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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總則判解研究與適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2028
- 條形碼:9787521612028 ; 978-7-5216-1202-8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法典.總則判解研究與適用 本書特色
王軼教授親自作序 (王軼,中國人民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成員、秘書長) 問題引導:聚焦理論及實務難題,總結歸納,突出重點 典型案例:精選*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及全國典型、疑難案例,以案釋法 法理闡釋:結合法理及審判實踐深入闡述民法理論,博采眾長,以便全面、正確適用民法典 案例精析:回歸案例提煉裁判觀點,為司法實踐提供經驗基礎
民法典.總則判解研究與適用 內容簡介
本書從實踐入手,以《民法典》總則編為主線,結合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立足民法典實踐,博采民法典理論,用具體的案例,以章節的形式,采用判解研究的方法,全面、系統地闡述了抽象的民法理論。本書結構清晰,體例安排合理,每一節均以實踐中真實發生的案例或者很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案例為引子,首先總結提出相關問題,其次圍繞問題進行理論闡述,厘清法律關系、剖析法理,很后結合各方理論對案例進行評析,具有較強的實用。
民法典.總則判解研究與適用 目錄
**章 基本規定 / 001
**節 《民法典》總則編概說 / 002
案例 1:鄭州電梯勸煙案 / 002
案例 2:劉甲與劉乙、阮某、張某健康權糾紛案 / 003
第二節 民法的基本原則 / 012
案例 3:劉某訴移動徐州分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案 / 012
案例 4:北京某集團總醫院申請執行陳某春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 / 013
案例 5: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訴鄧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 014
案例 6:貴陽市生態環境局訴某某鋁業公司、阮某某、田某某生態環境損害
賠償糾紛案 / 014
第三節 民法的淵源 / 027
案例 7:西安奔馳女“哭訴維權”案 / 028
案例 8:李某與劉某餐飲服務合同糾紛案 / 028
第二章 民事主體——自然人 / 039
**節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 041
案例 9:王某與南華村民委員會、南華村一社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
紛案 / 041
案例 10:李某、郭某陽訴郭某和、童某某繼承糾紛案 / 042
第二節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 052
案例 11:張某訴張某甲、彭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 052
案例 12:周某與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 053
第三節 自然人的監護 / 062
案例 13:全國首例代孕引發監護權糾紛案 / 062
案例 14:法院指定民政部門擔任未成年人監護人 / 063
案例 15:林某虐待子女被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 064
第四節 宣告失蹤 / 085
案例 16:邱某霖申請宣告邱某明失蹤案 / 086
第五節 宣告死亡 / 090
案例 17:張某美申請宣告公民死亡案 / 090
第六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 097
案例 18:花甲湖建材廠、科達機電公司、吳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 098
案例 19:邱某與鄒某侵權責任糾紛案 / 099
第三章 民事主體——法人 / 105
**節 法人概說 / 106
案例 20:華苑商務大酒店、岑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 106
案例 21:馮某、陳某文股權轉讓糾紛案 / 107
第二節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114
案例 22:金鑫聯鑫公司與向某、劉某、喳西泰公司、六建公司、李某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 115
案例 23:衛東、二妮侵權責任糾紛案 / 115
第三節 法人登記公示 / 125
案例 24:黃某訴康寶興公司、康寶興公司工會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 125
第四節 法人的設立與設立中的法人 / 131
案例 25:水務局與二建公司、城投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 132
案例 26:胡某與李某、龍順酒店、葉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案 / 132
第五節 法人的合并與分立 / 141
案例 27:花垣婦幼中心與創鼎醫療買賣合同糾紛案 / 141
案例 28:軍糧公司與姚某、郭某、劉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 142
第六節 法人的分支機構 / 146
案例 29:盛豐公司、梧州分公司與肖某、吳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 147
第七節 法人的終止與解散 / 152
案例 30:林某清訴凱萊公司、戴某明公司解散糾紛案 / 153
第八節 法人的清算 / 160
案例 31:存亮公司訴蔣某東、王某明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 160
第九節 營利法人 / 166
案例 32:黃某忠訴陳某慶等股東資格確認案 / 167
案例 33:徐工機械公司訴川交工貿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 168
案例 34:李某軍訴上海佳動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 / 170
第十節 非營利法人 / 192
案例 35:眼科醫院與田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 192
案例 36:王某與益民醫院股東會決議糾紛案 / 193
第十一節 特別法人 / 202
案例 37:王家崗鄉政府、宋某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案 / 203
案例 38:奧某與程家溝村民委員會追償權糾紛案 / 204
第四章 民事主體——非法人組織 / 209
案例 39:李某與香堤灣公司健康權糾紛案 / 210
第五章 民事權利 / 223
**節 民事權利概說 / 225
案例 40:張某交通肇事案 / 225
