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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匯編與案例分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2288329
- 條形碼:9787302288329 ; 978-7-302-28832-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匯編與案例分析 本書特色
《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匯編與案例分析》特色: 是國內計算機犯罪偵查專業系列教材。 教學內容新穎,系統性強。 突出專業特色,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 適用于信息安全、網絡安全、偵查學等相關專業。
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匯編與案例分析 內容簡介
《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匯編與案例分析》介紹信息安全的概念及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構成、我國法律制度的構成和信息安全法律體系的建設過程,匯編了信息安全相關國家法律法規、信息安全相關行政法規、信息安全相關部門規范、信息安全相關問題司法解釋以及典型信息網絡安全違法犯罪的相關案例,并針對案例簡要分析了法律法規的應用。該書比較全面地匯編了信息安全涉及的各方面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內容詳實,涵蓋面廣。 《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匯編與案例分析》既可以作為公安體改生(網絡安全與計算機犯罪偵查專業)本科學生、信息安全專業本科學生教材,也可作為普通高校電子商務、電子政務、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等計算機專業本科與專科學生的教材,以及公安干警初任警培訓、公安一線干警普及信息安全法律法規知識與了解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及案例的參考書。
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匯編與案例分析 目錄
1.1 信息安全基礎
1.1.1 信息
1.1.2 信息安全
1.1.3 信息安全保障體系的三大要素
1.2 信息安全事件
1.2.1 基本術語
1.2.2 信息安全事件分類
1.3 信息安全法律規范
1.3.1 信息安全法律規范概述
1.3.2 我國信息安全法律規范
1.4 信息安全法律關系
1.4.1 刑事法律關系
1.4.2 行政法律關系
1.4.3 民事法律關系
第2章 立法、司法和執法
2.1 立法
2.1.1 立法的概念
2.1.2 立法制度與立法體制
2.1.3 立法權限與立法組織
2.1.4 立法程序
2.2 司法
2.2.1 司法的概念
2.2.2 司法制度
2.2.3 司法機關與職責
2.3 執法
2.3.1 執法的概念
2.3.2 執法的特點
2.3.3 執法的原則
2.3.4 執法規范化
第3章 信息安全相關國家法律法規
3.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通過
3.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摘錄)
3.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摘錄)
3.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
3.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摘錄)
3.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摘錄)
3.2.3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摘錄)
3.2.4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摘錄)
3.2.5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摘錄)
3.2.6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摘錄)
3.2.7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摘錄)
3.2.8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摘錄)
3.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摘錄)
3.2.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摘錄)
3.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摘錄)
3.2.12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摘錄)
3.2.13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摘錄)
第4章 信息安全相關行政法規與部門規范
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
4.1.1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4.1.2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4.1.3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
4.1.4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4.1.5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4.1.6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4.1.7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4.1.8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第5章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相關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
第6章 典型信息網絡安全違法犯罪案例
參考文獻
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匯編與案例分析 節選
《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匯編與案例分析》: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款的規定處罰。 **百七十四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款的規定處罰。 **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百七十七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百八十條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人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款的規定處罰。 **百八十一條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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