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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6220245
- 條形碼:9787516220245 ; 978-7-5162-2024-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本書特色
構建法治文明的社會,培育文明的法治文化素養是關鍵。在建設“法治中國”的當下,要重新發現和發掘“中華法系”的歷史價值和合理思想。本書從《狄公案》《包公案》《毛公案》《藍公案》《林公案》《彭公案》等具有廣泛、深遠影響的公案、俠義小說所描寫的冤案、奇案故事情節中,聚焦、提煉其中的辦案、破案、審案,以及涉及的檢驗、質對、刑訊、判詞等場景細節,生動、直觀地呈現了唐、宋、明、清的司法制度運行狀況,折射了官吏、民眾對法律條法的認知與法文化觀念,梳理了貫穿古今、植根民間的中華法脈。
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內容簡介
構建法治文明的社會,培育文明的法治文化素養是關鍵。在建設“法治中國”的當下,要重新發現和發掘“中華法系”的歷史價值和合理思想。本書從《狄公案》《包公案》《毛公案》《藍公案》《林公案》《彭公案》等具有廣泛、深遠影響的公案、俠義小說所描寫的冤案、奇案故事情節中,聚焦、提煉其中的辦案、破案、審案,以及涉及的檢驗、質對、刑訊、判詞等場景細節,生動、直觀地呈現了唐、宋、明、清的司法制度運行狀況,折射了官吏、民眾對法律條法的認知與法文化觀念,梳理了貫穿古今、植根民間的中華法脈。
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目錄
導言001
**章
從《狄公案》看唐律的中華根脈
**節從現場勘驗與移尸問責,看歷代律例沿革
第二節開棺查驗事體重大,反坐革職官民皆知
第三節抗刑不招疑案取保,古代也有“疑罪從無”
第四節官員貪贓枉法、不受詞訟該當何罪
第五節唐律開啟的中華法系傳統根脈
第二章
從《包公案》看宋代官吏的司法職業認知
**節重質證,輕口供,看包公如何平冤究理
第二節重禮義,慎刑訊,看包公如何用刑
第三節情理相協,斷罪引律,看包公如何下判詞
第四節犯奸案情頻率*高,歷朝律法大同小異
第五節“打死也不招”,古代也有“疑罪從無”立法思想
第六節面對各色誣告,“反坐”*為有效
第七節依狀受理,限期破案,古代官府也很“拼”
第八節宋代司法審判制度的法文化流布
第三章
從《毛公案》看明代家庭的分化與世風的惡逆
**節賣良為娼,罪非事小
第二節狀詞善惡兩分,案情瞬間翻轉
第三節“秀士”闖堂理問,被杖陷獄暗害
第四章
“三言二拍”中的法文化認知
**節“婚變”凸顯社會細胞分化問題
第二節調息與健訟,明代社會法文化的真實寫照
第三節明代社會民眾法文化的認知狀況
第四節案件受理與“斷罪引律”的考察
第五章
從《藍公案》看清代唆訟之風
**節訟師唆訟之道嘆為觀止
第二節親族紛爭,和息為貴
第三節與上司抗辯,重事實而不枉
第四節私下再嫁,倍償負刑
第六章
《林公案》折射清末法治狀況圖景
**節入幕府佐理案卷,破奇案平冤獄聲名鵲起
第二節首任江蘇按察使,懲治惡霸慰民心
第三節赴任陜西臬司,平反冤案名聲再播
第四節江寧布政查賑災,揭驚人真相
第五節整治糧幫,連破奇案背后的制度失靈
第六節整頓漕弊,文武兩舉人包攬遭革
第七節禁煙有法難依,歷史終難更易
第七章
《彭公案》中俠義與公案精神的交織
**節初任三河私訪遇險,強奪霸占移尸該當何罪
第二節玩笑斗訟也有責,奸情命案判凌遲
第三節見色起念、為主殺女、知情隱匿,按律審判卻失當
第四節俠義有道,“犯法”免究
第五節剿匪平冤,御賜金牌失盜罪非尋常
第六節采花也遭江湖棄,失察窩盜當革職
第七節妖言惑眾,迷藥抗官,罪責幾何
第八節又是采花蜂熏香作案,“限期破案”追責眾人
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節選
