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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注(侵權責任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0918
- 條形碼:9787521610918 ; 978-7-5216-1091-8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注(侵權責任編) 本書特色
權威的解讀 從條文含義、適用要點、法理基礎、制定背景和目的等方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條文要義進行逐條闡釋,以案例釋法。 權威的作者 楊立新教授自2015年以來,全程參與民法典編纂工作,參加了民法典總則和分則各編的起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注(侵權責任編) 內(nèi)容簡介
本書按照我國民法典侵權編采取逐條解讀的形式進行每個分冊的架構。每條體例為【法律條文】【條文釋義】【案例適用】從立法背景和目的、條文含義、適用要點、法理基礎等方面對條文進行逐條解讀,并選取司法實踐中的經(jīng)典案例作為樣本,結(jié)合民法典條文進行深入分析,為法律的具體適用提供指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注(侵權責任編) 目錄
**章 一般規(guī)定
**千一百六十四條【侵權責任編的調(diào)整范圍】
**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
**千一百六十六條【無過錯責任】
**千一百六十七條【民事權益防御請求權】
**千一百六十八條【共同侵權行為及責任】
**千一百六十九條【教唆、幫助行為及責任】
**千一百七十條【共同危險行為及責任】
**千一百七十一條【疊加分別侵權行為及責任】
**千一百七十二條【典型分別侵權行為及責任】
**千一百七十三條【受害人過錯】
**千一百七十四條【受害人故意】
**千一百七十五條【第三人原因】
**千一百七十六條【自甘風險】
**千一百七十七條【自助行為】
**千一百七十八條【其他法定侵權責任免除或者減輕規(guī)則】
第二章 損害賠償
**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范圍】
**千一百八十條【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死亡賠償金的確定方法】
**千一百八十一條【侵權責任請求權的主體】
**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計算方式】
**千一百八十三條【精神損害賠償】
**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財產(chǎn)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計算方式】
**千一百八十五條【故意侵害知識產(chǎn)權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千一百八十六條【公平責任】
**千一百八十七條【損害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責任主體的特殊規(guī)定
**千一百八十八條【監(jiān)護人責任】
**千一百八十九條【委托監(jiān)護中的監(jiān)護人和受托人侵權責任】
**千一百九十條【暫時喪失意思能力損害責任】
**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者責任】
**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勞務損害責任】
**千一百九十三條【定作人指示過失責任】
**千一百九十四條【網(wǎng)絡用戶、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千一百九十五條【網(wǎng)絡侵權責任避風港原則的通知規(guī)則】
**千一百九十六條【網(wǎng)絡侵權責任避風港原則的反通知規(guī)則】
**千一百九十七條【網(wǎng)絡侵權責任紅旗原則】
**千一百九十八條【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千一百九十九條【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
**千二百條【教育機構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的過錯責任】
**千二百零一條【第三人侵權時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
第四章 產(chǎn)品責任
**千二百零二條【生產(chǎn)者的產(chǎn)品責任】
**千二百零三條【缺陷產(chǎn)品不真正連帶責任】
**千二百零四條【產(chǎn)品責任的第三人責任】
**千二百零五條【缺陷產(chǎn)品防御性請求權】
**千二百零六條【產(chǎn)品責任跟蹤、觀察缺陷】
**千二百零七條【缺陷產(chǎn)品懲罰性賠償責任】
第五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千二百零八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適用】
**千二百零九條【租賃、借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千二百一十條【買賣機動車未過戶交通事故責任】
**千二百一十一條【掛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千二百一十二條【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千二百一十三條【交通事故侵權救濟來源的支付順序】
**千二百一十四條【拼裝車、報廢車交通事故責任】
**千二百一十五條【盜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千二百一十六條【駕駛?cè)颂右葚熑纬袚?guī)則】
**千二百一十七條【好意同乘規(guī)則】
第六章 醫(yī)療損害責任
