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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哲學【2021年精裝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3261
- 條形碼:9787521613261 ; 978-7-5216-1326-1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法哲學【2021年精裝版】 本書特色
40余萬字精心力作12年間數次增刪修訂30年民法哲學教學經驗結晶領悟民法理念,參透民法精神
民法哲學【2021年精裝版】 內容簡介
本書介紹了名稱論、對象論、平等論、能力論、生死論之生論、生死論之死論、認識論、人性論、時間論、價值論、生態論等民法哲學理論。名稱論研究民法的變遷史,對象論研究了民法的調整對象的問題,平等論從多個維度深入探究平等問題及其適用,能力論研究權利能力制度和行為能力制度的法哲學意義,生死論研究與生死相關的前沿民法問題,認識論研究立法權與司法權的關系問題,人性論解決市民主體的行為標準問題,時間論研究時間對權利的衰減和對身份的加強效應,價值論解決公平值標準問題,生態論闡述民法在解決生態危機中可能發揮的作用。全書貫徹新人文主義的理念,是作者近30年民法哲學教學經驗的結晶。
民法哲學【2021年精裝版】 目錄
**章 名稱論
**節 民法學者面臨的四大問題
第二節 民法詞源考
一、市民法的詞源及其同源詞
二、不屬于市民法的古代法律門類
三、市民法與西方主流歷史解釋模式
第三節 優士丁尼《市民法大全》體系中的市民法
一、概說
二、《法典》
三、《學說匯纂》
四、《法學階梯》
五、《新律》
六、小結
第四節 《市民法大全》的總法典模式在東方、西方和其他地區的流播
一、東歐
二、西歐與拉美
第五節 綜合的市民法的部門法化
一、簡化尋法方法的探索
二、六法的產生條件
三、六法的正式形成
第六節 經典作者對民法一詞的用法
一、拉丁語系作家的用法
二、德語語系作家的用法
三、英語世界中的用法
第七節 對民法變遷史的總結
一、部門法意義上的民法的產生時間
二、當前流行的掛衣鉤式的法律體系觀的短暫歷史
三、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真實關系
四、對民法學者面臨的四大難題的解答
五、并非現代所有的部門法都從民法分發出來
第二章 對象論
**節 引言
第二節物文主義民法觀的產生和影響
一、什么是物文主義的民法觀
二、西塞羅的市民法定義及其財產狀況和政治活動
三、西塞羅的物文主義民法觀的影響
四、小結
第三節 法學階梯體系和潘德克吞體系與現代民法對象理論
一、對人物訟體系的解讀
二、潘德克吞體系的民法對象理論
第四節 民法對象理論比較研究
**分節 西方國家的民法對象理論
一、平行線說
二、十字架說
三、折扇骨說
四、雜說
五、小結
第二分節 蘇—俄及其密切聯系國的民法對象理論
一、“蘇—俄密切聯系國”一語的含義
二、蘇聯—俄羅斯自身民法對象理論的變遷
三、蘇—俄密切聯系國在東歐劇變前后關于民法對象的規定
四、小結
第五節 民法的確定對象
一、民法對主體的確定
二、民法對客體的確定
第六節 民法的調整對象
一、身份關系
二、財產關系
第七節 “平等主體”問題
一、“平等主體”限制語的作者問題
二、對“平等主體”限制語的證成及批駁
三、對“平等主體”限制語的證偽
四、小結
第三章 平等論
**節 對平等規定頻度和規定領域的比較法考察
一、民事立法的比較
二、憲法規定的比較
三、民法教科書的比較
四、憲法教科書的比較
五、小結
第二節 平等觀和平等的類型
一、平等觀的起源和發展階段
二、平等觀的諸類型
三、平等的諸類型
第三節 西方民法不確立權利能力人人平等條款的理由
一、社會治理的需要
二、基于難以消弭的貧富差別
第四節 夫妻平等如何可能
一、我國《民法典》條文反映的家庭關系的不平等.
