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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王利明學術文集:侵權責任編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1314098
- 條形碼:9787301314098 ; 978-7-301-31409-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無王利明學術文集:侵權責任編 本書特色
王利明學術文集是作者近四十年來學術研究的初步梳理和總結,全面體現了王利明教授的民法學思想及學術研究成果,具有較高的史料價值。
無王利明學術文集:侵權責任編 內容簡介
王利明學術文集是作者近四十年來學術研究的初步梳理和總結,全面體現了王利明教授的民法學思想及學術研究成果。文集按照民法典各分編體例加以編排,共分為民法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五卷。文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通過后集結出版,將成為學界研究民法典條文來龍去脈以及爭議焦點的重要參考資料,具有較高的史料價值。 本書為王利明學術文集五卷本之一,收錄已發表及未發表的、有關侵權責任法重大疑難問題研究的論文共計37篇,分為侵權責任法的體系及其發展、侵權責任法總則、侵權責任法分則三部分。 書后附有民法典與既有法律條文對照表,以方便讀者參照閱讀。
無王利明學術文集:侵權責任編 目錄
合久必分:侵權行為法與債法的關系
侵權行為概念之研究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濟機制
當代侵權法的發展趨勢
侵權責任法的中國特色
論侵權責任法中一般條款和類型化的關系
我國侵權責任法的體系構建——以救濟法為中心的思考
侵權法與合同法的界分——以侵權法擴張為視野
侵權責任法總則
論我國侵權責任法保護范圍的特色
我國侵權責任法中權利和利益的界分
侵權法中純經濟損失的若干問題
試論侵權法過錯責任原則
論侵權責任中的過失認定標準
過錯推定: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
論無過失責任
侵權責任法中因果關系若干問題探討
我國《侵權責任法》采納了違法性要件嗎?
論受害人自甘冒險
共同侵權行為的基本問題——兼評《*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
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
論共同危險行為中的加害人不明
共同危險行為若干問題研究——兼評《*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侵權獲利返還若干問題探討——兼評《民法典(草案)》(二審稿)第1182條
懲罰性賠償研究
論我國民法典中侵害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規則
王利明學術文集·侵權責任編目錄
侵權責任法分則
論我國侵權責任法分則的體系及其完善
試論用工責任中的追償權
論監護人侵權責任的性質
論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責任
論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
論網絡侵權中的通知規則
論產品責任中的損害概念
關于完善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若干問題
論高度危險責任一般條款的適用
論拋擲物致人損害的責任
論高樓拋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完善
論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中的嚴格責任
我國證券法中民事責任制度的完善
關鍵詞索引
法律文件全簡稱對照表
《侵權責任法》與《民法典》對照表
后記
無王利明學術文集:侵權責任編 節選
侵權行為法是有關對侵權行為的制裁以及對侵權損害后果予以補救的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源遠流長的民法傳統歷來將侵權行為法作為債法的一部分而將其歸屬于債法之中,此種模式的合理性極少受到學者的懷疑并一直被賦予高度評價。王澤鑒教授在評價債法體系時,認為“在大陸法系,尤其是在素重體系化及抽象化之德國法,歷經長期的發展,終于獲致此項私法上之基本概念,實為法學之高度成就”。參見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四冊),三民書局1979年版,第87頁。但現代社會發展及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已使侵權行為法所保障的權益范圍不斷拓展,其在傳統債法體系中所負載的功能顯然已不足以適應時代的需求,筆者認為,侵權行為法應當從債法體系中分離出來而成為民法體系中獨立的一支。侵權行為法在民法中的獨立,是完善我國民法體系的重要步驟,也是侵權行為法得以不斷完善發展的重要條件。 兩大法系侵權行為法模式的形成歷史表明,各個法系中侵權行為法體系的形成,都是特定歷史條件以及相關的文化傳統、立法模式乃至審判方式交互作用的結果。換句話說,將侵權行為法獨立化還是置于債法之中,并不是基于天經地義的理念或價值定律,而只是一種立法技術的選擇。這種選擇*終受制并服務于侵權行為法調整侵權責任關系并對受害人提供*佳補救的目的。從這一立場出發比較而言,筆者認為,英美法模式至少在以下三個方面更具合理性: **,體系的開放性。所謂開放的模式,是指其可以容納隨著現代社會發展而產生的各種侵權行為和責任關系。不管這些侵權行為是否產生損害賠償的債的關系,也無論賠償是具有制裁還是補償的功能,還是如威廉姆斯所稱的僅是一種“道義上的補償”都可置于侵權法范疇之內。20世紀以來,特別是“二戰”以來,英美法中過失侵權行為的形成,產品責任、公害責任、經濟侵權、新聞誹謗的產生或發展等,都悉數被納入侵權行為法調整的范圍。在過失侵權中,形成了注意義務標準,它已經成為判斷侵權責任是否成立的重要標準。不像在大陸法系,因受到債法的限制以及債的關系的約束,許多新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不能及時反映在成文法之中,反而使侵權行為法本身的發展也受到嚴重制約。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官依據新的情況適時造法以將各種新出現的侵權行為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之內,使受害人的權益得到公正的救濟,這樣便保持了侵權行為法應有的活力”。 第二,體系的完整性。侵權行為法是與合同法等相對應的獨立體系,具有其自身的內在邏輯性。盡管英美侵權行為法內容龐雜、分類多樣,但各種不同的侵權行為類型均在獨立的侵權行為法中各得其所。大陸法系的體系盡管凝練簡潔,但失之于過分抽象。例如,《法國民法典》共計2281條,有關合同法的規范約有1000多個條文,而侵權行為法規范則只有5條。《法國民法典》的起草人泰爾內伯曾在解釋第1382條時指出:“這一條款廣泛地包括了所有類型的損害,并要求對損害作出賠償,賠償的數額要與受損害的程度相一致。從殺人到輕微傷人,從燒毀大廈到拆除一間價值甚微的板棚……對任何損害都適用同一標準。”事實上,這一條款顯然不可能涵蓋紛繁復雜的各種具體侵權類型。由于債法模式的限制,迫使法官不得不在侵權行為法中大量借助判例,其結果是在侵權行為法方面造成如法國學者所說的“判例法的惡性發展”。與其這樣任由判例法發展,還不如將其歸納在一起,自成體系,這樣將更有利于侵權行為法的完善。 第三,體系的實用性。較之于大陸法系的抽象模式,英美法模式更具有針對性。它不僅強調了侵權責任的補償功能,而且也注重了補償之外的其他功能。正如英國學者Hepple所指出的,功能多元化正是現代英美侵權行為法的重要特征。英美侵權行為法在侵權行為分類標準上的多樣化,也為法官處理各種侵權行為提供了具體適用的標準和規則。尤其應當看到,英美法將侵權行為及各種責任都置于侵權行為法中進行處理,從而將侵權行為責任與買賣等合同上的責任分開處理,從而更便于為法官所掌握且簡潔易行。這就避免了在大陸法系中存在的一個問題,即“不管是在買賣抑或是在侵權兩種情況下,特定的人卻可向另外一人有所請求,以致這兩種內容都屬債權法而且至今在同一教學活動中予以處理”。
無王利明學術文集:侵權責任編 作者簡介
王利明,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人選,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兼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參與了改革開放以來主要民商事法律及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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