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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要案典叢(綜合卷上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09646
- 條形碼:9787521609646 ; 978-7-5216-0964-6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要案典叢(綜合卷上下) 內容簡介
本套叢書是對過去11年的《很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進行的重新編排,形成了、商標、著作權、綜合類四卷本。從某種意義上說,本套叢書并不是對以往年度報告的簡單整合,更重要的是,從更長時域、更寬視角鳥瞰很高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各主要領域裁判標準的沿革與緣由,從更高層面、更深層次體會很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官對法律精神的堅守、對規則要義的探究、對行業指引的前瞻。 《很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要案典叢(綜合卷上下)》是其中一冊,從過去11年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中精選了105個商標典型案件匯編成書,從中歸納出具有一定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以反映很高人民法院在商標領域處理新型、疑難、復雜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要案典叢(綜合卷上下) 目錄
上冊
一、商標民事案件
(一)商標近似的判斷
1判斷商標近似時對注冊商標未實際使用因素的考慮 /
2判斷商標近似時對商標實際使用情況的考慮 /
3標識使用者的使用意圖和使用行為對其獲得未注冊商標保護的影響 /
4判斷商標近似時對被訴侵權人的主觀意圖、相關標識使用的歷史和現狀等因素的考慮 /
5判斷商標近似時對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的考慮 /
6商標權的保護強度應當與其顯著性和知名度相適應 /
7注冊商標的保護與被訴侵權商品商標知名度的關系 /
(二)商標正當使用的判斷
8判斷商標正當使用時對歷史因素的考慮 /
9對描述性商標的正當使用的判斷 /
10不具有區分商品來源作用的描述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
11商標侵權案件中正當使用的認定 /
12農作物品種名稱的正當使用 /
(三)商標權與商號權、姓名權等權利的沖突判斷
13企業字號與他人在先注冊商標沖突的處理規則 /
14判斷商標侵權行為應考慮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可能性 /
15特殊歷史背景下商標與字號共存的考量因素 /
16姓名的商業使用不能與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相沖突 /
(四)通用名稱的認定
17獨家經營和使用的具有產品和品牌混合屬性的商品名稱不應認定為通用名稱 /
18商品通用名稱的認定與正當使用 /
19法定通用名稱的認定 /
20約定俗成通用名稱的認定 /
(五)授權經銷商或成員企業合理使用商標的判斷
21商標侵權判定中對授權經銷商合理使用商標的認定 /
22成員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合理規范使用集團標識不構成商標侵權 /
23商標侵權意義上的商標使用的含義 /
(六)定牌加工中的商標使用行為
24涉外委托加工中商標使用行為的判斷 /
(七)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民事案件中的運用
25惡意取得并行使商標權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
26缺乏合法性基礎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不能對抗他人的正當使用行為 /
27惡意取得并行使商標權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
(八)回收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判斷
28足以導致混淆、誤認的回收利用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
(九)商標侵權案件中在先使用的判斷
29商標侵權案件中對是否構成在先使用的審查判斷 /
(十)商標侵權案件中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
30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應當遵循比例原則 /
(十一)商標侵權案件中銷售商賠償責任的確定
31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銷售商的賠償責任的確定 /
(十二)其他
32被錯誤注銷后重新恢復的注冊商標應視為一直存續 /
33銷售發票指向非侵權商品的商標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 /
34商標權共有人行使權利的一般規則 /
35商標使用是否超出核定商品范圍的認定 /
下冊
二、商標行政案件
(一)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不得損害他人在先權利、不得搶先注冊的判斷
36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四十一條的理解與適用 /
37主張權利者使用爭議標志的意圖、行為和效果對其受法律保護的影響 /
38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適用及其例外 /
39判斷訴爭商標是否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時間界限 /
40特殊歷史背景下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認定 /
41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判斷標準 /
42以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在先著作權等為由提起申請撤銷注冊商標的時限 /
43著作權登記證書對在先著作權的證明效力 /
44主張在先著作權適格主體的證明 /
45對他人是否享有在先著作權的審查認定 /
46損害他人在先著作權的認定標準 /
47藥品商品名稱能否作為在先權利受到商標法的保護 /
