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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運行的內在機理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7218000
- 條形碼:9787307218000 ; 978-7-307-21800-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事訴訟運行的內在機理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以程序的整體推進為視角, 對民事訴訟運行應遵循的基本法理做了深入的比較法研究。本書對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民事訴訟運行的訴訟要件、訴的架構、民事訴訟中的抗辯、民訴的證據法理、民訴的程序展開等內容進行了專章研究。
民事訴訟運行的內在機理研究 目錄
**章 民事訴訟運行的基本原則
**節 民事訴訟運行基本原則之檢討
一、民事訴訟運行基本原則之內涵及確立依據
二、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基本原則之分類與檢討
三、我國民事訴訟基本原則之重塑
第二節 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一、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的立法表達及意義
二、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的合理內涵
三、訴訟權利平等原則貫徹中的制度缺陷及其補正
第二章 民事訴訟運行的訴訟要件
**節 訴訟要件的一般適用
一、訴訟要件之內涵及立法體現
二、積極訴訟要件與消極訴訟要件
第二節 管轄恒定原則
一、管轄恒定原則之意義及確立依據
二、管轄恒定原則的規范檢視
三、管轄恒定原則的立法矯正
第三節 普通地域管轄與特別地域管轄
一、地域管轄的學理分類
二、地域管轄的規范檢視
三、地域管轄的立法完善
第四節 專屬地域管轄之特質
一、專屬地域管轄案件排斥一般地域管轄之適用
二、專屬地域管轄案件排斥協議管轄之適用
三、專屬地域管轄案件阻卻訴之追加與反訴之成立
四、受訴法院違背專屬地域管轄之判決得為上級法院撤銷
第三章 民事訴訟運行中的訴之架構
**節 訴之追加
一、訴之追加之內涵及本旨
二、訴之追加之條件
三、訴之追加之審理與裁判
第二節 反訴
第三節 訴之撤回
一、撤訴之條件
二、二審程序中之撤訴
三、按撤訴處理
第四節 上訴權之舍棄
一、上訴權舍棄的正當性基礎
二、上訴權舍棄的要件及效力
三、上訴權舍棄的制度保障
第四章 民事訴訟運行中主張的法理
**節 民事訴訟中的抗辯
一、抗辯的內涵
二、抗辯的類型
三、抗辯的機能
第二節 主張的具體化
一、主張具體化的內涵及確立依據
二、主張具體化的界限
三、主張具體化的緩和
四、主張具體化理論對我國立法的啟示
第三節 附理由的否認及其義務化
一、附理由的否認凈內涵及機能
二、附理由的否認義務之內涵及確立依據
三、附理由的否認義務之范圍
四、附理由的否認義務化對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啟示
第四節 不知的陳述之規制
一、德國民事訴訟關于不知的陳述之規制
二、日本民事訴訟關于不知的陳述之規制
三、德國民事訴訟與日本民事訴訟關于不知的陳述規制之比較
四、我國民事訴訟關于不知的陳述之規制應遵循的路徑
第五章 民事訴訟運行中的證據法理
**節 證據法定與法定證據
一、證據法定之意義
二、法定證據的類型
三、現行《民事訴訟法》第63條之檢討
四、結論
第二節 當事人申請證據調查的法律規制
一、當事人申請證據調查應特定證明主題與證據方法
二、當事人申請證據調查應當適時提出
三、當事人申請證據調查應具有必要性
第三節 言詞辯論的全部意旨
一、言詞辯論的全部意旨之內涵
二、言詞辯論的全部意旨作為受訴法院認定案件事實根據之正當性
三、言詞辯論的全部意旨在事實認定中的作用范圍
四、言詞辯論的全部意旨之運用與判決理由之說示
五、言詞辯論的全部意旨原理對我國立法的借鑒意義
第四節 自認的審判排除效
一、《民訴法解釋》第92條第3款出臺背景
二、《民訴法解釋》第92條第3款所引發的實踐困境
三、《民訴法解釋》第92條第3款有違訴訟基本法理
四、《民訴法解釋》第92條第3款引發訴訟遲延之后果
五、結語
第六章 民事訴訟程序運行中的程序展開
**節 民事訴訟審前程序
一、審前準備的設定意旨及其功能
二、我國民事訴訟審前準備程序之立法缺失
三、完善民事訴訟審前準備程序之構想
第二節 判決脫漏及其救濟
一、判決脫漏之內涵及其識別
二、判決脫漏與一部判決之區別
三、判決脫漏應有之救濟途徑
四、追加判決之適用
五、結語
第三節 程序違法與發回重審
一、程序違法與發回重審的關系
二、《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發回重審事由之評析
三、導致發回重審的程序違法事由之應然設計
第七章 民事訴訟運行中的附隨程序
**節 期間的法律規制與不變期間
一、關于在途期間
二、關于申請執行期間
三、關于不變期間
第二節 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
一、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之性質
二、我國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之立法反思
第三節 民事訴訟啪罰款
一、民奇訴訟罰赦的應有性質
二、民事訴訟罰款性質定位的立法透視
三、民事訴訟罰款金額的設定應符合平等原則
四、民事訴訟罰款金額的設定應遵循比例原則
第四節 民事訴訟中的拘傳
一、民事訴訟中拘傳制度之比較法考察
二、我國民事訴訟拘傳制度之立法目的
三、我國民事訴訟拘傳制度有違比例原則
四、對《民訴法解釋》第174條規定之評析
五、結語
民事訴訟運行的內在機理研究 節選