**千二百一十八條【醫(y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千二百一十九條【醫(yī)療機構告知義務】
**千二百二十條【醫(yī)療機構緊急救助措施】
**千二百二十一條【醫(yī)療過錯的認定】
**千二百二十二條【醫(yī)療機構過錯推定的情形】
**千二百二十三條【醫(yī)療產(chǎn)品的不真正連帶責任】
**千二百二十四條【醫(yī)療損害免責事由】
**千二百二十五條【病歷資料的填寫、保管和提供義務】
**千二百二十六條【違反患者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密義務的醫(yī)療機構責任】
**千二百二十七條【不必要檢查禁止義務】
**千二百二十八條【妨害醫(yī)療活動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責任
**千二百二十九條【污染環(huán)境、破壞生態(tài)無過錯責任】
**千二百三十條【污染環(huán)境、破壞生態(tài)抗辯事由的舉證責任】
**千二百三十一條【數(shù)人污染環(huán)境、破壞生態(tài)的*終責任分擔規(guī)則】
**千二百三十二條【故意違規(guī)污染環(huán)境、破壞生態(tài)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千二百三十三條【因第三人過錯污染環(huán)境、破壞生態(tài)的不真正連帶責任】
**千二百三十四條【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修復責任】
**千二百三十五條【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賠償損失和費用的范圍】
第八章 高度危險責任
**千二百三十六條【高度危險責任一般條款】
**千二百三十七條【民用核設施致害責任及抗辯事由】
**千二百三十八條【民用航空器致害責任及抗辯事由】
**千二百三十九條【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及抗辯事由】
**千二百四十條【高度危險活動致害責任及抗辯事由】
**千二百四十一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致害的侵權責任】
**千二百四十二條【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致害的侵權責任】
**千二百四十三條【未經(jīng)許可進入高度危險作業(yè)區(qū)域的抗辯事由】
**千二百四十四條【高度危險責任法定賠償限額的適用規(guī)則及其例外】
第九章 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
**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一般條款】
**千二百四十六條【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損害責任】
**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yǎng)的危險動物損害責任】
**千二百四十八條【動物園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
**千二百四十九條【遺棄、逃逸動物損害責任】
**千二百五十條【第三人過錯導致飼養(yǎng)動物致害的不真正連帶責任】
**千二百五十一條【動物飼養(yǎng)人的行為規(guī)范】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千二百五十二條【不動產(chǎn)設施倒塌、塌陷致害的侵權責任】
**千二百五十三條【不動產(chǎn)設施及其附屬物脫落、墜落致害過錯推定責任】
**千二百五十四條【高空拋物墜物責任】
**千二百五十五條【堆放物致害的過錯推定責任】
**千二百五十六條【在公共道路上妨礙通行物品致害的侵權責任】
**千二百五十七條【林木致害的過錯推定責任】
**千二百五十八條【地下工作物損害責任】
附則
**千二百五十九條【與期間計算有關的術語】
**千二百六十條【施行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注(侵權責任編) 節(jié)選
**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條文釋義】 本條是對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及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規(guī)定。 1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它有三個功能:**,確定對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調(diào)整,以行為人存在過錯為基本要求,無過錯者無責任。第二,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是一般侵權行為,即本編第三章至第十章沒有具體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第三,過錯責任原則的規(guī)定包含請求權,請求權人可以直接依照本條第1款規(guī)定直接起訴,法官依此作出判決。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65條第1款實際上將原《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改造成為完全性法條。詳言之,原《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由于必須顧及“消除危險”責任方式的適用,故沒有明確損害要件,導致其本身實為非完全性法條,不能作為獨立的請求權規(guī)范基礎。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65條通過規(guī)定“造成”與“損害”,明確了因果關系的存在與損害事實的具備;通過“行為人”的規(guī)定,間接明確了“行為”要件,再附以過錯、民事權益等要件要求,使本條構成了一個能自我獨立運行的一般條款。 (1)過錯責任原則的概念 過錯責任原則,是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65條第1款規(guī)定的正是這樣的含義:“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般侵權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應當由主觀上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主觀上的過錯是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要件之一,缺少這一要件,即使侵權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并且侵權人的行為與損害結(jié)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2)過錯責任原則的歷史沿革 早期的成文法采取加害責任原則,也叫作結(jié)果責任原則,即行為人致他人損害,無論其有無過錯,只要有損害結(jié)果的存在,均應負賠償責任。這一原則的不合理性,就在于對造成的損害不加區(qū)分,使正當行使權利造成他人損害的人也須承擔民事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的萌芽產(chǎn)生于羅馬法時期。在《十二銅表法》有關私犯的條文中,就有多處使用了過失的概念。到12世紀,羅馬法學者正式提出了應把過失作為賠償責任的標準,使過錯責任原則逐步發(fā)展。 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一般的歸責原則,*早出現(xiàn)在1804年資產(chǎn)階級的**部民法典——《法國民法典》中。