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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標準法律制度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64478
- 條形碼:9787520364478 ; 978-7-5203-6447-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環境標準法律制度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從風險社會下環境法與環境標準融合的角度出發,指明環境標準法律制度系實現環境法律規范與環境標準規范有序融合的制度保障。明確了環境標準法律制度保護與改善環境的價值追求,以及保障環境標準在融入環境法過程中形式正當性、內容合理性以及規范有效性的功能定位,進而確立了由環境標準援引法律制度、制定法律制度以及適用法律組成的“三位一體”的制度框架體系,并結合現有法律制度狀況闡明了各個部分制度的未來發展方向。
環境標準法律制度研究 目錄
一 問題提煉
二 研究綜述
三 研究意義
四 研究方法與進路
五 可能的創新之處
**章 環境標準法律制度的生成基礎
**節 環境法與環境標準融合的社會基礎
一 風險社會:工業文明的必然產物
二 環境風險:風險社會的結構根源
三 融合回應:環境風險的應對之道
第二節 環境法與環境標準融合的理論證成
一 融合的基礎:價值追求的一致性
二 融合的保障:認識基礎的同質性
三 融合的進路:作用方式的耦合性
第三節 環境法與環境標準融合的制度路徑
一 技術效力互為支撐:融合的內在驅動
二 強化環境法律實施:融合的現實意義
三 規范體系相互獨立:融合的外在制約
四 環境標準法律制度:融合的實現路徑
本章小結
第二章 環境標準法律制度的理論解構
**節 環境標準法律制度的憲法溯源
一 環境問題與環境國家:國家環境保護義務的生成基礎
二 環境人權與國策條款:國家環境保護義務的憲法依據
三 外在形式到內容實質:國家環境保護義務的類型劃分
四 環境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義務層次界分的實質性依據
第二節 環境標準法律制度的價值目標
一 經濟優先兼顧環境:價值目標的現狀
二 保障公眾健康權益:價值目標的反思
三 保護并且改善環境:價值目標的未來
第三節 環境標準法律制度的功能定位
一 理論基石:法律規范的效力來源
二 借鑒運用:環境標準的效力支撐
三 功能定位:效力來源的制度支撐
第四節 環境標準法律制度的體系結構
一 制度體系概述:從三重功能保障到三元結構
二 形式正當性的保障:環境標準援引法律制度
三 內容合理性的保障:環境標準制定修訂法律制度
四 實施有效性的保障:環境標準適用法律制度
本章小結
第三章 環境標準援引法律制度的構建
**節 環境標準援引法律制度的問題闡釋
一 性質界定不清:環境標準性質的界定方式不一
二 體系結構混亂:環境標準體系結構的設計不清
三 援引方式缺失:環境標準融合方式的立法真空
第二節 環境標準法律性質的厘清
一 觀點梳理:環境標準法律性質的爭論
二 命題雜糅:法律性質認識爭論的根源
三 技術規范:環境標準法律性質的重識
第三節 環境標準體系結構的重塑
一 混亂成因:環境標準體系結構的共性與個性
二 參考借鑒:產品服務標準體系的優勢與局限
三 體系重塑:環境標準體系未來的優化與堅守
第四節 環境法律援引方式的選擇
一 邏輯起點:環境標準“強制性”的內涵解析
二 規則要素:環境標準“強制性”的實質來源
三 法律援引:環境標準“強制性”的*終落實
本章小結
第四章 環境標準制定修訂法律制度的完善
**節 環境標準修訂制度的問題闡釋
一 合理性原始缺失:環境標準制定制度殘缺
二 合理性逐漸喪失:環境標準修訂制度虛位
三 合理性保障不足:環境標準訴訟制度缺位
第二節 環境標準制定制度的完善
一 權威且中立:環境標準制定主體的選擇
二 科學且系統:環境標準制定依據的確定
三 開放且有序:環境標準制定程序的補強
第三節 環境標準修訂制度的構建
一 實施評估制度:環境標準修訂的邏輯起點
二 定期復審制度:環境標準修訂的內部約束
第四節 環境標準訴訟制度的建立
一 外部約束:環境標準訴訟的理論證成
二 邏輯基礎:環境標準訴訟的類型劃分
三 約束起點:環境標準訴訟的原告資格
四 約束界限:環境標準訴訟的審查標準
五 約束保障:環境標準訴訟的判決類型
本章小結
第五章 環境標準適用法律制度的整合
**節 環境標準適用法律制度的問題闡釋
一 體系殘缺:環境標準效力問題的具體表現
二 認識割裂:環境標準效力問題的成因分析
三 體系整合:環境標準效力制度的完善路徑
第二節 環境標準權力制約效力的強化
一 基本結構:環境標準權力制約效力的理論闡釋
二 政府義務:環境標準權力制約效力的邏輯起點
三 政府責任:環境標準權利制約效力的*終落實
第三節 環境標準侵害矯正效力的重塑
