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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研究(2018年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91387
- 條形碼:9787562091387 ; 978-7-5620-9138-7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商法研究(2018年卷) 內容簡介
本書為商法研究 (2018年卷) , 內容以弘揚商法理念、反映商法實踐成果、促進商法理論研究為宗旨。以我國商法理論研究和商法實踐經驗總結為出發點, 就中外商法理論和實務中的難點、熱點問題展開研究。通過設置包括基礎理論、商事組織法、商事貿易法、金融服務法、疑案探究、熱點問題評論等欄目, 并設研究生學術專欄, 選擇在校研究生所寫的商法學研究方面的優秀學術論文。促進商法理論研究、推動我國商事立法的完善。
商法研究(2018年卷) 目錄
論企業數據庫的物權法保護/李仁玉杜牧真
論民事法律關系中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董彪
智能駕駛汽車的侵權責任研究/姜潔
人工智能創作物的著作權歸屬/陳旭
互聯網法治專題
互聯網監管創新法治研究/劉經靖孫悅
互聯網信托模式的合規困境與突破/陳敦江永興
網絡隱私權的民法保護/劉影魯睛
網絡游戲直播平臺的著作權法保護問題研究/馬擎宇李超宇
電子商務法專題
C2C電子商務糾紛中舉證責任合理分配問題研究/俞亮羅來兵
電子商務經營者知識產權保護義務與責任分析
——以《電子商務法》規定為限/熊英
《電子商務法》第38條解析/龐昕
公司法專題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立法目的與制度實現/段威潘英石
敵意收購中目標公司董事的責任與限制/曹曉路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中的股東通知義務研究/楊雙悅張世君
財稅法專題
現行《稅收征管法》修法特征、修法內涵與信息治稅的路徑完善/賈紹華陳進
美國稅收留置權制度考察——以《稅收征管法》
(征求意見稿)第74條的完善借鑒為視角/任超
新時代背景下自然人稅收治理的法治化轉型
探究/王樺宇孫伯龍
論環境保護稅征管中排放監測技術信息制度的建立/洪治綱
以大數據思維化解稅務風險創新稅收協同治理法律的
配套與滲透/焦瑞進
數字經濟涉稅信息共享法律問題研究/丁健鴿
食品安全法專題
我國食品安全法現狀及完善/謝安平王士博
新時代北京居民對保健食品安全的法治需求研究/陳鳳芝楊青
熱點問題評析
商法研究(2018年卷) 節選
《商法研究(2018年卷)/《商法研究》文叢》: (二)監管與金融民主協調 公共領域的民主被視為現代法治國的源頭活水,自羅伯特·希勒提出金融民主理論以來,金融民主作為一種金融立法原則體現經濟民主而被廣泛關注,金融民主被視為降低金融不平等程度、塑造公平世界的利器! 【W絡借貸的發展順應歷史發展潮流,互聯網金融不斷創新,法律自身的相對滯后性在復雜多變的互聯網金融面前更顯得捉襟見肘,舊問題尚未解決又出新問題,“新問題”的解決又無法可依,單純借助事前審批提高網貸準入門檻極有可能引發監管規避,而加大事后懲處力度“殺雞儆猴”以增加“威懾力”又無人填補市場出清后的空白,傳統的管控型監管模式效果大打折扣。國務院及各部委相繼或聯合出臺相關政策“重典治亂”。雖監管重拳出擊,大規模違法、違規行為依然屢禁不止。原因在于我國的監管格局依然傾向于“政府管制”而非“群眾參與”,信息經過加工形成金融制度構建中至關重要的大數據,網絡借貸的迅猛發展也體現出原有法律體系在降低信息不對稱和解決信用風險方面的不足,而信息不對稱程度影響著監管政策的實施效果,當監管加劇信息不對稱,“監管機構的投機心理激發市場主體的冒險心理”,被監管者傾向于尋求可能路徑規避監管。此外,網貸平臺不斷“暴雷”凸顯負外部性時監管被迫介入,傳統管控式監管恐無法滿足網貸監管的多元化需求,在規制互聯網金融信用風險時失靈,催生剛性兌付以及對擔保的過度依賴,導致市場競爭不充分,進一步加劇市場信息不對稱程度?梢栽诨ヂ摼W金融監管領域引入激勵監管理論,該理論由“激勵相容”理論演化而來,借鑒信息不對稱條件下“代理人問題”的處理,為互聯網金融從業者提供適當激勵,通過利益驅動解決監管機構追求社會利益*大化與被監管者規避監管追求自身利益*大化之間的矛盾,以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實效,順應互聯網互動、融合、創新的特性。監管政策對金融市場問題作出反應,到政策制定、落實非一朝一夕即可完成,執法資源的稀缺又約束著規則的有效落實,根治產生質變危害后果的網貸平臺不可能一蹴而就,公眾的矛頭不應指向監管不力,監管更不能矯枉過正,落入“一管就死”的窠臼,監管要與市場充分接軌,在金融民主原則的指引下出臺相應的監管政策。 網絡借貸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一分子,在促進金融民主的過程中離不開互聯網等高新技術。金融民主的核心是參與民主,對介入到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公權力提出了要求。一是政府公權力以金融立法或者是監管政策等方式介入互聯網金融時要廣泛征求專家、投資者、融資者等方面的意見,建立對話協商機制,使得“管控型監管”逐步向更優的“參與型監管”轉變。政府應當在金融民主的基礎上治理互聯網金融,反過來金融民主可以保障金融相關立法、政策得以貫徹落實,實現政府與市場良好互動;二是金融監管權應當在中央和地方合理配置,避免監管主體混亂導致監管交叉重疊或者出現監管空白地帶,這也是金融民主的體現。中央監管機關依據金融民主原則以及適合金融發展需要而適當放權,明確雙方治理范圍和干預權限,充分調動地方積極性,地方監管機關合理用權,中央和地方優勢互補,中央的宏觀審慎監管與地方的相機監管及行業自律共同發揮有益價值,規范互聯網金融秩序,保證政府規制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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