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民法強制性規范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90076
- 條形碼:9787562090076 ; 978-7-5620-9007-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法強制性規范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從基礎理論、立法論和司法論的角度對民法強制性規范進行闡釋,除導言外,全書共計六章。章探討了民法強制性規范的概念。首先從概念的用語和內涵兩方面總結民法強制性規范概念的爭議焦點。第二章論證了民法強制性規范的法理基礎。民法強制性規范主要在于當事人的權利自由,屬于異質規范。第三章闡述了民法強制性規范的類型劃分。民法強制性規范研究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確定其規范效力,便于司法。第四章探析了民法強制性規范的效力。民法強制性規范的效力按內容可分為導致行為無效、民事責任和公法責任三種。第五章分析了民法強制性規范的立法配置。借鑒其很好的立法成例,有利于在我國民法典編纂中更加明晰類型關系,確定規范構成,健全制度功能。第六章研討了民法強制性規范的司法適用。
民法強制性規范研究 目錄
導論
一、問題緣起
二、文獻綜述
三、研究意義
四、研究進路
五、研究方法
**章 民法強制性規范的概念分析
**節 民法強制性規范的概念爭議
一、民法強制性規范概念的用語爭議
二、民法強制性規范概念的內涵爭議
三、民法強制性規范概念的爭議焦點
第二節 民法強制性規范的概念界定
一、民法強制性規范概念的用語界定
二、民法強制性規范概念的內涵界定
三、民法強制性規范概念的外延界定
第三節 界定民法強制性規范概念的意義
一、理論研究意義
二、制度建構意義
三、司法適用意義
第二章 民法強制性規范的法理基礎
**節 民法強制性規范的歷史緣起
一、民法法源變遷中的國家地位
二、民法作為制定法的形式構造
三、民法強制性規范的本體存在
第二節 民法強制性規范的功能作用
一、兼顧形式與實質
二、融通個人與社會
三、平衡自治與管制
四、協調私益與公益
第三節 民法強制性規范的法律價值
一、民法強制性規范的平等價值
二、民法強制性規范的安全價值
三、民法強制性規范的秩序價值
四、民法強制性規范的效率價值
第四節 民法強制性規范的社會基礎
一、市民社會與民法
二、市場與民法強制性規范
三、家庭與民法強制性規范
第五節 民法強制性規范的哲學基礎
一、民法強制性規范的自由主義因子
二、民法強制性規范的兩種政治哲學思想
……
第三章 民法強制性規范的類型及效力
第四章 民法強制性規范的立法配置
第五章 民法強制性規范的司法適用
結論
參考文獻
后記
民法強制性規范研究 節選
《民法強制性規范研究》: 三、民法強制性規范概念的外延界定 厘定了民法強制性規范的概念內涵后,有必要界定其外延,重在與其他民法規范類型進行比較,由此能夠更加清晰、全面地認識民法強制性規范概念。 (一)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 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是民法規范首要的兩個類型。一般而言,任意性規范是“可以通過約定予以排除或變更的規范”。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通過自主意思完全排除規范的適用或變更規范內容,這與強制性規范當事人不能排除或變更截然相反。 從規范對象上看,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都是針對當事人。當進入司法階段后,法院裁判的依據,一些是強制性規范轉化的裁判規范,一些是當事人自由約定的行為規則,*典型者如合同。從規范內容上看,強制性規范下,當事人不能排除或變更強制性規范的司法適用;而任意性規范下,當事人可以采納規范內容,也可以將規范棄之不顧,自主確定行為方式或準則。從效力上看,違反強制性規范一般導致產生不利的法律后果,當事人意欲的法律效果遭受法律障礙,從而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甚或公法責任;任意性規范對當事人不具有當然拘束力,只有當事人意思不備,或者根據法律規則仍無法確定其真實意思時,任意性規范才可予以填補。換言之,任意性規范劣后于當事人意志,違反任意性規范通常不會產生法律負面評價。但應注意,由于任意性規范源于社會實際生活,是立法者根據一定的價值、利益狀態制定的,若當事人嚴重背離其中隱含的法律價值、利益嚴重失衡,也可能招致不利,但基礎不在于違反了任意性規范。 可見,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設計了不同的規則適用模式。在強制性規范中,立法者意志處于優先地位,當事人意志必須服膺于立法者意志,遵循強制性規范的確定行為模式。在任意性規范下,當事人意志處于優先地位,只有當事人意思不備、不明、無法確定時,任意性規范才能適用。這是就當事人意志進行的分析。若從民法任意法的屬性分析,只有在進入司法領域后,當事人才不能排除或變更強制性規范的適用,而此前無論是強制性規范還是任意性規范,當事人都可不顧。對于任意性規范,此屬當然;但對于強制性規范,這就存在潛在的風險了,當因糾紛訴諸司法機關時,當事人違反強制性規范者極可能遭受法律否定評價。這就導致兩種規范的功能作用存在差異,二者由此形成了互補效應。 在此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強制性規范和任意性規范與義務規范和權利規范之間不存在一一對應關系。前者是就當事人對規范的作用力而言的,后者是就規范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內容而言的。強制性規范可能賦予當事人權利,也可能令其承擔一定義務。當然,由于任意性規范對當事人不具有直接拘束力,它一般只是反映立法者力倡之行為模式,補充當事人意思不足,其內容既有賦權于一方,亦有義務性規定。 (二)強制性規范與倡導性規范 我國有學者提出,民法規范類型之一是倡導性規范,認為所謂倡導性規范,即提倡和誘導合同當事人采用特定行為模式的法律規范。倡導性規范的功能體現為提倡和誘導當事人采用特定行為模式。倡導性規范盡管確定了合同當事人的行為準則,但卻僅具倡導性,因而并非是裁判者可以運用的裁判規范。它只是提倡和誘導交易關系的當事人采取特定行為模式.以求*大限度地實現自身的利益,猶如陡峭山路上的指示牌,目的在于提醒路人注意自身安全。 ……
民法強制性規范研究 作者簡介
郭少飛,河南原陽人,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南大學法學院博士后流動站在站研究人員。學法二十載有余,專司現職已四歲。主研法理學(法律規范理論、習慣法)、民法學(民法總論、物權法、人格權法)。著文三五篇散見于世,主持項目三兩個。
- >
有舍有得是人生
- >
我從未如此眷戀人間
- >
自卑與超越
- >
詩經-先民的歌唱
- >
巴金-再思錄
- >
人文閱讀與收藏·良友文學叢書:一天的工作
- >
二體千字文
- >
回憶愛瑪儂