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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法案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813715
- 條形碼:9787521813715 ; 978-7-5218-1371-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不動產法案例 內容簡介
本書是以筆者在長期授課的過程中所搜集的靠前外典型不動產法案例為主,以相關現實社會熱點問題為補充。案例選擇注重理論點、知識點、社會熱點的三結合。教師可依據課時量進行選擇。在教學方式上,以閱讀案例、教師評述、寫小論文、討論(含課堂微博、BB平臺的社區討論)四種方法為主。
不動產法案例 目錄
1.1 土地及其市場特性
1.2 地租地價理論
1.3 土地發展權理論
1.4 房地產及其市場特性
第2章 中國征地程序及補償糾紛案例
2.1 概述
2.2 典型案例
2.3 征地糾紛中農民征地獲得救濟的主要渠道
2.4 法理和經濟學分析
2.5 結論
第3章 美國土地管制案例
3.1 概述
3.2 背景
3.3 典型案例
3.4 理論分析
3.5 結論
第4章 中國房地產交易糾紛案例
4.1 概述
4.2 房地產交易糾紛案例
4.3 理論分析
4.4 結論
第5章 中國城市拆遷糾紛案例
5.1 概述
5.2 城市拆遷糾紛案例
5.3 理論分析
5.4 結論
第6章 土地集體所有制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
6.1 概述
6.2 案例分析
6.3 理論分析
6.4 結論
附錄 不動產法相關重要條文
主要參考文獻
不動產法案例 節選
《不動產法案例》: 產生上述不同意見的主要原因,在于對征地補償裁決對象和程序的不同理解。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征地補償裁決的對象是“補償標準”爭議。征地“補償標準”的概念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款、第三款等法律條文中反復出現,但其含義并不完全相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等條文規定的補償標準,系指由省級政府確定,通常以規范性文件方式公布,在一定省域內針對不特定征地項目和補償安置對象、可反復適用的補償標準,應屬抽象行政行為。與此概念含義相同的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款規定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中的征地補償標準。由于此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尚未確定,因此,該條款中的補償標準通常也是指省級政府確定的補償標準。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中作為裁決對象的補償標準,如果僅從文意理解,很容易與上述條款中的補償標準混同。但如果結合法條整體、立法原意進行解釋,則可以發現此處的補償標準有其特殊含義。首先,對該類補償標準發生爭議,可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而下級政府顯然無權對省級政府作出的抽象性行政行為進行協調。其次,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征收土地方案應當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而征地補償標準是征收土地方案的重要內容。如果將《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補償標準理解為征收土地方案中的補償標準,則將出現經過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補償標準,發生爭議后仍然由同一主體進行裁決的情況,顯然,這在法理上是不能成立的。 而第二種意見認為,此處的補償標準就是指對被征收人確定的具體補償數額的觀點同樣不能成立。首先,無論采用何種法律解釋方法,都不應過度偏離法律概念的基本文意,而標準與數額兩詞在基本文意上相差過遠。其次,從目前的行政征收實踐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通常不會明確規定每個被征收個體的具體補償數額和方式,征地實施機關通常是以政府與農戶逐一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署補償安置確認書等方式*后確定對每個被征收人的具體補償數額和方式。因此,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布后,就直接對具體補償數額進行協調和裁決顯然無從談起。*后,有權作出征地補償裁決的機關系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而目前僅有省級以上政府才有批準征地的權力。另外,征地涉及的農民數量眾多,往往一個征地項目就涉及成百上千戶,其中即使只有極少部分被征收人對具體補償數額爭議申請裁決,也會有大量糾紛直接涌向省級政府甚至中央政府。這必然造成省級以上政府不堪重負,也嚴重偏離了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當地的基本方向。 因此,對《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中補償標準的恰當理解和定位,是將其限定于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的,在具體征地項目中適用的具體補償標準。作為征地批準機關的省級以上政府,通過對此類補償標準的審查,監督征地實施機關再針對某一具體征地項目中的所有被征收人確定合法、合理的具體補償標準。 明確了作為征地補償裁決對象的補償標準的含義,就可得出**種意見不能成立的結論。在此基礎上,再對征地補償裁決的程序進行分析,可以進一步判明,第二種意見認為征地補償裁決屬于行政復議的觀點也不能成立。首先,有權作出征地補償裁決的機關系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這與《行政復議法》對復議機關級別管轄的規定不符。其次,在裁決之前還設定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的必經程序,這在《行政復議法》中也沒有規定。值得注意的是,國土資源部在《關于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中,就曾明確“協調裁決不對經依法批準的征地合法性進行審查,不代替行政復議和訴訟”,并強調“當事人對裁決機關做出的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依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裁決決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訴權”。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在就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制度答記者問中也指出,“裁決制度作為一項具有自身特點的專門的糾紛解決制度,是行政復議所無法取代的”。一些地方規范性文件對此也有明確規定,如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江蘇省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辦法》第二十八條就規定:“對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對征地補償裁決進行司法審查的若干具體問題分析 (1)如何審查補償標準是否合理合法。裁決機關審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的在具體征地項目中適用的具體補償標準是否合法合理,通常可采用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標準與省級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進行比對。實踐中,一些省級以下地方政府以地方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形式,自行制定了可反復適用于本轄區的補償標準,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直接套用上述標準。在此情況下,裁決機關應在裁決中附帶對上述規范性文件進行附帶性審查,即通常所說的審查“縣標”是否符合“省標”。人民法院在審查征地補償裁決的合法性時,也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規定,在審查上述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后,對其能否作為征地補償裁決的依據進行判定。另一種方式是將裁決申請人實得的補償數額與其依法應得的補償數額進行比對,進而逆向推導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標準是否合法。在省級政府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不明確的情況下,可采用這種方式。 ……
不動產法案例 作者簡介
張鵬,男,1971,9,湖北老河口人,漢族,廣東財經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畢業于華中農業大學土地管理學院和經濟管理學院,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獲管理學博士學位,研究方向為土地經濟、房地產經濟、土地政策。從事土地資源管理和房地產經營管理專業教學,擔任土地經濟學、地籍管理學、城市經濟學、房地產開發經營等課程教學,有較為豐富的教學經驗。在全國核心期刊(包括中國土地科學)等雜志發表學術文章30余篇。主要學術興趣在土地經濟、房地產經濟、土地政策。南京大學經濟學院應用經濟學(房地產經濟學)博士后。主持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國家博士后基金等縱向研究課題8項,研究領域涵蓋土地和房地產問題。訪問學者:2016-2017威斯康辛-麥迪遜大學城市與區域規劃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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