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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案例釋義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23884
- 條形碼:9787510223884 ; 978-7-5102-2388-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法總則案例釋義 內容簡介
2018年我院精品課程《刑法學》獲河南省教育廳精品在線課程“刑事案例分析與風險防范”立項,由此,我們的課程建設和改革工作進入了一個新階段。課程組認真總結了數十年來在教學理念、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方面的認識、方法、經驗和教訓,對課程再次進行了新的定位和規劃。作為總結繼承、改革和發展的一個重要標志,我們組織編寫了《刑法教程》《刑法總則案例釋義》和《刑法習題集》,以適應新形勢、新目標下對刑法學的要求,更好地為后續課程提供必要的基礎理論和知識準備,進一步為培養學生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服務! 缎谭ǹ倓t案例釋義》既不是單純地注釋和評論現行刑法條文,也不是簡單地分析評說案例,而是從實際案例出發,提出問題并解決問題,以求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通過每一章節后的案例討論和自測題,使學生既可以從實例分析中明了刑法,又可以從法理中了解實際,幫助學生提高融會貫通、舉一反三的能力。
刑法總則案例釋義 目錄
一、罪刑法定原則
二、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
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第二章 刑法的效力
一、我國刑法對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效力
二、我國刑法對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的效力
三、我國刑法對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的效力
四、刑法的溯及力
第三章 犯罪概說
第四章 犯罪客體
第五章 犯罪的客觀方面
一、危害行為
二、因果關系
第六章 犯罪主體
一、刑事責任年齡
二、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三、聾啞人、盲人犯罪與刑事責任
四、醉酒的人的刑事責任
五、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
六、單位犯罪
第七章 犯罪的主觀方面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特征
二、直接故意的概念和特征
三、間接故意的概念和特征
四、過失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五、疏忽大意的過失
六、過于自信的過失
七、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八、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九、意外事件的概念和特征
十、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的區別
十一、意外事件與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區別
十二、刑法上的認識錯誤
十三、對象的錯誤
十四、行為錯誤
十五、因果關系的錯誤
十六、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
……
第八章 排除犯罪性事由
第九章 故意犯罪過程中的停止形態
第十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一罪與數罪
第十二章 刑罰的體系和種類
第十三章 刑罰裁量
第十四章 刑罰的執行
第十五章 刑罰的免除
參考答案
參考書目
刑法總則案例釋義 節選
《刑法總則案例釋義》: 第二,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因缺乏危害行為的“介素”,當然不是危害行為,主要包括:(1)合法行為;(2)正當行為! 2.危害行為的表現形式 。1)作為。行為人以積極的身體活動所實施的刑法禁止實施的危害行為,是危害行為的一種基本方式,即“不應為而為”。刑法意義上的作為是由人的一系列積極動作所構成的,而不是指某一個別的動作環節,如甲開槍殺害乙的行為,就包括甲接近乙、瞄準、扳動槍機等,即使是過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以作為的形式出現,也只有行為人通過一系列的積極動作,才能使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受到損害! ∽鳛,不僅指行為人自己的身體動作,還包括行為人利用動物(狗、蛇),借助自然力(風勢、水勢),借助不具備犯罪主體條件的他人(精神病人、兒童)或借助他人的過失行為或意外行為(甲推乙頂丙至樓下,致丙死亡)實施犯罪的行為,都應視為利用者或者借助者本人以作為的形式實施的犯罪行為! 。2)不作為。是指刑法要求行為人必須履行實施某種特定積極行為的義務,行為人能夠履行而沒有履行該義務的行為,即“應為而不為”。不作為除了應當具備危害行為的特征以外,還應當具備以下三個特征:①從主體看,行為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為的法律義務;②行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義務,這是不作為成立的重要條件;③行為人沒有履行作為的特定法律義務,產生了危害后果,行為與危害后果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這是成立不作為犯罪的關鍵條件。 由此可見,不作為必須以負有某種特定義務為前提。特定義務是指在一定的社會關系內,基于一定的事實與條件產生的要求行為人為一定積極行為的具體法律義務。這種義務產生的根據主要有以下幾種: **,來源于法律上的明確規定,即行為人所違反的義務是法律所明確規定的。如《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罪! 〉诙,職務上、業務上所要求的義務。職務或業務要求的義務范圍很廣,具體認定要根據職務、行業的管理規定、規章制度而定。認定職務或業務要求的業務,一要注意義務的時限,二要注意義務的對象。如果并非行為人應執行職務或從事業務之時,便不產生義務。此外,作為義務的對象,必須僅限于職務或業務范圍之內! 〉谌,先行行為引起義務。指由于行為人先前實施的某一行為,使刑法所保護的法律利益處于危險狀態,行為人此時就負有救護法益、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如將無自救能力的兒童帶到危險地帶等。 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先前的義務,既包括積極的行為也包括消極行為,既包括故意行為也包括過失行為,還包括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 〉谒模诜傻匚缓头尚袨樗a生的義務。如對自己管理下的建筑物或動物、對自己監護下的精神病人等,在有發生侵害法益的危險時,管理人或監護人有防止其發生的義務。 由不作為的行為方式構成的不作為犯,可以分為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純正不作為犯,是指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以不作為的方式的危害行為為其構成要件的犯罪。這種犯罪在我國刑法上為數極少,主要是遺棄罪、玩忽職守罪和遺棄傷員罪。不純正的不作為,是指行為人以不作為的方式去實施我國刑法規定的以作為的方式危害行為為其構成要件的犯罪,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具有不使符合犯罪構成的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這些義務是法律所要求的或期待的;二是行為人有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現實可能性;三是行為人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犯罪事實與以作為方式實施的犯罪事實相當。 上述案例1中,被告人吳某主觀上雖有致其兄死亡的意圖,但在客觀上并沒有采取殺人行為,而是意圖通過飛機失事使其兄死亡,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3)持有。是指行為人對特定物品進行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支配、控制。無論是英美法系刑法理論還是大陸法系刑法理論都對“持有”屬于危害行為毫無異義,我國刑法也規定了一些持有型犯罪,如《刑法》第128條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第352條非法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另外,某些個罪中包含了持有的行為表現,如《刑法修正案(五)》增設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該罪包含了持有偽造的信用卡、持有偽造的空白信用卡等持有行為,《刑法修正案(九)》增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在對持有的表述中,除大部分明確采用“持有”一詞外,在個別犯罪中表述為“攜帶”,這里的攜帶是指隨身持有,也可以是秘密攜帶。由此可見,攜帶具有持有的意蘊。①以上規定的特點是,持有對象僅限于刑法規定的某些特殊物品,包括:①非法物品,如偽造的貨幣;②違禁貨幣,如毒品、未經滅活的原植物種子、幼苗;③管制物品,如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物品;④來源不明的物品,如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和巨額財產!
刑法總則案例釋義 作者簡介
韓錦霞,女,1965年5月生,河南濟源人,1987年畢業于西北致法大學,2004年獲鄭州大學刑法學碩士學位,現任河南檢察職業學院紀委書記,副教授。曾獲得最高人民檢察院首屆“全國檢察教育名師”“優秀教師”。河南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委員會“省文明教師”,河南省教育廳學術技術帶頭人,河南省“三八紅旗手”等稱號。新鄭市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榮立個人三等功一次;主編《刑法教程》《檢察業務理論與實務》、檢察教育“十三五”規劃教材《刑法學》等,參著6部;主編的《檢察理論與實務》獲首批河南省“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規劃教材高職立項教材;主持省部級課題多項,發表論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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