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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請求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7219748
- 條形碼:9787307219748 ; 978-7-307-21974-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事訴訟請求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以民事訴訟運行原理與我國民事訴訟運行機制的完善為立論基點, 分別研究了民事訴訟運行的內在機理及各具體制度良性運作應有的邏輯起點與妥當路徑。
民事訴訟請求研究 目錄
一、研究理由與意義
二、研究現狀
**章 訴訟請求內涵辨析及其分類
**節 訴訟請求的概念
一、國內有關訴訟請求的概念及其評析
二、域外關于訴訟請求的各種表述
第二節 訴訟請求與訴
一、訴的各種定義
二、訴的本質探究
三、訴訟請求與訴之關系界定
第三節 訴訟請求與訴訟標的
一、訴訟標的學說簡述
二、訴訟請求與訴訟標的關系之爭
三、訴訟請求與“訴訟上請求”
四、訴訟請求與訴訟標的之關系界定
第四節 訴訟請求的分類
一、確認請求、給付請求與變更請求
二、主位請求與備位請求
三、本訴請求、反訴請求、參加之訴請求、上訴請求、再審之訴請求
第二章 訴訟請求的功能及其確定
**節 訴訟請求的功能
一、表明起訴目的
二、指引訴辯方向
三、限定案件審理及裁判范圍
第二節 訴訟請求的確定
一、訴訟請求確定概述
二、訴訟理由與訴訟請求確定
三、選擇性訴訟請求探析
第三章 放棄及變更訴訟請求
**節 放棄訴訟請求
一、放棄訴訟請求的內涵及分類
二、放棄訴訟請求與撤訴
三、放棄訴訟請求的要件
四、放棄訴訟請求的效力
第二節 變更訴訟請求概述
一、變更訴訟請求及相關概念辨析
二、變更訴訟請求的類型
三、變更訴訟請求的價值
第三節 變更訴訟請求的條件
一、德、日以及我國臺灣地區訴之變更條件概述
二、對我國變更訴訟請求規則的評析
三、一審程序中變更訴訟請求的條件
四、二審程序中能否變更訴訟請求
五、再審程序中能否變更訴訟請求
第四節 變更訴訟請求、釋明及中間判決
一、兩則案例引出的問題
二、告知變更訴訟請求與釋明
三、告知變更訴訟請求與中間判決
第四章 反駁及承認訴訟請求
**節 反駁訴訟請求
一、反駁訴訟請求、反駁與抗辯
二、反駁訴訟請求與反訴
第二節 承認訴訟請求
一、承認訴訟請求的性質及特點
二、承認訴訟請求的要件
三、承認訴訟請求的效力
第五章 合并訴訟請求及其處置
**節 合并訴訟請求的含義及其類型
一、合并訴訟請求與訴之合并
二、合并訴訟請求的學理類型
三、我國民訴法上的合并訴訟請求
第二節 訴訟請求之單純合并
一、訴訟請求單純合并之具體情形
二、訴訟請求單純合并之要件
三、訴訟請求單純合并之審理與裁判
第三節 訴訟請求之預備合并
一、訴訟請求預備合并之含義及其合法性
二、主位訴訟請求與備位訴訟請求之關系
三、主位訴訟請求與備位訴訟請求之審理與裁判
四、法院裁判及當事人上訴之效力
第六章 漏判訴訟請求及其補救
**節 漏判訴訟請求概述
一、漏判訴訟請求之概念辨析
二、漏判訴訟請求之判斷與識別
三、漏判訴訟請求與訴訟請求的可分性
第二節 漏判訴訟請求之補救
一、漏判訴訟請求補救制度概要
二、對相關補救制度的評析
三、補充判決制度程序問題辨析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民事訴訟請求研究 節選
《民事訴訟請求研究》: 訴訟請求之預備合并是訴訟請求合并的另一典型方式。訴訟請求預備合并突破了訴訟請求必須明確確定的一般原則,因此,其在合法性、主位備位訴訟請求之關系、審理裁判等問題上均存在較多爭議,在具體程序問題上較訴訟請求之單純合并亦更為復雜,本節擬對其涉及的主要問題逐一進行探討。 一、訴訟請求預備合并之含義及其合法性 訴訟請求之預備合并,是指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提起主位訴訟的同時,提起備位訴訟,在主位訴訟無理由的情況下,可就備位訴訟申請法院審判的訴訟合并形態。②例如,在買賣合同糾紛中,若標的物所有權已移轉于買方,此時雙方就協議的效力或標的物是否有瑕疵產生爭議,買方拒絕給付價金。