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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自然資源法治創新70年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07703
- 條形碼:9787521607703 ; 978-7-5216-0770-3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新中國自然資源法治創新70年 內容簡介
本書為述評性著作,其簡要敘述了新中國自然資源法治的演進歷史,從史實出發,對中國自然資源法治發展的各個階段及其主要問題,在理論上予以分析闡明。全書分八章,分別從自然資源法在新中國七十年的不斷與時俱進、新中國土地法治七十年、我國礦產資源法治七十年、新中國水資源法治七十年、新中國林業資源法治建設七十年、新中國草原資源法治七十年等方面分別予以論述。
新中國自然資源法治創新70年 目錄
緒論??自然資源法在新中國70年的不斷與時俱進
**節??新中國自然資源法立法的獨立性演進 / 002
第二節??新中國自然資源所有權法律制度的學理沿革 / 009
第三節??自然資源法獨立性理論之辨析 / 013
第四節??自然資源產權理論的勃興 / 022
第五節??公法理論對自然資源所有權的解讀 / 034
第六節??傳統私法對自然資源所有權的解讀 / 044
第七節??生態文明背景下對自然資源所有權的完善 / 058
**章??新中國土地法治70年
**節??新中國70年來的土地立法與政策的演進 / 064
第二節??新中國70年來土地資源法學理論的不斷演進 / 090
第二章??新中國礦產資源法治70年
**節??我國的礦業立法與實踐 / 124
第二節??新中國礦業權法律規范系統的法理學解構 / 138
第三節??新中國礦業權市場投融資模式的建構 / 151
第四節??《礦產資源法》的修改與礦產資源法治的未來 / 162
第三章??新中國水資源法治70年
**節??水法概述 / 172
第二節??新中國水資源法治的演進 / 181
第三節??新中國水資源法治的基本歷史經驗 / 189
第四節??新中國水資源法治的進一步完善 / 198
第四章??新中國林業資源法治70年
**節??改革開放前林業制度回顧 / 212
第二節??改革開放后的**輪林權制度改革 / 218
第三節??2008年至2016年的第二次林權制度改革 / 228
第四節??林權制度改革中的關系 / 246
第五節??林權改革的特色與展望 / 250
第五章??新中國草原資源法治70年
**節??不同時期草原資源相關法律及政策回顧 / 260
第二節??我國草原法律規范系統的理論解構 / 292
第三節??草原法治法律規范系統框架模式 / 305
第六章??新中國海洋海島領域法治70年
**節??新中國海洋法治的發展歷程 / 326
第二節??改革開放加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后新中國海洋法治實踐的演進 / 339
第三節??新中國海洋法治演進之中臨時應急措施的定型化 / 354
第四節??新中國海洋法治的展望 / 376
第七章??新中國濕地保護法治70年
**節??新中國70年來濕地保護立法工作的變化與發展 / 384
第二節??新中國濕地保護法政策之演進 / 397
第三節??新中國70年來學者對濕地保護學術觀點的演進 / 405
第四節??新中國濕地保護法治對國外濕地保護法律制度的借鑒 / 417
第八章??自然資源法律規范系統理念的勃興
**節??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法律部門 / 428
第二節??傳統部門法劃分的局限性 / 439
第三節??新的“法律系統”觀念的引入 / 451
第四節??我國自然資源法律規范系統的構建 / 476
第九章??自然資源基本法在其法律規范系統內的基本法地位
**節??《自然資源基本法》起草的必要性 / 490
第二節??《自然資源基本法》起草的可行性 / 495
第三節??《自然資源基本法》的本質法律屬性 / 498
第四節??自然資源基本法立法需要處理好的幾個關鍵問題 / 501
第五節??自然資源基本法的立法框架 / 505
第六節??構建自然資源法律規范系統旨在實現綜合法律調整 / 531
余論??自然資源基本法制定的必要性與可能性
新中國自然資源法治創新70年 節選
第七節??
