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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當代法學家文庫·王利明法學研究系列民商法研究(第3輯)(修訂版)(1997-2000年)/中國當代法學家文庫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78223
- 條形碼:9787300278223 ; 978-7-300-27822-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當代法學家文庫·王利明法學研究系列民商法研究(第3輯)(修訂版)(1997-2000年)/中國當代法學家文庫 內容簡介
《民商法研究》系列十卷本是王利明教授的獨著文集,收錄了王利明教授公開發表以及未公開發表的民商法領域的研究性論文,該系列前八集曾由法律出版社在2000年-2015年間連續出版,在民商法研究領域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力,并被評為“十二五”國家重點規劃出版項目。本次出版由王利明教授重新整理,對原出版物中內容、注釋、體系進行調整、核實,并依據近年來民商法的研究與發展對原書觀點進行再思考,增加新的研究成果并結集成十卷本。全部內容涉及民法總則、人格權、物權、債權、婚姻家庭、商事法律研究、司法改革、法制建設等多方面的研究成果,內容豐富全面,具有時代氣息。該套叢書遵循民商法制度發展歷史,以出版時間為序,本書為該套叢書的第三本,內容包括民法總則、人格權法、物權、合同、侵權等。
中國當代法學家文庫·王利明法學研究系列民商法研究(第3輯)(修訂版)(1997-2000年)/中國當代法學家文庫 目錄
民法典體系的新發展3
總分結構理論與我國民法典的編纂25
試論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38
表見代理構成要件之我見52
第二編 人格權制度
人格權若干問題探討——紀念《民法通則》頒布10周年71
論人格權法的新發展79
美國公開權制度與人格權的商業化利用104
論個人信息權的法律保護——以個人信息權與隱私權的界分為中心123
論違約責任中的精神損害賠償142
第三編 物權制度
羅馬法與日耳曼法的所有權概念比較169
論物權法定原則187
一物一權原則探討219
論物權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分離252
論相鄰關系中的容忍義務274
試論添附與侵權責任制度的相互關系306
試論抵押物轉讓的限制320
動產讓與擔保若干問題研究337
第四編 債與合同制度
論合同自由原則365
合同法的目標與鼓勵交易383
試論合同法的總分結構395
合同法分則的發展趨勢412
論免責條款425
論情勢變更原則的合理性450
試論旅游服務合同的有名化475
撤銷權的若干問題探討494
所有權保留的若干問題探討533
獨立保證的相關問題探討551
信用卡合同:一種新類型的有名合同567
第五編 侵權責任制度
合久必分:侵權行為法與債法的關系585
試論侵權責任法中的損益相抵規則614
論受害人故意對侵權責任的影響636
侵權責任法中因果關系若干問題探討651
關于毆打辱罵與懲罰性賠償的適用678
論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中的嚴格責任689
第六編 其他
人民法院機構設置及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研究711
后記742
中國當代法學家文庫·王利明法學研究系列民商法研究(第3輯)(修訂版)(1997-2000年)/中國當代法學家文庫 節選
人格權制度在民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19世紀的民法典基本上是以財產法為中心構建起來的,有學者將其稱為財產中心主義,認為人格的內涵主要體現為對外在財富的支配。 正如星野英一教 授指出的,在近代民法中,法律人格是以財產權利為中心的,這是一種不完善的而隨著20世紀以來社會的發展和法律的現代化,民法逐漸關注人的非財產利益,尤其是將人格利益確認為一項重要權利加以保護 ,進而提高了民法關注人、保護人的層次和水平。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隨著人們對于戰爭期間對人權的嚴重侵犯和對人的尊嚴的踐踏的深刻反思,人權的保護加強成為一種普遍性的趨勢。例如,1994年《魁北克民法典》在許多方面被認為富有明顯的時代氣息,反映了當今時代“承認人的地位,連同確認和保護人的尊嚴作為私法關系的及時的愿望”(《魁北克民法典》序言)。該法典**編“人”,在“**題:民事權利的享有和行使”中,規定了保護人格權的一般原則;在第二題中規定了一些具體的人格權,包括人身完整、對子女權利的尊重、名譽,以及對私生活的尊重、對遺體的尊重等;在第三題中規定了姓名權等權利。2002年的《巴西民法典》被認為是法典化領域*新的、富有代表性的重要成果,在其總則部分(general part)**編人法的第二章規定了人格權(personality rights)。主要內 容包括人格權不得轉讓和不得放棄、身體權、禁止被強制接受治療或其他醫學措施、姓名權、禁止姓名的商業利用、名譽權、私生活不受侵犯等。 此外,有關人權保護的國際法規范相繼出現,如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1950年《歐洲人權公約》等,其中包含了許多人格權的內容。2009年的《羅馬尼亞民法典》在**編第二章規定了生命權、健康權、身體和精神完整權、尊嚴、肖像以及隱私等人格權。《埃塞俄比亞民法典》專門在**章第二節規定人格權,從第8條到第31條采用了24個條文規定了人格權。《秘魯共和國新民法典》**編(“自然人”)第二題專門規定了人格權,該題從第3條至第18條共16個條文規定了人格權,該編第三題對“姓名”作出了規定(第19—32條),兩題加起來一共30個條文。除民法典外,有關保護人格權的國際公約日益增加,如《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都有大量篇章專門處理和規定各類具體的人格權。可見,人格權發展*新的趨勢是從消極保護到積極確權,這不僅有利于明確各項人格權的內涵和外延,從而區分不同的具體人格權,而且有利于權利人對于自己人格權的正當行使,并提升權利行使的可預期性。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人格權制度發展的過程中,不僅各類具體人格權越來越豐富,而且在德國法系出現了一般人格權的概念,從而形成了具體列舉之外的人格權的保護。在一些國家的立法和判例中,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被認為是人格權法乃至民法中的重要價值,其甚至具有優越于財產權的地位。如果民事主體之間的合意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將被宣告無效。
中國當代法學家文庫·王利明法學研究系列民商法研究(第3輯)(修訂版)(1997-2000年)/中國當代法學家文庫 作者簡介
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九屆、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九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委員,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主任,*高人民法學特邀咨詢員,*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員,公安部特邀監督員,建設部法律顧問,北京市政府專家顧問團成員,北京市公安局專家咨詢員,福建省政府顧問,北京市仲裁委員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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