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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09233
- 條形碼:9787521609233 ; 978-7-5216-0923-3
- 裝幀:6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本書特色
2020年版根據新民訴證據規定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更新注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內容簡介
本書以《民事訴訟法》為主體法,輔以注釋、案例,2020年版根據新民訴證據規定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更新注釋內容,同時書末包含附錄實用。收錄經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文書、辦案常用數據等內容,幫助提高處理法律糾紛的效率。此外,本書還附贈電子版,內容為與本分冊主題相關、因篇幅所限而未收錄的相關文件、“典型案例指引”所涉及的部分重要案例全文,均制作成電子版文件。掃一掃封底“法律法規全書公眾號”即可免費獲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加注“*”號的條文屬于2012年、2017年修改的條文。
**編總則
**章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條【立法依據】
第二條【立法目的】
第三條【適用范圍】
第四條【空間效力】
第五條【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第六條【獨立審判原則】
第七條【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第八條【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第九條【法院調解原則】\[自愿\]\[合法\]
第十條【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制度】
第十一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十二條【辯論原則】
第十三條【誠實信用原則和處分原則】*
第十四條【檢察監督原則】*
第十五條【支持起訴原則】
第十六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者補充規定】
第二章 管轄
**節級別管轄
第十七條【基層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中級法院管轄】[重大涉外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高法院管轄】
第二節地域管轄第
二十一條【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原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管轄的案件][定居國外華僑的離婚訴訟管轄][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的離婚案件管轄][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
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四條【保險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五條【票據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六條【公司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七條【運輸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八條【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二十九條【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條【海事損害事故賠償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一條【海難救助費用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二條【共同海損糾紛的地域管轄】
第三十三條【專屬管轄】
第三十四條【協議管轄】*
第三十五條【選擇管轄】
第三節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移送管轄】
第三十七條【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管轄權的轉移】*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三十九條【一審審判組織】
第四十條【二審和再審審判組織】
第四十一條【合議庭審判長的產生】
第四十二條【合議庭的評議規則】
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工作紀律】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四條【回避的對象、條件和方式】*
第四十五條【回避申請】
第四十六條【回避決定的程序】
第四十七條【回避決定的時限及效力】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節當事人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范圍】[法定代表人][特別法人][非法人組織][特殊情形下當事人的確定]
第四十九條【訴訟權利義務】
第五十條【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條【訴訟請求的放棄、變更、承認、反駁及反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節選
理解與適用 原告對自己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被告對自己答辯或反訴所根據的事實,第三人對自己提出的請求等,都應當提出證據,也就是說當事人各自不同的主張,都應當由提出這一主張的當事人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1)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 一般是指以下情形:(1)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關系的;(3)涉及本法第55條規定訴訟的;(4)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5)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在域外形成的證據的認定] 當事人提供的公文書證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關系的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民事訴訟中的“承認”] (1)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述規定。(2)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3)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條件予以承認的,由人民法院綜合案件情況決定是否構成自認。(4)普通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者數人作出的自認,對作出自認的當事人發生效力。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者數人作出自認而其他共同訴訟人予以否認的,不發生自認的效力。其他共同訴訟人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仍然不明確表示意見的,視為全體共同訴訟人的自認。(5)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當事人在場對訴訟代理人的自認明確否認的,不視為自認。(6)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條件予以承認的,由人民法院綜合案件情況決定是否構成自認。(7)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自認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銷自認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免于舉證的情形]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1)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2)眾所周知的事實;(3)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4)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5)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6)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7)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前述第2項至第5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6項至第7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品▽W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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