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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變遷與刑法知識演進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70431
- 條形碼:9787520370431 ; 978-7-5203-7043-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社會變遷與刑法知識演進 內容簡介
2019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70年來中國刑法學科從一片荒蕪到初步探索、從恢復重建到發展壯大,與中國社會變遷相適應,走出了一條曲折又不平凡的道路。本書擬從社會變遷對刑法學科發展之影響的角度切入,解讀刑法學科發展的歷史進程,總結其中經驗教訓,展示新一輪科技革命背景下社會變遷對刑法學科的深刻影響。本書就刑法立法完善與演進、社會發展與刑事政策嬗變、監獄法治的發展、刑法教科書的發展等作了歷史性探討,就風險社會與刑法、立法刑法學的新發展等思想與方法論問題進行了研究,并就貪污賄賂犯罪、正當防衛等傳統社會中熱點問題,毒品犯罪、網絡犯罪、人工智能與刑法等現代社會中的新型問題作了專門探討。
社會變遷與刑法知識演進 目錄
新中國刑法立法的演進與完善——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周年
新中國社會結構深刻變化背景下的犯罪與刑法制度的發展完善
邁向良法善治——70年來我國刑法與刑法學的演進與省思
我國刑法立法的回顧與思考
回顧與展望:新中國刑法立法七十年
第二編 社會變遷與刑法擴張
論我國犯罪圈的未來走向
論穩健型刑法立法觀
風險社會理論引入刑事立法的反思性審視
刑法擴張的立法技術及其邊界——基于犯罪結構類型的分析
“預備行為實行化”的立法檢視與困境反思——以“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為論域
第三編 罪刑關系與刑罰結構的完善
再論罪刑均衡
論微罪
治安違法行為犯罪化之檢討
預防性監禁制度的理論基礎與正當性根據——從傳統刑法理論到現代風險社會
第四編 網絡犯罪前沿問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核心問題研究
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挑戰與應對——從知識產權犯罪的本質入手
互聯網傳銷的刑法規制
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合規規則——以德國《網絡執行法》為借鑒
第五編 刑事一體化與立體刑法學
刑法結果歸屬問題研究中的社會科學哲學
論涉槍行為的刑法內外協調治理
刑民交叉案件中財產權益保護若干問題研究
民事賠償的現代刑法學意義及其拓展
附錄 超越刑法的刑法學——“社會變遷與刑法學發展”學術研討會綜述
社會變遷與刑法知識演進 節選
《社會變遷與刑法知識演進》: 再次,就犯罪圈劃定背后的國家權力配置而言,司法權力是否會膨脹到不受制約而具備產生罪刑擅斷的風險,與選擇一元制模式還是二元制模式沒有必然的關系。在二元制模式中,由于犯罪的成立遵循“立法定性+立法定量”的路徑,對于立法上含義較為模糊且數量龐大的定量規定而言,需要*高司法機關作出相應的司法解釋以發現其立法原意并明晰其內涵外延。因此,*高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權在二元制模式下可能會陷入過度膨脹的境地。而在一元制模式中,犯罪成立的進路是“立法定性+司法定量”,因此,司法機關對于行為人實施的反社會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在危害程度的判斷上有較大的不受立法制約的自由裁量權,即司法機關的司法裁量權亦過于膨脹。基于此,如何制約司法權的過度膨脹,在犯罪圈擴張的大背景之下協調好其所涉及的各項國家權力之間的制約平衡,與選擇一元制模式還是二元制模式沒有必然關系。就真正的治本之策而言,恐怕還要尋求相關體制機制的構建與完善。 復次,結合我國當下法治建設的現狀來看,貿然將二元制模式全盤替換為一元制模式,著實是不明智的。一方面,倘若將所有反社會行為全部納入犯罪圈之中交由刑法進行調整,可能會使得一些危害十分輕微的反社會行為只能按犯罪來處理。然而,我國目前尚不具備西方法治文明強國所具有的完善的司法出罪機制,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犯罪總量會在短時間內急劇增長。這就會使得我國陷入前述的社會治理過度依賴刑法而導致的困局之中,白白將有限的刑事司法資源浪費在處理這種低烈度低強度的輕微反社會行為之中。另一方面,我國目前存在著的獨特的犯罪附隨后果現象以及其可能帶來的罪犯身份標簽化效應。因微罪行為而被定罪量刑的已決犯往往在服刑完畢后,依然面臨著制度或非制度上的對自身及近親屬的某些合法權利的終身限制,如升學、就業、入黨等。如前所述,這顯然突破了罪責刑相適應、罪刑自負與責任主義等多種基本原則,在實質上侵犯了相當數量公民的合法權利。倘若全盤實行一元制,這一規模還將劇增。到那時,社會矛盾必然無比尖銳,穩定的社會秩序恐怕只能淪為空談。事實上,前述提到的我國對于醉駕行為進行刑法一元制治理的嘗試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自前述修法變動后,《刑法》徹底拋棄自身第二次規范的謙抑屬性,在治理醉駕這一社會問題上承擔起了“救火隊員”與“獨行俠”的一元角色。然而,這樣的改革和嘗試雖然促進了國民交通規則意識的提升和交通安全狀況的部分改進,卻并未使醉駕問題得以迎刃而解。相反,依據筆者在前文犯罪圈過度擴張的弊端部分所列舉的醉駕人刑后的相關數據,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反而愈演愈烈,其犯罪總量以及其在我國總犯罪量中所占的比重都不斷創出新高。并且,基于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的微罪屬性,大量犯該罪的罪犯在接受完應有的刑事制裁后還會受犯罪附隨后果的影響,承受遠超其所犯罪行應承受的權利壓制與剝奪之苦,大量寶貴的刑事司法資源也不得不從大案要案中抽離出來以應對《刑法》獨撐醉駕問題的困難局面。基于此,立法者對于醉駕行為進行刑法一元治理的嘗試與探索很難稱得上是成功的。就正面例子而言,則是立法者在應對考試作弊犯罪層面對于二元制模式的堅守。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組織考試作弊罪。為了配合刑法的這一修正,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改后的《教育法》第79條對組織考試作弊等違法行為根據危害程度的不同,界分了應給予行政制裁的行為與應給予刑事制裁的行為。①由此,對考試作弊行為應先由行政制裁措施予以處理,當其危害程度增大至行政手段難以發揮作用時,即符合成立犯罪的定量要求時,才會被納入犯罪圈中受刑法所調整。這也就意味著,對考試作弊行為的治理在恪守二元制模式后,能夠有效地節約刑事司法資源,并且避免犯罪量的不當激增和犯罪附隨后果的泛濫。 *后,在風險社會的大背景之下,犯罪圈的不斷擴張確實已成為理論界與實務界達成共識的大潮流。但是,犯罪圈的擴張并不意味著一定要用一元制模式全盤取代現有的二元制模式,刑事制裁體系在行政制裁體系的配合與輔助之下對于反社會行為的整體治理會發揮更高效且更優質的作用。 ……
社會變遷與刑法知識演進 作者簡介
劉仁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刑法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導師,中國社會科學院刑法學重點學科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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