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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年最新修正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49330
- 條形碼:9787519749330 ; 978-7-5197-4933-0
- 裝幀:簡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年最新修正版) 本書特色
●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依法排除非法證據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防止冤假錯案、實現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此次修改規定在原有的全面收集證據、訊問錄音錄像等基礎上,要求對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全面審查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據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證據;發現辦案人員非法取證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可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
●完善訊問制度
為防止刑訊逼供,確保取證合法,進一步明確除緊急情況下在現場訊問和犯罪嫌疑人有傷病、殘疾、懷孕等特殊情況外,應當在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的訊問室訊問,對于已送交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訊問。此外,為強化取證合法性,進一步完善辨認程序,擴展了應當錄音錄像的偵查活動范圍。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年最新修正版) 內容簡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公安機關適用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辦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規章,此次修改的規定全面吸收了近年來司法體制改革和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成果,對規范公安機關刑事執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實現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的統一具有重要意義。《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落實了修改后刑事訴訟法關于認罪認罰從寬等方面的規定,并根據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進一步細化了取證規則。同時,加強頂層設計,強化信息化應用,完善辦案協作等制度。◎辯護制度:在嚴格忠實于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核實辯護律師收集的證據以及告知辯護律師移送起訴情況等程序,修改了法律援助規定,取消了涉密案件委托辯護律師需要經過批準的規定。◎證據制度:對證據的收集、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等程序均作了進一步嚴格規定,力求通過嚴密辦案程序提高民警的證據意識。◎強制措施:確定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和程序,并細化了相應的執行措施,切實維護公民人身自由等相關權利。◎規范偵查活動:對打擊犯罪的手段作了進一步規范和細化。◎強化偵查權監督:在加強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主動接受檢察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等訴訟參與人監督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年最新修正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59號)
公安部關于修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章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管轄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律師參與刑事訴訟
第五章證據
第六章強制措施
**節拘傳
第二節取保候審
第三節監視居住
第四節拘留
第五節逮捕
第六節羈押
第七節其他規定
第七章立案、撤案
**節受案
第二節立案
第三節撤案
第八章偵查
**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三節詢問證人、被害人
第四節勘驗、檢查
第五節搜查
第六節查封、扣押
第七節查詢、凍結
第八節鑒定
第九節辨認
第十節技術偵查
第十一節通緝
第十二節偵查終結
第十三節補充偵查
第九章執行刑罰
**節罪犯的交付
第二節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第三節剝奪政治權利
第四節對又犯新罪罪犯的處理
第十章特別程序
**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節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三節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四節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第十一章辦案協作
第十二章外國人犯罪案件的辦理
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協助和警務合作
第十四章附則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年最新修正版) 作者簡介
法律出版社創建于1954年。60余年來,法律出版社秉持“為人民傳播法律”的主旨,以“傳播法律信息,推動法制進步,積累法律文化、弘揚法治精神”為職責,與中國的法制建設同行并進,完整記錄了中國法制建設發展的全過程。創建至今總出書品種已逾萬種,教育培養了幾代法律人才隊伍,推動了法學研究和法律思想的普及,為廣大立法、司法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信息、知識與工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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