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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概論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5218989
- 條形碼:9787305218989 ; 978-7-305-21898-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概論 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介紹了中國傳統文化的背景及發展歷程, 儒家、道家等的產生與發展, 以及其主要經典、主要思想及對中國文化的影響 ; 闡述了先秦法學說及中國法律制度的特點, 從文化的視角講述中國法律的發展與演變, 以及文化與法律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的關系。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概論 目錄
一、文化及法律文化的概念
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概述
三、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
四、學習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意義
章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起源
一、“刑起于兵”現象
二、關于席的傳說
三、禮的起源與流變
第二章 法家思想及其法律儒家化
一、法家指導下的秦朝法制實踐
二、漢初的黃老思想及其變更
三、法律儒家化運動
第三章 唐代的法律文化
一、唐代的立法概況
二、唐代的法律形式
三、唐律的主要內容
四、唐律的基本精神及歷史地位
第四章 明清時期的法律文化
一、明清時期的立法概況
二、明清時期的律例關系
三、明清法制的主要內容
第五章 中國傳統刑法文化
一、倫理觀念影響下的中國古代刑法
二、中國古代刑法的等級制度
三、幾種古老罪名及其處罰的變化
第六章 中國傳統民法文化
一、中國古代有無“民法”探討
二、傳統民法的淵源
三、傳統民法中的財產分類
四、傳統民法中的所有權
五、傳統民法中的用益物權
六、傳統民法中的契約
七、傳統民法中的繼承
八、傳統民法中的損害賠償
第七章 中國傳統婚姻法律文化
一、古代婚姻的種類
二、古代婚姻的原則
三、古代婚姻成立的條件
四、古代的婚姻儀式
五、婚姻關系的終止
六、近代中國婚姻法
七、漢族地區的特殊婚俗
第八章 中國傳統經濟法律文化
一、中國古代有無“經濟法”探討
二、古代經濟法律原則
三、古代的土地法律
四、古代的工商業法律
五、古代的行會組織及其職能
第九章 中國傳統行政法律文化
一、中國古代有無“行政法”探討
二、古代的行政組織
三、古代的官吏管理
四、古代的監察制度
第十章 中國傳統訴訟法律文化
一、古代的訴訟原則
二、古代的司法機構
三、古代的刑事訴訟制度
四、古代的民事訴訟制度
第十一章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化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特色
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缺陷
三、傳統法制觀念的近代轉型
四、傳統法律制度的近代轉型
五、近代法律文化轉型的典型案例
后記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概論 節選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概論》: 例包括條例、則例、事例三類。條例是單行刑事法典,從典型案例中概括出來,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門就某個或某類案件先提出一項立法建議,經過皇帝的批準,指導以后類似案件的審判。有時皇帝也可直接指示將某一案件的處理辦法著為定例。 則例是指某一政府部門或有關某項政務的單行法規匯編。是有中央政府各部門就本部門的行政事務編制,交由皇帝批準生效的單行法規。根據調整范圍的不同,則例可分各部門則例和關于特定事物的則例兩大類。則例為數眾多,幾乎每一中央政府部門都編有則例,作為本部門的行政活動規范。