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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被遺忘權的法律保護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60173
- 條形碼:9787520360173 ; 978-7-5203-6017-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論被遺忘權的法律保護 內容簡介
被遺忘權作為一項新興權利,其針對的主要是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特別是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它試圖扭轉擁有較為記憶的網絡體系,讓數據主體可以通過特殊手段選擇性地“遺忘”數據,旨在使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重新回歸隱私領域。面對互聯網的無限搜索和記憶的功能,保護公民的被遺忘權具有必要性和正當性,如果被遺忘權重新賦予人以神秘性,有利于維護人性尊嚴和信息自主。同時,用權益沖突來作為否定被遺忘權的理由過于武斷,不具有足夠的說服力。而通過比例原則的合理引入,接近可以平衡和解決好權益的沖突。因此,書中建議我國應當在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中明確規定被遺忘權,并且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來細致規定保護被遺忘權的具體舉措。
論被遺忘權的法律保護 目錄
一 選題的背景和意義
二 研究現狀
三 論文的基本框架
四 研究方法
**章 被遺忘權的概念界定
**節 被遺忘權的概念之爭
一 被遺忘權的歷史流變
二 被遺忘權的多重含義
三 被遺忘權的核心意涵
第二節 被遺忘權的法律屬性
一 被遺忘權是人格權
二 被遺忘權是請求權
三 被遺忘權是相對權
四 被遺忘權是基本人權
第三節 被遺忘權在人格權家族中的地位
一 個人信息權與隱私權的關系
二 被遺忘權與個人信息權的關系
三 被遺忘權與隱私權的關系
四 被遺忘權與其他人格權的關系
第四節 被遺忘權的權利結構
一 被遺忘權的主體
二 被遺忘權的客體
三 被遺忘權的內容
四 被遺忘權的例外
第二章 被遺忘權保護的正當性
**節 被遺忘權與人性尊嚴
一 被遺忘權維護人性尊嚴的現實背景
二 被遺忘權維護人性尊嚴的理論基礎
三 被遺忘權維護人性尊嚴的法律依據
第二節 被遺忘權與信息自主
一 被遺忘權保護信息自主的現實背景
二 被遺忘權保護信息自主的理論基礎
三 被遺忘權保護信息自主的法律依據
第三節 負面批判與正面回應
一 對被遺忘權的負面批判
二 對被遺忘權的正面回應
第三章 被遺忘權保護的權益沖突
**節 權利與權利的沖突
一 被遺忘權與言論自由權的沖突
二 被遺忘權與公眾知情權的沖突
第二節 權利與利益的沖突
一 被遺忘權與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益的沖突
二 公民的被遺忘權與國家公共利益的沖突
第三節 權益沖突的解決路徑:比例原則
一 比例原則的基本內容
二 比例原則在被遺忘權立法中的體現
三 比例原則在被遺忘權司法中的適用
第四章 被遺忘權保護的域外經驗
**節 歐盟保護被遺忘權的立法經驗
一 歐盟保護被遺忘權的法律基礎
二 歐盟保護被遺忘權的*新立法
第二節 美國保護被遺忘權的立法經驗
一 美國保護被遺忘權的法律基礎
二 美國保護被遺忘權的*新立法
第三節 歐盟與美國的立法經驗比較
一 法律規定上的差異
二 立法理念上的差異
三 雙方的努力與妥協
第四節 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
一 “明確立法派”
二 “保守觀望派”
三 “傳統守舊派”
第五章 我國被遺忘權保護的路徑選擇
**節 我國被遺忘權保護的現實基礎
一 我國被遺忘權保護的立法基礎
二 我國被遺忘權保護的司法實踐
第二節 我國被遺忘權保護的應然選擇
一 我國被遺忘權保護的立法模式
二 我國被遺忘權保護的構成要件