《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在古代司法案件審訊中,刑訊逼供成了家常便飯,輕質證、重口供成為普遍現象,這在各種公案小說情節中也比比皆是。而包公卻樹立了重證據、重質證而輕口供、慎刑訊的典范,為后世歷代清官所崇拜和效仿。 如《包公案》**則《阿彌陀佛講和》中,秀才許獻忠與鄰家女淑玉私下偷情已往來半年,鄰舍皆知,只瞞著女孩的父親蕭輔漢及其妻子。某晚二人相約,許生因朋友請酒夜深未至,夜間叫街和尚明修發現二人私約所用的白布、圓木,被淑玉誤認而拉上閣樓。明修欲強行求歡,淑玉不從而被明修拔刀殺害。第二天,其母發現女兒被殺,鄰居主動告發,推測是許生所為,為此一紙訴狀告到包公面前。那時包公還只是個小地方官,“是時包公為官極清,識見無差。當日準了此狀,即差人拘原、被告和干證等聽審”。 讓人佩服的是,包公并沒有一上來就審原告、被告,而是先問干證,左鄰蕭美、右鄰吳范都指證許生與淑玉已經有奸情半年,“此奸是有的,并非強奸,其殺死緣由,夜深之事眾人實在不知”。應該說,鄰居干證的證詞起到了關鍵作用。盡管淑玉的父親強烈要求“老爺若非用刑究問,安肯招認”,但包公并未輕易用刑,而是有了自己的心證。通過訊問許生了解到,本月只有一個叫街和尚夜間敲木魚常經過此地,就基本判斷出了案情的原委,并找到了淑玉的釵珥戒指等物證,明修一看只得乖乖招供,承認了死罪。 第三則《嚼舌吐血》,凸顯了包公對質證的重視,以及對誣告罪的判決處置。 該故事講的是西安府乜崇貴長子克忠娶妻蔣淑貞。在照顧克忠的過程中,蔣淑貞與四弟克信在如何護理克忠的問題上產生了誤會。克忠過世一年,蔣淑貞之父蔣光國來祭奠女婿。請來道士嚴華元等來做法事,克信認為此事無益,也由此得罪了蔣父。沒曾想嚴華元見色起心,夜間用邪藥迷暈淑貞,嚴華元得以恣意淫樂。事后淑貞發現被人迷奸,羞愧之余嚼舌自盡。家人發現淑貞猝死,都懷疑是克信強奸了寡嫂以致其嚼舌吐血自盡。蔣光國一怒之下一紙訴狀告到包公衙門。而克信知道自己被蔣光國以強奸兄嫂罪名告官,無地自容,到大哥靈柩前撫棺,痛哭不已,以致嘔血數升“頃刻立死”。結果到了陰間遇到大哥,克忠告知克信是道士嚴華元所為的實情,讓克信還陽以證冤情。于是克信也寫了具狀告到包公跟前。 包公準了克信的訴狀,“即喚原告蔣光國對理”。兩人當堂相互對質。蔣光國認定就是克信所為。克信申辯指證是嚴道士所為。蔣光國說:“嚴道人僅做一日功果,安敢起奸淫之心人我女房,逼她上閣?且功果完成之時,嚴道人齊齊出門去了,大眾皆見其行。此全是虛詞。”同樣,包公也質問克信:“道士非一,單單說嚴道人有何為憑為證?”克信就將自己羞愧嘔血而死,到陰間見到大哥,是大哥說嚴道人致死嫂子的話說了一遍。包公怒道:“此是鬼話,安敢對官長亂談!”遂將克信打三十板。包公隨后忽然困倦而枕于案上,得到托夢,遂將淑貞的婢女菊香找來,找到了關鍵的證物和淑貞日記簿中所記載的給嚴道人做法事的賞錢,與克忠托夢中所說一致。于是將嚴道人緝拿歸案,才一夾棍就直接招認了。包公判決嚴道人,“填命有律,斷首難逃”。① 此案中,包公讓蔣光國與克信當堂對質,自己又質訊克信,還將婢女招來辨認物證。可見,包公辦案尤重物證、人證等證據,而輕單純的無法求證的口供。而在此案中,包公對克信用刑,是以為克信講“鬼話”誆騙官長,有懲戒的意味。這在包公各案中,因懲罰刁惡之徒、因伸張正義、公德而用刑的情況,是比較多見的,也體現了包公為人剛直的一面。 自古以來,歷朝歷代用刑都強調必須嚴格按律法執行,用什么刑,用多少規格尺寸的刑具等,均有具體規定,如違法用刑致人而死,官吏則要承擔相應的處罰。如《宋刑統》第二十九卷“斷獄律”之“決罰不如法”條規定:“諸決罰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杖粗細長短不依法者,罪亦如之。”此條規定承襲了《唐律疏議》的思想,例如,此條規定中,“依獄官令:決笞者,腿、臀分受。決杖者,背、腿、臀分受。須數等。拷訊者,亦同”。又“依令:杖皆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訊囚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常行杖,大頭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半”②。如果用刑的杖長短粗細不合上述規定,要對執刑的官吏“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處罰還是比較嚴厲的。 ……
中華斷案引律法脈:從古代公案小說舉證 作者簡介
林林: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副院長,教授。著有《被追訴人的主體性權利論》《法文化建構:穿越社會與文化的表象》《比較法視野下女性主義法學》等專著,發表論文6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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