一 現狀反思:效力“否定論”的邏輯缺陷及其成因分析
二 困境破除:效力“重塑論”的理論基礎及其分析進路
三 解釋實現:效力“重塑論”的邏輯基點及其具體闡釋
四 特殊規則: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中侵害矯正效力的體現
本章小結
結語
參考文獻
索引
后記
環境標準法律制度研究 節選
《環境標準法律制度研究》; 四 環境標準法律制度:融合的實現路徑 環境法與環境標準融合的內在驅動和現實意義,為融合的制度路徑明確了方向和具體要求。環境法與環境標準的融合意在形成在內容上反映生態環境規律、在效力上具有強制性效力的規范體系,并且具體的融合路徑需要保障環境法與環境標準的融合能夠強化環境法律規范的實施效果,*終保證環境法實現人類社會與生態環境之間和諧、有序的價值目標。 具體到環境法與環境標準融合的路徑選擇中,可能存在直接融合路徑和間接融合路徑,前者意指環境法與環境標準直接相融合,將環境標準中的技術指標以及操作規程與環境法中的權利義務規則相融合,在形式上形成一套具有完整結構的規范體系:后者意指環境法與環境標準間接融合,即在形式上環境法與環境標準保持各自的獨立,但是通過相關法律規范的設計將兩者結合為一個有機的規范整體。故而,在選擇環境法與環境標準融合的具體路徑時,應當在充分把握環境法與環境標準融合的內在驅動、現實意義以及外在約束的前提下,分別對直接融合路徑和間接融合路徑進行全面系統的考察,以選擇恰當的融合路徑。 前述環境法與環境標準在外在形式和內在結構上的不同,說明兩者屬于兩種在性質上并不相同的規范體系,從法律技術的角度難以將環境標準直接融入環境法規范體系中,例如:《水污染防治法》第74條第1款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在此規定中,直接將環境標準融入規范中則存在以下困境:一是由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實際上是根據不同類型的生產企業、污染物、排污地點,來確定不同的排污限值,如果將相關內容全部納入具體規范當中,會造成規范內容過多,條文表述過于冗長;二是環境標準的具體限值可能會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生產工藝的改良而不斷發生變化,故而環境標準相對于環境法規范其變化的頻率會相對較高,如果將此類內容直接納入環境法規范中,可能會加劇環境法規范合理性與穩定性之間的沖突。故而綜合上述兩方面的考量,環境法與環境標準的融合不宜采用直接融合的方式,此判斷不僅符合理論上的分析,也符合我國乃至世界主流國家的實踐做法。 環境法與環境標準的融合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環境法與環境標準的融合絕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故而在選擇融合路徑的過程中,必須建立一個具有長效性、穩定性的制度以保證環境法與環境標準融合過程的順利、有序。環境法與環境標準兩種不同規范體系融合的過程,不僅僅需要重視科學規律,還要充分尊重法律本身運行的規律,要避免在強調科學規律的同時,忽視環境法作為法律規范的自身規律。①基于此,我國現有環境法制度體系中確立的環境標準法律制度,確系經過綜合考量后*為合理、恰當的融合路徑。一般認為,環境標準法律制度是指有關規定環境標準的分類、分級、標準限值、法律意義、法律效力、制定、修改、適用和監督的有關法律規范所組成的整體。②但現階段我國環境標準法律制度上存在諸多的問題,需要加以進一步的完善。 ……
環境標準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簡介
周驍然,男,1990年生,云南昆明人,博士,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講師,西南政法大學西部生態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員。主要從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教學和研究工作,尤其關注環境基本法律制度體系、環境標準法律制度、環境法律責任以及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等研究領域。先后在各類CSSCI來源期刊發表論文五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一項,主持省部級科研項目四項,主研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社科規劃項目等各類課題十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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