三 我國被遺忘權保護的組織架構
第三節 我國被遺忘權保護的社會保障
一 積極推進互聯網行業自律
二 為個人信息設置存儲期限
結語 記憶與忘卻之間的被遺忘權
參考文獻
索引
論被遺忘權的法律保護 節選
《論被遺忘權的法律保護》: 一 我國被遺忘權保護的立法模式 。ㄒ唬┱壑心J健 ”贿z忘權保護的折中辦法是通過法律銜接,對《人格權法》《網絡安全法》《侵權責任法》等現有法律進行擴張解釋。 **,在《人格權法》中,將個人信息權確定為具體人格權,而被遺忘權歸于個人信息權之中。由于被遺忘權尚無司法和理論的準備,被遺忘權不能被確定為具體人格權。被遺忘權是信息保護的手段,被遺忘權可以納入個人信息權之中。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的個人信息權與美國的隱私權、德國的信息自主權并不完全相同。一方面,個人信息權不受美國“隱私權”的限制。美國對個人信息權的保護是通過對隱私權概念的不斷擴張而達到的,很多其他基本權利也是采用隱私權擴張的方式給予保護的。但我國的權利譜系與美國不同,無法使用隱私權保護個人信息權;另一方面,個人信息權也不完全等同于德國“信息自主權”。個人信息權是針對數據控制者對個人信息的“信息化處理”的控制權,不是針對“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在社會中,個人信息基本無法完全被個人所控制,也不應當完全由數據主體自己控制,需要與周圍的人和事發生關聯、生成信息,從而形成個人的社會存在。而源自于德國法“信息自主權”,定義為個人遵循法律控制自己的個人信息并決定是否被收集和使用的權利,與個人信息權存在交叉,卻不能等同。這是由于數據的收集、使用或處理時不得盲目擴大數據主體權利的范圍,應與數據控制者相互制衡?梢,我國的個人信息權在法定化的過程中,應該制定明確、全面的法律規定,不能直接移植美國的“信息隱私權”和德國的“信息自主權”! 〉诙,《侵權責任法》進行擴張解釋。一方面,應該擴大義務主體、客體范圍!肚謾嘭熑畏ā返36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筆者認為,《侵權責任法》調整的義務主體、客體范圍不應該局限于此。義務主體規定的“網絡用戶”可以擴大為“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運營商”;客體規定的“侵權信息”可以擴大為“用戶自己發布的信息,以及他人發布的與用戶有關的信息”;另一方面,將被遺忘權保護確認為特殊侵權行為,應該加重個人數據控制者的責任。將原有的一般侵權責任中數據主體的舉證,更改為舉證責任倒置,由數據控制者按照無罪推定原則進行舉證,需要證明自身對信息進行合理使用。這是由于數據主體和數據控制者的地位不平等,按照之前的過錯責任原則會加重數據主體的舉證責任和維權成本。 第三,《網絡安全法》進行擴張解釋!毒W絡安全法》第43條的規定偏向于“刪除權”,規定只有在“違反法律規定”時才能刪除信息,個人沒有權利自行決定信息何時、何地、通過何種方式被收集、儲存、處理的控制權。其實,被遺忘權立法可以參考“信息自主權”的設定,即個人對信息的控制權。它賦予個人不必面對他人披露本人過去的權利,尤其當披露的過去數據與現在的個人想法不再相關,但不能完全等同于“信息自主權”。那么,該條款可以將適用條件從“違反法律規定”修改為“數據主體享有對于互聯網上的已經公開的、不適當的、不相關的或不再相關的、過時的個人數據進行刪除或者隱藏的權利”。被遺忘權為人們控制自己的數據提供了一種新的方式。 ……
論被遺忘權的法律保護 作者簡介
于靚,1988年生,吉林省吉林市人,法學博士,F任吉林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法理學。2018年畢業于吉林大學法理學專業,榮獲吉林大學“優秀博士畢業研究生”及“優秀博士畢業論文”,國家“司法文明協同創新中心”第五屆“全國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論壇一等獎,第八屆“中國信息安全法律大會”二等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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