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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大綱對照與新增考點精講模測(飛躍版2020法考新大綱AB冊.A冊)/2020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新大綱輔導用書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1229
- 條形碼:9787521611229 ; 978-7-5216-1122-9
- 裝幀:6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新舊大綱對照與新增考點精講模測(飛躍版2020法考新大綱AB冊.A冊)/2020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新大綱輔導用書 本書特色
2020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考試時間為2020年10月31日和11月1日,主觀題考試時間為11月28日。比往年遲約2個月的時間安排,使得考生更從容應對。利用AB冊直觀研判考綱變化、直擊考試要點,為考試通關助力!
新舊大綱對照與新增考點精講模測(飛躍版2020法考新大綱AB冊.A冊)/2020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新大綱輔導用書 內容簡介
新舊大綱對照與新增考點精講模測——2020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新大綱輔導用書【飛躍版2020法考新大綱AB冊,A冊】,緊扣法考大綱,濃縮知識精華。通過新舊大綱考點對照,昭示全新變動;通過對新增考點全面解析,闡釋命題趨勢;通過對過往真題全新演繹,引領思路重塑。
新舊大綱對照與新增考點精講模測(飛躍版2020法考新大綱AB冊.A冊)/2020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新大綱輔導用書 目錄
**部分2020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
第二部分2020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新增考點精講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
新增考點1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論述的主要內容和時代意義()
新增考點2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關于進一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新要求()
新增考點3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體制機制()
新增考點4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新增考點5加強重點領域立法()
新增考點6建設法治政府的意義和基本要求()
新增考點7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新增考點8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新增考點9公正司法的意義和基本要求()
新增考點10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
新增考點11加強法治監督,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
新增考點12充分認識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的重要意義()
新增考點13堅持依法執政()
新增考點14依法保障“一國兩制”實踐和推進祖國統一()
法理學
新增考點法的發現與法的證成()
憲法
新增考點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中國法律史
新增考點1五院制()
新增考點2司法院()
刑事訴訟法
新增考點1人民檢察院的立場()
新增考點2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
新增考點3值班律師的權利()
新增考點4不批準逮捕或不予逮捕的情形()
新增考點5保護未成年人權利原則()
新增考點6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
新增考點7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
刑法
新增考點組織考試作弊罪()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新增考點行政合同(行政協議)訴訟()
民法
新增考點1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方式()
新增考點2居住權()
新增考點3因第三方原因違約的責任()
新增考點4定金責任與違約金責任()
新增考點5招標投標買賣()
新增考點6保理合同()
新增考點7倉儲合同()
新增考點8物業服務合同()
新增考點9保證合同()
新增考點10合伙合同()
新增考點11人格權保護的一般規則()
新增考點12隱私權、個人信息的保護()
新增考點13離婚登記申請的撤回()
新增考點14日常家事代理權()
新增考點15婚內財產分割請求權()
新增考點16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關系()
新增考點17兄弟姐妹關系()
新增考點18打印遺囑()
新增考點19錄音錄像遺囑()
新增考點20數份遺囑內容的認定()
新增考點21遺產管理人的確定()
新增考點22遺產管理人的職責()
新增考點23自甘風險()
新增考點24自助行為()
新增考點25懲罰性賠償()
新增考點26環境污染和生態環境破壞的懲罰性賠償()
知識產權法
新增考點商標注冊的誠實信用原則()
商法
新增考點1匯票保證的成立()
新增考點2證券上市()
新增考點3證券交易的條件及方式()
新增考點4限制和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
新增考點5協議收購()
新增考點6禁止轉讓()
新增考點7信息披露()
新增考點8投資者保護()
新增考點9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能()
新增考點10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監管()
新增考點11證券服務機構()
新增考點12證券監管措施()
新增考點13行政執法和解措施()
新增考點14對證券行政執法的監管()
新增考點15證券跨境合作與監管()
新增考點16證券投資基金的概念、特征及其分類()
新增考點17證券投資基金的產生和演變()
新增考點18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新增考點19不要式合同()
經濟法
新增考點1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則()
新增考點2土地使用權()
新增考點3土地規劃制度()
新增考點4耕地保護制度()
新增考點5建設用地管理制度()
新增考點6監督檢查制度()
新增考點7法律責任和爭議處理()
新增考點8房地產開發用地制度()
環境資源法
新增考點森林法()
國際私法
新增考點1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送達的新安排()
新增考點2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