90多年后的《德國民法典》也接受并采用了過錯責任原則。在以后的時間里,各國資產(chǎn)階級民法都陸續(xù)確認了這一歸責原則。在英美侵權行為法,初期采取程序訴訟制度,具體侵權行為的賠償要進行具體的訴訟程序,沒有過失的概念。直至晚近,英美法才在法院的判例中創(chuàng)設出過失的概念,接受了過錯責任原則。王澤鑒:《侵權行為法》(**冊),我國臺灣地區(qū)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13頁。 (3)侵權責任編確定過錯責任原則的意義 傳統(tǒng)民法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原因在于,在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民事主體需要保持行使權利的絕對性,不能受到任何限制;而行使權利就不可避免地會損害他人的利益,所以要用過錯這個價值判斷標準作為侵權損害責任構成的必要條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能夠保證行為自由,只要行為人盡到“注意”義務,即使造成損害也可不必負責,因而鼓勵資產(chǎn)階級大膽改革創(chuàng)新,有利于生產(chǎn)力和社會的發(fā)展。 王澤鑒先生在總結(jié)過錯責任原則的歷史意義時指出:**,過錯責任原則在道德觀念上,確認個人就自己的過失行為所肇致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乃正義的要求;反之,如果行為非出于過失,行為人已盡注意之能事時,在道德上無可非難,應不負侵權責任。第二,過錯責任原則在社會價值上,任何法律必須調(diào)和“個人自由”與“社會安全”兩個基本價值,過錯責任被認為*能達成此項任務,因為個人如果已盡其注意,即得免負侵權責任,則自由不受束縛,聰明才智可得發(fā)揮。人人盡其注意,一般損害亦可避免,社會安全亦足維護。第三,過錯責任體現(xiàn)人的尊嚴,肯定人的自由,承認個人抉擇、區(qū)別是非的能力,個人基于自由意思決定,從事某種行為造成損害,因其具有過失,法律予以制裁,使其負賠償責任,*足表現(xiàn)對個人尊嚴的尊重。王澤鑒:《侵權行為法》(**冊),我國臺灣地區(qū)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14頁。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也把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侵權行為法*基本的歸責原則,其根本目的就是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chǎn)權利不受侵犯,保護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夠平等、自由地行使。把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侵權行為法基本歸責原則,是通過對因自己的過錯而致自然人或者法人的民事權益以損害的不法行為人,強加包括賠償損失在內(nèi)的民事責任,以保護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chǎn)權利,教育公民遵紀守法,預防和減少侵權行為的發(fā)生,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和物質(zhì)文明建設。 (4)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 **,錯責任原則的性質(zhì)是主觀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在確定侵權人的責任時,要依行為人的主觀意思狀態(tài)來確定,而不是依行為的客觀方面來確定,以此將過錯責任原則與加害責任原則以及其他客觀責任原則區(qū)別開來。加害責任原則是以被侵權人所受損害作為歸責的價值判斷標準,已經(jīng)被歷史淘汰。在現(xiàn)代侵權行為法中,無過錯責任原則仍然是依客觀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作為歸責的價值判斷標準。過錯責任原則與它們都不相同,是以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無過錯作為歸責的絕對標準。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可非難性,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除此沒有其他標準。 第二,以過錯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構成法律上的責任,必須具備法律所規(guī)定的一切要件。在侵權行為法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場合,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是**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過錯,就缺少**的構成要件,就不能構成侵權責任。在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體系中,只有過錯責任原則才有這樣的要求。 第三,以過錯為責任構成的*終要件。德國學者耶林(Jhering)指出:“使人負損害賠償?shù)模皇且驗橛袚p害,而是因為有過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學上之原則,使蠟燭燃燒的,不是光,而是氧氣,一般的淺顯明白。”轉(zhuǎn)引自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二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44~145頁。這一論述精彩地描繪了過錯要件在侵權責任構成中的*終決定地位。過錯責任原則以過錯作為法律價值判斷標準,就不僅僅要求將過錯作為侵權責任構成的一般要件,而且要求將過錯作為決定侵權責任構成的*終的、決定的要件。只有這樣,才能徹底貫徹“無過失即無責任”的精神,將過錯作為*后的和*基本的構成要件加以考察,*終確定侵權責任應當由誰來承擔。 (5)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規(guī)則 在實踐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規(guī)則是: **,適用范圍。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確定的標準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特殊侵權行為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責任構成要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確定賠償責任,其構成要件是四個,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第三,舉證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舉證責任上按照民事訴訟的基本規(guī)則進行,即原告舉證。