二、“平等主體”的謬誤與邊沁主義的真理性
三、證成成年男性優越地位的兩種學說
四、夫妻平等的立法史和觀念史
五、夫妻平等的器物史和機構史
第五節 結論
第四章 能力論
**節 權利能力論
一、羅馬法中的權利能力制度萌芽
二、現代權利能力制度的形成
三、現代權利能力制度的空想性
四、現代權利能力制度的不真實性
五、失權問題
六、法人的權利能力問題
七、結論
第二節 行為能力論
一、引言
二、羅馬法的以身份為本位的人法
三、格老修斯和普芬道夫對現代行為能力制度的奠定
四、行為能力制度的成文法化及其發展
五、結論
第五章 生死論之生論
**節自然生殖中的出生與權利—權力沖突
一、胎兒的生命權與母親的私生活權的沖突
二、配偶一方的生育權與他方的不生育權的沖突
三、國家的生育控制權與父母的生育權和子女性別
選擇權的沖突
四、小結
第二節與人工輔助生殖中的出生有關的法律問題
一、人工輔助生殖技術面面觀
二、人工輔助生殖中出生的有關法律問題
第六章 生死論之死論
**節向死而生與樂生諱死
一、死亡與民法
二、民法中兩種對待死亡的態度
第二節自然死亡論
一、腦死亡標準問題
二、植物人問題
三、安樂死問題
四、自殺權問題
五、作為符號存在的死者享有的利益
第三節法定死亡論
**分節民事死亡論
一、民事死亡的概念和分類
二、羅馬法中的民事死亡
三、中世紀學者對民事死亡概念的打造
四、近現代法中的因判罪的民事死亡
五、宗教性的民事死亡
六、近現代法中的因移民的民事死亡
第二分節宣告死亡論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二、宣告死亡的要件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四、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
第四節結論
第七章 認識論
**節 認識論與法律
一、認識論與權力量守恒定律
二、三部著名民法典的認識論軌跡
三、認識論與我國《民法典》
第二節 認識論與民法典的淵源體制
一、絕對主義或不可知論作為建構民法典淵源體制的基礎
二、是否承認法律局限性作為建構民法典淵源體制的基礎
第三節 認識論與民法典的真實標準
一、不同國家的認識論與真實標準處理
二、自然現實和法律現實的對立統一
三、克服不可知的諸手段
四、法律現實有意扭曲自然現實的理論與實踐
第八章 人性論
**節 人性與人性論
一、從階級性到人性
二、什么是人性.
三、什么是人性論
四、三種典型人性論與人類規范生活
五、小結
第二節 從公民到市民.
一、引言
二、羅馬史和羅馬法中的市民
三、歐洲封建時代的市民
四、民族國家時代的市民
五、小結
第三節 從經濟人到現實人
一、行為經濟學的興起及其對經濟人假說的批判
二、認識者心靈與認識對象的哈哈鏡關系諸象
三、有限意志力與有限自私的證成
四、行為法經濟學的產生及其與“理性選擇”法經濟學者的論戰
五、行為經濟學對傳統民法理性人前提及其他前提的破壞
六、行為法經濟學家提出的新的法律結構
七、小結
第四節 從經濟人到好撒馬利亞人
一、德法不分的古代法與好撒馬利亞人問題
二、德法兩分的英美法與好撒馬利亞人問題
三、大陸法系國家的好撒馬利亞人立法
四、社會主義國家的好撒馬利亞人立法
五、中國的好撒馬利亞人立法
六、小結
第五節 從主觀人性論到主客觀相結合人性論
一、性命境人性論的基本觀點
二、性命境人性論的淵源
三、性命境人性論與規范分工論
第六節 結論和但書
第九章 時間論
**節 民法的時間性
一、時間性強的法律制度之例證
二、無時間性作為一種制度安排
三、時間性弱的法律之例證
第二節 時間怎樣使權利衰減
一、反向占有
二、取得時效
三、反向占有與取得時效的比較.