如《欽定吏部則例》、《欽定戶部則例》、《欽定禮部則例》、《欽定工部則例》等。由于大多數中央部門是掌握各種行政職責的,因此則例也大多屬于單行行政法規,但刑部則例則不同,具有刑事性質。 事例是朝廷處理各類政務的先例,包括皇帝發布的上諭及批準的大臣奏議等,既有刑事方面的,也有行政方面的。事例往往附著在會典之中或之后加以匯編,與會典形成一個共同的整體。事例積累后,刑事方面的一般編為條例,而行政方面的往往編制為則例,成為獨立的單行法規。 例的產生主要來自三個途徑:其一,臣工條奏定例,即各部門根據執行職務的需要擬定的辦事細則,或臣下針對司法實踐需要以及顯露的法律漏洞等情況擬定的補充性規范,報皇帝批準后頒行;其二,臣下奉上諭定例,即臣下根據皇帝的有關命令、指示草擬出某類事件的處理規則,上報皇帝,經批準后頒行;其三,諭旨定例,即直接由皇帝擬定發布的單行法律規范。諭旨定例與奉上諭定例不同,前者是皇帝以命令的形式對臣下作出指示,再由臣下奉上諭提出臣工條奏,而后者則是皇帝以法律規范性語言直書其事,即直接定例。例之產生雖不一定都來自皇帝,但例之生效卻必須經由皇帝批準,亦即取自上裁、著為事例。 例作為法律規范的一種,是對基本法律規范律的補充。例的原始來源有二,其一是皇帝的詔令,其二是刑部就具體案件所作出的并經皇帝批準的判例。這兩種來源中,可能后一種更為普遍。據《明史·刑法志》記載,1492年,刑部尚書上奏皇帝,要求將零星存在的例匯集成編。1500年,該書編成,取名《問刑條例》,共有297條。一份記錄當時編篡過程的資料說明,自1397年《大明律>頒布施行之后的100年中,很多例都是由各朝皇帝為解決《大明律》的制定者預先不曾料及的特別情勢所制定的,該資料說:“例的作用在于補充律,發律所不及,而不是要廢棄律。” 在一個存續較久的法律體系中,從其**次編纂法典開始,它就需要一種能夠補充正式法律條文的輔助性法律形式,以適應變化中的社會環境。以皇帝詔令或法院判決為其實際內容的例*初可能只是針對某些非常具體的特定事項,它們必然要比它們所依附的律的適用面狹窄得多。在清代,普遍遵循這樣一條原則:對于某一案件可以同時適用律和例時,通常以例為依據進行判決,而不是以律為依據;在例與律內容不相吻合,甚至互相發生沖突時,仍適用例而不適用律。顯然,例的優勢在于它能解決那些法典原則制定者事先沒有能預料到的特殊事件。但與此相聯系,例的存在又常引起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和困難。一方面,例通常僅適用于某些特定的事項,越此一步,即失去適用意義;但另一方面,例一旦被收入法典,它也會像律一樣具有某種穩定性。結果有時例在其針對性已經喪失之后還保留在法典之中。 只要皇帝就某一特殊情況作出了成文法上找不到或不同于成文法現行規定的決定,而且命令今后同樣的案件都必須照此辦理的話,則該決定即被照會所有關于周知。而且在對法條每隔幾年進行一次的定期修訂時,皇帝的上述決定以一定形式被記錄下來,作為優先于刑律本身得到適用的“條例”正式載入法律。自乾隆五年(1740)《大清律例》刊行之后一直到清末,幾乎沒有對“律”本身進行修訂。在此期間,正是通過上述步驟而產生的“條例”擔負著法的變化以及將變化本身公之于眾的功能。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清代的“法”的整體包括:作為歷代皇帝過去的意志集中體現在律里面的,皇帝過去關于犯罪和刑罰的對應關系而作出的判斷;集積在“條例”中的皇帝*近的判斷和*近的意志;以及皇帝現在就一個個具體案件作出的個別判斷或體現在這些判斷中皇帝現在的意志。構成清代“法”的這三個層次可以比喻為一種經歷著不斷變動或逐漸在加厚的地質結構;皇帝現在關于具體案件的個別決定不斷地覆蓋在表層上,而隨時間經過現在的個別決定又會變為“條例”。官吏們有義務遵循皇帝*近和過去所表明的意志,在此基礎上以成文法為根據的復審制度才得以維持和運轉;同時;正因為存在上奏的程序和皇帝獨占變通法律的權力,復審制也意味著成文法不斷地產生和發展出新的內容來。 ……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概論 作者簡介
韓業斌,鹽城師范學院法政學院,法學博士。先后擔任中國法制史、中國法律思想史、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外國法制史、法學方法論、司法制度概論等課程的教學工作,主要研究方向為理論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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