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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碎片造成損害責任制度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0348256
- 條形碼:9787520348256 ; 978-7-5203-4825-6
- 裝幀:一般輕型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空間碎片造成損害責任制度研究 本書特色
在當今空間安全面臨的重大威脅中,空間碎片問題已被列于首位。國際社會早已認識到空間碎片對航天活動和地球表面帶來的損害及巨大威脅。 在一些情況下,用于解決空間碎片致損責任由于當事方選擇法院或適用法律的不同可能會涉及行政法律或刑事法律等,在本書中將不會討論這些內容,而主要是以國際法為基礎進行討論空間碎片致損的責任問題,以及我國如何和國際接軌。
空間碎片造成損害責任制度研究 內容簡介
在當今空間安全面臨的重大威脅中,空間碎片問題已被列于首位。靠前社會早已認識到空間碎片對航天活動和地球表面帶來的損害及巨大威脅。對空間碎片造成損害責任制度的法律研究,其目的是健全外空責任體系,給遭受空間碎片損害的受害者以救濟,且促進外空活動者減緩空間碎片的產生。同時我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航天大國也應參與到靠前法治的建設和發展中,應擁有自己的話語權。筆者根據靠前外空活動的現實情況,在分析空間碎片特點及造成的損害特點為基礎,結合靠前法的特點分為人身、財產損害責任和環境損害責任來展開。具體來說,本書共五章的內容,其中主要內容:(一)空間碎片適用靠前法的依據(二)空間碎片靠前法淵源以及沖突解決(三)空間碎片致損靠前責任分析(四) 空間碎片造成損害責任問題的解決(五)空間碎片造成環境損害責任及救濟(六) 健全中國有關空間碎片造成損害責任制度。
空間碎片造成損害責任制度研究 目錄
**章 空間碎片基本問題概述
**節 空間碎片的界定
一 空間碎片的概念和特點
二 空間碎片的來源
三 空間碎片和空間物體間的關系
第二節 空間碎片問題的危害性分析
一 空間碎片帶來的主要危害
二 目前國際社會制定新協議的困難
第三節 現行規制空間碎片造成損害責任的國際制度
一 聯合國條約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 國際習慣法及一般法律原則
三 解決規范空間碎片致損責任的國際制度沖突問題
四 相關國家實踐及國際司法裁決
第四節 空間碎片權利歸屬主體的確認
一 國際外空條約的相關規定
二 拋棄空間碎片所有權后致損責任主體的法理分析
第二章 現行空間碎片造成損害責任制度及不足
**節 空間碎片造成損害責任的相關法律制度
一 空間碎片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責任的相關法律制度
二 空間碎片造成空間環境損害責任制度
第二節 與空間碎片致損相關的國際法的不足
一 《登記公約》在辨認空間碎片歸屬上的缺陷
二 《登記公約》的適用隨意性較強
三 未規定歸屬不明的空間碎片所致損害的賠償問題
四 空間碎片造成損害的責任主體單一
五 空間碎片造成損害責任的過失認定標準不具有操作性
六 空間碎片造成外空環境損害責任缺乏具體的規定
第三章 空間碎片造成損害責任問題的解決
**節 明確國際賠償責任與國際不法責任的區別
一 國際法上責任的基本內容
二 外空責任歸責原則應與國際責任相區別
三 完善外空責任實現的途徑
第二節 完善現行國際外空條約相關規定
一 《登記公約》相關條款的完善
二 《責任公約》相關規定的完善
第三節 加強國際磋商
一 加強國際組織的組織和協調作用
二 進行雙邊或多邊協商
第四章 建立有關空間碎片造成損害責任新賠償機制
**節 建立對無法辨別歸屬的空間碎片造成損害的責任賠償機制
一 對無法辨別歸屬的空間碎片致損責任的定性分析
二 保險制度與市場份額制度相結合的責任賠償機制
第二節 建立空間碎片造成外空環境損害的責任賠償機制
一 空間碎片造成外空環境損害責任的定性分析
二 明確責任主體與求償主體
三 建立在軌物體稅收制度
第三節 建立外空預警機制
第五章 中國有關空間碎片引起損害責任的法律和政策
**節 中國有關空間碎片問題的現狀
一 空間碎片問題給我國航天事業帶來了巨大挑戰
二 我國有關空間碎片的空間立法
三 我國制定空間碎片造成損害責任制度的必要性
第二節 建立空間碎片造成損害的責任制度
一 提高法律位階
二 空間碎片造成損害責任制度的國內法具體規定
三 相關的配套制度完善
結語
參考文獻
空間碎片造成損害責任制度研究 節選
