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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法律實務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2423607
- 條形碼:9787302423607 ; 978-7-302-42360-7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社會工作法律實務 內容簡介
《社會工作法律實務》根據國家“加快高等院校社會工作人才培養體系建設,抓緊培養大批社會工作急需的各類專門人才”的指示精神,結合社會工作者從事與法律相關的職業崗位工作任務編寫而成。 《社會工作法律實務》以真實的案例為載體,提煉出社會工作實踐中常見的法律糾紛,通過對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進行解讀,旨在培養專業性、職業性的社會工作人才。 《社會工作法律實務》以高校法律專業和社會學類專業學生為主要對象,也可作為社會工作者從事相關崗位、解決社會糾紛的參考資料和普法教材。
社會工作法律實務 目錄
任務1 相鄰關系糾紛及解決
1.1 法律原理
1.1.1 相鄰關系的含義
1.1.2 相鄰關系的類型
1.1.3 相鄰關系的主要法律規定
1.2 案例研究
1.2.1 案例介紹
1.2.2 案例分析
1.2.3 相關文書擬定
1.3 拓展閱讀
1.3.1 相鄰權與地役權的聯系與區別
1.3.2 《物權法>與《民法通則》的相鄰關系
課后練習
任務2 監護糾紛及解決
2.1 法律原理
2.1.1 監護的含義
2.1.2 監護的類型
2.1.3 監護的主要法律規定
2.2 案例研究
2.2.1 案例介紹
2.2.2 案例分析
2.2.3 相關文書擬定
2.3 拓展閱讀
2.3.1 監護制度的沿革
2.3.2 中國監護制度的源流
2.3.3 監護人勞動報酬的取得
2.3.4 監護的變更
2.3.5 監護關系中的民事責任
課后練習
任務3 婚姻家庭糾紛及解決
3.1 法律原理
3.1.1 婚姻家庭的含義
3.1.2 家庭關系
3.1.3 婚姻家庭關系的主要法律規定
3.2 案例研究
3.2.1 案例介紹
3.2.2 案例分析
3.2.3 相關文書的擬定
3.3 拓展閱讀
3.3.1 婚姻家庭制度的歷史發展
3.3.2 我國婚姻立法的歷史變遷
3.3.3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三)》
課后練習
……
任務4 撫養、扶養、贍養糾紛及解決
任務5 繼承糾紛及解決
任務6 刑事自訴法律問題及處理
任務7 特殊群體糾紛及解決
任務8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問題及解決
任務9 侵權糾紛及解決
任務10 社區服務與管理糾紛及解決
參考文獻
社會工作法律實務 節選
《社會工作法律實務》: ③男女雙方按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4)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分。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有時易于混淆。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在于:**,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第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第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為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圍要比事實婚姻寬。 8.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復婚和涉外離婚。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 (1)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包括以下四點。 ①結婚條件。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沒有共同居住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地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②結婚手續。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③協議離婚。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的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的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的法律。 ④訴訟離婚。訴訟離婚的適用法院地法律。 (2)涉外結婚。涉外結婚是指我國公民與外國人或者外國人與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的法律行為。 ①涉外結婚的條件。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按照涉外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的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的,應適用我國法律。包括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及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的幾項規定等,這些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結婚條件必須遵守。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港、澳、臺同胞,華僑及出國人員,男年齡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②結婚主體的限制。我國法律規定的某些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根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的幾項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兩類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類是某些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其范圍是:**,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服現役,具有軍籍的干部和戰士。第二,外交人員,是指直接從事外交工作的人員,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國駐外使、領館的外交官員。第三,公安人員,是指在編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干警。第四,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是指在國家黨政機關、科研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從事機要工作,掌握黨和國家重大秘密和科研尖端機密的人員。法律不準擔任國家公職的人員同外國人結婚,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這也是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第二類是正在服刑的人。這類人員由于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③外國人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對于雙方都是外國人,要求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的,只要他們具備《中國人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中所要求的證件,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可予辦理結婚登記。但為了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可讓婚姻當事人提供其本國法律在外國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 (3)涉外結婚的程序。涉外結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三點。 ①辦理涉外結婚登記的機關。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自愿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②結婚當事人須持的證件。中國公民應持下列證件:本人的戶籍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出具的記有本人基本情況和與何人結婚的證明。外國人須持以下證件: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經本國外交部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如外國人一方為在華僑民,須持下列證件: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本人戶口所在地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對證明的要求與上述中國公民一方須持的第二類證件相同。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當事人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③申請、審查和登記。申請登記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持有關證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符合我國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關涉外結婚登記規定的,準予登記,并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依法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 (4)涉外離婚。涉外離婚是指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外國人與外國人之間在我國境內按照我國法律辦理離婚的法律行為。 ①涉外離婚的條件。在我國境內的涉外訴訟離婚,根據離婚適用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規定,應適用我國婚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作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②涉外離婚的程序。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華僑、港、澳臺同胞以及出國人員與我國公民之間雙方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作了妥善處理的,可共同到當地涉外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一方要求離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直接向國內(大陸)一方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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