案例 41:海里行房產公司與農業推廣中心物權保護糾紛案 / 226
案例 42:王某與于某買賣合同糾紛案 / 226
第二節 人格權 / 234
案例 43:男子冰面遛狗溺亡索賠案 / 234
案例 44:許某與星泓商貿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 235
案例 45:安某與劉某隱私權糾紛再審審查案 / 236
第三節 身份權 / 258
案例 46:拒付撫養費構成侵害親權 / 259
案例 47:妙齡女青年為討“性福”打官司 / 259
第四節 財產權——物權 / 265
案例 48:一房二賣,誰擁有物權? / 266
第五節 財產權——債權 / 280
案例 49:安美居公司與李某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案 / 281
案例 50:尹某軍與顏某奎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 282
案例 51:全國首例網絡個人大病求助糾紛案 / 283
第六節 財產權——知識產權 / 291
案例 52:全國首例“小豬佩奇”著作權糾紛案 / 291
第七節 財產權——幾種特殊權利的保護 / 298
案例 53:太一熱力公司、李某軍與居立門業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 / 298
第八節 民事權利的取得、行使和保護 / 306
案例 54:行為人飲酒駕駛、肇事逃逸后能否要求獲賠交強險 / 307
案例 55:具有定金性質的彩禮協議無效 / 308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 317
**節 民事法律行為概說 / 319
案例 56:胡某訴張某變更撫養關系案 / 319
第二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 325
案例 57:沒有書面合同的超市自助寄存糾紛案 / 325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 333
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 / 338
案例 58:唐某與程某莉房屋買賣法律行為合同糾紛案 / 338
第五節 意思表示 / 348
案例 59:魯某庚與遼寧省東港市公安局懸賞廣告糾紛案 / 348
案例 60:君信物業與陳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 349
第六節 意思表示的解釋 / 359
案例 61:一個“還”字起紛爭 / 359
第七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 364
案例 62:外商獨資企業提供的對外擔保未經登記應認定無效 / 364
第八節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 371
案例 63:李某嬌訴張某輝委托代理糾紛案 / 372
第九節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 379
案例 64:汝陽公司與伊川公司因玉米種子代繁合同糾紛案 / 379
案例 65:聚豐公司與達州電大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 380
案例 66:王某剛與王某安、第三人嵐縣源采礦廠侵犯出資人權益糾紛案 / 381
第十節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 398
案例 67:農行先鋒支行與金帆公司、金霞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 399
案例 68:共合創展公司與普大煤業合同糾紛案 / 400
第十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 416
案例 69:鄭州航院與林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 417
案例 70:余嶺組與郭某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 / 418
第七章 代理 / 427
**節 代理概說 / 429
案例 71:曹某玢與王某義、王某紅民間借貸糾紛案 / 429
案例 72:景龍公司與熊某、卻某齊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 430
第二節 委托代理 / 441
案例 73:卓歐公司與肥羊城、信達誠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 / 441
案例 74:天順公司與王某敏、史某佳、美城公司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案 / 442
案例 75:余某與翰林學校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 442
第三節 表見代理 / 449
案例 76:海南陵水寶玉有限公司、李某龍等股權轉讓糾紛案 / 449
案例 77:興業銀行廣州分行與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 451
第四節 代理的終止 / 461
第八章 民事責任 / 465
**節 民事責任概說 / 467
案例 78:陳某訴莫某、莫某某、鄒某侵犯健康權、名譽權糾紛案 / 467
案例 79:趙某玉與海盛公司、貴陽建安公司、許某國、梁某均建設工程施
工合同糾紛案 / 468
案例 80:范某武訴廣東省文物總店買賣合同糾紛案 / 470
第二節 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 / 479
案例 81:蔣某與鄧某、彭某、張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 479
案例 82:趙某明等訴煙臺市福山區汽車運輸公司、衛某平等機動車交通事
故責任糾紛案 / 480
案例 83:湘宇公司與劉某平產品責任糾紛案 / 482
第三節 民事責任的免除和減輕 / 494
案例 84:中貿公司與保險公司保險糾紛案 / 494
案例 85:張某朝、黃某珍訴藥山中學、水務局、李某章生命權糾紛案 / 495
案例 86:中交四公司、偉業租賃處與岳某圓、王某、劉某軍提供勞務者受
害責任糾紛案 / 496
第四節 侵害英烈人格權益的民事責任 / 506
案例 87:邱某華訴孫某、加多寶公司一般人格權糾紛案 / 507
第五節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 / 511
案例 88:朱某訴長闊出租汽車公司、付某啟賠償糾紛案 / 511
第六節 法律責任的聚合 / 518
案例 89:陳某生與潘某浩排除妨礙糾紛案 / 518
第九章 訴訟時效 / 523
**節 訴訟時效概說 / 525
案例 90:姜某訴麥格茂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 525
第二節 訴訟時效的客體界定 / 534
案例 91:莫某與某農村信用社存單糾紛再審案 / 534
案例 92:何某甲與何某乙恢復原狀糾紛案 / 535
第三節 訴訟時效的法定性 / 542
案例 93:秀山通達租賃站與某建筑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案 / 542
第四節 訴訟時效的援引與抗辯 / 547
案例 94:鄒某與饒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 548
第五節 訴訟時效的起算 / 554
