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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慈善信托法基本原理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73524
- 條形碼:9787520373524 ; 978-7-5203-7352-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慈善信托法基本原理 內容簡介
本書是“后《慈善法》時代”本對我國慈善信托法進行深入系統研究的著作。本書的主要目的是嘗試構建中國特色的慈善信托法解釋論,在現行法律規范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展開中國慈善信托法的基本分析框架,在具體規則的分析中呈現慈善信托法的理念和制度價值。本書主要在四個理論維度上展開。一是慈善法中的慈善信托;二是信托法中的慈善信托;三是實務操作背景下的慈善信托法規則和原理;四是比較法背景下的中國慈善信托法。我國慈善信托制度當然需要參考英美乃至日本的合理制度及其理論內核,但如何在我國的法律框架內對慈善信托法的原理和制度進行合乎邏輯的解釋,繼而催生中國慈善信托法的自洽話語體系,方為本書的核心關切。
中國慈善信托法基本原理 目錄
**章 慈善法、信托法和慈善信托
**節 慈善的概念
第二節 慈善法的性質
第三節 慈善法、慈善信托法和信托法
第二章 慈善信托的設立機制
**節 慈善信托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慈善(公益)目的
第三節 “完全公益性”的問題
第四節 慈善信托的形式
第五節 慈善信托的備案
第三章 慈善信托財產的法律原理
**節 慈善信托財產的性質
第二節 慈善信托財產的取得
第三節 慈善信托財產的管理和投資
第四節 運營型慈善信托
第四章 慈善信托的治理結構
**節 概述
第二節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
第三節 慈善信托受托人
第四節 慈善信托的受益人
第五節 慈善信托的監督機制——監察人
第六節 慈善信托中的其他角色
第五章 慈善信托的變更、終止
**節 概述
第二節 慈善信托的變更
第三節 慈善信托的終止
第四節 近似原則
第五節 慈善信托的清算
第六章 慈善信托稅制基本原理
**節 慈善信托享有稅收優待的正當性
第二節 我國慈善信托稅制存在的問題
第三節 慈善捐贈、慈善信托設立和慈善信托稅制
第四節 完善我國慈善信托稅制的初步構想
第七章 慈善信托的外延——目的信托
**節 中間狀態的信托形態
第二節 目的信托的必要性
第三節 防止目的信托制度濫用的措施
附錄1:中國慈善信托的實踐
**節 影響慈善信托設立的因素
第二節 信托公司作為單一受托人(模式A)
第三節 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慈善組織同時作為委托人與事務執行人(模式B)
第四節 信托公司和慈善組織作為共同受托人(模式C)
第五節 慈善組織作為單一受托人(信托公司或可以作為投資顧問)(模式D)
第六節 雙層信托模式(模式E)及其他
附錄2:我國公益慈善信托設立情況概覽
參考文獻
索引
中國慈善信托法基本原理 節選
《中國慈善信托法基本原理》: (一)近似原則適用的“擴張” 近似原則適用于慈善信托是應有之義,但是目前我國并無在公益慈善信托中適用近似原則的案例,下面是其他公益慈善領域適用近似原則的案例。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在“石繼斌、余紅武訴合肥市虹橋小學案”中認為:“原告之女石曉燕患肝炎后不久又患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疾病住院治療,花去大量醫療費,給其家庭造成經濟困難令人同情。被告及廬陽區教育局團委、少先總隊倡議師生捐款救助系獻愛心之善意之舉,其行為和精神應予褒揚。對雙方爭議焦點捐贈余款55472.8元所有權歸屬,鑒于捐款人的捐款行為是為特定的第三人石曉燕的利益而進行,故捐款行為符合民法一般規則之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的贈與行為,這個條件就是所捐之款是給石曉燕治病,而非他用,在目前我國立法對此種捐款行為沒有作出規定的情況下應首先依據民事一般規則和合同法中有關贈與的相關規定及精神處理;雖然捐款行為不同于《公益事業捐贈法》所規定的為不特定的公益事業捐贈的行為,但基于該捐款與公益事業捐贈存在諸多共性,故又可同時參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第5條規定,即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將財產挪作他用來確定該捐款余款的歸屬。