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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版)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總第29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09493
- 條形碼:9787521609493 ; 978-7-5216-0949-3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021年版)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總第29版) 本書特色
暢銷、權威的法律工具書,至今已經更新至第29版,收錄2020年11月以前頒布的常用現行有效的法律及行政法規共278件,方便實用,主要特點如下:
一、權威部門編輯。本書由司法部編輯,采用國際上通行的法律法規類圖書編排方式,此次修訂再版,調整了部分文件的歸類,并在大類之下細分了子類;子類下的文件,法律按照常用程度排列,配套行政法規跟隨相應法律之后。
二、文件收錄科學、實用。本書收錄的對象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包括立法法頒布實施之前經由國務院批準的)行政法規,均為現行有效的常用法律文件。本版收錄的法律、行政法規中經過修訂的文本根據重新公布的標準文本排印。
三、法律文件檢索方便。本版延續拼音索引,拼音索引的制作與使用方法在正文中作了說明。本版目錄體現法律法規的頒布時間,且對于有過修訂和修正的法律法規在目錄中予以直接體現。另外,目錄部分在大類下細分了子類,使用起來更加方便。
四、超值服務,提供增補。掃描封底“法規編輯部公眾號”二維碼,可以免費獲得我社出版的2021年全年(12輯)《新法規匯編》(司法部編)的電子版增補服務,內含一年內我國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部門規章以及司法解釋權威文本。
(2021年版)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總第29版) 內容簡介
本書由司法部編輯,采用靠前上通行的法律法規類圖書編排方式,此次修訂再版,調整了部分文件的歸類,并在大類之下細分了子類;子類下的文件,法律按照常用程度排列,配套行政法規跟隨相應法律之后。本書收錄的對象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包括立法法頒布實施之前經由國務院批準的)行政法規,均為現行有效的常用法律文件。本版收錄的法律、行政法規中經過修訂的文本根據重新公布的標準文本排印。
(2021年版)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總第29版) 目錄
常用法律法規簡目
憲法
憲法相關法
立法法
選舉法
組織法
代表法
監察法
人民法院組織法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民族區域自治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集會游行示威法
國家賠償法
民法商法
民法典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招標投標法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商標法
商標法實施條例
專利法
專利法實施細則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公司法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電子商務法
合伙企業法
外商投資法
企業破產法
拍賣法
保險法
票據法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國人民銀行法
商業銀行法
外匯管理條例
反洗錢法
證券投資基金法
行 政 法
行政許可法
行政處罰法
行政復議法
信訪條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行政強制法
公務員法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人民武裝警察法
人民警察法
出境入境管理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
反恐怖主義法
國家安全法
反間諜法
反間諜法實施細則
保守國家秘密法
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
律師法
社區矯正法
義務教育法
出版管理條例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文物保護法
旅游法
食品安全法
傳染病防治法
精神衛生法
執業醫師法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藥品管理法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物業管理條例
建筑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環境保護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突發事件應對法
消防法
經 濟 法
預算法
預算法實施條例
會計法
企業所得稅法
個人所得稅法
契稅法
車船稅法
稅收征收管理法
煤炭法
電力法
農業法
種子法
土地管理法
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郵政法
網絡安全法
反壟斷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廣告法
產品質量法
特種設備安全法
審計法
統計法
社 會 法
社會保險法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反家庭暴力法
慈善法
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刑法
刑法
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
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仲裁法
行政訴訟法
人民調解法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18年3月11日修正)
憲法相關法
(一)立法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1- )
(2015年3月15日修正)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1- )
(2017年12月22日修訂)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1- )
(2017年12月22日修訂)
(二)國家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 )
(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 )
(2020年10月1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1- )
(2015年8月29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1- )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1- )
(2015年8月29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1- )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 )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1- )
(2018年3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 )
(2018年10月26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 )
(2018年10月26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1- )
(2019年4月23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1- )
(2019年4月23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1- )
(2018年4月27日)
(三)民族區域自治、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1- )
(2001年2月28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 )
(1990年4月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百零四條的解釋(1- )
(2016年11月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2020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 )
(1993年3月31日)
(四)國旗、國徽、國歌、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1- )
(2020年10月1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1- )
(2020年10月1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1- )
(2017年9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 )
(1980年9月10日)
(五)游行示威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1- )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1- )
(2011年1月8日修訂)
(六)國家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 )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民法商法
(一)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 )
(2019年3月24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 )
(2017年12月2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 )
(2019年3月2日修訂)
婚姻登記條例
(2003年8月8日)
(二)知識產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 )
(2020年11月11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 )
(2013年1月30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 )
(2019年4月23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 )
(2014年4月29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 )
(2020年10月1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 )
(2010年1月9日修訂)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 )
(2013年1月30日修訂)
(三)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 )
(2018年10月26日)
……
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7- )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的解釋(7- )
(2014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解釋(7- )
(2014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款的解釋(7- )
(2014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7- )
(2017年6月2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7- )
(2017年9月1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7- )
(2017年6月2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7- )
(2010年8月28日)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7- )
(2021年版)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總第29版)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目錄
序言
**章 總綱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節 監察委員會
第八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序言 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后繼的英勇奮斗。
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歷史變革。
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歷史任務還沒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斗爭和其他形式的斗爭以后,終于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勝了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的侵略、破壞和武裝挑釁,維護了國家的獨立和安全,增強了國防。經濟建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農業生產顯著提高。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廣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較大的改善。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貫徹新發展理念,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斗爭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斗爭。
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圣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圣職責。
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后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斗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斗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斗爭,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章 總綱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本質的特征。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筑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條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國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進勞動組織,以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
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
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十五條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
(2021年版)新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全書(總第29版) 作者簡介
司法部是主管全國司法行政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起草,負責立法協調和備案審查、解釋,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指導行政復議應訴,負責普法宣傳,負責監獄、戒毒、社區矯正管理,負責律師公證和司法鑒定仲裁管理,承擔國家司法協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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