原告要對自己的主張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舉證不足或者舉證不能,應當承擔敗訴的結(jié)果。 第四,責任形態(tài)。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是一般侵權行為,因此,其責任形態(tài)都是自己的責任,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不實行替代責任。 (6)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侵權責任一般條款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65條第1款是規(guī)定過錯責任原則的條文,同時也是一般侵權責任法律適用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65條第1款作為侵權責任一般條款的基礎上,本編后續(xù)第四章至第十章規(guī)定了侵權責任的類型化,即規(guī)定了大部分侵權責任的類型,但對于一般侵權責任,并沒有特別規(guī)定,僅僅在第三章中規(guī)定了幾種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般侵權責任。因此,大部分一般侵權責任就沒有明確規(guī)定,在法律適用上就缺少請求權的法律基礎。基于此,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65條第1款就必須作為一般侵權責任的請求權法律基礎,否則法律是殘缺的,一般侵權責任沒有法律適用根據(jù)。據(jù)此,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65條第1款的功能是為一般侵權責任提供請求權法律基礎,解決一般侵權責任的法律適用問題。因此,當一般侵權責任在法律適用中,直接適用本條即可,無需尋找特別規(guī)定。 【案例評注】 于某與孟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一審法院為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qū)人民法院,案號:(2017)吉0402民初1792號;二審法院為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8)吉04民終88號。 2017年6月11日下午3時40分許,孟某在回家途中步行至自家小區(qū)10號樓和11號樓之間的道路上,此時于某正在彎腰拽自家小狗,在回身時不慎將在其身后的孟某刮倒。于某將孟某送至遼源市中心醫(yī)院,后轉(zhuǎn)入遼源礦業(yè)集團總醫(yī)院住院治療,于某墊付醫(yī)療費3000元。遼源礦業(yè)集團總醫(yī)院門診診斷孟某為右股骨頸骨折、頭部外傷等,住院治療20天,住院期間護理等級均為二級護理,孟某于2017年7月1日出院,出院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頭部外傷等。經(jīng)孟某申請,法院委托吉林正義司法鑒定所鑒定,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孟某右髖關節(jié)假體置換術后為九級傷殘。(2)被鑒定人孟某無護理依賴,護理期150日,護理人數(shù)在住院期間遵醫(yī)囑,出院后1人護理。孟某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于某賠償孟某醫(yī)療費11353.96元、護理費150天×125.66元/天=1884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天×100元/天=2000元、交通費360元、傷殘補助金26530.42元/年×5年×20%=26530.42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司法鑒定費2100元、訴訟郵寄費60元,上述各項費用總計7125338元。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于某不慎將孟某刮倒致其受傷,雖不是故意但存在過失,于某對孟某所受傷害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孟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身的安全具有一定的注意義務,酌情減輕于某的侵權責任,減輕10%為宜,于某對孟某的損失承擔90%的賠償責任。綜合本案案情并結(jié)合孟某的訴訟請求,根據(jù)《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二○一七年度人身損害賠償執(zhí)行標準的通知》,確定孟某的合理損失如下:(1)醫(yī)療費10403.96元,外購藥及氣墊床由于無醫(yī)囑,所支出的費用不予支持;(2)護理費:根據(jù)鑒定意見及醫(yī)囑,護理費計算如下150天×125.66元/天/人×1人=18849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20天×100元/天=2000元;(4)交通費:結(jié)合孟某傷情,酌定支持300元;(5)殘疾賠償金:經(jīng)鑒定機構鑒定孟某構成九級傷殘,故孟某主張殘疾賠償金法院予以支持:2653042元/年×5年×20%=2653042元;(6)精神撫慰金:孟某因傷致殘,精神遭受巨大痛苦,孟某主張精神撫慰金10000元予以支持;(7)鑒定費:因司法鑒定支出2100元予以支持。上述各項費用總計70183.38元。于某應承擔90%,即70183.38元×90%=63165.04元,扣除于某墊付3000元,于某應賠償孟某63165.04元-3000元=60165.04元。綜上所述,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于某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給付孟某6016504元。二、駁回孟某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0元,郵寄費60元,共計310元,由孟某負擔31元,由于某負擔279元。 于某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請求:(1)撤銷(2017)吉0402民初1792號民事判決;(2)對于某與孟某的賠償責任比例重新認定;(3)對孟某訴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訴訟費等重新認定及護理期限應保護20天;(4)本案訴訟費由孟某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承擔責任比例認定不當,孟某是87歲老年人,出門必須有監(jiān)護人陪同,在沒有他人陪同的情況下,被于某過失刮倒,造成孟某受傷,其應承擔30%責任。