在整個捐款過程中,被告只是代收代管人,石曉燕去世后,捐款人捐款為石曉燕治病的條件已不存在,其余款應用于相近的公益事業,若由其父母繼承或挪作他用均違反捐款人意愿和傷害捐款人感情,故捐款余額55472.8元既不屬于原告亦不屬于被告所有,現該款的實際占有人應將其轉給公益事業機構用于發展同樣目的的公益事業。……捐款也不宜用作事后費用及償還他人欠款,否則將違背捐款人的意愿”,所以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5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石繼斌、余紅武的訴訟請求。該判決指出以救助特定的人為目的的捐款雖然不符合《公益事業捐贈法》中對公益捐贈的要求,但是其仍然可參照公益慈善法理運用近似原則對善款進行處理。類似的案例還有余其山訴廣西橫縣地稅局案(“余輝案”)。 值得注意的是,這兩個案例中的受益人都是特定的個人,令人產生“公益性”究竟為何的疑問。“一對一”以外的公益捐出行為多數可以理解為公益慈善行為,其類似贈與的地方在于,捐出人一般不能取回捐出的財產。但與純粹贈與不同的是,該財產是“目的財產”,受領人死亡,該財產不能成為受領人的遺產。發起募捐并管理該財產的人(受托人)*終也不能從該財產中獲益(在有約定的場合只能收取合理的管理費)。那么,這個財產*終歸誰?能否作為無主財產歸公?一個比較合理的規則是,適用“近似原則”,把這些財產用于和原目的*近似的目的上。 回到主題:這種為特定個人發起的募捐能否構成一個慈善行為,是否具有公益目的?如果把“為了公益目的”解釋為“為了不特定人的利益”,上述案例中的受領人均為個人,能否解釋為公益或者慈善信托? 公益目的要求受益人的不特定,主要的立法宗旨是避免委托人為了特定的當事人的利益,向其輸送利益。如**章中所述,如果該信托的受領人不是委托人選擇的,該特定的受益人就不是委托人指定的,就排除了利益輸送、借公益行私益的可能。在公益慈善信托法理上,實際上是允許在信托文件中設置受益人的遴選方法,按照這樣的公平、合理而正當的程序所選擇出的受領人哪怕只有一人,也應承認其為公益信托。 況且,公益的認定過程中,應有不同之要求,如果捐贈人沒有取得稅收優待,就沒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此時的信托可以理解為一種非公益的“目的信托”。此時的目的是廣義上的公益目的,受托人可實行之。*終這種準公益財產的處置在捐贈文件沒有約定的時候自可參照“近似原則”。 一對一的捐贈,不管受贈人是否和捐贈人有特定關系,此種行為的公益性都至為稀薄,不應受慈善法之調整。 現代的慈善行為一般以存在中介機構或者組織為必要,捐贈人把財產捐贈給慈善組織、設立慈善組織或者慈善信托,擺脫了傳統慈善行為的非正式、非組織、非專業和個人聯系緊密的特征。 (二)羅爾事件和近似原則 2016年11月25日,羅爾在女兒第二次進入重癥監護室后,寫下名為《羅一笑,你給我站住》的文章。該文章逐漸刷爆朋友圈,大家慷慨解囊。2016年11月30日午間,繼公眾質疑羅一笑父親名下有3套房產、P2P公司借勢營銷等質疑外,一份據稱是羅一笑治療費用、醫保報銷比例清單也開始在網絡上傳播開來。羅爾本人承認,他有三套房子是事實。 ……
中國慈善信托法基本原理 作者簡介
趙廉慧,河南上蔡人氏,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分別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取得民商法學碩士和博士學位。曾經在日本東京大學法學政治學研究科從事博士后研究,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主要著作有《信托法解釋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現代信托法》(譯作,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債法總論要義》(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和《財產權的概念——從契約的視角分析》(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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