賣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優先判決買方給付價金,如果給付買賣價金的請求被判無理由,則請求法院判令買方返還標的物。德國民事訴訟法學理論對訴訟請求之預備合并問題有較多研究,在德國民事訴訟法學歷史上,是否承認訴訟請求預備合并之合法性,有一個從否定到肯定的發展過程。德國民事訴訟法舊學說對訴訟請求之預備合并持否定態度,其理由主要有兩個,一是訴訟請求的預備合并破壞了訴訟程序的安定性;二是造成被告不利的訴訟地位。舊學說認為,訴訟行為不得附條件,當事人一經提起訴訟則發生訴訟系屬的法律效果,其不得將系屬之效果任意往后延緩從而使訴訟程序處于不安定狀態,①另外,在通常訴訟中,原告起訴、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針對原告訴訟請求有權要求法院為本案判決,以結束訴訟。因此,很多國家和地區民訴法均規定,如果被告已經對原告的訴請作出了答辯,就有權獲得其應訴應得的訴訟成果。若允許原告提起備位訴訟,則在主位訴訟被確定為有理由的情況下,備位訴訟失去效力,這亦使得被告針對備位訴訟所作的訴辯歸于無效。② 但在德國民事訴訟實務上,訴訟請求之預備合并通常均被默認為合法,德國法院關于該問題較早的判例認為,為防止主位訴訟請求被駁回而遭致敗訴,而預備提起備位訴訟請求,備位訴訟請求合法。③1932年,德國帝國法院邁出了更大步伐,其對相互之間無排斥關系的主位訴訟請求和備位訴訟請求作出了判決,該判決要旨為:即便多個訴訟請求之間無相互排斥之關系,原告也可以利用預備合并之訴提起訴訟主張。④今天,德國聯邦*高法院關于訴訟請求預備合并之合法性問題,基本繼受了帝國法院前述判例所持觀點。德國在實務上之所以未采納舊學說所持見解,其解釋理由是,“訴訟行為之效果,因訴訟外之將來未定事實發生或不發生,致成為長久未定之狀態。若訴訟行為所附之條件,系以訴訟內之將來未定事實為其內容,此際,該訴訟行為之法律效果,不致長久成為未定狀態。所以訴訟行為附訴訟外將來未定事實為條件者,固應禁止,但若所附者系訴訟內將來未定事實為條件者,不在禁止之列也”。①訴訟請求之預備合并,原告提起主位訴訟請求自始未附有條件,雖然備位訴訟請求以主位訴訟請求之判決結果為條件,但備位訴訟請求所附之條件,系以訴訟內將來未定之事實為條件,不至使訴訟長久處于不確定狀態。因此,法律上對訴訟請求之預備合并并無加以禁止之理由。在日本,現今民事訴訟法學理論也承認訴訟請求預備合并的合法性。②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學者認為,在下列三種情形下,有訴訟請求預備合并之必要,“一是事實不明者;二是舉證困難者;三是判斷不明者”。③在這幾類情況下,原告對案件事實經過,對依這些事實所產生的法律效力等問題,在起訴時很可能還不甚清楚。究竟應以甲訴訟請求提起訴訟,還是以乙訴訟請求提起訴訟,一時難以作出明確判斷。如果待到事實查清楚后再行起訴,則很可能又會耽誤期限,超過訴訟時效,故允許提起預備合并之訴,不僅有利于原告訴訟方便,客觀上也有利于實現訴訟經濟原則。 綜上,筆者以為,應當承認訴訟請求預備合并之合法性。在訴訟請求預備合并情況下,備位訴訟請求所附條件并不會長時間處于不確定狀態,并且如果能在程序上作出較為妥當安排,訴訟請求預備合并亦不至于令被告處于不利的訴訟地位。 ……
民事訴訟請求研究 作者簡介
朱建敏,男,漢族,1980年8月生,江蘇海安人,黨員。教育經歷為:1998年至2010年,先后在武漢大學法學院取得法學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工作經歷為:2005年7月碩士研究生畢業,通過公務員招錄考試進入湖北省不錯人民法院工作,歷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 2020年4月開始從事專職律師工作,現為湖北得偉君尚(湖北自貿區武漢片區)律師事務所不錯合伙人。參與很高人民法院審判理論重大調研課題一項,承擔并執筆完成省不錯人民法院重點調研課題叁項。在《中國法學》、《法律適用》、《中國審判》、《人民法院報》等刊物發表業務文章20余篇,其中兩篇被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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