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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稅法律評論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23624
- 條形碼:9787510223624 ; 978-7-5102-2362-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金融財稅法律評論 內容簡介
《金融財稅法律評論(第2輯)》涵蓋了稅收征管、個人所得稅、減稅降費、納稅人權利保護、國地稅合并、互聯網金融稅收、納稅人保護官制度、《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稅務審判等財稅法重點研究論題。 《金融財稅法律評論(第2輯)》不僅匯集了江蘇省金融法學與財稅法學專家、同仁一年的研究心得,更是凝聚了江蘇省法學會金融法學與財稅法學研究會同仁對國家金融財稅法律實踐、法治發展進程的關切和期盼。
金融財稅法律評論 目錄
新型金融業務法律問題研究
——以銀行黃金租賃業務為例
《電子商務法》視角下的稅收征管與完善
論金融穩定中宏觀審慎與宏觀經濟政策的關系
中韓兩國間直接證券投資活動初探
新時代背景下P2P網絡借貸風險防控研究
民營企業稅收法治保障
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之淺見
稅收換取的公共自由
——以水資源稅改革為視角
法治視野下減稅降費政策研究
我國依法治稅轉型發展的對策研究
論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體系的構建和完善
金融法理論與實務篇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制度缺陷與法律規則完善
農村信貸擔保的財政支持政策研究
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制度研究
我國綠色債券發行的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法律問題研究
金融安全視野下涉眾型金融犯罪之治理對策研究
——兼談民間金融的法律規制
加強金融案件審判護航經濟穩定發展
——常州市天寧區法院金融糾紛案件調研報告
第三方支付客戶備付金監管制度研究
信托登記制度探析
論家族信托受托人義務制度的完善
家族信托登記制度在法律層面上的矛盾及解決思路
我國家族信托發展的稅法障礙及破解
財稅法理論與實務篇
納稅人保護官制度及常州稅務局的實踐
首例稅務行政訴訟提審案件評析
——兼論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征稅規則的完善
淺議對賭協議及其財稅問題
論財稅法中公權力和私權利的沖突與求同
——從破產債權中的稅收債權角度探析
“富力稅案”中房產稅問題的深度思考
關于逃稅罪處罰阻卻性事由的若干思考
企業破產程序中的稅收問題芻議
淺議國地稅合并及完善路徑
互聯網金融稅收法律問題探討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的法教義學之反思
論公平分配中財稅法促進與保障制度的研究
其他金融財稅法問題篇
地方政府投資的財政部門監督機制研究
初探仲裁實務中關于第三人的相關問題
機動車輛保險糾紛同案不同判問題研究
破產重整制度相關問題研究及建議
抵押物被查封后貸款展期的法律風險防范
網絡虛擬信用卡法律之探討
預售商品房按揭制度中抵押權預告登記實務問題研究
PPP項目合同中唯一性條款糾紛解決機制研究
我國智能投顧的定位及監管
金融財稅法律評論 節選
《金融財稅法律評論(第2輯)》: 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完善路徑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現實障礙表明現有制度對于農村金融創新探索的支撐不足。監管者通過行政法規與規范性文件粗略搭建起對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規制的法律框架,這一法律框架雖然明確了參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運作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但是制度內部沒有形成對應、均衡的“權利一義務一責任”制度框架。“農村小貸公司可持續發展的根本目的是為了能持續服務于‘三農’,而不只是提供暫時幫助。”①缺乏創新的金融監管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難以在現有的體系框架下尋求突破,對于可持續發展風險的忌憚是監管者將監管目標設定為金融大局穩定維持,因而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激勵。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法律為多元理念的融合提供了制度框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權利與義務的協調,應當落實權利,明晰責任,協調發展。 (一)企業法人制度的回歸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首先是具有法人性質的金融機構,其次是負有支農性義務的政策性機構。從公司法人制度來看,《農村金融建設意見》《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小貸公司指導意見》都明確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企業法人屬性,應當享有充分自主、自由的經營權利。但是,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自主經營權利在資本來源、資金流向、交易利率和交易對象等方面均不同程度地讓步于穩定導向的金融監管。對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權利賦予就是要正視其公司屬性。銀監會為了預防潛在資金杠桿風險與營運風險的發生,對于村鎮銀行和小貸公司的股權結構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但是這一限制的前提在于不能干涉公司自主經營的權利。公司屬性彰顯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獨立性、自主性,是其盈利性的根本保障。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既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完善相關組織環節,又需要依照商業銀行法等金融法規定完善內部金融運行機制。筆者認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制度的完善應當從兩個方面著手: 1.調整投資人資格,更大程度地吸引民間資本參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村鎮銀行與小貸公司都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獨立性法人,建立具有公司屬性的內部治理機制。二者的不同之處在于發起股東的設置:小貸公司是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者農村合作銀行全額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而村鎮銀行必須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持股,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除此之外,《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第25條仍對自然人持股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持股進行了限制。“投資人身份歧視、收益權、經營權與再融資能力的受限”,①使得民間資本并沒有較好地參與到農村金融機構發展之中。前述的村鎮銀行民間資本轉股潮中,造成這一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民間資本持有者無法對村鎮銀行的具體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應該同等地賦予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民間資本參與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的權利,可適當突破關于民間資本入股的數額限制,運用更符合市場化、更符合公司的思路“籌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 2.健全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內部治理機制。如果說擴大民間資本持股份額完善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供血機制”,那么公司內部治理制度則更多的是把握“血液”流向的支農性。內部治理機制的完善是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實現支農義務的先決條件,支農性義務保障首先必須從公司內部決策機制著手,確保公司決策來源的支農屬性。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需要健全一系列相關的產品運行、內部治理以及風險防范的制度。公司治理機制的完善體現在決策民主和透明:一方面,應當發揮民間資本與既有資本的牽制作用,促進決策的科學化。民間資本的資金流動可以從某種程度上補充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應,也可以對金融機構的資金流向進行更為實質、更為徹底的監督。另一方面,逐步完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實現資金流向與公司決策的透明化,接受社會監督。 ……
金融財稅法律評論 作者簡介
陶廣峰,安徽人,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任蘭州大學法律系教授、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現任南京財經大學教授;兼任江蘇省政協委員、江蘇省法學會金融法學與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比較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財稅法研究會常務理事等。主要從事經濟法理論、經濟法哲學、宏觀調控法、金融法、財稅法,以及法理學、比較法學、法律文化學等研究。主要學術成果有:《構建與創新:經濟法哲學研究》《經濟法原理》《金融創新與制度創新》《金融法》《經濟全球化與中國經濟法》《經濟法》《比較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文明的腳步——絲綢之路繁榮與法律文化研究》《中西法律學說發展歷程》《中國法律文化名人評傳》等專著十余部;并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法學學術刊物發表論文一百余篇;主持并完成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三項,省部級及其他科研項目三十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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