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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視野中的住房政策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49727
- 條形碼:9787520349727 ; 978-7-5203-4972-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行政法視野中的住房政策 本書特色
本書將研究住房政策的時間范圍限定在2005年至今。主要原因是,這一階段***為了穩定住房價格而全面介入住房市場并開始提供保障性住房,這與計劃經濟時代的住房制度具有很大不同,其是在尊重市場基礎上實施的行政干預,從而具有現代行政的特征。
行政法視野中的住房政策 內容簡介
國家保障公民的住房權在憲法層面并非具體的請求權,其權利內容需要通過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法律制度加以具體化。作者對我國近二十年來住房市場的調控政策、住房保障制度及相關案例等進行了的全面的整理和歸納。在此基礎上,著作對我國住房政策行政任務的復雜性、宏觀調控與社會保障任務對法律控制方式的特殊要求、以及行政法如何介入住房租賃自由、保障法買賣關系乃至于住房建設規劃自由等方面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貫穿整部著作,作者不僅分析了我國住房領域行政活動欠缺法律控制的原因、必要性及可能產生的風險,而且對公民住房保障權以及國家對應的職責進行了細致的探究和對策性思考。本書是行政法學科領域首部研究住房政策的部門行政法專著,其研究結論對于行政法總論以及我國住房制度的改革推進都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法視野中的住房政策 目錄
**節 研究的緣由
一 住房問題的嚴峻化
二 從行政法視角考察的必要性
第二節 研究對象的內容與特點
一 住房行政的歷史發展
二 住房政策的類型
第三節 分析框架與內容結構
一 分析框架:行政任務視角下的合法性分析
二 本書的內容與結構
第二章 住房市場規制與行政法
**節 經濟性規制與干預行政
一 經濟性規制的內容
二 法律保留的要求
第二節 社會性規制與給付行政
一 社會性規制住房政策的內容
二 傳統法律控制方式的緩和
第三節 住房市場規制的困境與出路
一 住房市場規制的困境
二 制度出路
第三章 保障房政策與給付行政
**節 保障房政策的內容與法治難題
一 主要內容
二 保障房給付的法律控制難題
第二節 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
一 法律保留原則適用的空間
二 行政責任的機制
第三節 基本權利的約束
一 *低保障的羈束義務
二 分享權
三 平等權
第四章 住房政策與發展行政法
**節 住房政策的宏觀調控任務
第二節 宏觀調控與發展行政法
第三節 法律控制方式的再調整
第五章 保障房買賣法律關系的行政法規制
**節 民事法律關系的適用及其局限
一 通過民事合同實現公法目的
二 保障房的特點與民事合同的局限性
第二節 行政法律關系的運用空間
一 行政合同、雙階關系的理論與制度
二 行政協議的適用空間
三 雙階法律關系的運用
第三節 私人承擔給付行政任務的法律關系構成
……
第六章 住房租賃關系的行政法規制
第七章 居住空間保障的行政法制度
第八章 國家住房保障義務的構成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行政法視野中的住房政策 節選
《行政法視野中的住房政策》: 在價格核定方面,《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規定》第20條規定,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庾》孔饨饦藴蕦嵭姓▋r,原則上按照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確定,以后隨著*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適當提高。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價格則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跍嗜撕屯顺鰴C制方面,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虾:捅本┑鹊貙⒂邢蕻a權規定為共有產權。從產權歸屬上遏制和杜絕利用經濟適用房牟利的行為。《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不再是此前的完全產權!渡虾J泄灿挟a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購房人和政府的產權份額應當在購房合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中明確。購房人產權份額,參照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所在項目的銷售基準價格占相鄰地段、相近品質商品住房價格的比例,予以合理折讓后確定;政府產權份額,由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持有! ×庾》康淖赓U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已登記者按照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等條件,經綜合平衡后輪候配租。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租。當家庭收入超過當年*低收入標準時,應當及時報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并按期騰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的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要承擔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法律后果。續租則需要重新審核條件,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保障房建設一般采取委托代建或配建模式。委托代建模式中,土地由政府劃撥,委托開發商進行建設,資金由政府籌措,*后支付開發商1%左右的委托費。公租房和廉租房建設比較適合此模式,但這種模式要求政府提供初始建設資金,適合財力比較雄厚且地方政府比較強勢的地區。委托代建模式,政府損失(或者潛在損失)的是土地出讓收入、建設過程中發生的稅費以及政府的自有資金。在項目啟動后,政府通過銀行貸款、保險資金、社;鸬葯C構投資者來融資,將來可以通過REITs發售回籠資金,到項目建成后,用穩定的住房及商鋪出租收入來償還融資。委托代理模式中,委托方多為財力雄厚或者融資能力很強的地方政府(或者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而受托方多為國有開發商或建筑商,特別是地方國有企業。 配建模式中,土地出讓環節在商品房土地中搭配一部分保障性住房土地,*后由購買土地的開發商負責建設。政府只需要出讓潛在的一部分土地出讓金收入,通過變相地價的方式將保障房建設的任務轉移給開發商,實際上承擔這部分保障房建設資金的是地塊商品房部分的購買者。經適房和限價房早期較多采用配建模式,而隨著廉租房和公租房逐漸成為保障房的主體,后兩類保障房類型開始更多地出現在各地配建模式中。如果配建部分是經適房或限價房,一般來說定向銷售居多,如果配建的是廉租房或公租房,則由政府旗下的保障房建設平臺公司購買。 ……
行政法視野中的住房政策 作者簡介
凌維慈,1978年生,上海人,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理事、行政法學研究會理事、政府規制專業委員會委員,日本東京大學、美國紐約大學訪問學者。主要研究方向為行政法、都市法、憲法,近5年在《法學研究》《法商研究》《法學》《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等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數十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住房調控與保障的行政法研究”。獲上海市第十四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論文類二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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