第三節 時間怎樣使身份強化
一、身份取得時效
二、婚姻無效之訴的消滅時效
第四節 結論
第十章 價值論
**節 公平問題與價值論的關聯
一、勞動價值論的公平觀
二、主觀價值論的公平觀
第二節 羅馬法:從自由定價到限價令
一、早期羅馬法的價格放任主義
二、非常損失規則與戴克里先時代
三、非常損失規則的繼受和發展
第三節 法國法:兩種價值論的并存
一、法國損害規則的思想和經濟基礎
二、法國損害規則的保護對象
三、法國損害規則遭受的批評
第四節 英美法:程序公平優于實體公平
一、反映英美法中的利息自由原則的兩個判例
二、英美法的主觀價值論基礎
三、英美法中的約因和討價還價制度對公平的保障
第五節中國法:價值規律與等價有償原則
一、改革開放前的中國法對公平概念的排斥
二、等價有償原則的確立及其局限
三、市場經濟與主觀價值論
四、主觀價值論的導入對既有的民法理論的沖擊
第十一章 生態論
**節 目前的生態時局.
一、國際生態時局
二、中國生態時局
第二節 生態論的基本點
一、生態論的前提
二、生態論要解決的問題
第三節 綠色原則
一、綠色原則的定義
二、綠色原則的適用
第四節《京都議定書》和其他國際環境文件對民法的影響
一、《京都議定書》與碳交易
二、歐盟的《用能產品生態設計指令》與生產者責任的延伸
民法哲學【2021年精裝版】 節選
二、無時間性作為一種制度安排 (一)無時效性 然而,有時立法者把無時間性作為一種政策工具運用于對某些問題的處理。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加圖規則。它規定:“自始無效的遺贈始終無效,即使日后無效的原因消滅,遺贈也不能恢復其效力”。參見周枏著:《羅馬法原論》(下冊),商務印書館1994年版,第563頁。這一規則否定遺贈的瑕疵因時間流逝的可治愈性,體現了對無效遺贈的訂立人的嚴厲態度,是一種無時間性的制度安排,與大赦制度的精神恰好相反,但它只適用于遺贈的狹隘語境。然而,保羅把它普遍化,謂:一項自始就有缺陷的交易,不能因為經過了一段時間而確認其有效(《薩賓評注》第8卷,D 50,17,29)。羅馬人無法律行為的概念,此語中的“交易”就相當于今日之法律行為了。此語否定了時間的流逝治愈法律行為瑕疵的一切可能性。這樣的規則流傳到現代法中,但其絕對性已經緩和。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422條在合同法的上下文中規定:宣布無效的訴權不受時效限制,已完成取得時效的或要求返還之訴已消滅的除外。如果脫離合同法的語境,可得出一切宣告無效之訴都不受時效限制的結論。顯然可見,此條賦予訴權的無時間性已受到相對人的取得時效完成等的限制,換言之,如果權利人遲遲不行使宣告無效請求權,而對方完成了對標的物的取得時效,此方的宣告無效之訴也就消滅了。 無時效性的安排在我國《民法典》中亦有體現。其第196條明確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此條體現了對所列舉權利的特殊保護。其中一些權利是否值得如此保護值得懷疑,如對不動產所有人的原物返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一方面體現了把訴訟時效的客體單純地理解為債權請求權的陳舊觀點,另一方面體現了我國無取得時效制度的立法現實。本條第4項是個兜底規定,我認為可包括人格權請求權。按照意大利的學說,人格權的保護是不受時效限制的。 (二)純粹性 純粹是一個法律術語,用來描述法律行為不設條件和期限的狀態。羅馬法開創了純粹行為(拉丁文:Actus legitimi;意大利文:Negozio puro;德文bedingungsfeindliche Rechtsgeschft)制度,體現在D50,17,77(帕比尼安:《問題集》第28卷)中,其辭曰:純粹行為不允許設立期限或條件。比如,要式買賣、正式免除、承受遺產、挑選奴隸的權利、監護人的選任,都將因附加了期限或條件而出現權利瑕疵。……參見[意]桑德羅·斯奇巴尼選編:《契約之債與準契約之債》,丁玫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35頁。譯文有改動。這個法言講得很清楚,純粹行為,就是不允許設定期限或條件的行為,期限和條件是兩種不同的延緩法律行為的生效時間的制度。期限有延緩期限和解除期限。前者延緩法律行為的生效時間,后者先讓法律行為生效但到期失效,兩者都使法律行為的效力具有不確定性。