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考研英語背單詞20個詞根詞綴
-
>
西班牙語詞根寶典
-
>
美國K-12原版語文課本--初中·下(全12冊)
-
>
流浪地球劉慈欣
-
>
西南聯大英文課 輕讀禮盒版
-
>
英語大書蟲世界經典名譯典藏書系:中國人的精神 (英漢對照)(精選權威版本)
-
>
許淵沖譯唐詩三百首:漢文·英語
醫事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44782579
- 條形碼:9787544782579 ; 978-7-5447-8257-9
- 裝幀:70g純質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醫事法 本書特色
每一個人,從生到死,都要無數次面臨醫療問題。當今社會,以醫患沖突為代表的各種醫療問題,日益增多、影響日甚,亟須由完善、成熟的醫事法加以調節。另一方面,中國醫事法研究起步較晚,并未跟上醫學前進的步伐。這樣一部由專業學者兼出庭律師撰寫的大家小書,不僅能為從事醫事法研究和教學的人士提供啟發借鑒,也能促進社會大眾更好地理解醫事法相關原則,幫助置身其中的當事人更妥善地處理問題。
醫事法 內容簡介
本書探討了這些問題的不同例子, 以說明醫事法的關鍵問題和原則。身體出現問題時, 我們想知道我們的權利是什么, 以及是什么在約束著那些我們以生命和肢體相托付的臨床醫生的行為。因此, 這部探討生死問題的作品, 能夠對醫療實踐產生根本影響。
醫事法 目錄
第yi章 起源與變遷
第二章 醫事法的實施
第三章 生命起始之前
第四章 保密與隱私
第五章 同意權
第六章 醫療過失
第七章 人體研究
第八章 醫療資源分配
第九章 生命的終止
第十章 器官捐獻與人體部位的所有權
第十一章 醫事法的未來
本書探討的案例
索引
英文原文
醫事法 節選
第八章 醫療資源分配 世上的病痛無窮無盡,拯救病患的醫療資源卻是有限的。我們怎樣決定誰應該得到何種醫療資源?這種兩難困境折磨著我們。治療某人就意味著拒絕治療另一個人。X被拯救的同時Y卻受到懲罰。 醫學創新使以上問題變得越發嚴重。假如今天的醫生所擁有的治療選項還是一百年以前的水平,我們就有合理的機會為每個患者提供治療。然而,今天我們能做的比一百年以前多得多。醫學上每一項新進步都伴隨著新的倫理困境。 這些倫理困境具有政治上的轟動效應。各種新的拯救生命和改善生活質量的治療措施都需要支付高額的費用,只有富人才能享受得起,這合理嗎?假如身處公立醫療服務制度下,政府坦率地告訴你:“我們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如果想要尖端醫療服務,你★好去私立醫院。”這么說合適嗎?或者,政府換一套說辭:“我們沒有能力為所有人提供免費的服務,但為了證明我們真的是民主主義者,我們將為一部分患者提供世界一流的前沿治療措施。”這么說就合適了嗎?如果以上假設付諸實踐,那么這“一部分”患者包括哪些人?如果國家的責任限于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基本”的范圍有多大? 我們往往用完全西方的,至少是狹隘的民族視角來審視這個問題。如今,每天有大約40 000名兒童死于饑餓。 另有數萬人死于瘧疾或是其他經飲用水傳染的疾病。幾乎所有這些死亡本來是可以避免的。西方國家幾臺老年人的心臟移植手術的費用,就足以讓以上所有人免受死亡威脅。 要拯救這些人,需要靠誰?不是法官。他們已經很明確地表達了自己的立場。無論在世界何處有人站出來指控醫療資源被非法地使用,總有一股濃濃的司法氣息撲鼻而來,隨之是一陣彼拉多洗手式的喧鬧。當法院被迫就他們不介入這些爭議給出理由時,法院堅稱干預醫療資源分配問題必然會侵犯立法權的范圍。如果問題具體化為該將特定治療提供給A還是B,法院則會說干預具體治療措施是不合適的,這屬于醫學專業決定的范疇。 當然,司法也并不總是對立法俯首帖耳。立法決議常常被司法審查叫停或推翻,法院這么做的依據無外乎是憲法或一系列人權原則。在很多司法管轄區,“博勒姆標準”已經消逝或被侵蝕,司法對醫學專業決定不再尊讓。司法拒絕對諸如是否停止維持生命治療發表意見的原因,與其說是法律原則,毋寧說是人類對于這類決定的畏難情緒。法官們不希望為此輾轉反側,徹夜難眠。誰能怪罪他們呢? 絕望的訴訟當事人的確會怪罪法官。 