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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乃正文集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2536253
- 條形碼:9787302536253 ; 978-7-302-53625-3
- 裝幀:平裝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沈乃正文集 本書特色
《沈乃正文集》選輯沈乃正先生*代表性的著述,從他研究政治制度的重要著述《比較政治制度》節選相關章節,并收錄他對于地方自治的研究著作《法國地方政制之沿革與其特色》、《中國地方政府之特質與中央政府之控制權》、《地方自治確立前省縣權限之調整》,還節選他編輯的《中國地方政府資料》,可謂其學術的精華部分,以期展示他一生學術的脈絡,展現其對于中國政治和社會的思考。
沈乃正文集 內容簡介
《沈乃正文集/中國現代政治學經典》選輯沈乃正先生具代表性的著述,從他研究政治制度的重要著述《比較政治制度》節選相關章節,并收錄他對于地方自治的研究著作《法國地方政制之沿革與其特色》、《中國地方政府之特質與中央政府之控制權》、《地方自治確立前省縣權限之調整》,還節選他編輯的《中國地方政府資料》,可謂其學術的精華部分,以期展示他一生學術的脈絡,展現其對于中國政治和社會的思考。
沈乃正文集 目錄
**編 比較政治
十年來國際和平運動之成績
印度之獨立運動
比較政治制度
清末之督撫集權,中央集權與“同署辦公”
第二編 地方政府
中國地方政府資料(節選)
中國地方政府之特質與中央政府之控制權
地方自治確立前省縣權限之調整
江寧蘭溪行政調查報告
法國地方政制
編后小記
沈乃正文集 節選
十年來國際和平運動之成績* 此文為沈先生十八年六月成稿。原有“國際聯盟”至“非戰公約”等八節,本年五月, 又增補“倫敦海軍軍縮會議”一節,共計九節。關于大戰后國際和平運動,敘論綦詳, 經編者之請求,蒙沈先生允許在本刊發表。編者識 國際聯盟—同盟條約—永久國際法庭—裁軍運動—互助草約—日內瓦草約—洛加 諾草約—非戰公約—倫敦海軍軍縮會議 引 論 歐洲大戰后,國際和平運動,勢力漸厚。世界人士之主持和平者,較前增多;防 止戰爭之組織與計劃,較前精密。以前一般人每以國際和平為學者之夢想,今則任何 一國之政治問題,每包括國際和平問題在內;即實行之政治家,亦每盡力設法以保持 國際和平。故在今日而謂國際和平僅屬理想,實與現代事實不符。 大戰后國際和平運動之進行方向有四。其一,在計劃大規模之國際組織,如國際 聯盟與日內瓦草約。其二,在各國間成立同盟條約,以互相擔保國境之安全與現勢。 其三,在去除戰爭之原因,如裁軍運動與國內少數人種之保護。其四,在禁止挑釁戰爭, 或攻擊戰爭,如非戰公約是也。 上列**第四兩層,乃歐洲大戰后之新現象。至于第二第三兩層,則大戰前早已 有之;而與現勢,均勢,武裝和平等政策,有密切關系者也。 * 原載《文理》**期,國立浙江大學文理學院學生自治會編輯發行,1930 年。 **編比較政治 沈乃正文集 國際聯盟 組織國際聯盟,乃威爾遜總統十四條件中之要點。十四條件之**條曰:國際間 須有公開之和平條約,以公開之方法締結之。其末條曰:國際間須有聯合會,以保障 各國之領土,及其政治上之獨立。根據威氏之倡議,于是巴黎和會組織國聯委員會以 討論之。其間經過,詳載史書,無待贅述。結果將國際聯盟約章,載入各和平約中; 締約各國,咸須遵守。諸國之入國際聯盟者,須以防止戰爭,保持和平為職志;而特 于約章中之**節,將此目的明白宣示。國聯約章之內容,簡略言之,有四要點:一、 組織和平機關,凡國際爭端之不能以外交方法解決者,由此機關設法解決之。二、規 定解決此種爭端之一定手續。三、公布國際間隨時成立之各種條約,以免國與國間之 猜忌;而增進其友誼。四、起始設法以國聯之權力,懲處違反國際公法之國家。國際 聯盟自成立至今,將滿十年,對于防止國際戰爭一層,未能盡滿人意。一九二〇年之 俄波戰爭,國聯未嘗干涉;一九二一至一九二二年之希土戰爭,國聯亦惟袖手旁觀。 惟二次戰爭皆在國聯成立之初期,且其性質系歐洲大戰之余音;故其發生也,未能歸 咎于國際。然即就今日而論,如世界再有一九一四年之危機,國聯是否能設法避免戰 事之發生,則終屬疑問耳。國聯對于國際戰爭,究竟有何等干涉之實力,至今猶屬問 題。我人處今日而言國聯之成績,只能斷言曰:國聯自成立以來,確實遵行強國之意 志,以處理國際之爭端,于今已有七八起矣,例如一九二〇年瑞芬二國之于愛倫島; 一九二三年波立二國之于佛那城;一九二一年德波二國之于Silesia ;一九二三年意希 二國之于Gorfu 事件;一九二五年希布二國之邊境沖突;一九二八年匈意二國之于 St Grothard 事件;凡此諸爭端之解決,國際聯盟均與有力也。 