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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金融法研究(2019年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3001
- 條形碼:9787521613001 ; 978-7-5216-1300-1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當代金融法研究(2019年卷) 本書特色
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入沖刺階段,金融業積極投入防范重大風險、精準扶貧和環境治理的三大攻堅戰; 本書為專家學者們在防治金融風險、依法促進綠色金融和金融扶貧等方面的思考與探索,以為深化實踐、探索應用理論提供啟迪。
當代金融法研究(2019年卷) 內容簡介
《當代金融法研究》(2019年卷)反映了2018年下半年和2019年上半年靠前外金融市場近期新法治理淪成果與建沒成就,金融業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全面實現小康的前進步伐,以及上海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的重大活動。首屆“中國銀行法40人論壇”于2019年上半年在上海舉行,靠前金融法學界有名學者集聚一堂,圍繞“綠色金融的法制促進與保障”主題展開探討,一批觀點收錄于本卷。第三屆中國金融法論壇于2018年年末在上海舉行,數百名靠前金融法學界名家和金融實務部門專家,圍繞提升自貿區功能與深化靠前金融中心建設,“一帶一路”資金融通和人民幣靠前化、金融市場開放的風險防范與司法保障等議題展開了熱烈研討,部分體現在本卷會議綜述及論文中。
當代金融法研究(2019年卷) 目錄
綠色金融的法律促進
從商業銀行視角看綠色金融立法的改進楊貴院
我國商業銀行綠色信貸事業發展的法律路徑選擇黃 韜
我國綠色信貸政策法律化的思考趙園園
我國綠色債券環境信息披露的完善路徑分析陳志峰
綠證交易與碳交易的制度邊界及其法律銜接張 棟
強化監管防范金融風險 金融監管政策在金融審判中的協調與適用
——首屆金融庭庭長論壇綜述吳子彥 劉雪倩
我國金融監管制度與監管權的關系及實踐
——以金融監管主體變遷為邏輯起點樂宇歆
從“穿透式”金融監管到“持法達變”金融審判王 洋
證券市場操縱的監管法治經驗與展望徐婉琤
金融扶貧的法制推進
法律視角下金融精準扶貧現狀與完善
——基于實地調研的思考曾 曾 庫婭芳等
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法制保障
商業保理糾紛爭議焦點和裁判思路熊進光 高 潔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結構化處置與證券化對比研究楊 寧
保險機構投資股票行為的法律規制
——對“金融與商業分離原則”的反思胡 鵬
保險公司破產前置程序的演變、評價與改進方 樂
改革開放四十年的中國保險法制建設方樂華
論信托免責條款的法律效力朱 圓
移植追蹤原理保護信托財產獨立性汪其昌
信托業轉型背景下信托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孟 珍
金融擴大開放與金融法制
金融高水平開放的法治保障
——第三屆中國金融法論壇綜述吳 弘
上海國際保險中心建設的法治環境
——2018年上海保險法論壇綜述陳 輝 盛郅宸
對外開放中的期貨衍生品市場法治
——2018年期貨法論壇綜述賈詩韻
期貨業外資開放新規助力中國金融市場國際化曲 峰
后 記
當代金融法研究(2019年卷) 節選
我國商業銀行綠色信貸事業發展的法律路徑選擇 黃 韜 一、引言:綠色信貸的三重實現路徑 與直接導致環境污染后果的生產企業相比,歷史上來講,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同環境與可持續發展問題的關聯性并不那么密切。一方面,是由于銀行業本身被認為是屬于清潔產業(clean industry)的范疇;另一方面,人們也認為讓銀行去評估環境效益無異于干涉了客戶的內部經營事務。1990年的一份調查表明,當時金融市場上的資金出借方并沒有什么興趣去關注其商業合作伙伴在環保領域的具體行為。 然而,近十幾年以來,國際社會越來越認識到,通過給予企業貸款資金支持,銀行不可避免地與那些有害于自然環境的商業活動聯系在了一起。也就是說,如果商業銀行向那些未達到環保標準的項目提供貸款支持,那就等于助長了破壞環境的工業活動。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基于環境責任的銀行信貸業務在國際范圍內得以興起。通過將環境檢測標準、污染治理效果以及生態保護等因素納入授信決策的考量范圍,商業銀行在全球綠色金融體系中占據了舉足輕重的地位。也由此,商業銀行的綠色信貸被認為在環境產業與金融機構之間架起了一座實實在在的橋梁。 在我國,綠色信貸近年來在商業銀行體系中的關注度也日益提升。2007年7月30日,在嚴峻的節能減排和環境污染治理形勢之下,原國家環?偩、中國人民銀行以及原銀監會聯合發布了《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該文件雖未直接使用“綠色信貸”的表述,但它首次明確地將商業銀行的授信行為與企業的環境表現聯系在了一起,因此被認為是我國綠色信貸機制建設正式起步的一個標志性事件。2016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原銀監會、環保部等七部委聯合印發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中則明確提出了“構建支持綠色信貸的政策體系”。而根據原銀監會于2018年2月公布的信息,截止到2017年6月,統計所覆蓋的21家主要全國性銀行的綠色信貸余額已達到了8.22萬億元,占同期120.21萬億元規模的本外幣貸款余額的比例約為6.84%。由于我國的金融體系以間接融資為主,因此商業銀行在發展綠色金融業務過程中自然會扮演*為重要的角色,而截止到2017年年末,我國的各類綠色融資余額中,綠色信貸占到了95.1%。 環境污染是經濟活動中典型的負外部性問題。一種慣性的思維認為負外部性的克服必然要以政府的執法行為為前提,然而殊不知基于政府行政執法的環境污染末端治理機制未必就是理論上*有效的制度安排,政府部門本身運作的高昂成本再加上難以避免的“政府失靈”(government failure)問題,這些都會弱化環境行政執法的實際社會效果;而金融市場則為外部性的內部化開辟了另外一條選擇道路,綠色信貸機制即是其中之一。 更進一步地來觀察,我們會發現,綠色信貸機制在不同的地區或不同的歷史階段會因其生成機制的差異而呈現迥異的內在屬性與外在特征。