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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刑法/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飛躍版法考法規隨身查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3179
- 條形碼:9787521613179 ; 978-7-5216-1317-9
- 裝幀:6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021刑法/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飛躍版法考法規隨身查 本書特色
※ 編排科學、新穎、實用 ※ 易于攜帶、檢索方便 ※ 囊括大綱所列及*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 結合微信公眾號和二維碼技術的應用進行全面升級
2021刑法/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飛躍版法考法規隨身查 內容簡介
作為我社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法規品種,隨身查系列一共8本,分別為憲法?行政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社保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知識產權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靠前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本書全面收錄了目前復習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推薦閱讀的刑法科目的法律法規。編排上采取關鍵標注、考頻提示、考點對照、關聯索引、對比注釋、真題演練、出題點自測的方式進行合理編排。同時,本書對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重要的涉及修訂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也及時做了更新。
2021刑法/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飛躍版法考法規隨身查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017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2005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
(2017年11月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
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1998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2009年8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
十條的解釋
(2009年8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款的解釋
(2002年4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款的解釋
(2002年4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2002年8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
(2002年12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
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2005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
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
(2005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百五十八條、**百五十九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
(2014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6年1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0年12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
(1998年4月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2010年12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
規定
(2016年11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
(2019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
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
問題的規定(試行)
(2011年4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
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3年12月1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
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12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
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4月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
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4年11月3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
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5月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4年8月1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0年12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
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4年3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
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8年11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4年12月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
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1年1月10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20年9月1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
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
(2013年10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
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12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
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9月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
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年5月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
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4月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油氣、
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
的解釋
(2007年1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8年9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
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1年3月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11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
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7年5月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4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
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9月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7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2月5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5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
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0年8月3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
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4年3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8年9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
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5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
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7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
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5年12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12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
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12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
(2016年4月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解釋
(2017年7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4月1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
(1998年4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7年7月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2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12年12月7日)
附錄:
Ⅰ刑法分則單位犯罪罪名一覽表
Ⅱ法定量刑情節一覽表
2021刑法/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飛躍版法考法規隨身查 節選
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根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修訂。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1997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主席令第83號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編總則 **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條【立法宗旨】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14/2/51 12/2/311/2/110/2/1] 第四條【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14/2/105/2/205/2/51] 第六條【屬地管轄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相關法條:本法第11條、第90條】[07/2/5105/2/305/2/56] 第七條【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保護管轄權】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07/2/51] 第九條【普遍管轄權】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07/2/51] 第十條【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一條【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十二條【刑法溯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相關法條:本法第87條】 第二章犯罪 **節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12/2/511/2/510/2/92]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12/2/5211/2/6]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15/2/214/2/1612/2/9 11/2/910/2/410/2/5809/2/2] [難點注釋] 本條第2款規定的8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例如,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并殺害人質的,不構成綁架罪,但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第十七條之一根據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真題演練] 關于犯罪主體,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09/2/2\]答案:C。 A甲(女,43歲)吸毒后強制猥褻、侮辱孫某(智障女,19歲),因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主體只能是男性,故甲無罪 B乙(15歲)攜帶自制火藥槍奪取婦女張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該火藥槍,故應當構成搶奪罪 C丙(15歲)在幫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債務時致王某死亡,丙不應當負刑事責任
2021刑法/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分類法規隨身查.飛躍版法考法規隨身查 作者簡介
飛躍考試輔導中心是隸屬于中國法制出版社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圖書出版部門。目前專職從事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命題及復習方略的研究,并研究出版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相關輔導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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