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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法律法規重點解讀與配套測試(飛躍版2020法考新大綱AB冊.B冊)/2020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新大綱輔導用書

包郵 新增法律法規重點解讀與配套測試(飛躍版2020法考新大綱AB冊.B冊)/2020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新大綱輔導用書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20-07-01
開本: 其他 頁數: 232
本類榜單:考試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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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法律法規重點解讀與配套測試(飛躍版2020法考新大綱AB冊.B冊)/2020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新大綱輔導用書 版權信息

新增法律法規重點解讀與配套測試(飛躍版2020法考新大綱AB冊.B冊)/2020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新大綱輔導用書 本書特色

2020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客觀題考試時間為2020年10月31日和11月1日,主觀題考試時間為11月28日。比往年遲約2個月的時間安排,使得考生更從容應對。利用AB冊直觀研判考綱變化、直擊考試要點,為考試通關助力!

新增法律法規重點解讀與配套測試(飛躍版2020法考新大綱AB冊.B冊)/2020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新大綱輔導用書 內容簡介

2020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新大綱輔導用書B冊——新增法律法規重點解讀與配套測,緊扣法考大綱,濃縮知識精華。通過法律法規增減對照,昭示大綱變動;通過對新增法律法規精要解析,解密命題走向;通過對仿真題演繹,引領思路。

新增法律法規重點解讀與配套測試(飛躍版2020法考新大綱AB冊.B冊)/2020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新大綱輔導用書 目錄

**部分2020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參考文獻、法律法規增刪對照表

(2020年與2019年對照)


第二部分2020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新增法律法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

(2020年5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9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2018年4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

(2019年12月28日)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2019年12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2019年10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復核及執行程序中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2019年8月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海警局關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0年2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19年4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9年11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2019年4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

(2019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19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1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2019年12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

(2019年9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2020年1月14日)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20()

(2020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2019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12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2019年12月25日)


第三部分配套測試

民法()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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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法律法規重點解讀與配套測試(飛躍版2020法考新大綱AB冊.B冊)/2020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新大綱輔導用書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編總則 **章基本規定 **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調整范圍】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的依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特別法優先】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民法的效力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自然人 **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時間】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民事權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出生和死亡時間的認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胎兒利益保護】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條【成年時間】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及恢復】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第二節監護 第二十六條【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遺囑指定監護】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協議確定監護人】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三十一條【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公職監護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意定監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監護職責及臨時生活照料】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履行監護職責應遵循的原則】監護人應當按照*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資格的撤銷】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三十七條【監護人資格撤銷后的義務】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監護人資格的恢復】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第三十九條【監護關系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新增法律法規重點解讀與配套測試(飛躍版2020法考新大綱AB冊.B冊)/2020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新大綱輔導用書 作者簡介

飛躍考試輔導中心是中國法制出版社內設負責考試用書出版的部門,成立多年來成功出版飛躍版考試輔導用書多個品種,以因為專業、所以卓越為宗旨,深得考生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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