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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聯考專業基礎課經典案例分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83753
- 條形碼:9787300283753 ; 978-7-300-28375-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碩士聯考專業基礎課經典案例分析 內容簡介
是法律碩士聯考案例分析題的專項訓練,含基本案例和復雜案例兩部分,各部分含刑法和民法兩科.主要供專業基礎課的復習使用.
法律碩士聯考專業基礎課經典案例分析 目錄
**部分一般經典案例
**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罪名
本章精要
經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罪名
本章精要
經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
經濟秩序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罪名
本章精要
經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
民主權利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罪名
本章精要
經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罪名
本章精要
經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罪名
本章精要
經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七章貪污賄賂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罪名
本章精要
經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八章瀆職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罪名
本章精要
經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二部分復雜經典案例
經典案例
案例分析
下編民法學
**部分一般經典案例
**章民法總則
本章精要
經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二章物權
本章精要
經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三章合同
本章精要
經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四章人格權
本章精要
經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五章婚姻家庭
本章精要
經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六章繼承
本章精要
經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七章侵權責任
本章精要
經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八章知識產權
本章精要
經典案例
案例分析
第二部分復雜經典案例
經典案例
案例分析
法律碩士聯考專業基礎課經典案例分析 節選
**章危害國家安全罪本章要求掌握的罪名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本章精要分裂國家罪在客觀方面的基本內容有兩點。一是分裂國家的行為,意指將國家分割為幾個部分,建立獨立政權,對抗中央政府,謀求國際承認。二是阻礙、破壞國家統一活動的進程行為。這些行為具體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三種方式。所謂組織,是指通過招募、雇傭、糾集、強迫、引誘等手段控制多人參加分裂國家罪活動;所謂策劃,是指出主意、定辦法、制定方案、謀劃犯罪策略;所謂實施,是指親自指揮、協調實行分裂國家罪行為。無論行為人實施了其中的一種或幾種行為,都以分裂國家罪一罪定性,不實行數罪并罰。煽動分裂國家罪較容易掌握,實質是對于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一種預備行為的犯罪化。應當注意“煽動”的內涵是指,以語言、文字、圖像等方式對他人進行以分裂國家為內容的鼓動、宣傳。本罪是行為犯,一經實施即構成犯罪既遂。間諜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都是行為犯,二者在犯罪客觀要件方面有類似之處,要注意區分具體行為方式上的不同。 間諜罪強調行為人(含機構、組織、個人)和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發生非法聯系, 其行為有以下幾種:一是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 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二是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是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 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 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四是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五是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行為。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強調的是行為人對間諜組織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和個人非法提供情報的行為,在情報送達對象上,本罪和間諜罪的規定有明顯的區別。 還應當注意間諜罪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與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區分。前兩罪侵犯的是國家安全,后罪侵犯的是國家保密制度;前兩罪的行為人 包含機構、組織、個人,是一般主體,而后罪則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主,有時也包括一般主體,但都要求其有掌握國家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的身份特征。