48長期停止使用的商業標識不能作為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或在先權利予以保護 /
49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中在先權利“利害關系人”的界定 /
50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中“在先權利”的界定 /
51姓名權構成商標法保護的“在先權利” /
52自然人可就其未主動使用的特定名稱獲得姓名權的保護 /
53自然人就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保護時應當滿足的條件 /
54作為在先權利保護的“肖像”應當具有可識別性 /
55使用行為的合法性影響商標知名度的判斷 /
(二)商標近似的判斷
56判斷商標近似時對特定歷史因素的考慮 /
57同一主體的不同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輻射 /
58復雜歷史因素下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適用 /
59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中在先商標權人同時擁有非類似商品上注冊的馳名商標和類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冊商標時商標近似的判斷 /
60判斷復制、摹仿馳名商標時對被異議人已有近似注冊商標的考慮 /
61在先商標具有較高顯著性和知名度的情況下,在后申請人應負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讓義務 /
62商標近似性判斷的考量因素 /
63中文商標與英文商標之間的近似性判斷需要考慮的因素 /
64判斷中外文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應當考慮二者是否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系 /
65在后商標的知名度原則上不影響商標近似性的判斷 /
(三)商標共存的判斷
66近似商標共存協議影響商標可注冊性的審查判斷 /
67共存協議在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二十八條適用過程中的作用 /
(四)類似商品的判斷
68類似商品認定中對產品用途的考慮 /
69關聯商品可視情納入類似商品范圍 /
70《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對類似商品認定的作用 /
71類似商品的判斷應考慮市場交易情況的客觀變化 /
(五)馳名商標的認定
72曾被列入國家藥品標準期間的商標使用情形能否納入認定商標是否馳名的考量范圍 /
73認定商標馳名時對商標注冊前的使用情況的考慮 /
74商標是否馳名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所涉商品特點等進行綜合判斷 /
75馳名商標按需認定原則在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的適用 /
76馳名商標認定的證據審查標準 /
(六)商標顯著性的判斷
77含有描述性外國文字的商標的顯著性的審查判斷 /
78含有描述性要素的商標顯著性的審查判斷 /
79以商品部分外觀申請立體商標的顯著性的審查判斷 /
80作為商品包裝的立體商標的顯著性判斷 /
81包含通用名稱的商標顯著性的認定 /
82證明商標顯著性的認定 /
(七)對關于外國國名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判斷
83對含有國名的標志申請注冊為商標的審查判斷 /
84對包含外文文字的申請商標是否構成禁止注冊的外國國家名稱,應基于相關公眾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作出判斷 /
(八)“撤三”制度中的商標使用
85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的管理手段的適用及其第(四)項規定中“使用”的含義 /
86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制度中商業使用和合法使用的判斷標準 /
87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制度中的“使用”行為,應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
88象征性使用不構成商標的實際使用行為 /
(九)“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
89“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判斷和適用標準 /
90商標駁回復審程序和商標異議復審程序之間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 /
(十)商標行政訴訟中對新證據的審查認定
91商標駁回復審行政訴訟程序中應否考慮阻礙申請商標注冊的事實發生的新變化 /
92商標駁回復審行政訴訟程序中應否考慮證明申請商標使用情況的新證據 /
93商標行政訴訟程序中對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的處理及類似商品的認定 /
(十一)商標法第十條**款第(八)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認定
94將去世的知名人物姓名注冊為商標可否認定具有其他不良影響 /
95傷害宗教感情的標志可以認定為“有其他不良影響” /
(十二)商標法第十五條的適用
96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身份的推定 /
97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搶注被代表人或者被代理人商標的適用條件 /
98商標法第十五條既適用于未注冊商標,也適用于已注冊商標 /
(十三)商品通用名稱的判斷
99商品通用名稱的審查判斷 /
(十四)其他
100商標法第四十一條**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的認定 /
101商標法(2001年修正)對該法施行前已有行政終局裁定的商標爭議的溯及力 /
102已注冊商標是否已經形成穩定的市場秩序的判斷 /
103非以誠信經營為前提的商業成功與市場秩序不是維持商標注冊的正當理由 /
104商標申請或注冊人信息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行為 /
105商標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審查程序與法律適用標準 /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要案典叢(綜合卷上下) 節選
