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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事訴訟的發展和趨勢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36895
- 條形碼:9787520336895 ; 978-7-5203-3689-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刑事訴訟的發展和趨勢 本書特色
筆者一直認為,將刑事訴訟法稱為刑事制度法或許更為合理。原因是它并非僅僅是輔助于刑法實施的一部程序法。在很多時候,它負擔著規定一個國家刑事司法制度和刑事追訴程序的重任。其內容包括涉及刑事訴訟的行政司法機關的職權和分工,審判制度和審前制度(偵查制度和審查起訴制度)。筆者認為,任何一個國家的刑事訴訟法都應當承擔三個任務:一、設置一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并對職能機關的司法職權加以配置:二、設置追究犯罪的可操作程序以正確實現刑事實體法避免錯案;三、設置遏制違法訴訟行為的制度以正確執行刑事程序法合法追究犯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于1979年頒布,與改革開放幾乎同齡,40年來通過廣大學者和司法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刑事訴訟領域的一般性問題大多得到了解決,或者體現在法律的修訂上,或者體現在學理的共識上。特別是近二十年間,刑事訴訟法學界的三場討論,堪稱三塊里程碑,促進了中國刑事訴訟的發展。□□場討論是關于法律真實和客觀真實的討論,其本質是關于訴訟認識和司法證明的討論,這也是管窺刑事證明和刑事訴訟本質的完美切入點。第二場討論是關于程序性后果、程序性辯護和程序性制裁、程序性裁判的討論,其本質是關于證明對象和審判對象拓展的討論,這種拓展使我們對刑事證明和刑事訴訟的認識進一步深化。第三場討論是余祥林、趙作海、杜培武等一系列冤錯案件引發的公眾討論,這場討論與前兩場討論不同.不是法學專家之間的討論,而是普通公眾參與其中的全民討論。其關注點集中于冤錯案件的發現、糾正和預防,同時涉及刑訊逼供和非法證據排除問題。
中國刑事訴訟的發展和趨勢 內容簡介
刑事訴訟是一種由一系列訴訟行為連接起來的動態鎖鏈,這些行為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并指向實施刑法這一固定的目標。不過,刑事訴訟法并非僅僅是輔助于刑法實施的一部程序法,在很多時候,它負擔著規定一個國家刑事司法制度和刑事追訴程序的重任。其內容包括職能機關的職權和分工,審判制度和審前制度(偵查制度和起訴制度)。刑事訴訟可以理解為一國刑事司法制度的動態表現,因此將刑事訴訟法稱為刑事制度法或許更為合理。研究我國刑事訴訟的發展,探索刑事訴訟的本質和規律,以此預見中國刑事訴訟的趨勢,可能是刑事訴訟法立法40年之后,我們應當肩負起的一個新使命。本書以此為指導,著力研究近年來中國刑事訴訟的發展和趨勢。
中國刑事訴訟的發展和趨勢 目錄
**節 程序法事項的司法審查
一 兩種審判中心主義和兩條路徑
二 程序法事項司法審查——建立廣義審判中心主義的第二路徑
三 程序法事項的司法審查——程序法事項的裁判與證明
第二節 程序法事項司法審查的對象
一 司法審查的對象之一——程序性違法引發的程序法爭議事項
二 司法審查的對象之二——控方程序法請求事項
三 司法審查的對象之三——辯方程序法請求事項
四 司法審查的對象之四——非程序性違法引發的程序法爭議事項
五 推進程序法事項司法審查的必要性
第二章 建立搜查措施的適用條件(證明對象)和證明標準
**節 搜查證明問題概述
一 搜查措施分析
二 搜查中偵查機關承擔證明責任的法理依據
第二節 域外搜查的立法和司法實踐
一 域外搜查的發動和批準權限
二 主要法治國家的搜查證明標準
三 搜查條件(證明對象)與證明標準之異同
第三節 設定我國的搜查條件和證明標準
一 我國搜查條件之建構
二 我國搜查證明標準之建構
……
第三章 我國貪污賄賂犯罪追訴程序的完善
第四章 以校園霸凌為視角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
第五章 勞動教養制度的前世今生
第六章 建立中國的治安法庭制度
第七章 中國的刑事錯案救濟和法律監督
第八章 刑事司法規律研究