很少有人比十歲的“兒童B”的雙親更絕望。她正遭受白血病的折磨。醫生對她病情的診斷并不樂觀,但仍存在一種成功率20%的治療方法值得嘗試。醫療主管部門拒絕為此支付費用,父母就這一拒絕的決定告到英國上訴法院。 然而,他們敗訴了。判決認為,只有主管部門被證明在分配醫療資源時缺乏理據,司法才能介入這一問題[參見“劍橋衛生局訴 B案”(1995)]。 該案折射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面臨的狀況。 “缺乏理據”是一個很難達到的標準。醫療資助領域絕大多數涉及缺乏理據的訴訟請求,不是對決定所造成后果的直接攻擊(這些攻擊通常是徒勞的),而是對決策過程的質疑。假設某地的醫療主管部門決定不向變性人的變性手術提供資助,而理由僅僅是主管部門覺得更有必要把錢花在購置腎透析設備而不是手術上,這個決定很可能是無可指摘的。但如果做出同樣的決定,主管部門考慮的是出于公共政策, 變性不應該受到鼓勵,那么結果也許會很不一樣。 差別待遇本身并不一定違法,它源自人的本能。法律只是要求差別待遇應當公開透明,有理有據。例如,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拒絕給吸煙者實施心臟搭橋手術是合法的,只要相關醫療決定的正當性得到了詳細證明。證明過程不會太復雜。吸煙者接受心臟搭橋手術的成功率明顯較低。換一種方式來分析(醫院會計青睞的實用主義方式),在吸煙者身上投入資源進行手術時,每一塊美金所換來的“質量調整壽命年數”比較少。手術的資金投入遠大于手術的療效。 令人驚訝的是,人權立法對醫療資源分配的法律幾乎沒有影響。有人也許會認為,在《歐洲人權公約》締約國,第2條(課予國家保護生命權的立法責任)、第3條(禁止非人道或有損人格的待遇)和第8條(廣泛地保障個人自主,賦予人們按個人意愿生活的權利)也許可以讓醫療資助的決策更適合由法院審理。但事實并非如此。 《歐洲人權公約》第14條禁止歧視的規定看上去能比其他條文發揮更大作用,但很難找出一個案例屬于國內法律無法給予救濟而必須依賴第14條的。由于公共政策而被拒絕實施手術的變性人可以依據第14條來提出訴訟請求,但為何要如此大費周章?在大多數西方國家,即便沒有第14條,這種行為也是缺乏理據的,應當被判定違法。當然,在某些國家情況可能不那么樂觀,也許有的國家會支持一項歧視性的公共政策。即便基于第14條的上訴在歐洲人權法院勝訴,這種勝利也是代價不菲的。也許將來,對于拒絕這些手術的理由,這些執迷不悟的國家會不那么坦誠。 前面討論的主要是政策形成的問題。在個別患者的醫療照護決定中又面臨哪些問題呢? 一名處于永久植物狀態的患者在病房中由鼻飼管提供營養。如果診斷結果準確,永久植物狀態意味著她再也無法感受到活著的意義(盡管她的家人仍從探視中獲得慰藉)。繼續讓她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費用很高。她可能會繼續躺上若干年。她的生存意味著很多完全可以被救治的患者死去或殘疾。不夸張地說,她就像隔壁病床患者身上的致命寄生蟲。隔壁病床的那位擁有 4個孩子的 35歲母親所患的癌癥本來完全可以治愈,醫院卻苦于資金短缺而無力采購必要的藥品。 可以殺死永久植物狀態的“寄生蟲”(很多人會認為她實際上已經死亡)來換取隔壁病床母親的性命嗎?也許可以吧。但大多數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對于評判人與人之間生命價值的后果小心謹慎,答案往往是否定的。實際上,英國上議院對此做出的判決認為[參見“艾爾代爾國民醫療服務信托訴布蘭德案”(1993)],在決定是否要撤除永久植物狀態患者的維持生命治療措施時,醫療資金分配給其他患者的可能性不得被納入考慮范圍。大多數國家贊成這種看法。
醫事法 作者簡介
查爾斯??福斯特 牛津大學格林坦普頓學院研究員,醫事法與倫理學導師,倫敦多家律師事務所醫事法出庭律師。除本書外,另著有《生物倫理學與法律中的人類尊嚴》(2012)、《生死由我:醫事法與倫理學中自主權的專斷》(2009)、《醫療過失》(2007)等。
- >
朝聞道
- >
李白與唐代文化
- >
羅曼·羅蘭讀書隨筆-精裝
- >
莉莉和章魚
- >
我與地壇
- >
上帝之肋:男人的真實旅程
- >
有舍有得是人生
- >
龍榆生:詞曲概論/大家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