判斷商標近似時對注冊商標未實際使用因素的考慮 ——再審申請人云南城投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山東泰和世紀投資有限公司、濟南紅河飲料制劑經營部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的規定,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在認定商標近似時,應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還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在本案中,*高人民法院進一步細化了判斷商標近似時需要考慮的因素。主要體現在,判斷侵權意義上的商標近似,除要比較相關商標在字形、讀音、含義等構成要素上的近似性外,還應關注是否足以造成市場混淆,因此應考慮相關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顯著性、是否有不正當意圖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基本案情】 在再審申請人云南城投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南城投公司)與被申請人山東泰和世紀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和投資公司)、濟南紅河飲料制劑經營部(以下簡稱濟南紅河經營部)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中,案外人大興安嶺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1997年6月7日經核準注冊了“紅河”文字商標,核準使用商品為啤酒、飲料制劑。2000年11月28日,中國商標局核準該商標轉讓給濟南紅河經營部。濟南紅河經營部成立于2000年11月14日,注冊資金為2萬元,登記經營范圍為啤酒、飲料批發零售,啤酒花銷售,啤酒飲料添加劑的開發銷售。泰和投資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20日,注冊資本500萬元,經營范圍為高新技術、環境保護投資,常溫保存酒水、飲料的銷售等。濟南紅河經營部許可泰和投資公司在全國獨家使用“紅河”商標,2002年8月商標局對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予以備案。云南城投公司的前身是1982年成立的云南省紅河飲料廠,1992年5月更名為開遠光明啤酒廠,經行政機關批準改制后設立云南光明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10月23日該公司更名為云南紅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云南紅河公司)。該公司于1999年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企業類型變更為上市公司。云南紅河公司在2001年以前將“紅河”作為其啤酒的商品名稱及未注冊商標使用,在2002年以后將“紅河紅”作為啤酒的商品名和未注冊商標使用。2001年7月24日,該公司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紅河紅”商標,商標局對該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公告后,泰和投資公司在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了異議。2007年10月,云南紅河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更名為云南城投公司。2004年3月,泰和投資公司在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一家便利店公證購買了云南紅河公司生產的“紅河紅”啤酒,隨即與濟南紅河經營部共同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云南紅河公司停止侵犯其“紅河”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云南紅河公司在其產品及宣傳廣告上突出使用的“紅河紅”文字與濟南紅河經營部的“紅河”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足以誤導公眾,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云南紅河公司銷售部內懸掛的一條廣告掛旗上印有啤酒一瓶及“紅河啤酒”四個紅字,該行為也屬于商標侵權行為。基于現有證據可以認定云南紅河公司侵權期間至少為兩年,根據云南紅河公司公布的年度報告計算,侵權期間“紅河紅”啤酒產品的毛利為2200余萬元,原告主張的賠償額處于合理范圍之內。一審法院遂判決云南紅河公司停止侵權,向兩原告支付賠償金1000萬元。云南紅河公司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云南城投公司向*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1日裁定提審本案。在本案再審審查及再審程序中,*高人民法院要求兩被申請人提交其真實使用“紅河”商標生產、銷售產品的有關證據以及能夠反映其商譽的證據,但兩被申請人一直沒有提交。*高人民法院認為,“紅河紅”與“紅河”不構成商標侵權意義上的近似商標,云南紅河公司使用“紅河紅”商標的行為未侵犯被申請人的商標專用權,因此于2009年4月8日判決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泰和投資公司和濟南紅河經營部的全部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要案典叢(綜合卷上下) 作者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負責審理知識產權和競爭民事案件、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不服下級人民法院有關前兩項所列案件生效裁判的審判監督案件(包括對再審申請的審查和再審審理)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就有關前兩項所列案件向本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但本庭裁判的案件除外)以及涉及知識產權爭議的請示、復議案件。負責對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和壟斷案件審判工作的調研、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工作,具體承擔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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