前兩罪強調行為人和境外的間諜機構和非間諜組織機構及個人發生非法的情報提供關系,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為之提供國家秘密和情報的直接故意;而后罪只強調行為人基于故意的心理,違反保密制度,從而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泄露行為的指向對象,不屬于本罪的**要件。經典案例【案例1】閱讀標記:()(讀后請打√,下同)藏族人澤戈曾經攜帶其父母的骨灰前往拉薩朝拜,后又經西藏樟木口岸取道尼泊爾,前往印度朝拜達賴喇嘛,并接受了達賴的“摩頂”。彭某在哇爾瑪小學任教期間認識了澤戈,澤戈向其擺談去印度的情況以及聽到的達賴在國外活動的情況,向其灌輸民族分裂思想。彭某在澤戈處借閱了從境外帶回的書籍《神的旨意》《達賴喇嘛國外訪談錄》,并將書中有關宣揚“西藏獨立”的內容摘抄下來,刻在蠟紙上,然后油印裝訂成20余冊,向格爾登寺和尚黨真、托美等人散發,還要求他們散發并以誦經的形式天天念,以祈禱實現達賴分裂國家的心愿。問:彭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案例2】閱讀標記:()阿安扎西、洛讓鄧珠為達到民族分裂、破壞國家統一的目的,多次密謀策劃在公共場所實施爆炸并散發煽動分裂國家的傳單。2001年1月至2002年4月間,他們先后在四川省康定縣城中心、成都市天府廣場等5處實施爆炸,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傷,其中1人重傷,財產損失100余萬元。兩人同時在爆炸地點散發以煽動分裂國家為內容的傳單。問: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何罪?應當如何處理?【案例3】閱讀標記:()楊某系某大學從事航空科技研究工作的研究所副所長,2014年外出某國的一所大學進行學術交流時,趁機與對方某機構接洽,后滯留該國不歸。 問:對楊某的行為如何認定和處理?【案例4】閱讀標記:() 某外國公民黃某長期僑居我國,在返回其國籍國探親期間被該國間諜機構招募,接受派遣任務并參加訓練。黃某返回我國后,多次秘密與該國間諜組織聯絡,并按“每月報告兩次”的密令,先后多次直接或者采取通過第三國轉寄的方法向該國間諜組織密報我國空軍殲擊機機型、空軍作戰訓練基地等情報。黃某還按照該國間諜組織的命令,兩次密報了我國領導人會見某外國議會代表的談話內容等情報。 問:黃某的行為構成何罪?為什么?【案例5】閱讀標記:() 沃某在德國學習期間被在德國的我國臺灣地區間諜機構策反,成為臺灣間諜組織的間諜,化名“楊東”并每月領取薪水,領取了相關的筆記本電腦、數碼相機、掃描儀等用于從事間諜活動的設備。自20世紀90年代初至21世紀初,沃某在大陸積極發展間諜網絡與成員,并受臺間諜組織派遣多次進出大陸進行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情報搜集,并偶有得手,獲得解放軍某夜間作戰裝備情報,把準備發展的成員情況向臺灣間諜組織作匯報。20世紀90年代初,沃某結識了大陸導彈技術專家郭某,并以金錢將其收買。郭某向沃某提供了大量有關戰略導彈的情報,包括7項絕密情報。這些情報受到西方某些國家的高度重視,為此臺灣間諜組織負責人親自接見沃某,并給予沃某40多萬美元的獎勵,郭某也先后數次接受了臺灣間諜機構通過沃某轉交的數萬美元現金和手表。沃某的行為對國家安全與國防建設造成了特別巨大的危害,后果特別嚴重。 問:沃某的行為如何定罪量刑,為什么?【案例6】閱讀標記:() 張某系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參謀,在一次出國訪問期間,被某國軍隊情報機構收買,接受了為其搜集我軍情報以及在國內發展新的情報人員的任務。同年年底,張某在策反其同事葉某時,遭到拒絕,后唯恐事情敗露,遂將葉某殺害。問:張某的行為構成何罪?為什么?應當如何處理?【案例7】閱讀標記:() 趙某,美國新澤西州人。2002年,趙某參加A國間諜組織,化名“李勇”,月薪1萬美元,負責在杭州、江西等地設立間諜活動據點,搜集軍事情報,但被我情報人員識別身份并在機場抓捕。吳某,出生后因故未能取得任何國家國籍,在法律上屬于無國籍人。吳某于1996年參加B國間諜情報組織,化名“吳大衛”,先后在江蘇南京、浙江寧波兩地設立間諜活動據點,搜集軍事、政治情報,領取間諜活動經費約合人民幣30萬元。 問:趙某、吳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么?【案例8】閱讀標記:() 宋某于2001年5月獲知其朋友童某系臺灣情報人員后,向童某表示愿意為其情報機關工作。童某即將該情況向臺灣間諜組織間諜范某報告。2002年4月間,范某在臺灣某地約見宋某,向宋某表明其間諜身份及所在部門系情報部門,并要求宋某為其搜集反映大陸南方某省的政治、經濟情況的報紙、雜志、地圖等資料,并發給宋某活動經費2萬元臺幣。宋某予以答應。2006年4月,宋某帶著搜集情報信息的任務潛入大陸南方某省的一個城市,搜集了反映該省的政治、經濟動態的報刊、地圖等資料20多份,并交給童某。 問:宋某的行為構成何罪?為什么?【案例9】閱讀標記:() 阮某曾于2008年至2014年在廣西某部隊“軍人服務社”任送貨員。2014年期間,他通過電話、網絡主動與境外間諜情報機關老撾站建立網絡聯系,后赴東盟某國家接受間諜任務和培訓,返回后在部隊潛伏6年,充當“觀察哨”,大肆攀拉策反多名部隊現役軍人,結成“情報網”,為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提供大量軍事預警情報,收取間諜經費20多萬元。經部隊保密部門鑒定,阮某向境外報送的情報資料含絕密級1份、機密級9份、秘密級7份。 問:阮某的行為構成何罪?為什么?【案例10】閱讀標記:() 唐某曾擔任一家國有大型軍工廠的總工程師,退休后即被某外資企業聘為設計師。2001年3月間,為使一項新產品盡快推向市場,該外資企業董事長外籍華人黃某對唐某許以重金,要求唐某想辦法從其原來工作的軍工廠獲得生產此項產品的關鍵技術。唐某明知此項技術屬于國家秘密,仍然應允,利用其在軍工廠的特殊影響獲取了此項技術并提供給該外資企業。后查明黃某為某國間諜機構派駐中國的情報人員。 問:唐某的行為構成何罪?為什么?【案例11】閱讀標記:() 賈某是某直轄市政府機關報編輯,在市人大會議期間,與前來采訪的臺灣某報記者李某相識。李某為了獲取政府工作報告初稿,許以高額回報,唆使賈某進行搜集。賈某遂利用工作之便,將單位有關人員內部傳閱的送審稿(絕密)私自復印一份,攜帶回家后按事先約定的地點將該報告提供給李某,李某隨即付給賈某人民幣6 000 元。后來,李某用電子郵件將此報告全文傳回臺灣,其供職的報紙全文刊登了這個報告。 問:賈某的行為構成何罪?為什么?【案例12】閱讀標記:() 付某,原系某省某輸油管理處黨委書記、紀檢書記、工會主席、副處長。1997年8月,付某的親友呂某來與付某商量向境外機構提供情報以獲取報酬,付某考慮后表示同意。在1997年8月至2005年5月期間,付某利用職務便利,竊取、搜集國家秘密及相關情報。先后21次在不同時間、地點,采取不同方式非法向呂某提供涉及我國國家政治、經濟、軍事等大量國家秘密、情報。 問:付某的行為如何定性?為什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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