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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法考專題精講【飛躍版刑法修正案(十一)法考專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07116
- 條形碼:9787521607116 ; 978-7-5216-0711-6
- 裝幀:55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法修正案(十一)法考專題精講【飛躍版刑法修正案(十一)法考專輯】 本書特色
重者恒重,逢新必考 條文精講,全面覆蓋 只需一杯奶茶錢,輕松掌握刑十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法考專題精講【飛躍版刑法修正案(十一)法考專輯】 內容簡介
本書為《刑法修正案(十一)》法考配套解讀圖書,對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及修訂的47條條文所涉知識點逐一梳理。結合法考“逢新必考”的特點,從法條本身知識點入手,內容涵蓋條文內容新舊對照、修法背景、條文精講(含修正說明、要點提示、實務案例及裁判要旨)、典型真題和相關法條及司法解釋。全書充分講解相關法條、歷年考題及實務案例,與既有考點相連接,挖掘潛在考點,對考查方式及規律予以詳細解讀,幫助考生扎實掌握基礎理論,加強應試能力。
刑法修正案(十一)法考專題精講【飛躍版刑法修正案(十一)法考專輯】 目錄
**講 刑事責任年齡 001
第二講 暴力干擾駕駛罪及危險駕駛罪 007
第三講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010
第四講 違反安全生產管理罪 014
第五講 生產、銷售假藥罪 016
第六講 生產、銷售劣藥罪 019
第七講 違反藥品管理罪 021
第八講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023
第九講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026
第十講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030
第十一講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035
第十二講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038
第十三講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042
第十四講 洗錢罪 045
第十五講 集資詐騙罪 050
第十六講 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 053
第十七講 假冒注冊商標罪 054
第十八講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058
第十九講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061
第二十講 侵犯著作權罪 063
第二十一講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068
第二十二講 侵犯商業秘密罪 070
第二十三講 為境外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 074
第二十四講 單位犯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處罰規定 075
第二十五講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076
第二十六講 強奸罪 079
第二十七講 特殊人員強奸罪 083
第二十八講 猥褻兒童罪 085
第二十九講 職務侵占罪 088
第三十講 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 093
第三十一講 妨害公務罪 096
第三十二講 冒用他人身份罪 099
第三十三講 高空拋物罪 101
第三十四講 違法催收高利貸罪 103
第三十五講 損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105
第三十六講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 107
第三十七講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11
第三十八講 違反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秩序罪 116
第三十九講 違反基因管理秩序罪 118
第四十講 污染環境罪 120
第四十一講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123
第四十二講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 125
第四十三講 違反外來物種入侵管理罪 127
第四十四講 引誘、教唆、欺騙使用興奮劑罪 129
第四十五講 食品監管瀆職罪 131
第四十六講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134
第四十七講 軍人違反職責罪一章適用范圍 135
附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舊對照表 136
刑法修正案(十一)法考專題精講【飛躍版刑法修正案(十一)法考專輯】 節選
**講 刑事責任年齡 修法背景 【因應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社會關切】實踐中,低齡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案件較為突出,引發社會輿論高度關注。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審議期間,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及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建議修改《刑法》相關規定,完善有關法定*低刑事責任年齡和收容教養的規定。 條文精講 一、修正說明 本條第2、4、5款經《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第3款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有以下三點需要掌握: (一) 特定情形下,*低刑事責任年齡經特別程序作個別下調 對于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聯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 2020年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將原先有關收容教養的規定刪去,不再使用“收容教養”這一概念,將有關措施納入專門教育。因此,從行刑銜接的角度出發,《刑法修正案(十一)》進行聯動修訂,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 (三)將“投毒”修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責體系更為周延 《刑法修正案(三)》對《刑法》第114、115條進行了修改,將“投毒”改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但并未對本條第2款進行對應修正,因此,本款規定的“投毒”應理解為“投放危險物質”;修正文字后,本款表述更為嚴謹周密,體系性更為凸顯。 二、要點提示 刑事責任年齡,又可稱為刑事法定年齡,指《刑法》所規定的,行為人實施不法行為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達到的年齡以及影響刑事責任大小的年齡。對于沒有達到特定刑事責任年齡的行為人,盡管其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成立犯罪。 典型真題 關于責任年齡與責任能力,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2015年卷二第2題·單選) A.甲在不滿14周歲時安放定時炸彈,炸彈于甲已滿14周歲后爆炸,導致多人傷亡。甲對此不負刑事責任 B.乙在精神正常時著手實行故意傷害犯罪,傷害過程中精神病突然發作,在喪失責任能力時搶走被害人財物。對乙應以搶劫罪論處 C.丙將毒藥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發作,丁在丙喪失責任能力時喝下毒藥死亡。對丙應以故意殺人罪既遂論處 D.戊為給自己殺人壯膽而喝酒,大醉后殺害他人。戊不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法規拓展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12.26)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2002.7.24) 3.《*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1.11)
刑法修正案(十一)法考專題精講【飛躍版刑法修正案(十一)法考專輯】 作者簡介
馬文博,熟悉法考命題思路,緊跟法考命題人觀點,理論功底扎實,寫作經驗豐富,在《法律適用》《東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民主與法制時報》發表文章數篇,主要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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