏忽大意,以致對應當預見并且能夠預見的危害結果沒有預見。②極端輕率、過于自信,以致對已經預見的危害結果,在應當積極避免并且能夠避免的情況下,竟然沒有能夠避免。如果行為人采取極端輕率、不負責任的態度,造成災害性后果的,就應當依法對其行為的后果承擔刑事責任。 ★10.簡述犯罪過失與犯罪故意的罪責區別。 【記憶要點】法律有規定、后果嚴重、法定刑輕。 【參考答案】(1)對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這意味著刑法分則各條規定的犯罪,在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其主觀罪過形式當然是故意,并且不能理解為當然包括過失。只有當法律條文明示該條之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或者包括過失,過失才可能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這充分顯示刑法以懲罰故意犯罪為主,以懲罰過失犯罪為例外。 (2)對過失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才負刑事責任。刑法所規定的過失犯罪有一個明顯的共同點,就是都必須以造成法定的嚴重后果為構成要件。換言之,刑法規定的過失犯罪只有完成形態并且只處罰完成形態。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刑法不僅處罰故意犯罪完成形態,而且處罰其未完成形態。 (3)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輕于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危害性大于過失犯罪,對故意犯罪的懲處要比過失犯罪嚴厲,因此,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輕于故意犯罪。★11.簡述過于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的不同點。 【記憶要點】認識程度不同、所持態度不同。 【參考答案】(1)對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程度有所不同。過于自信的過失是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間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 (2)對危害結果所持的態度不同。過于自信的過失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否定態度,危害結果的發生是違背行為人意愿的。因此,行為人為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往往采取積極的態度和措施,并且也有避免危害結果的客觀根據。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即對危害結果發生與否漠不關心,甚至縱容危害結果發生。因此,行為人對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往往持消極的態度,并且沒有避免危害結果的措施和根據,或者純憑僥幸。 12.簡述特別防衛的概念和成立條件。 【記憶要點】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特定對象條件,不負刑事責任。 【參考答案】(1)特別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防衛行為。 (2)特別防衛首先必須具備成立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主觀這四個基本條件,其次還必須具備特定的對象條件,即針對正在進行且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如果符合特別防衛的條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也不認為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13.簡述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的區別。 【記憶要點】危害的來源不同、損害對象不同、限制條件不同、損害程度要求不同、主體的限定不同。 【參考答案】(1)危害的來源不同。緊急避險的危害來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災害、動物侵襲等;正當防衛的危害來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 (2)行為所損害的對象不同。緊急避險損害的對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正當防衛損害的對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 (3)行為的限制條件不同。緊急避險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行;正當防衛則無此限制。 (4)對損害程度的要求不同。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合法權益必須小于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損害。 (5)主體的限定不同。緊急避險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正當防衛則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 ★14.簡述避險過當的構成條件及刑事責任。 【記憶要點】構成條件:客觀要件、主觀要件;刑事責任: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參考答案】(1)構成避險過當,必須具備主客觀兩方面的要件:①避險過當在客觀上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即避險行為造成的損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的利益。②行為人在主觀上對避險過當行為具有罪過,應當受到責備。避險過當的罪過形式一般為過失。但是鑒于行為人是在緊急情況下、在具備避險的前提條件下造成的不適當損害,所以只有在造成較為嚴重的不應有損害時,才有必要認定為避險過當。 (2)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避險過當不是獨立的罪名,避險過當意味著不能排除行為人對造成的不應有損害的非法性,在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觸犯的罪名,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5.簡述迷信犯、愚昧犯和不能犯未遂的區別。 【記憶要點】是否犯了常識錯誤、行為與方法是否一致、是否定罪處罰。 【參考答案】(1)迷信犯、愚昧犯是行為人犯了常識錯誤;而不能犯未遂沒有犯常識錯誤。 (2)迷信犯、愚昧犯預定實施的行為與實際實施的行為是一致的;而在不能犯未遂的場合,行為人實際使用的犯罪方法與預想使用的犯罪方法不一致,以致犯罪不能既遂。 (3)對于迷信犯、愚昧犯,不為罪,不處罰;而不能犯罪未遂,構成犯罪,按照未遂犯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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