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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紀全國高等中醫藥院校規劃教材衛生法規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3200684
- 條形碼:9787513200684 ; 978-7-5132-0068-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新世紀全國高等中醫藥院校規劃教材衛生法規 內容簡介
本書為新世紀全國高等中醫藥院校規劃教材,兼顧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衛生法規科目的考試大綱要求,具有較強的針對性。
新世紀全國高等中醫藥院校規劃教材衛生法規 目錄
**節 衛生法概述
一、衛生法的概念
二、衛生法的調整對象
第二節 衛生法的基本原則
一、保護公民生命健康權益原則
二、預防為主原則
三、依靠科技進步原則
四、中西醫協調發展原則
五、動員全社會參與原則
六、國家衛生監督原則
七、患者權利自主原則
第三節 衛生法的淵源
一、衛生法淵源的概念
二、我國衛生法淵源的主要形式
三、衛生法的效力等級
第四節 衛生法律關系
一、衛生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衛生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三、衛生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第五節 衛生法的作用
一、衛生法作用的概念
二、衛生法的規范作用
三、衛生法的社會作用
……
第二章 衛生法中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臨床醫務人員執業法規
第四章 藥品管理法
第五章 傳染病防治法
第六章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律制度
第七章 醫療事故處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 中醫藥法律制度
第九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章 母嬰保健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職業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醫學發展與法律
附錄 常用衛生法律法規
模擬試題
主要參考文獻
新世紀全國高等中醫藥院校規劃教材衛生法規 節選
《衛生法規(供中醫類中西醫結合等專業用 新世紀)/新世紀全國高等中醫藥院校規劃教材》: 一、行政責任 (一)行政處罰 1.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經營藥品的,予以取締,沒收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2.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假藥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3.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劣藥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許可證。 4.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劣藥情節嚴重的企業或其他單位,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對專門用于生產假藥、劣藥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予以沒收。 5.知道或應當知道屬于假、劣藥品而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沒收全部收入并處罰款。 6.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未按規定實施質量管理規范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和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 7.藥品的生產、經營企業或醫療機構違反規定,從無許可證的單位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藥品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8.進口已獲得藥品進口注冊證的藥品,未按規定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進口藥品注冊證書。 9.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許可證或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 10.違反規定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或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吊銷許可證或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5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并處罰款。 11.醫療機構將其配置的制劑在市場上銷售的,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制劑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2.藥品經營企業違反藥品管理法有關藥品銷售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13.藥品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除依法按假藥、劣藥論處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該藥品批準證明文件。 14.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并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資格。 15.藥品的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其他利益的,藥品的生產、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并通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許可證。 16.違反有關藥品廣告管理規定的,依照《廣告法》中的規定處罰,并由發給廣告批準文號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廣告批準文號,1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 17.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藥品管理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收回違法發給的證書、撤銷藥品批準文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①對不符合有關管理規范的企業發給符合有關規范的認證證書的,或對取得認證證書的企業未按規定履行跟蹤檢查職責,對不符合認證條件的企業未依法責令其改正或撤銷其認證證書;②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單位發給許可證的;③對不符合進口條件的藥品發給進口藥品注冊證書的;④對不具備臨床試驗條件或生產條件而批準進行臨床試驗、發給新藥證書、發給藥品批準文號的。 18.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設置的藥品檢驗機構或其確定的專業從事藥品檢驗的機構參與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9.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設置、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在藥品監督檢驗中違法收取檢驗費用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違法收取檢驗費用情節嚴重的藥品檢驗機構撤銷其檢驗資格。 20.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藥品管理法的行政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有權予以改變或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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