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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水治理中的行政法治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7088394
- 條形碼:9787517088394 ; 978-7-5170-8839-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現代水治理中的行政法治研究 內容簡介
《現代水治理中的行政法治研究/現代水治理叢書》基于我國水治理法規體系以及水法治的特殊性,以行政法理論為指導,初步探討了水行政法治的內容與發展規律:行政權調整的水事關系和體現水資源外部性的水行政法基本原則;具有行業技術特色的水事法律規范體系是水行政法法源載體;水行政主體不限于由行政組織法產生,流域管理機構與水政監察組織是水治理主體的特殊構成;水行政行為人管理制度應當與水行政權相匹配,以適應專業技術與法律素質的復合性;取水許可權是保護水資源的核心行政權;高頻率出現的水行政命令對實現水行政管理目標的價值層次追求,遠高于作為保障手段的其他依職權水行政行為;水行政處罰制度需適應流域與區域相結合管理體制,應對水事違法行為的諸多特殊情形;水行政強制措施缺位是水問題成因之一,代履行是一度支撐水治理的法律保障方式;行政機關參與水事糾紛調解居于選擇性主體地位,水行政裁決是特殊的內部行政行為! 冬F代水治理中的行政法治研究/現代水治理叢書》可作為水行政主管部門執法與管理人員的參考和培訓用書,可作為大專院校水利、法學、行政管理等專業師生教學與研究參考書,也可作為有關部門進行立法和制定政策的參考。
現代水治理中的行政法治研究 目錄
前言
**章 水行政法的地位與水行政法律關系
**節 水行政法在部門行政法中的定位
一、我國現行水法的調整對象與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
二、水法調整外部縱向水事關系:歸屬部門行政法表現之一
三、水法調整內部水事關系:歸屬部門行政法表現之二
四、水行政法的部門法地位
第二節 水行政法律關系
一、水行政法律關系的含義與特點
二、水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及其包含流域管理機構的特殊構成
三、水行政法律關系客體的特殊性及其保護利用的法律訴求
第二章 基于水治理實踐的水行政法原則
**節 水治理實踐:確立水行政法原則的基礎
一、流域與流域系統
二、基于流域系統的水資源管理目標和內容
三、與流域系統相適應:水管理體制的確立
四、水治理中的核心博弈:流域全局與區域局部的復雜關系
第二節 水行政法的原則
一、體現行政法治內在要求的基本原則
二、體現水治理實踐中自然與社會復雜關系的原則
第三章 水行政法體系與水行政立法實踐
**節 水行政法體系
一、水行政法的淵源
二、行業特色的水事法律規范:水行政法的特殊存在形式
三、作為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水利規劃地位與效力
第二節 流域水治理中行政立法的理論與實踐
一、流域管理制度框架的確立是來之不易的立法成果
二、流域管理行政立法對管理體制改革滯后的彌補
三、現代水治理實踐中行政立法與管理體制改革的互動
第四章 水行政主體:三類組織并存格局
**節 水行政主體的構成及職權
一、水行政主體概述
二、行政組織法產生的水行政主體
三、作為事業單位組織的水行政主體及其職權
四、依法管水實踐中基層水行政主體的地位
第二節 水行政主體委托的執法行為主體:水政監察組織
一、實施水行政執法的專門組織
二、依據部門規章履職的事業單位:被委托開展水行政執法
三、水政監察職權的范圍
第五章 水行政行為人及其資格管理制度
**節 水行政行為人及其資格管理現狀
一、水行政行為人概述
二、水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現狀
第二節 構建以資格管理為基礎的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
一、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內涵
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與行政權的不匹配
三、實施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確認與行政執法證頒發相分離
四、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基本框架
第六章 水行政行為與水政監察
**節 水行政行為的分類與生效
一、水行政行為的分類
二、水行政行為生效的實體與程序要件
三、水行政處理決定
第二節 水政監察行為與水行政行為的基礎
一、水政監察是水行政行為的主要組成部分
二、水行政行為的基礎:水行政監督檢查
……
第七章 取水許可:保護水資源的核心水行政許可權
第八章 水行政管理的目標行為:水行政命令
第九章 水行政處罰的管轄與適用
第十章 亟須強化的水行政強制
第十一章 水事糾紛處理中的內部行政行為
參考文獻
后記
現代水治理中的行政法治研究 節選
《現代水治理中的行政法治研究/現代水治理叢書》: 三、作為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水利規劃地位與效力 水行政執法不僅要依據水法規,還要依據與水法規相關聯的可操作性強的規劃。根據水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全面規劃、統籌兼顧、可持續利用等基本原則,面對大江大河大湖的水管理手段主要是規劃編制和實施。全國水資源戰略規劃、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等,這些具有行政規范文件法律性質的水資源規劃,與其賴以形成的上位法規范相結合,具有相應的普遍性強制拘束力。各類水資源規劃的法定效力,使其成為水資源開發利用和防治水害活動的基本依據。違反規劃的行為就是違法行為! 。ㄒ唬┧姓幏缎晕募姆ㄔ吹匚弧 ⌒姓ㄉ系男姓幏缎晕募此追Q的紅頭文件),在水法中可稱之為水行政規范性文件。對法定解釋性文件,理論上并無異議,一直認為是法的淵源,可以作為具體水行政行為和司法裁判的依據,但對法定解釋性文件以外的水行政規范性文件是否具有法源地位卻存在爭議。從效力標準上說只有當一個行為規范能夠拘束法官或法院時,才是法的具體表現形式。以此為前提,并非所有水行政規范性文件都是法源! 