案例 95:湘電公司與科林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 555
案例 96:郭某與弘武建筑公司等不當得利糾紛再審審查案 / 556
第六節 訴訟時效的中止 / 564
案例 97:章某與傅某借貸糾紛案 / 565
第七節 訴訟時效的中斷 / 568
案例 98:潭衡高速公司與外建集團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 569
第八節 訴訟時效屆滿的效力 / 579
案例 99:長城公司與白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 579
第九節 除斥期間 / 591
案例 100:必沃公司與慈星公司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 / 591
第十章 期間計算 / 597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 602
2020 年 5 月 28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民法典.總則判解研究與適用 節選
一、問題的提出 依學者見解:“債權債務之法律關系,自權利之方面而言之,謂之債權關系。自債務方面而言,謂之債務關系。債權者,以對于特定之人,請求特定之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為內容之權利也。”a 《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民法典》**百一十八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因此說,債權是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在研究債權之前,先看三則案例: …… 案例 50:尹某軍與顏某奎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尹某軍與顏某奎同住淮南市田家庵區老龍眼洞泉村。2012 年 11 月 26 日17 時許,雙方因小區菜地問題發生口角并廝打,顏某奎持刀將尹某軍捅傷。尹某軍隨后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全身多處刀刺傷、左坐骨神經挫傷、右腓總神經損傷。2013 年 8 月 22 日,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田刑初字第 00346 號刑事判決,顏某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2014 年 8 月 25 日,尹某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請。 生效裁判認為:一是關于誤工費。尹某軍系退休職工,對于退休職工,如其主張誤工費,其應向法院舉出勞務合同或聘用合同、工資表、單位誤工證明等證據。但尹某軍僅向法院提交了營業執照和考勤表,且考勤表標注的日期為 2012 年 6 月至 9 月,時間段較短,上述證據不足以支持尹某軍關于誤工費的主張,對尹某軍關于誤工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二是關于精神撫慰金。本案顏某奎已因傷害尹某軍的犯罪行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顏某奎被判處刑罰對尹某軍是一種精神上的撫慰;且精神撫慰金不屬于物質損失的范疇,故對尹某軍關于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三是關于殘疾賠償金。首先,從本案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看,顏某奎的故意傷害行為致尹某軍構成十級傷殘。《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該法第十六條規定,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殘疾的,侵權人應當賠償受害人殘疾賠償金。根據上述事實和法律規定,尹某軍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次,從公平的角度看,犯罪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甚至比純粹的民事侵權造成的傷害更大,如不予支持殘疾賠償金,會導致受害人因遭受犯罪行為侵害得到的賠償較少,遭受純粹民事侵權行為的侵害得到的賠償相對較多,對受害人不公平,支持殘疾賠償金更符合公平原則。*后,從殘疾賠償金的性質看,因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殘疾的,必然會對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響,造成受害人的生活成本增加或者勞動能力下降,進而變相減少受害人的物質收入,殘疾賠償金應屬于物質損失的范疇。 案例 51:全國首例網絡個人大病求助糾紛案 莫先生與許女士的兒子出生后身患重病。莫先生利用“水滴籌”進行網絡籌款籌得 15.3 萬余元。莫先生之子去世后,許女士向水滴籌公司舉報稱,水滴籌的錢基本沒用。水滴籌公司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莫先生全額返還籌集款,并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法院認定籌款發起人莫先生隱瞞名下財產和其他社會救助,違反約定用途將籌集款項挪作他用,構成違約,一審判令莫先生全額返還籌款 153136 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在上述案例中,案例 49 涉及合同債權問題,案例 50 涉及侵權之債,案例 51 涉及不當得利問題。試問:債權的種類有哪些?如何理解? 二、合同之債 《民法典》**百一十九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該條實際上揭示了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從《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合同法》中的合同只適用于平等民事主體。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是民法中*重要的概念之一,但在世界兩大法系中,對合同概念的基本理解是不一樣的,有協議說和允諾說兩種不同學說。大陸法系采用協議說。大陸法系關于合同的定義來源于羅馬法。在羅馬法上,合同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債權債務的合意。《法國民法典》第 1101 條規定:“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于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這是大陸法系民法的經典定義,包含三個要素:合同為雙方行為、合同為雙方合意、合同為發生債的原因。而《德國民法典》則從“法律行為”的角度規定了契約的概念,該法第 305 條規定:“以法律行為發生債的關系或改變債的關系的內容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有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契約。”這就是說契約是發生、變更債的關系的法律行為。正如德國學者薩維尼所指出的:“契約之本質在于意思之合致。”a 英美法系主張允諾說。