生態文明背景下對自然資源所有權的完善
一、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態觀的基礎理論地位及其現實意義
(一)生態思想是探求人與自然界關系的本質
1.歷史條件和時代背景催生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自然資源生態觀。
隨著工業和資本的快速發展,生態問題在全世界均開始暴露,人與自然的不和諧逐漸凸顯,在此歷史條件和時代背景下,催生出了馬克思主義的生態觀。人與自然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緊密聯系、不可分割,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是馬克思主義生態觀的基本觀點,也是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基礎,無疑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不但為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生態觀奠定了理論基礎,也為生態文明建設指明了目標方向,為建設美麗中國指明了方向。
自然觀即自然辯證法思維,其研究的主要內容是自然界變化發展的普遍規律,包括人在自然界中扮演的角色,人與自然界的關系等。生態思想是探求人與自然界關系的本質之一。
2.生態思想在社會主義的實踐觀中一直根深蒂固。
馬克思主義生態思想在西方近現代思潮中*具影響力,它對資本主義工業文明的批判入木三分,無疑為整個社會的發展也提供了很大的幫助。目前中國經濟發展中出現了一些問題,環境問題只是其中比較突出的一個,將馬克思主義生態思想應用在中國生態文明建設中,自對新中國生態環境理論的發展有其啟迪作用。
歷史已經無數次地證明,人類往往只重視眼前的發展進行盲目的實踐,而無意識地甚至是有意識地違背自然規律,于是受到自然界的報復與懲罰,這些問題的本質其實都是深刻的生態問題。
3.在馬克思、恩格斯的社會形態觀中包含著生態思想。
資本無限地增值和擴張與自然資源和社會需求的有限性間產生的矛盾,引發了周期性的經濟危機,過度的生產、生活消費被錯誤地作為使矛盾得到暫時緩解的方式,從而對不可再生資源造成大量的破壞和浪費,致使整個世界的可持續發展擱淺。社會形態的畸形是對生態思想不夠重視的結果。
馬克思、恩格斯的生態思想從自然先在性、人與自然的物質交換、自然資源循環利用、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等多個角度,論述了人與自然的統一。基于此,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應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生態思想為指導,促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社會主義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相結合,實現生態文明建設的創新。
(二)新中國對自然資源“生態文明”科學概念的提出與完善
黨的十七大提出了“生態文明”的科學概念,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也有關于“建設生態文明”和“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等戰略任務的內容,十七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二五規劃”也高度重視“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再次肯定了我國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緊迫性和重要性,并明確了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詳細宗旨。由于市場經濟對利益追求的無限性,過度的資源消耗曾經是支持經濟高度增長的一大因素,這自會引起環境生態問題等連鎖反應。當認識到生態環境惡化和自然資源緊缺的嚴重性和不可修復性時,全黨全國人民自必須對馬克思主義生態觀是重要理論基礎和制度支撐,形成統一認識和集體行動,而統一和提高這種認識就要努力建構、宣傳和普及馬克思主義生態觀。
二、生態環境理念的轉變:公法私法化與私法公法化的結合
(一)在自然資源領域“以權利制約權力”
在環境問題產生之初,主要是靠外部手段——公法手段解決環境問題,但在運行過程中,其運行成本高昂、權力膨脹又使得地方惡性競爭等缺陷層出不窮,特別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間的關系對立,更使得主動性和積極性難以發揮。 此時,私法手段即受到了重視,因為單一的行政法律手段無法解決環境問題,而只運用私法手段也會產生并導致政府失靈以及成本增加等問題。故只有以權利制約權力,才是趨利避害的*佳途徑。
(二)自然資源法的“社會本位”之客觀要求
法律的社會本位要求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完全以個人利益為本位的絕對化權利手段必須拋棄。公法手段是為了對公共利益進行保護,但其是一種同樣需要依賴社會道德觀念來予以制約的機制,所以啟動私法機制,則能助力道德機制的運行,有效地預防政府失靈,調整政府與個體關系的有效互動,讓公民能積極主動地參與交易。這樣,那種既具有私法的內在激勵機制,又具有公共權力屬性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形式,無疑才是社會所需要的東西。
(三)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結構正由單一方式向復合建構演變
國家所有權的權利結構不再只保持一種形態,其權能也不單只有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管理權能也應當包含其中,它是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在公法層面的體現。
在權利結構方面,其中復合式所有權可劃分為“授予式”,即利用行政關系的設置使權能分離;“讓渡式”,即通過利用債權關系的設置使權能分離;而“轉化式”,即利用物權關系的設置使權能分離。從產權經濟學角度分析,一方面,產權的明晰程度與對權利主體的激勵和約束程度成正比。 另一方面,行政處分是國家保障公共利益的手段,不能完全丟棄。
因此,綜合采取上述“授予式”“讓渡式”“轉化式”的方法是保護自然資源、貫徹可持續利用的有效途徑。不同對象采取不同手段,“轉化式”適用于經營性國有財產,對于國有財產中的土地資源,盡可能采取由“讓渡式”向“轉化式”過渡的國家所有權結構。將“授予式”的國家所有權結構向“讓渡式”轉變,可能會更適合公益性財產。*后,采取“授予式”的國家所有權結構規范行政性財產。
公法與私法的兼容,經濟管制與契約自由的結合,即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混合立法模式是取他之長、補己之短的有效途徑,應當共同作用共同完成對國家所有權和自然資源的法律調整。
新中國自然資源法治創新70年 作者簡介
李顯冬,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F任中國政法大學國土資源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能源法研究會常務理事;自然資源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咨詢專家;北京市行政復議委員會非常任委員;北京市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市婦女法學會顧問。1983年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2000年獲博士學位。1994—1995年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訪問學者在加拿大麥吉爾大學研修兩年。退休后經特聘任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教授、自然資源部立法咨詢顧問。著有《中國礦業立法理論與實踐》《溯本求源集:國土資源法律規范系統之民法思維》等著述五十余部。發表有《完善準物權理論以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礦業權之特許屬性辨析》《“民有私約如律令”考》等學術論文一百五十余篇。
孟磊,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經濟管理學院法學教研室主任,中國地質大學(北京)自然資源戰略發展研究院自然資源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地質經濟學會礦產資源法學分會常務理事、副秘書長,中國應急管理學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副秘書長。主持有《自然資源基本法基礎理論研究》《地質調查立法研究》《職業索賠行為規范研究》等課題,主編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適用指南與案例釋義》《礦產資源稅費改革研究》等著作,發表有《自然資源基本法的起草與構建》《新冠防治背景下的我國應急管理法律規范系統的構建》等代表性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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