具體來講,綠色信貸體系的建構與發展有三種可能的實現路徑:其一為自我規制(self-regulated)模式,或稱為自愿實現機制(以“赤道原則”為典型代表);其二為私法層面的環境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承擔機制(以美國的《超級基金法》為典型代表);其三為公法層面的行政權力推動機制(以我國現階段綠色信貸政策體系為典型代表)。不過,上述三種實現機制并不是完全排他性的,在某些地區或某些歷史發展階段,不同的綠色信貸實現機制可能彼此結合,共同發揮作用。 本文將在對比國際金融市場綠色信貸體系發展歷史經驗的基礎上,重點結合中國金融市場以及中國金融法律制度的時空特征,分析和探討不同類型的綠色信貸實現路徑在我國會遭遇的各種法律瓶頸問題,進而勾勒出我國發展綠色信貸體系的總體法治約束條件。需要說明的是,本文并非抽象地對上述三大綠色信貸實現機制的功能、價值和意義進行評價和比較,或者給出一個孰優孰劣的簡單結論,而是強調結合特定時空之中的金融市場環境和法律制度環境來揭示不同的綠色金融實現機制得以發揮實際作用的約束條件。 二、商業銀行綠色信貸的自愿實現機制 基于商業利益和社會責任的雙重考量,國際大型商業銀行已經創新性地開發了形形色色的綠色信貸產品。例如,美國富國銀行特別針對“綠色”商業建筑(“green”commercial buildings)的開發商提供條件優惠的專項貸款;美國銀行則對于卡車運輸公司以購買節油設備為目的的貸款申請給予快速審核、免除擔保以及設定靈活條款等優待措施;英國巴克萊銀行于2007年發行了一款名為“呼吸信用卡”(Breathe Credit Card)的金融產品,為持卡人的綠色消費提供優惠利率,并承諾將信用卡利潤的50%用于資助全球的碳減排事業。 此外,在一些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大型金融機構的共同促成之下,國際社會出現了一系列推進商業銀行綠色信貸業務的自愿性準則(voluntary codes)。其中包括“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倡議”(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Finance Initiative,UNEP FI), 于1995年發起的,開放給全球商業銀行自愿簽署的《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關于可持續發展的金融機構承諾聲明》[UNEP Statement of Commitment by Financial Institutions(FI)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以及2003年由百余家非政府組織共同簽署的《關于金融機構可持續性的科勒維科什俄宣言》(The Collevecchio Declaration o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Sustainability)。 就影響力而言,目前,在世界范圍內,綠色信貸的自愿實現機制生成與發展過程中*具代表性的制度化成果就是“赤道原則”(equator-principles,EPs)!俺嗟涝瓌t”是由花旗銀行、巴克萊銀行、荷蘭銀行等國際知名商業銀行在2003年基于國際金融公司的《環境和社會可持續性績效標準》(IFC Performance Standards on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Sustainability)以及世界銀行集團的《環境、健康和安全指南》(World Bank Group Environmental,Health and Safety Guidelines)而發起制定的一套自愿性金融行業準則,被金融機構用于在融資過程中確定、評估和管理項目所涉及的環境與社會風險,其目的在于為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和監督活動提供*低的標準以支持其作出負責任的風險決策。 “赤道原則”適用于四類金融產品,分別是項目融資咨詢服務(project finance advisory services)、項目融資(project finance)、用于項目的公司款(project-related corporate loans)以及過橋貸款(bridge loans)。目前所適用的第三版“赤道原則”的內容文本是自2013年6月起施行的,包含10項具體的可操作性原則。其中,“原則1:審查和分類”要求采納“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把一定金額以上的融資項目根據其環境和社會風險高低差異歸類為A、B、C三類,從而分別適用于不同的信貸審核標準與程序。此外,依據“赤道原則”的規定,金融機構應當要求貸款客戶開發或維持一套環境和社會管理體系(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Management System,ESMS),并且在與客戶的契約中加入有關合規的承諾性條款(covenants linked to compliance),并引入了獨立的環境和社會專家(independent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consultant)參與項目審查的機制。 截止到目前,已有來自37個國家的92家金融機構正式采納了“赤道原則”,從而具有了所謂“赤道原則金融機構”(Equator Principles Financial Institutions,EPFIs)的身份。其中,絕大多數金融機構來自發達經濟體,而迄今為止,宣布接受“赤道原則”的中國商業銀行僅有兩家,分別是興業銀行(2008年10月)和江蘇銀行(2017年1月)。
當代金融法研究(2019年卷) 作者簡介
吳弘,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經濟法學院院長、經濟法研究生導師組組長,全國優秀教師、國務院特殊津貼獲得者。擔任中國銀行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商法研究會理事、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會長、上海國際商務法律研究會副會長等。歷任國家司法考試命題委員會委員、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委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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