如果期限是明的限制法律行為效力的偶素,條件則是暗的具有同樣性質的偶素。說它“暗”,是因為它沒有明確提到時間,但條件的發生或不發生都產生期限屆至的同樣效果,只是它意味的時間不如期限確定而已。 這個法言中提到五類法定純粹行為。要式買賣是一種即時的交易,因此不能附條件和期限。正式免除是免除債務人債務的單方行為,屬于形成權之行使,所以不能附條件或期限。接受(包括不接受)遺產的行為不能附條件或期限,因為后順位的繼承人要等待前順位的繼承人表態才能得到確定性,如果以猶豫的方式為意思表示,會影響到第三人的利益。挑選奴隸,是在附選擇權的遺贈中,讓受遺贈人在數個奴隸中選擇一個,如果他不以干凈利落的方式作出選擇,會讓被選數奴隸的法律地位處于不確定狀態。監護人的選任是適任長官指定官選監護人的行為,他面對的是一個急需有人照管的未成年人,所以不能附延緩條件或期限做出指定。由于擔任官選監護人是公役,也不能附解除條件或期限做出這樣的指定,猶如一個士兵不能附解除條件或期限地服兵役一樣。總之,五類法定純粹行為,或由于行為本身的無時間性,或由于擔心影響到相對人或第三人的法律情勢的確定性,都要求不能附加條件或期限。 教皇博尼法丘(Bonifacio)八世于1298年發布了法律規則88條,其中的第50條規則就是繼受D50,17,77,但把它簡化為:純粹行為不能附條件和期限(actus legitimi conditionem non recipiunt neque diem)。該規則的評注者認為,純粹行為術語中包含的legitimi一詞不能理解為“法律列舉的”,如此只有法律直接規定了的純粹行為才能如此,這樣理解范圍太窄,應理解為依其性質不允許其效力有面向將來的不確定性的行為。這種說法甚有道理,更能適應復雜的生活現實。 現代民法典規定純粹行為的所在多有。本章僅以比較完整地繼受了羅馬法中的純粹行為制度的《意大利民法典》為例說明。其第108條規定,新婚夫婦愿意互為夫婦的聲明不得附加期限和條件,如果附加了期限或條件,則戶籍官不得為他們舉行婚禮。即使已經完成婚禮,期限或條件視為不曾附加。此條是為了保護婚姻相對人的確定性。第475條第2款規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地接受繼承的聲明無效。第520條規定,附條件附期限放棄繼承……的聲明無效。此兩條秉承帕比尼安上述法言對于接受遺產的意思表示的純粹處理,以無效應對之。 我國《民法典》中也規定了純粹法律行為。第158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第160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以上兩條可定了法律行為采取純粹形態的可能。第568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此款呈現了純粹法律行為的一種形式:抵消行為。因為該行為屬于形成權的行使,必須是純粹的。 在學說上,得到純粹認定的法律行為種類更多。不得附條件和期限的有結婚、離婚、收養等身份行為、各種票據行為、行使形成權的行為、非持續性民事法律行為等。
民法哲學【2021年精裝版】 作者簡介
徐國棟,別號東海閑人。1961年生于湖南省益陽市。從1978年至1991年,分別在西南政法學院、中國政法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得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先后在江西大學、中南政法大學、廈門大學任教;在羅馬第二大學、米蘭大學和哥倫比亞大學訪學。主要研究民法基礎理論和羅馬法。任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代表作有《民法基本原則解釋:誠信原則的歷史、實務、法理研究》(2013年)、《中國民法典爭鳴:徐國棟卷》(2018年)、《十二表法研究》(2019年)、《優士丁尼評注》(2011年)等,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刊物發表論文270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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