同盟條約 國聯約章中雖有維持和平保障各國領土與獨立之約文;然歐洲政治家每以此為 不足恃。在彼等于戰后痛定思痛,惟恐戰禍復萌;是以勞心集思,但求舊日敵人不 能敢有復仇之舉,和約所規定各條,得以永久保持而不生變化。彼等既以國際聯盟 為不足恃,乃不得不求他方法以達其目的。所謂他方法者,(維何)?即國與國間之 合縱連橫,與他國聯盟,以抗舊日之敵人是也。一九一九年之六月,因法國之要求, Clemencean,Lloyd Geofge 與Wilson 締結法英美三國之保安條約。然此條約與凡爾賽和 約均未得美國國會之批準。法既不能與英美二強國連成一氣,乃轉而與歐洲大陸諸友 邦,陸續成立同盟條約。其他各國,亦仿法國之所為,而以結合同盟為保持和平與保 持現勢之方法。戰后之同盟條約,以一九二〇年法比二國之條約為*早。該條約未經 公布;所公布者僅二國之換文。換文中之大意為曰:法比此次協約,乃根據國際聯盟 維持和平安全之明文;而思有以增厚其保障和平之實力者也。法與他國間之同盟條約, 已經陸續成立者,共計有五。Chechoslovakia 與他國所結之同盟條約有十。Jugosalvia 有六。波蘭與意大利二國則各有六。在一九二五年Locarno 條約未成立之前,歐洲同 盟條約之先后成立者,其數已達二十有六。在表面上觀之,此種同盟條約,均系純粹 之防御同盟;而其顯著之目的,則在維持現勢也。在法國一方,新結之同盟國,足以 代替戰前之法俄同盟;而成立戰后歐陸之新均勢。其中法與小協約Liitle Entente 諸國 之同盟,尤稱首要。雖法英美三國同盟,未克成立;然與小協約諸國之同盟,未始不 可以代替英法美之三國同盟。蓋小協約諸國之軍隊,均系新式軍隊,戰斗力亦尚稱強大; 且彼等于保持歐陸現勢一層,較英美二國,努力多矣。 對于英國,法國亦擬與之結同盟,以保障德國東西二方邊境之現勢。在Gannes 會議中,法國曾將此意提出。一九二二年之Geneva 會議中,法國又提及之。惟英國 對此,則持異議。英國之見解如何,可于一九二三年Lord Curzon 上內閣之意見書中 得其真諦。該意見書之大意曰,如德國軍隊確已越境入法國,則英之助法,未始不可; 惟如德國軍隊未越法境,而法國遽指其他舉動為攻擊舉動,欲求英國援助以抗之,則 并但英國輿論將不直英政府之所為,且易引起國際間之危機也。法政府所提出之同盟 草約,對于波蘭及其他東歐國之境界,亦欲英法同盟維持之。在法國一方,則以為波 蘭及東歐各國之境界,不啻為法國對德之境界,故須一體維持之;而在英國,則雖愿 維持法德二國邊境之現勢,然絕對不愿擔負維持中歐國境之現勢也。英法二國之異議, 至Locarno 條約成立后始解決;姑待下文論之。 上文所述各國間之同盟條約,是否與國際聯盟之約章沖突,頗成問題。謂其為并 行不背者,則每引約章第二十條與第二十一條為根據。約章二十一條之大旨,謂國際 條約之如仲裁條約及門羅主義等之地域諒解,Regional Understanding 在約章之下,均 能承其有效云。 **編比較政治 沈乃正文集 永久國際法庭 國際聯盟約章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會應起草永久國際法庭之組織法,交聯盟各國通 過之。凡一切國際爭端,經當事各國共同呈請裁判,該法庭即有判決之權。對于國聯大 會及行政會交議之各問題,則該法庭得提出意見書(Advisory Opinions)。一九二〇年行 政會二次開會,即選任法律專家,組織委員會,起草國際法庭之組織法。法律專家委 員會于一九二〇年報告永久國際法庭組織法于國聯之行政會。厥后經國聯大會修正通 過;旋交聯盟各國批準。至一九二二年該法庭乃正式成立。 國際法庭由十五人組織之。其中十一人為裁判員,四人為副裁判員。任期為九年。 每年在海牙開庭一次;有特別事故時,可臨時開庭。國聯各國與非國聯各國均得提起 訴訟。加入該法庭之國家,計有五十二。除美國蘇俄與土耳其未加入外,其他比較重 要諸國,均已批準國際法庭之組織法。 國際法庭自成立至今,已有七年。判決之案件,已有十三起。提出之意見書,已 有十六起。每次均由當事各國,承認執行。茲舉其判決案件數則于下,以見該法庭之 成績。 案件之一乃關系居住Tnnis 與Morocco 二地英國人之國籍問題。Tnnis 與Morocco 系法之保護國。法國法令,視居住該地之英籍僑民為法國國民;而令其盡強迫兵役。 此事性質殊嚴重;蓋英國素抱之主義,為“生為英國人,終身為英國人”。厥后經國 際法庭判決,謂根據國際公法與英法條約,前述法國之法令,對于英國僑民,不能發 生效力。