《空間碎片造成損害責任制度研究》: (四)救濟途徑 因為受害方利益的保護*終有賴于責任的履行,也才能使有關的法律規范發揮其預防損害、彌補損害的功能。所以空間碎片引起環境損害相關國際責任救濟途徑是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問題。對此我們可以根據引起環境損害責任的空間碎片歸屬國是否確定劃分為兩種情況進行分析。 1.空間碎片造成環境損害,并且該空間碎片的所屬國可以確定。 在空間碎片所屬國明確的情況下,若所造成的環境損害使得具體人身、財產損害的,根據上文分析,可以適用《責任公約》的救濟途徑,給予受害者進行救濟。 如果空間碎片造成某國家環境損害,受害國便可以依據《預防條款草案》、《損失分配的原則草案》提供的途徑來解決損害賠償問題。由于意識到責任制度的重要性,多年來,國際法委員會致力于編纂關于國際環境責任的條文草案。倡導盡可能避免國家間的請求和爭端,或采取友好的解決辦法,而使受害人直接針對污染者。如起源國可以通過受影響國所設立的國內賠償程序協助受影響國分發賠款;起源國和私人受害方以及這類有關方面與造成重大傷害之活動負責者之間的談判;可以通過判決或在庭外解決來商定一攬子賠償;可以在確定*終實際應付賠償額的決定之前,在臨時基礎上立即向受害者提供合理的賠款! ≡谟嘘P國家已經通過適當的協商和談判用盡一切可用的勸解方法之后,仍不能解決的,國際法委員會在《預防條款草案》第19條第1款規定了“爭端各方在適用該條款解決發生的任何爭端應按照相互協議選定和平解決爭端的方式迅速解決,即通過國際求償解決程序解決,包括將爭端提交談判、調停、調解、仲裁或司法解決。”若六個月內無法通過以上和平方式解決爭端,當事各方均可請求組建事實調查委員會。該委員會應由有關國家各指派一人,并由其中將擔任委員會主席的人確定一非爭端國人組成。若在提出成立委員會的要求后三個月內不能商定一位主席,有關國家均可以讓聯合國秘書長選派一非爭端國者出任主席。若有關國家不能在首次提出成立委員會后兩個月內選派一位成員,有關國家均可讓聯合國秘書長選派一非爭端國人,這即成立單一成員委員會。一般情況下,委員會將按照過半票數對報告進行表決,且將通過的報告交與有關各國,說明爭議事實的調查結論和爭端解決建議,有關各國應依誠意審議。此種委員會通常有權安排雙方聽證會、詢問證人或進行現場考察等方式調查事實和澄清爭端問題,因此,委員會的報告通常也應是鑒定或澄清“事實”。因為國家間發生分歧或爭端的根本原因在于對事實的不清楚。委員會處理締約國在沒有違反國際義務并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承擔的國際賠償責任時,主張將損失在參與行動的各類參加者之間進行分配。比如說,活動的授權者、控制管理者或從中受益者可以按照他們之間達成的具體制度或利用保險機制實現風險分擔! 「鶕稉p失分配的原則草案》,人們認為在損失分配方案的制定中都應設置責任限額條款。根據損失分配方案,所產生的損失將在經營者、國家等行為者間分攤。由于草案具有一般性或稱為剩余性,有關國家在損害發生之后可以協商確定不同主體分擔的具體份額。 并且《損失分配的原則草案》原則6國際和國內救濟部分規定了“各國應賦予本國司法和行政部門以必要的管轄權和職權,并確保這些部門具備提供及時、充分和有效救濟的手段,不歧視的給予跨界損害受害者救濟。”這表明受害者除了可在起源國之外,還可尋求其他國家的救濟。并且可以得到任何國家協助,采取及時、有效的國際求償程序。在該原則的評注中,就法庭選擇來說,申訴人可以訴諸一個其視為*適當求償的法庭。這可以損害行為或不行為實施地或者損害結果發生地國家的法庭。這與1968年《民事和刑事案件管轄和判決實施的布魯塞爾公約》規定的管轄相一致,并且在《盧加諾公約》第19條、《巴塞爾議定書》第17條和《基輔議定書》第13條也規定了類似的法庭選擇!
空間碎片造成損害責任制度研究 作者簡介
蘇惠芳,包頭師范學院政治與法律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學歷,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私法、國際航空法。2017年入選包頭師范學院首批“陰山學者培養計劃”及“青年科技骨干”。2012年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空間碎片造成損害責任制度研究”,主持、參與省市級科研項目十余項。在《廣西社會科學》《北京航天航空大學學報》等期刊發表學術論文十余篇。其中《歸屬不明空間碎片造成損害責任制度研究》榮獲首屆包頭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政府獎二等獎;《空間碎片致損責任主體之國際法分析》榮獲第二屆包頭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政府獎三等獎。編著《中日法律史比較研究》《比較政府與政治》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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