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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疑案探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208124554
- 條形碼:9787208124554 ; 978-7-208-12455-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事疑案探究 內(nèi)容簡介
《刑事疑案探究(第二版)》可供法學本科生和低年級刑法學碩士研究生使用,也可作為公司、企業(yè)的法律顧問以及公安、檢察、法院、律師事務所等實務部門專業(yè)人士的參考用書。 編著者在案例的選擇上遵循真實性、新穎性和典型性原則,寫作體例上分為案情介紹、理論爭議、法理分析三個部分。
刑事疑案探究 目錄
唐某故意傷害案
——刑法的倫理觀念在刑事司法活動中的應用
第二章 刑法的基礎
張某危險駕駛案
——刑法的形式解釋與實質(zhì)解釋
第三章 刑法的原則
溫嶺虐童案
——罪刑法定原則的適用
方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
——罪刑法定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
第四章 刑法的效力
徐某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案
——刑法的溯及力問題
陳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案
——刑法的空間效力的實際運用
第五章 犯罪與犯罪論體系
向某甲等故意傷害案
——對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理解
第六章 犯罪構成及要件
王某故意傷害案
——三階層理論在定罪量刑中的應用
第七章 行為與行為理論
趙某等故意傷害案
——一如何區(qū)分作為與不作為
劉某故意殺人案
——如何認定為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第八章 構成要件符合性
周某合同詐騙案
——關于一人公司作為單位犯罪主體的認定
甲公司合同詐騙案
——單位實施純正自然人犯罪如何定性
韓某故意傷害案
——被害人的特異體質(zhì)對犯罪構成的影響
第九章 違法性
鄧某某故意殺人案
——得到被害人承諾的侵害行為能否阻卻違法性
第十章 有責性
裴某等搶劫案
——有責性中刑事責任年齡問題探究
劉某故意殺人案
一一原因自由行為的認定標準
孫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如何區(qū)分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
天價葡萄案
一一對盜竊物價值存在認識錯誤時應當如何認定犯罪
第十一章 犯罪阻卻事由
莫某故意傷害案
——防衛(wèi)行為與互毆行為的界限以及對防衛(wèi)限度的理解
……
第十二章 故意犯罪停止形態(tài)
第十三章 共同犯罪
第十四章 刑法競合
第十五章 刑罰的理論
第十六章 刑罰的種類
第十七章 刑罰的裁量
第十八章 刑罰的執(zhí)行
第十九章 刑罰的消滅
第二十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十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二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秩序罪
第二十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財產(chǎn)罪
第二十五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六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二十七章 貪污賄賂罪
第二十八章 瀆職罪
第二十九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刑事疑案探究 節(jié)選
《刑事疑案探究(第二版)》: 二、以因果關系為切入點,結合韓某的主觀過錯分析其刑事責任 現(xiàn)代刑法理論普遍認同罪責自負原則,即一個人只能對自己的危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針對一個已經(jīng)存在的危害結果,若要行為人為此承擔責任,就必須要確定該結果是由于其所實施的行為造成的,即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客觀上的聯(lián)系。由此可以看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個前提條件,它的成立雖然不能直接決定犯罪的構成,但它的不成立卻可以直接否定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刑法上通常所說的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lián)系,并不涉及行為人的主觀內(nèi)容,因此判斷是否存在刑法因果關系,只能從客觀存在的事實出發(fā),而不能以社會一般人或者行為人的認識因素為標準,否則就有悖于因果關系的客觀性原理。 對于因果關系,理論界普遍認可直接因果關系與間接因果關系的區(qū)分。所謂直接因果關系,是指危害行為作為唯一的原因引起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在危害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發(fā)生的過程中,沒有其他因素的介入進來與危害行為共同對行為對象發(fā)生影響。