且于某與孟某不是對面相撞,而是于某偶然回身引發(fā)相撞。(2)一審判決精神撫慰金、交通費過高。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具體事實為于某不慎將孟某刮倒,導致孟某受傷入醫(yī)院進行治療,于某雖為過失,但亦應承擔對孟某所受傷害發(fā)生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予以賠償?shù)那謾嘭熑巍4税钢校夏匙鳛橥耆袷滦袨槟芰θ耍谟谀硰澭ё约倚」非樾蜗拢瑧獙χ苓吙赡艽嬖诘奈kU進行注意,以盡到對自身安全合理的防范義務。對于于某主張“孟某為87歲老人,外出必須有監(jiān)護人陪同,在沒有陪同的情況下,被于某刮倒,孟某應承擔30%責任”的上訴理由,因老年人外出應有相應人員陪同并無法律上的強制性規(guī)定,亦不可作為在本案中增加孟某承擔責任比例的法定事由。于某此上訴理由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法院鑒于涉案事故發(fā)生的客觀事實情況,認為一審法院酌定判決于某承擔90%責任比例,孟某承擔10%責任比例并無不當。因本案一審過程中經(jīng)孟某申請,法院委托吉林正義司法鑒定所鑒定,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孟某右髖關節(jié)假體置換術后為九級傷殘;(2)被鑒定人孟某無護理依賴,護理期150日,護理人數(shù)在住院期間遵醫(yī)囑,出院后1人護理。雖于某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對鑒定意見書質(zhì)證意見為“有異議”,但其未申請重新鑒定,亦未提供證據(jù)對鑒定意見書存在瑕疵予以證明,故法院對涉案司法鑒定意見書有效性予以確認。鑒于孟某構成九級傷殘、護理期150天的鑒定意見,一審判決酌定支持精神撫慰金10000元及護理天數(shù)按150天計算并無不當,故對于某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改判5000元以下、護理期限應保護20天的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針對于某認為交通費保護300元過高的上訴請求,法院結(jié)合孟某傷情及護理天數(shù)實際情況,認為一審判決酌定保護交通費300元合理,并無不當之處,故對此上訴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過錯責任原則(Verschuldensprinzip /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y)是幾乎所有國家的侵權法中*基本的歸責原則,如《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第1383條,《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826條,《瑞士債務法》第41條,《日本民法典》第709條等,都是對過錯責任原則的規(guī)定。我國原《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原《侵權責任法》第6條以及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65條皆明文規(guī)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在侵權法中的基本地位。近代民法以個人主義作為哲學基礎,過錯責任原則就是建立個人主義哲學之上的。依據(jù)過錯責任原則,人們只要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做到了他應當且能夠做的事情,就沒有過錯,不需要為由此產(chǎn)生的任何后果負責。如此一來,過錯責任原則在侵權法中發(fā)揮了重要的功能:首先,充分保障了個人自由,擴張了人類活動的空間。其次,激發(fā)了人們的創(chuàng)造力,促進了社會進步。*后,擴大了侵權行為法的適用范圍,有利于保護受害人。 過錯責任原則以一般原則的形式,確認了任何因他人的過錯而遭受侵害的人都有權獲得法律的救濟。因此,侵權行為法的適用范圍大大擴張,受害人的權益也得到了充分的保障。現(xiàn)代侵權法中,不僅物權、人格權等絕對權受到侵權法的保護,而且相對權以及一些人身利益、財產(chǎn)利益也受到侵權法的保護。這不能不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功勞。本案即為人格權侵權的典型案例,受到侵害的民事權益為健康權,而且同時造成了被侵權人的精神痛苦,因此侵權人依據(jù)過錯責任原則應對被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義與案例評注(侵權責任編) 作者簡介
楊立新,男,1952年1月出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兼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世界侵權法學會主席、東亞侵權法學會理事長,國家法官學院、國家檢察官學院、國家行政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等20余所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 1975年至1989年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任審判員、副庭長、副院長、常務副院長、黨組副書記;1990年至199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員、婚姻家庭合議庭負責人;1993年至1994年任煙臺大學法學院副教授;1995年至2000年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2001年至今,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任現(xiàn)職。 兼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專家委員會立法專家,參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十余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訂工作。2015年以來,全程參與民法典編纂工作,參加了民法典總則和分則各編的起草工作。 研究領域為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人格權法、物權法、債法、婚姻家庭法和繼承法,著作有民法專著、民法教材、其他民法讀物100余部,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發(fā)表民法論文5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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