《民事訴訟運行的內在機理研究》: (一)附理由的否認之內涵 從一般意義上講,所謂否認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明確表示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是不真實的。根據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在作出否認的表示時是否附加陳述了別的事實,可以將否認區分為單純的否認與附理由的否認。所謂單純的否認,是指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僅僅向受訴法院陳述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不存在,而沒有陳述其不存在的理由。例如,在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借款十萬元的訴訟中,原告向受訴法院主張被告曾向其借款十萬元,被告稱并無此事,被告的此種陳述即為單純的否認。在單純的否認之場合,由于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僅僅是直接地、消極地對于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向受訴法院作出否認的表示,所以單純的否認又稱為直接否認、消極否認。①所謂附理由的否認,是指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針對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向受訴法院陳述了與該事實不能兩立的事實。如在前例中,被告若稱十萬元款系原告所贈并非借貸,此種否認即為附理由的否認。在附理由的否認之場合,由于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乃是積極地向受訴法院陳述與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不相容的另一事實之存在以間接的否認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故而附理由的否認又稱為間接否認或積極否認。②當然,無論是單純的否認還是附理由的否認,本質上皆為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對于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明確表示爭執從而也就具有共同的意義,那就是使得被否認的對象事實產生了證據調查之必要性。申言之,對于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而言,由于其主張的事實被對方當事人所否認,故為使受訴法院確信其所主張的事實,其必須向受訴法院提供證據證明之。因該事實乃是由其負證明責任,故其向受訴法院提供的證據必須達到本證的證明程度,使得受訴法院對該事實的存在形成內心確信的狀態始克成功。對于不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而言,其為使受訴法院支持其所作之否認,固也可向受訴法院提供證據進行證明,但由于被否認的對象事實乃是由對方當事人負證明責任,因而其所提供的證據只須達到反證的證明程度,動搖受訴法院對于負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之內心確信即為已足。在單純的否認之場合固屬如此,在附理由的否認場合亦然。如在前面所舉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借款的例子中,由于被告對原告所主張的應由其負證明責任的借貸事實作了否認之表示,因而,原告為了使受訴法院確信其所主張的借貸事實,必須提供本證證明之。而被告為了阻卻受訴法院對原告所主張的借貸事實形成內心確信,可以提供反證。此外被告所稱其從原告處所受十萬元乃贈與在性質上屬于對原告所主張的借貸事實之附理由的否認,因而,被告對其所提出的贈與事實并不負證明責任。即便被告提供證據證明贈與事實存在,也毋須達到讓法官對贈與事實形成內心確信之程度,其阻卻受訴法院對于原告所主張的借貸事實形成內心確信即為已足。此乃附理由的否認在本質上仍屬于否認而非主張之內在要求。在此例中,受訴法院斷然不能因為被告在原告所主張的借貸事實之外提出了贈與之新事實而要求被告對贈與事實的真實性負證明責任,否則不僅會誤讀附理由之否認之性質,更會得出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對同一要件事實也即借貸事實分別從借貸事實之存在與不存在(乃贈與而非借貸)兩個層面承擔證明責任的荒謬結論。 ……
民事訴訟運行的內在機理研究 作者簡介
占善剛,武漢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武漢大學法學院訴訟法教研室主任,訴訟法學科帶頭人,中國政法大學、吉林大學互聘教授。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湖北省法學會理事、很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研究基地研究員、湖北省政法委“人民調解與社會治理創新專家庫”專家、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專家委員會委員、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贛江靠前仲裁院仲裁員。長期致力于民事訴訟法基礎理論、制度研究,出版學術專著《證據協力義務比較法研究》《民事證據法研究》《民事司法的理論與實務》《民事訴訟證據調查研究》等,曾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規劃基金項目、教育部重大攻關項目子課題、很高人民檢察院重點課題等重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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