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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法律人才培養系列教材航道法(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系列教材)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7218710
- 條形碼:9787307218710 ; 978-7-307-21871-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很好法律人才培養系列教材航道法(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系列教材) 內容簡介
本書以航道和航道法的基礎知識為起點。以《航道法》和關聯立法為依據,對航道法律制度進行了全面的闡述和探討,具有一定的理論性和實用性。 全書共分為六章,分別從航道與航道法基礎、航道規劃、航道建設、航道養護、航道保護和航標管理六大方面詳細闡述了航道法的相關知識。 本書具有全面性、新穎性、探索性和理論性等特點,可以作為教材、培訓資料和研究參考資料使用。
很好法律人才培養系列教材航道法(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系列教材) 目錄
節 航道概述
第二節 航道法概述
第三節 與《航道法》關聯的法律
第四節 國外航道立法與借鑒
第二章 航道規劃
節 概述
第二節 航道規劃的編制
第三節 航道規劃的執行
第三章 航道建設
節 概述
第二節 航道建設主體
第三節 航道建設工程的實施
第四節 航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章 航道養護
節 概述
第二節 航道養護活動
第三節 航道特別狀態的處理
第五章 航道保護
節 概述
第二節 通航建筑物管理
第三節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第四節 非法采砂的管理
第五節 航道保護其他規定
第六章 航標管理
節 概述
第二節 航標的設置與改變
第三節 航標養護
第四節 航標保護
附錄 航道法與關聯法律一覽表
很好法律人才培養系列教材航道法(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系列教材) 節選
《航道法/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系列教材》: 三、通航建筑物建設 水域可通航只是水路運輸實現的必要條件,要發揮水路運輸的優勢必須不斷增加通航里程、保持通航水域的全線貫通。然而,水資源不僅具有航運功能,還具有防洪、發電、供水、養殖等多項功能,只有統籌協調不同功能,才能更好地實現水資源的綜合利用。建設攔河閘壩是開發利用水資源的重要方式,然而每一座攔河閘壩都可能惡化現有的通航條件,都可能成為一座礙航建筑物,都可能造成通航水域斷航的后果。過去,在水利、水電樞紐建設中由于對航道資源的法律保護不足,建設單位往往忽略通航功能,不建、緩建或低標準建設通航建筑物,造成了我國水域通航里程從1962年的17萬公里大幅萎縮至現在的12.5萬公里。 《航道法》根據河流是否通航,對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時如何建設通航建筑物、保證和提高通航能力提出了不同要求、做出了不同規定! 。ㄒ唬┩ê胶恿魃贤ê浇ㄖ锝ㄔO 在通航河流上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必然在河流中形成閘壩斷面,造成上下游通航的阻隔,不可避免地減損通航效率;然而,在通航效率與綜合效益的取舍中,綜合效益處于優先考慮的地位,法律以保證通航能力符合航道規劃等級作為*低要求! 1.通航建筑物建設主體 按照“誰礙航,誰恢復”的原則,通航建筑物的建設主體為永久性攔河閘壩的建設單位。由于永久性攔河閘壩對航道通航條件的影響是長期的,通航建筑物一旦建成,改建、擴建難度大、成本高,因此在確定通航建筑物建設標準時不能直接依據航道現狀和現狀技術等級,而是必須充分考慮航運發展的需要,以航道發展規劃技術等級作為基本標準和依據。在具體的通航建筑物建設時,還應考慮航道地理位置、航道條件、航運需求、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等要素,并通過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予以確定! 2.通航建筑物建設“五同步”要求 通航建筑物作為水電、水利、航電樞紐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具體而言,需要滿足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的“五同步”要求! ⊥揭巹澥侵阜采婕坝谰眯詳r河閘壩主體工程的規劃中,應該包含通航建筑物的規劃內容;同步設計是指永久性攔河閘壩主體工程設計時,應同步對通航建筑物進行設計;同步建設是指在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主體工程時,應保證通航建筑物建設進度的協調;同步驗收是指對永久性攔河閘壩主體工程驗收時,應同時對通航建筑物進行驗收;同步投入使用是指當永久性攔河閘壩主體工程投入使用時,通航建筑物也應同時投入使用! ⊥揭巹澘梢杂行П苊鈹r河閘壩工程項目立項、投資審批中漏項,保證通航建筑物預算資金來源確定;同步設計可以保證通航建筑物與主體工程及其他組成部分的對應關系,保證工程項目各項功能的有效發揮;同步建設是同步設計的延伸、同步驗收的基礎,可以盡可能減少因施工導致斷航時間過長的情況出現;同步驗收是同步投入使用的保證,可以防止驗收不同步而影響航運功能的發揮;同步投入使用可以盡快發揮通航建筑物功能作用和使用效益,確保航運暢通、安全,減少航運成本。 3.建設單位建設期責任 攔河閘壩主體工程和通航建筑物建設期間,由于圍堰截流等工程建設需要,不可避免造成航道中斷或難以維持原有通航能力,給相關河段的港航企業和對水路運輸依賴較強的企業生產經營造成負面影響。為盡可能減少工程建設對航運帶來的影響,法律規定建設單位應承擔維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責任。建設單位在合理安排施工、優化建設方案、優選導流方式等措施依然不能維持原有通航能力時,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并承擔相關建設、維護費用。補救措施主要有: 。1)修建臨時航道 臨時航道是指僅在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期為保持航道不中斷,使船舶能夠連貫航行的通道。閘壩建設交付使用后,臨時航道即應停止使用、恢復原狀。我國三峽工程施工期間,即采取了此種補救措施! 。2)安排翻壩轉運 翻壩轉運是指在永久性攔河閘壩的上下游修建碼頭和連接碼頭的公路,維持上下游水路運輸的“水陸水”聯運方式。翻壩轉運增加了閘壩上下游碼頭的裝卸作業和碼頭間的運輸環節,增加了航運企業的運輸周期和成本,建設單位需承擔碼頭、公路的建設、維護成本和航運企業增加的中間費用。金沙江下游的向家壩水電站建設期間就采取了翻壩轉運的方式! 。3)支付適當補償 因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期造成航道中斷或采取補救措施增加有關港航企業的經營成本、延長運輸時間,建設單位應向受到閘壩建設影響的港航企業支付一定的補償。此種補償往往與補救措施結合使用,具體的補償辦法可以通過協商確定! 。ǘ┎煌ê胶恿魃贤ê浇ㄖ锝ㄔO 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后,由于上游水位抬升、下游*小下泄流量增加,可以增加河道水深、淹沒礙航礁石、改善水文狀況,使不通航河流變成通航河流。一旦實現這種轉變,法律要求保持轉變后的通航狀態,避免出現反向逆轉!
很好法律人才培養系列教材航道法(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系列教材) 作者簡介
汪煒,博士,武漢理工大學法學系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從事經濟法、交通法的教學和研究工作,主編《交通法學》、《經濟法概論》等教材,獲中國航海學會科學技術獎二等獎。 黃明欣,法學博士,武漢理工大學法學系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從事經濟法、交通法的教學和研究工作,主編《經濟法》、《金融法》、《稅法》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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