第九章 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及與監察法的銜接
參考文獻
后記
中國刑事訴訟的發展和趨勢 節選
《中國刑事訴訟的發展和趨勢》: 一 我國搜查條件之建構 美國搜查的條件可以表述為兩點:A.被扣押的財產是否與犯罪活動有關。B.在要搜查的地方能否發現它。這個條件是符合偵查實際的。搜查的目的就是尋找與犯罪有關的實物證據,因此在搜查前確定要被扣押的財產是否與犯罪活動有關,在要搜查的地方能否發現要被扣押的財產,是直接與搜查目的相關的。同時,這種搜查的條件很好地平衡了偵查效率價值與公民財產權保障價值。搜查的兩個條件限定搜查行為只能針對與犯罪活動有關的涉案財產,搜查涉及的場所只能是能夠發現涉案財產的地方。除此之外,與犯罪活動無關的財產和不可能找到涉案財產的地方則不允許搜查。這種限定,看似簡單,實則切中要害,可以有效地規制偵查機關濫用搜查措施肆意侵犯公民財產權的行為。這樣的搜查條件和搜查的證明標準相結合,更是為防止搜查權的恣意使用上了雙保險。 我國應當借鑒美國的搜查條件,設定自己的搜查條件。我國的搜查條件完全可以比照美國的搜查條件設定為:在準備實施搜查的地方存在與犯罪活動有關的財物。我國搜查條件亦可分解為兩個要件:A.被扣押的財產是否與犯罪活動有關。B.在要搜查的地方能否發現它。可以想象,這樣的搜查條件不會給啟動搜查行為設置過高的標準,不會對偵查效率有絲毫的減損。同時,卻可以填補我國搜查條件的空白,有效地遏制搜查權無節制濫用的現象,促使偵查機關合理謹慎地使用搜查權,保證其對公民憲法基本權利的*起碼的尊重。綜上,我國的搜查條件應設定為“在準備實施搜查的地方存在與犯罪活動有關的財物”。設定我國的搜查條件,無論從理論還是實踐上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二 我國搜查證明標準之建構 搜查的條件設定后,必須要設定合理的證明標準,以使搜查條件的設定不會流于形式。在應然狀態下,如果我國建立了針對搜查措施的司法審查制度或針對違法搜查的司法救濟制度,那么,搜查條件的設定,可以使司法審查和司法救濟對搜查行為合法性的審查有的放矢。明確的證明對象也可以使控方的證明、裁判方的認證有的放矢。而搜查證明標準的規定則可以使控方對搜查條件的證明有確定的標準。控方的證明達到了證明標準規定的主觀內心確信程度,就視為控方完成了證明責任,裁判方應當批準搜查申請,允許啟動搜查程序;如果控方的證明達不到證明標準規定的主觀內心確信程度,就視為控方沒有完成證明責任,裁判方應當駁回搜查申請,不允許啟動搜查程序。 在實然狀態下,當我國的搜查仍然以偵查機關內部的行政審批為唯一途徑時,設定搜查條件和證明標準也多少可以對搜查權的濫用加以些許限制。在我國現行法中,搜查只有目的而沒有任何限定條件,如果設定了搜查的適用條件,多少可以使偵查機關在適用搜查措施時,將其限定在與偵查條件相關的地點上,即確實與犯罪有關的地點,而不是毫無限制的任何地點。而合理設定了搜查的證明標準,則可要求申請搜查的偵查人員在申請搜查時*起碼要有一定主觀內心確信程度,除了單純的懷疑之外要有一定依據。不但自己要內心確信,而且要通過證明讓審查者具有一定的主觀內心確信。而不能只憑借懷疑,甚至是不合理的懷疑就隨意適用搜查措施。 ……
中國刑事訴訟的發展和趨勢 作者簡介
馬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國家資助博士后,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愛德華茲研究員,牛津大學訪問學者,曾從事法官和律師工作,主要研究領域為刑事訴訟法、證據法、犯罪學和國際人權法。出版專著4部,編著1部,發表論文40余篇。獲全國法院系統學術討論會三等獎和黑龍江省二等獎,博士后科學基金面上資助和特別資助,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和中國社會科學院優秀博士后學術成果獎,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會第四屆中青年優秀科研成果三等獎,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優秀博士后研究報告獎,中國社會科學院優秀對策信息三等獎,中國法學會第四屆“董必武青年法學成果獎”提名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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