1.具有法源地位的水行政規范性文件 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水行政法規的解釋與水行政法規具有同等效力。無論是從《立法法》還是從《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上來看,水行政法規對法院都是具有強制性拘束力的。國務院對水行政法規的解釋既然與水行政法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那么也應該對法院發生強制性拘束力! 「鶕兑幷轮贫ǔ绦驐l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規章制定主體對規章的解釋與規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然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規章對人民法院審理水行政案件來說只是“參照”。但筆者認為,行為規范對法院的拘束力應該是統一的。既然規章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是有拘束力的,那么在水行政訴訟中對法院也應具有拘束力。何況,《立法法》已經將規章納入其調整范圍,即給予其法的淵源地位,并在第八十八條明確規定了有權改變或者撤銷規章的機關;《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本身也是對法院具有拘束力的水行政法規。因此,與規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解釋即對規章的法定解釋性文件,對法院也應當具有強制性拘束力! ∨c此相適應,在《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生效以前,水行政機關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以及根據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解釋所形成的法定解釋性文件,也應具有對法院的強制性拘束力。 2.與法律規范相結合而具有法源地位的水行政規范性文件 水行政規范性文件可因與準用性法律規范相結合而具有普遍性強制拘束力。也就是說,在準用性法律規范存在的情況下,因準用性法律規范內容的不確定性,拘束力并不完整,而需要與其所指向的水行政規范性文件相結合,才共同構成普遍性強制拘束力。依授權的創制性文件都屬于這種情況。但屬于這種情況的不限于依授權的創制性文件,也可以是水行政規范性文件。水資源規劃多屬于此類,例如,防洪規劃與《防洪法》中規范相結合而獲得與《防洪法》同樣的法律效力! 3.不具有法源地位的水行政規范性文件 水行政規范性文件對不特定公眾和所屬水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具有拘束力。但它對不特定公眾的強制拘束力是通過具體水行政行為來實現的;對所屬水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強制性拘束力,也并非源于水行政規范性文件本身,而是源于下級服從上級原則和首長負責制。但因此而具有的拘束力不能當然地推及水行政系統以外的法院或法官,而應當考察我國實定法的規定。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對法院具有強制拘束力的,是法律、法規和規章(包括它們的法定解釋),而并不包括法定解釋性文件以外的水行政規范性文件。因此。法定解釋性文件以外的水行政規范性文件對法院不具有拘束力,不是法的淵源! 。ǘ┧姓幏缎晕募际恰耙罁薄 ∈紫,“法源”與“依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作為法源的行為規范,無疑是具體水行政行為和司法裁判的依據,但不具有法源地位的事實、國家機關和仲裁機關所制作的法律文件、水行政慣例、有關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也可以作為水行政行為和司法裁判的依據。非法源性的水行政規范性文件也不例外。其次,在法律規范沒有作出規定或者規定不具體的情況下,或者是以水行政規范性文件為依據,或者是以非國家機關制定的行為規則作為依據,或者是以水行政主體或法院自己的理解、判斷作為依據。在這三者中,水行政規范性文件比非國家機關的規則更具權威性,比水行政主體、法院在個案中的自行理解、判斷更具可預測性。因此,以水行政規范性文件為依據也是理所當然的選擇。再次,反對把水行政規范性文件作為依據,主要是為了反對水行政隨意性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是,依職權的創制性文件僅限于給付水行政領域,是一種沒有相應法律規范規定時的替代性規則。如果一個以此為依據的具體水行政行為被認定為沒有法律依據而予以撤銷,實際受害的是相對人!
現代水治理中的行政法治研究 作者簡介
王國永,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水法水行政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水利學會水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河南省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常務理事、環境資源法研究會理事。長期從事行政法、水法的教學與研究,為本科生、研究生主講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水法概論、水法與水行政管理、憲法與行政法等課程,公開發表《芻議與行政權不匹配的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立法關系探討》等論文30多篇,出版《水法概論》《水與制度文化》等著作。主持完成《水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制保障體系研究》《河南省生態環境領域綜合行政執法的形式與機制研究》等10多項省部級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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