此判決雖不利于法國,然法國之審判員Weiss 氏,亦贊成之。 另一案乃關于英國與希臘之爭。當歐洲大戰之前,有希臘國民名Mavromattis 者, 曾與土耳其政府訂約,供給Jerusalem 城之自來水與電燈。大戰之后,Palestine 一區, 由國際聯盟交英國代行管理。希臘政府,代表Mavromattis 要求英國履行供給自來水 電燈之契約。英政府拒絕其請求。依照代行管理條例之規定,凡管理國與國際聯盟國 家之爭端,當由國際法庭裁判之。訟事既起,經國際法庭判決,謂英國須承認Mavromattis 與土耳其政府之契約;今契約既不能履行,則英國當賠償Mavromattis 之損失云。 希臘以小國勝大國,未始非國際法庭之功也。 另一案乃關于波蘭與德國之爭。舊日德國土地,有一部分移屬于波蘭。因此而發 生爭端,訴諸于國際法庭者,不一而足。其中之一,則因波蘭將Chorzow 城之硝酸鹽 工廠充公而起。該工廠原屬德政府之公產,后由德政府移給與一德國私人組織之公司。 波蘭政府以其為德政府之公產,遂收為國有。訟事既起,經國際法庭判決,謂波蘭當 賠償德公司之損失。國際法庭之審判員,大半代表舊日德國之敵國;然于此案則未嘗 袒波以欺德,其公正可稱也。 以上諸案,均依照條約之約文而加裁判。*近一案,則系根據國際公法而加裁判; 換言之,即國際法庭**次解釋國際公法而執行之也。此案維何?即Lotus 案是也。 Lotus 乃法國郵船之名。該郵船之看守官,在Constantinople 為土耳其政府逮捕;判為 有罪。所以加罪之故,則因Lotus 船曾與土耳其船名Boz-Konrt 者相撞,因之致死六人。 此事發生于Aeqean 群島外公海之上。法國要求土耳其釋放逮捕之看守官。其理由則 謂犯罪行為縱使成立,然發生于公海之上,非土耳其之領土,故土國法庭,無權裁判。 訟事既起,經國際法庭判決,結果土耳其得勝。 以上數案,足以見國際法庭工作之性質。國際法庭*適宜于解決法律問題,如條 約之解釋,國際公法問題等等,F時已有二十六國,根據法庭組織法之三十六條,宣 言愿將一切法律問題之爭端,訴諸該法庭解決之。惟英意法日諸大國,均不與其列。(法 曾有宣言,惟附帶條件。)美國未加入國際法庭,上文已經言及之。不加入之*要理由, 謂恐法庭于提出意見書權力之下,涉及美國之重要問題,如門羅主義,斐列濱占據問 題等等;而使美國失其行動之自由。一九二六年,美國國會曾通過加入法庭,惟附帶 保留條件五則。已加入法庭各國未能將美之保留條件全體承認,于是美國加入問題, 因之停頓。*近美人Root 氏,復至Geneva 商議美國加入條件。如結果良好,而經國 聯與美國國會批準,則國際法庭之能力,益將增厚矣。 裁軍運動 各國于一方面既締結同盟,組織國際法庭,商議區域之局部諒解,以保持國際和 平;在他方面復從事于國際裁軍運動。一九二一至一九二二之華盛頓會議,乃裁軍運 動中之首要事件。美英法意日五國,在該會議討論限制海軍軍備問題。各國之意見, 以為裁減海軍問題,不能單獨解決;而須同時討論國境安全之保障,各國在中國之地位, 英日同盟,及太平洋中均勢等問題。職是之故,裁軍之外,又討論太平洋諸問題。華 **編比較政治
沈乃正文集 作者簡介
沈乃正(1899-1970):1913年入清華學習,1921年赴美留學,1927年從哈佛學成歸國,先后任教于南開、浙大,1933年回清華任教?箲鹌陂g,任職西南聯大;抗戰勝利后,任職上海市參事室。1949年赴臺,任教于臺灣大學政治學系。1959年后赴美,任教于佛蒙特大學直至退休。沈乃正是中國地方政府與政制研究的開創者,其地方政制研究不僅有西方實例之研究(《法國地方政制》),其重心更是投向了中國的實證研究(《中國地方政府之特質與中央政府之控制權》、《中國地方政府資料》)。在比較研究的視角下,利用實證研究和田野調查的方法,為今天的中國政治學留下了豐厚的知識遺產。 編者 張小勁,清華大學政治學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內知名政治學專家,歐盟讓?莫內講座教授,曾任教育部中國-歐盟高等教育合作項目管理辦公室主任。長期從事中國政府與政治、比較政治學和政黨政治以及政治學方法論的研究教學工作,近期集中研究中國政治發展與改革問題、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以及腐敗治理問題的研究,在方法論方面則集中于大數據政治學的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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