在英美法系,學者一般認為合同就是一種允諾,這是由英國的歷史習慣和訴訟程序的影響所決定的,他們認為,合同的本質不在于合意,而在于允諾,因而,合同法的宗旨在于保障允諾的實現,當一方違反允諾時,另一方應當予以補救。如美國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 1條為合同下的定義是,合同是一項或一組這樣的諾言:它或它們一旦被違反,法律就會給予救濟;或者是法律以某種方式確認的義務的履行。b 我們看到,大陸法系民法合同定義與英美法系民法合同定義,有較大的差異。依大陸法系民法,合同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但上述英美法系合同定義,則認為合同是一個或一系列允諾,將合同歸結為當事人承擔債務的單方意思表示。這與大陸法系合同定義有實質上的區別。 在我國,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立法上,接受的都是大陸法系的協議說的主張,后來認為合同就是一種協議。《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款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在中國的民法教科書中,亦將合同界定為協議。《合同法》亦按協議說界定合同的概念,是完全正確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款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因此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發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民事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本質的區別在于: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合同法》中的合同的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這些主體盡管在法律上的人格可能不盡一致,但在法律上的主體地位則是平等的。這在《民法典》第三編“合同”中已經得到了修正,表述為“民事主體”。 2. 合同是兩方以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成立必須有兩方以上的當事人,他們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并且達成一致。若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就不會形成合同。 3. 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一種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是一種主要的法律事實,即民事主體實施的能夠引起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產生、變更或者終止的行為。合同是一種*基本的民事行為,是以協議的方式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 …… 六、對案例 49、案例 50、案例 51 的簡要評析 …… 在案例 50 中,在刑事司法中,受害人得到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范圍非常有限,一般是直接損失,包括醫療費、交通費、喪葬費等。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原則上不予賠償。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后,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支付,其他賠償項目與一般的民事案件并無差別。*高人民法院于 2002 年 7 月 11 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 的批復》(法釋〔2002〕17 號,已失效)中明確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法釋〔2003〕20 號)將死亡賠償或殘疾賠償改變性質,規定其為財產性質的損害賠償,其目的是在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中即使是狹義的精神損害不賠,但是死亡或者殘疾還是要賠的。在司法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標準曾一度參照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進行,但面對執行難、矛盾大的情況,就不再執行。在本案中,從法理、學理上說,裁判支持殘疾賠償金并沒有錯。但是,仍然在實踐中難以行通。筆者建議,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加大對民事部分的調解力度,讓受害人表示諒解,對被告人的刑罰會起到好的作用。 在案例 51 中,大病籌款是社會救助貧困患病者的慈善行為,體現的是公眾的善意和慈愛。本案被告因孩子患病,進行公開籌款,一是隱瞞自己已有財產的事實,二是在籌集善款的事由消失后,卻將籌款作為私有財產。這是檢驗一個人良心的試金石。要知道,捐款人都是熱心人士,或者富有,或者也是貧困者,他們拿出自己的錢接濟貧困者,救助危難,都是高尚行為。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善款,甚至將籌集的善款據為自己私有,是欺詐行為,是借機欺詐獲得他人捐款的違法行為,也是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在民法上就是不當得利。不當得利之債的法律后果是返還不當得利,法院判決本案被告返還籌集的善款給捐贈人,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
民法典.總則判解研究與適用 作者簡介
何志,首屆全國審判業務專家,河南省十大優秀中青年法學家,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兼職教授,河南省南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分黨組書記、院長。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近 30 年,先后發表文章 150 余篇,獲獎 30 余篇,其中,《顧此不能失彼:裁判與民意的博弈與衡平》榮獲全國法院系統第二十四屆學術討論會一等獎。先后出版了《民法典·總則判解研究與適用》、《物權法判解研究與適用》(榮獲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 2006 年度優秀科研成果獎)、《擔保法判解研究與適用》、《合同法總則判解研究與適用》、《合同法分則判解研究與適用》、《侵權責任判解研究與適用》、《婚姻法判解研究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釋精釋精解》、《婚姻案件審理要點精釋》等 30 余部法學專著。擔任《民商事糾紛裁判依據新釋新解叢書》(一套 8 本)、《民商事司法解釋精釋精解叢書》(一套 13 本、再版 7 本)的總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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