國際經濟法
新增考點202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新增考點1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
新增考點2公益訴訟的具體制度()
新增考點3鑒定的啟動()
新增考點4鑒材()
新增考點5鑒定書的作出()
新增考點6當事人鑒定異議的處理()
新增考點7鑒定人出庭()
新增考點8鑒定意見的撤銷()
新增考點9庭前調解()
新增考點10民事判決的種類()
新增考點11案由、訴訟請求及理由()
新增考點12既判力()
新增考點13形成力()
第三部分精講模測
刑法()
刑事訴訟法()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民法()
商法()
經濟法()
新舊大綱對照與新增考點精講模測(飛躍版2020法考新大綱AB冊.A冊)/2020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新大綱輔導用書 節選
新增考點1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方式【第九章第二節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采取出租、人股或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取得土地經營權者,有權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對農村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流轉期限超過5年的土地經營權,采取登記對抗主義,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外,根據《民法典》第342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同時,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9條規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8條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2)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3)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另外,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4條規定,土地經營權人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經營權人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予以賠償。 新增考點2居住權【第九章第五節居住權】 1居住權的概念和特征 學理上的居住權,源自羅馬法。羅馬法上,居住權的上位概念為人役權;人役權包括用益權、使用權和居住權,該三者的權利范圍依次遞減;此外,人役權與地役權相對應,共同構成役權。理論上,強調居住權的人身屬性,則實定法上的構造即傾向于居住權的無償性和不可轉讓性;同時,居住權的投資功能等其他構造可能性,便會受到抑制。 我國實定法上的居住權,是指出于生活居住的需要、對他人所有之住宅為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其主要特征為:其一,居住權的性質,是設立在他人住宅之上的用益物權。其二,居住權的功能,原則上限于滿足生活居住需要。其三,就對住宅的使用而言,原則上只能自用,不能轉租他人。 2居住權的設立和內容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設立居住權的方式如下:(1)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合同條款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居住權期限、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此外,居住權也可以通過遺囑方式設立。(2)原則上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3)設立居住權應當登記,且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居住權的核心內容是居住權人得為居住,其權利范圍要小于其他用益物權。同時,我國實定法上的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此外,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原則上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居住權的消滅 《民法典》規定了居住權消滅的兩項事由:其一,居住權期限屆滿;其二,居住權人死亡。同時,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至于居住權人是否濫用權利或長期不行使等,并未被納入消滅事由范疇。 新增考點3因第三方原因違約的責任【第十七章**節違約責任的成立與免責】 《民法典》第59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這一規定遵循了合同相對性理論,即合同僅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違約責任也只能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同時,《民法典》中還規定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違約責任,這兩類合同雖然在履行義務的主體上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但是在違約責任上仍遵循合同的相對性原理。 新增考點4定金責任與違約金責任【第十七章第二節違約責任的形式】 在合同既有違約金條款又設有定金擔保的情形下,一方違約時如何處理違約金與定金的關系,《民法典》第588條確立了以下規則: 1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據此,違約定金與違約金原則上不能并用。 2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對此應理解為,適用定金罰則(如違約方雙倍返還定金)后,守約方損失仍未得到充分補償的,可就超出的數額部分向違約方請求賠償。 新增考點5招標投標買賣【第十八章**節買賣合同】 招標投標買賣,是指由招標人向不特定主體發出招標通知或招標公告,在諸多投標中選擇某一投標人并與之訂立買賣合同的方式。招標可分為公開招標與邀請招標,其中招標通知或公告為要約邀請,投標書為要約,定標為承諾。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依此方式訂立買賣合同,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新舊大綱對照與新增考點精講模測(飛躍版2020法考新大綱AB冊.A冊)/2020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新大綱輔導用書 作者簡介
飛躍考試輔導中心是中國法制出版社內設負責考試用書出版的部門,成立多年來成功出版飛躍版考試輔導用書多個品種,以因為專業、所以卓越為宗旨,深得考生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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