所謂間接因果關系,則是指危害行為并非導致和引起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唯一原因,在行為時已經(jīng)存在其他因素,或者在行為過程中突然有其他因素介入,從而與危害行為共同作用于行為對象,引起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在多種因素共同作用導致危害結果發(fā)生的情況下,區(qū)分直接因果關系和間接因果關系有利于區(qū)分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大小。長期以來,人們認為應該把直接因果關系作為刑事責任的依據(jù),而排斥間接因果關系在定罪中的適用,這種做法筆者認為是不妥當?shù)摹2荒芤驗槟骋恍袨榕c危害結果只具有間接因果關系就全盤地否定其對危害結果產(chǎn)生的作用力,恰恰有些時候間接因果關系對危害結果的作用力要大于直接因果關系。因此,機械地只評價直接因果關系,忽視間接因果關系作用的做法是不妥的。 但是,間接因果關系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所起的作用力的大小卻是難以確定的,我們既不能因為一個原因與結果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就否定其構成犯罪,更不能因此而認定其犯罪成立。原因力的大小需要結合現(xiàn)代化的技術手段,結合各方面的因素來進行綜合分析,才能得出準確可靠的答案。 在本案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韓某的傷害行為是距離余某的受傷結果*近的原因,但是并不能當然地認定這一行為是造成死亡結果的直接原因。經(jīng)法醫(yī)鑒定,余某頭部的鈍性傷在其死亡結果中的參與度僅為20%-30%,如此低的參與度顯然是將韓某的危害行為從造成余某死亡結果的直接原因中排除出去的重要依據(jù)。 另外,因為一切行為都是主體主觀方面對客觀世界的作用,我們還可以通過分析韓某行為時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來確定韓某的刑事責任。韓某由于并不知道余某所具有的特殊體質(zhì),因而其在實施侵害行為時根本無法預料到其行為會導致余某死亡的結果,即韓某對余某死亡的結果不具有可以預見期待可能性,因此無須對該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三、本案中余某的行為是否構成被害人的過錯 被害人過錯是指誘使或促使犯罪人實施加害于自己的犯罪行為,并影響犯罪人量刑的被害人具有可譴責性的故意或過失。它是刑事審判中一個不可忽視的酌定量刑情節(jié),甚至在有些案件中可以決定被告人的生死。作為一個法律術語,被害人過錯在判決書中的引用已經(jīng)越發(fā)地常態(tài)化,它以一種特定的方式影響著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害人的行為對其所受的危害結果產(chǎn)生間接的原因力,因此也應該與被告人一起分擔刑事責任,只不過作為法益受損的一方,被害人只需要承擔較小的一部分責任。① 被害人過錯具備可責型、因果性和程度性三個特征。所謂可責型,是指被害人的過錯應當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被害人實施的違反重大道德、民事行政法律規(guī)范乃至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都是被害人過錯的具體體現(xiàn)。所謂因果性,是指被害人的過錯與自身的被害結果,具有相當?shù)囊蚬P系。所謂程度性,是指只有達到了一定程度的過錯行為才能成為刑法中影響犯罪人定罪量刑的被害人過錯。因此,認定被害人過錯也需要滿足以上這三個條件。 在本案中,余某酒后失控,用理發(fā)剪刀割破韓某的手指,對韓某的身體造成了傷害,已經(jīng)違反了一般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一種非法的行為。而韓某在自己受傷的情況下才產(chǎn)生憤恨,報復心理也油然而生,使憤怒超過了理性的控制,因而實施了犯罪,韓某的行為雖然違法,但余某也應因自己的過錯分擔一定的責任,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了刑法上的被害人過錯。因此,在量刑中應考慮該因素,對韓某從輕或減輕處罰。 ……
刑事疑案探究 作者簡介
李翔,上海市曙光學者。華東政法大學第二、第三屆韜奮學者。1995-2005年分別畢業(yè)于蘇州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并獲學士、碩士、博士學位。2008年博士后出站。2007-2012年任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分管公訴、金融檢察、研究室工作),其中,2010-2012年,兼任中共上海市楊浦區(qū)委工作特別助理。現(xiàn)任華東政法大學比較刑法與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 在《法學家》、《法商研究》、《法學》、《法學論壇》、《政治與法律》、《刑法論叢》、 《法制日報》、《檢察日報》及《人民法院報》等核心期刊、報紙上獨立發(fā)表專業(yè)論文90余篇,其中多篇被人大報刊復印資料全文轉載。獨著、合著及主編著作、教材10多部。主持省(部)級課題以及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法學會、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等課題10余項。 目前正在主持教育部重點規(guī)劃課題《(重罪案件刑事和解中價值沖突及裁判平衡研究》、司法部重點課題《刑法解釋利益平衡問題研究》、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課題《反腐敗法律體系構建的中國路徑研究》、上海市教委重點課題《單位犯罪司法實證問題研究——我國單位犯罪制度的檢視與重構》等課題。 榮獲華東政法大學首屆“中金緣法”獎、華東政法大學“綠地”青年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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